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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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

财政部第87号令解读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
某“某某区卫生系统升级”预算为800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截止到开标 时间, 共有四家投标人(A、B、C、D)进行投标,并顺利通过资格审查。 开标时发现投标人 A报价为:799万元 B报价为:798万元 C报价为:800万元 D报价为:100元
问题:若你是专家,会对四家的报价怎么进行评判?依据是什么?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 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解读: 1、本法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了,采购人自主选择权; 2、87号令之前,财办库[2003]38号:----《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 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 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是自从87号令 之后,不限于同型号,而是同品牌都是不允许的了。
87号令对我公司投标的影响
练习二答案
答案:投标人ABC报价合格,应让投标人D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 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87号令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 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财政部令第87号
关键点解读
目录 一 87号令简介 二 87号令对投标的影响
01 Part One 87号令简介
87号令简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于2017

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18号令与87号令对比表

18号令与87号令修订对比一览表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017年7月11日,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修订前,共6章90条。

修订后,共7章88条,较修订前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修订要点如下:1、针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不严格与采购自主权发挥不充分问题,本次修订明确了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职责,同时,增加了采购人对采购活动的参与度与采购自主权。

2、针对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

3、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为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保障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投标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修订条款前后对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祁映雪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摘要: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简称“18号令”)的首次修订。

与18号令相比,87号令的内容更加细化、丰富,主要变化在于其突出了采购人的主体地位,明确其主体责任;从制度设计和执行机制上进一步解决价格竞争、资金效率不高等问题;进一步构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完善公开透明制度。

87号令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使政府采购操作更加有法可依,程序更加细化、明确、有序。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采购人2017年7月11日,财政部正式发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87号令是对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首次修订。

在过去的十几年中,18号令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积极的指导意义。

那么修订后的87号令会带来哪些变化?又将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本文将做一简要分析。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采购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中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解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财政部解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解读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财政部对2004年颁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作了修订,公布了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答:18号令实施后,对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政府采购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必要适时完善18号令。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任务、“十三五”发展的新理念和放管服改革的新举措,都对优化政府采购交易规则、加强采购活动中的权力制约、落实采购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进行修订。

二是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

近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

针对社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措施,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条例实施后,18号令关于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的规定已经滞后,需要修订。

同时,18号令作为配套的部门规章,也需要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问:这次改版有哪些亮点?答:87号令共7章88条。

与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增加34条,修改54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87号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操作规程,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中标、合同和法律责任等子章,重点规定了三个方面:一是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强化权责对等。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87号令的理解与执行

第二部分:重点条款解读
总体修订情况梳理
• 18号令共6章90条(《总则》《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与定标》《法律责任》),全文11000多字。
• 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增加一章,将第四章改为 《开标、评标》,新增第五章《中标和合同》;删除36 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全文13000余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条款原文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解读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两法并行的格局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实践 or 法理
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 87号令:(1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采工程,
(2)依法不招标的政采工程,(3)适用87号令招标的“工程”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
解读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为什么?
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怎么办?
删除了18号令延长截标期和开标时间应在3日前通知和公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条款原文
终止招标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 式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 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 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 5 个工作日内 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山西省财政厅 2018 年4月
财政部第87号令理解与执行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浅谈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者:尹士珍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9年第04期摘要:2017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即87号令。

新的87号令结合新时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面临的新情况,在原有18号令的基础上对招投标操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为从业者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从采购人的视角出发,探讨新的招投标法对采购人的新激励、新要求,以期对同一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关键词: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中图分类号:D630; ;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19)04-0180-02一、87号令颁布的背景及内容框架在2004年的九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18号,下文简称其为“18号令”)正式施行。

作为政采领域的实践操作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指导文件,18号令自颁布施行以来,在指导和约束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操作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等诸多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考虑到18号令颁布较早,部分条例已经不适应社会和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要求,参考一般法律文件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更新的频率,对原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在2017年7月,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87号,下文简称其为“87号令”)正式发布。

新的87号令一共包含七个章节共88条细则,在结构上按招投标工作流程细分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一系列内容。

与原有18号令相比,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

作为一名采购人,笔者认为本次修订亮点颇多,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致力于从一个采购人的角度出发、从“两令”(即18号令和87号令)的差异着手,探讨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新规范、新要求,以期对行业从业人员有所帮助。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二)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二)

【87号令在线问答】87号令24问(二)4. 第十四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方式该怎么理解?徐舟: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87号令和18号令最主要的区别之一。

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投标人只能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产生,87号令又增加了两种,一种是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另一种是采购人书面推荐。

可以看出,采购人的自主权进一步扩大了。

“有权必有责”,为防控廉政风险,87号令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

一是采用后两种方式的,还要通过随机抽取产生,且备选供应商和最终随机抽取产生的供应商至少要保证2∶1的比例。

如果只产生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则要推选六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抽签。

二是对抽取过程有具体要求,首先要随机抽取,保证机会均等;其次,随机抽取时要有监督,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和可操作性,这个监督已经简化了,采购人单位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见证随机抽取的过程,做好记录即可。

对这一条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通过87号令的修改,邀请招标可能重新成为一种活跃的采购方式。

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必须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程序和随机方式产生投标供应商,使得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程序更为复杂、周期更为漫长,而采购人希望通过邀请招标实现有限竞争的目的又无法达到,因而在以往的货物服务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几乎没什么人采用。

可以预见,87号令正式实施后,邀请招标方式将焕发新的活力,并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用户满意度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87号令中邀请招标投标人的产生方式,实际上借鉴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的相关规定,但比74号令更进了一步。

74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可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其中,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87号令规定全部由采购人推荐。

这主要是因为74号令出台在前,87号令修订在后,改革总是循序渐进的。

这项具体的改革与政府采购领域推进放管服改革、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效果、适度还权于采购人的总体改革脉络是一脉相承的。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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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与18号令对照谈(二)第三十七条新增内容。

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同时明确,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注意不要把本条与《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搞混了。

第三十八条将18号令第三十七条的内容调整为三款,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及管理措施,保障了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且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本条第一款为新增内容,明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实践中常出现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形,那么,其能否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业内存在争议。

本款为此提供了依据。

第二款修改了18号令中中标人、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为了程序上的便利,同时规定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为其履约保证金。

第三款明确了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措施,将18号令“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修改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进一步明确豁免情形“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二条已有规定,本章删除了18号令第三十四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同时,删除了第三十六条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交纳方式、联合体投标如何交纳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与《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四章开标、评标第三十九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八条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变动较大,删除了18号令中开标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视情况现场监标的规定,体现了简政放权、侧重事后监督的改革思路。

同时,为强化监督,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开评标现场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强调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

第四十条调整了18号令第三十九条的内容,开标的主持者、参与者更为明确。

本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条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删除了18号令中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规定;开标宣布的内容也有所调整,由“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改为“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第二款删除了“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的规定,同时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投标人不足3家不得开标,进一步规范开标程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二条的内容,规定更为全面、细致。

本条第一款补充细化了18号令的规定,明确了开标记录制度,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开标过程,并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款、第三款为新增内容。

第二款部分吸收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投标人代表可就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现场提出询问或申请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应及时处理,充分保障了投标人的权利。

实践中,很多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都作了“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的类似规定,允许投标人不参加开标,提供了程序上的便利。

本条第三款吸收了这一内容。

第四十三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与74号令有关规定作了衔接,以规范变更采购方式,合理适用各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

本条将“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统一表述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并强调采购项目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18号令中则表述为“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以及“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

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为提高采购效率,本条规定,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而不是废标后重新招标;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考虑到规范变更采购方式的程序,以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规定采购人应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而不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十四条新增内容。

修改了18号令与《政府采购法》存在冲突之处,将供应商资格审查从评标环节剥离出来,明确其审查主体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评标委员会。

补充规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进一步完善了评标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该条明确界定了供应商资格审查的主体是采购人,规定了采购人审查的形式和范围。

18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把供应商资格审查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87号令修改了18号令违背上位法之处,将供应商资格审查权交还给采购人,同时明确,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负责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也可审查供应商资格。

此外,87号令还借助信息公开约束采购人的权力“任性”,力求采购人权责对等,其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告知相关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新增内容。

明确评标工作的组织者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结合实践,部分吸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相关内容,列示了其十项职责。

为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的主观能动性,本条第二款部分吸收了69号文的相关规定,明确采购人在评标前可以书面形式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

实践中,由于采购人对项目需求、采购背景等最为熟悉,由采购人在评标前作出说明,可使评标委员会、投标人代表等更好地理解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提高评审效率和评审质量。

与此同时,为确保公平竞争,防范采购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串通,本款还作出禁止性规定,要求采购人的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

第四十六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五项职责。

评标委员会不再审查供应商资格,而是将审查、评价的重点放在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上,回归其本职。

第四十七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内容。

将18号令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修改为“评审专家”。

明确了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抽取、保密要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18号令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本条第二款将其修改为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采购预算金额大幅调高,更好地落实了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

本条第三款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与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本条第四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与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持了一致。

第四十八条调整了18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明确,评审专家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与《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二款明确,特殊情形(即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选定评标专家,与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致,增强了采购人的自主权。

值得一提的是,74号令第七条第三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磋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均与本款类似,可见,简政放权、赋权于采购人的改革精神,在近年来政府采购立法、修法过程中一以贯之。

第四十九条新增内容。

明确了因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处理措施,与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69号文的相关规定作了衔接。

第五十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四条“投标文件初审”中“符合性检查”的相关内容,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一条新增内容。

与74号令第十六条、磋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类似。

本条赋予了投标人自我纠错的机会,以保障投标人合法利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成功率。

针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允许投标人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其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二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四条中“比较与评价”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条的内容。

删除了性价比法,与《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五十四条调整了18号令第五十一条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重新界定了最低评标价法的定义、适用范围,取消了18号令中“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的规定,与《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了衔接。

第三款为新增内容,明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可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条例〉释义》)对《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阐述理解本款规定(详见《〈条例〉释义》第121页)。

即,一方面,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是招标活动中的惯例。

但是,算术修正应在对投标人的澄清环节中进行,亦即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算术修正不是对投标人供货和服务范围的价格调整,评标中不能借算术调整,对投标人供货和服务范围的偏差进行修正。

另一方面,评标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评标,只是进行投标价格排序。

因此,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格供应商进行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除,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等,在价格扣除后进行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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