经济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经济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第一~二编【圣才出品】

第三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述一、概念题1.《自然法典》答:《自然法典》是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的著名代表之一摩莱里最重要的一部著作。
摩莱里从唯心主义的理论出发,根据“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的学说论证了原始共产主义是符合“理性”的未来人类社会。
全书共分四篇,其中在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作者首次提出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2.经济法(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华农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中财2007年研;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5年研)答: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①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②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③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
3.行政法与经济法(北方工业大学2004年研)答: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有以下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中的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法主体中的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的组织以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
经济法考研题库-章节题库(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价格构成答: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是构成商品、服务的各个要素及其在价格中的组成状况,具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2.政府的定价行为答: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价格法》从范围、内容和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①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的公益性服务。
②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权限的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③《价格法》明确了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相应地根据中央与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其价格行为的权限。
3.政府指导价(华农2015、2011年研)答: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即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
政府指导价是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通过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护价等,指导企业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从品种范围上讲,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比较重要的,同时花色品种多、供求变化快、季节性强的商品。
4.价格关系答:价格关系是指与价格的制定、运行和调控、监督检查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它是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具体来说,价格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关系:一是价格的制定关系;二是价格的运行关系;三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关系;四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关系。
5.价格体系答:价格体系是指价格的种类和各种价格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价格体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价格、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邮政电讯价格、建筑产品价格、服务价格等等;按照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环节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零售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等等;按照宏观经济调控下进行分类的价格体系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等等。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经济法考研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考研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是多少?A. 100万元B. 50万元C. 30万元D. 20万元答案:A2.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诚信原则D. 保密原则答案:D3.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B. 合同内容合法C.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D. 所有上述条件答案:D4.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主要针对的是哪些行为?A. 垄断协议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 经营者集中D. 所有上述行为答案:D5. 经济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有哪些?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 《产品质量法》C. 《反不正当竞争法》D. 所有上述法律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经济法中,哪些因素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A. 合同当事人的资格B.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C. 合同的形式是否规范D. 合同的履行情况答案:ABC7. 以下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A. 商业诋毁B. 侵犯商业秘密C. 虚假宣传D. 价格垄断答案:ABC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哪些行为属于垄断行为?A. 垄断协议B.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C. 经营者集中D. 行政垄断答案:ABCD9. 经济法中,哪些属于消费者的基本权利?A. 知情权B. 选择权C. 安全权D. 公平交易权答案:ABCD10. 经济法中,哪些属于企业的社会责任?A. 遵守法律法规B. 保护环境C. 保障员工权益D. 促进社会和谐答案:ABC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类经济关系,如企业关系、市场交易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等。
其调整方法通常通过立法、行政监管、司法裁判等多种手段来实现,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经济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三章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1.试述经济法价值的主要特点。
答:经济法的价值包含着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经济性和社会性的特殊本质属性所决定的。
(1)经济性经济法按其在法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在调整任务上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性的,因此经济法的价值亦主要重在经济性。
(2)社会性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性之法。
在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主导下,经济法价值的具体内容有以下特点:(1)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①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②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但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受到社会必要限制,要协调个体与团体、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社会尊重个体,个体服从社会。
③经济法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即以社会为本位。
(2)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①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②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各个体和团体效率;但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也会妨害社会总体效率,因此为了总体效率,有时需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
(3)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①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②为了总体公平,有时需要允许某些个体和团体间存在某种“不公平”。
经济法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
公平是相对的,也是变动的;③经济法首先也重视机会公平,但要顾及各主体的不同情况和不同起点,还要正视结果上存在的实际差异。
2.何谓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答:(1)概念经济法理念,是指人们对于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实现人们预想的经济和社会理想目标的信念。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圣才出品】

第七章经济法的渊源和经济法的制定一、概念题1.经济法的习惯法答: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
也就是说,经济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就成了经济法的习惯法。
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
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2.经济法的制定与经济立法答:(1)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2)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3.经济法的制定答: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相并列。
而“经济立法”一般是从广义上进行理解的,只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均为广义的经济立法。
“经济立法”偶尔也被用来专指狭义上的“经济法的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具体是指,在经济法范畴之内有权机关起草、审议、通过或否决、批准、颁行、修改、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经济法的适用作出司法解释或提出指导意见的活动。
二、简答题1.经济法有哪些渊源?答: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是成文的制定法,经济法也不例外。
基于经济法的特性,还需要考虑一些其他的法源因素。
(1)有权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①法律这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对此不能仅狭义地理解为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颁行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包括它们的立法解释、通过的决议和狭义的授权立法。
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①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②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杨紫烜《经济法》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绪言)【圣才出品】

0.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简答题什么是经济法学?它与经济法律法规是什么关系?经济法学应研究哪些基本内容?(北方工大2005年研)答:(1)经济法学的概念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它属于法学的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它又区别于法学的其他学科,因为它是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2)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关系①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a.没有经济法规,就没有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就不会有经济法学;b.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规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
②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a.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经济法规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属于法律规范。
b.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经济法规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c.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经济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总之,经济法学和经济法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
(3)经济法学的研究内容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
①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②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
经济法学通过对经济法的纵向分析和横向分析,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把握各国经济法的制度差异与共性因素,进而总结出经济法的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经济法理论,促进经济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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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一、概念题
经济法的宗旨(华农2015、2010年研)
答:经济法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从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是经济法宗旨的基本内容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人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经济法理念(概念题,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1)经济法理念的概念
经济法的理念,是指人们关于经济法的宗旨及其实现途径的基本观念。
(2)经济法理念的内容
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①经济法宗旨的主要内容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和消除经济运行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②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主要内容是,将经济法协调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宏观调控行
为和经济法协调受体的经济活动纳入经济法制轨道,以实现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
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是经济法宗旨实现途径的基本内容。
2.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及经济法基本原则具体内容。
(华农2010年研)
答:(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的,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要被确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①它必须是一种法的原则;
②它必须是一种经济法的原则;
③它必须是经济法原则中的基本原则。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由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构成。
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a.这里所说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各种经济法主体。
对于经济法主体,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不同的划分。
b.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
c.在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法性质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区别。
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
a.经济法主体法定,即经济法主体的种类、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法定;
b.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法定,即协调主体的职权、职责法定和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
序法定,以及协调受体的权利、义务法定,他们的行为合法与否依法律的规定为准;
c.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法定,这包括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法定的有利后果(即有利的法律后果或肯定性法律后果)和法定的不利后果(即不利的法律后果或否定性法律后果)。
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如何?
答:(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具体体现,是指贯彻于经济法的立法、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执法和司法等的价值准则,也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①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和制度存在的依据,是分析、研究经济法规范和制度的基本原理,也是实际工作者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遵循的准则。
②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范之间相互衔接、协调的基础和依据。
当经济法规范在具体适用中发生冲突,或者其适用背离经济法的价值或宗旨的时候,经济法基本原则可对有关冲突和背离起到矫正作用。
当某种经济法范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中出现空白或背离客观要求时,也需要由执法者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所表达的理念和抽象规则,在其指导下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杜绝任意造法和怠于执法等违背法治要求的情形发生。
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衔接经济法的各个分支、具体制度和经济法学理的桥梁。
经济法的某个分支或具体制度也可能具有某些特殊原则,需与经济法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4.什么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其意义如何?
答:(1)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含义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的经营主体
及各个环节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职责和责任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不到位等现象存在。
(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的意义
①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了,权责利相统一原则是中国经济法灵魂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②它有利于协调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及中国经济法的一项特色。
私有制财产关系对全社会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辐射,决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中公共管理主体的责权利配置亦可在经济法之外解决。
③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摒弃行政型、家长式的经济体制,每个具体公有主体都要面向市场,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应变,从事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建立各种公有主体角色不易错位的内在机制,保障公有财产不致流失乃至保值增值,使经济管理高效廉洁、稳健有序。
5.如何理解市场优先原则?
答:理解市场优先原则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市场优先原则的概念
市场优先原则,是指要把市场作为经济运行最主要的调节方式,在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国家的调节作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不能替代市场。
(2)坚持市场优先原则的原因
①这是由市场自身的特性所决定
虽然市场经济存在着整体协调能力差、经济调节功能滞后等缺点,但它仍然是最佳的经济体制,所以应该把市场调节放在优先地位。
②单纯国家调节的失败证明了市场优先原则的正确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被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唯一手段,其功能被无度夸大。
由于单纯的计划调节违背了经济规律,最终导致了该种体制的失败。
③过度的国家调节也有过相同的教训
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各国按照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经济出现了“滞涨”局面,从而宣告了不遵守市场优先原则的失败。
(3)市场优先原则要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国家调节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够充分反映市场规律的要求;
②国家调节的范围和程度应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为限度,不能替代市场调节;
③国家适用强制手段进行超市场干预时,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
市场优先原则肯定了国家干预必须接受市场的制约,从而界定了国家和市场的关系,奠定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对经济法影响重大。
6.简述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答:(1)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竞争法——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企业组织、经济合同等制度和具体执法及司法中,都必须考虑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问题,政府的经济管理和市场操作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客观法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看不
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
以自由竞争和自由市场排斥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调控或“裁判”;或者以计划、管理、调控等为名,行干预、管制之实而抑制乃至否定市场的机制和作用,
凡此理念和做法均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相悖,最终都不免遭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应当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在此意义上,国外学者把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宪法”、“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大宪章”等,并认为反垄断法及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占有核心和基本的地位,是经济法的“原则法”。
(3)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虽然还没有把“竞争法”放在“龙头”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即将出台,这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对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的贯彻更前进了一步。
维护公平竞争不仅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项重要原则,而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该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导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
7.试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中国政法2007年、2008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华农2015年研)
答:(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概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
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
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具体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