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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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的与适用范围:- 明确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退休福利,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 规定办法适用于所有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员工。

2.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 基金的设立应遵循自愿、公平、透明的原则。

3. 资金的来源与缴纳:- 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纳、员工个人缴纳及投资收益等。

- 明确企业及员工的缴纳比例和方式。

4. 基金的投资运作:- 规定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 要求投资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定期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估。

5. 基金的分配与领取:- 明确员工退休后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和程序。

- 规定特殊情况下基金的提前领取或转移。

6. 信息披露与报告:- 要求企业定期向员工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包括投资收益、费用支出等。

- 规定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和特殊情况报告。

7. 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规处理等。

- 规定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8. 法律责任:- 规定企业及相关人员违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 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9. 附则:- 包括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为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年金逐渐成为企业员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我国政府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企业年金的概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实施与益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的概念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退休保障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退休福利。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这些资金将通过投资运作增值,为员工提供充足的退休金。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组织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委派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确保基金的安全运作。

2. 投资运作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是关键环节。

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基金资产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投资策略,确保风险与回报的平衡。

同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加强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风险管理,提高基金收益率。

3. 缴费与福利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的缴费方式和标准,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为员工缴纳年金。

同时,员工也有权利选择是否缴纳个人部分的年金。

这样可以确保员工的个人财务规划和退休保障。

4. 监督与评估为了保障企业年金管理的公平公正,管理办法要求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向企业年金参保人和政府部门进行信息披露,接受监督和评估。

这有助于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

三、实施与益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不仅规范了企业年金的管理,还给予了企业和员工很多实质性的益处。

首先,对企业而言,通过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稳定性,提高员工满意度,进而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同时,企业年金计划也有助于企业增加的税收优惠,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财务支持。

其次,对员工而言,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长期的退休保障机制,能够为员工养老提供更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解读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 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
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 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 ,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 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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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年金方案备案管辖(变更条款)
企业年金办法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 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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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第四章 账户管理
归属规则(增加条款)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
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
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投资
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 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 约定随着职工在本 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随着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企业年金逐渐成为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证职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营,我国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从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投资运作、基金收益分配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和范围《办法》明确了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定义,即指由企业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缴纳的资金,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这些资金属于企业年金基金的范畴,用于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提供离退休金、生活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

二、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是特设机构,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兼职或设立业务管理部门来承担。

这些机构要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按照《办法》的规定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三、基金投资运作《办法》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原则和方式。

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制定和执行基金的投资运作策略。

同时,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投资合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四、基金收益分配《办法》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的收益可以通过股息、利息、红利、租金等形式取得。

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尊重职工的劳动贡献和投入。

五、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采取有效的措施监督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情况。

同时,职工和相关利益方有权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六、其他相关事项除了上述内容外,根据实际情况,还应当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办法中的其他相关事项,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规范运营和有效管理。

结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必须归集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在45日内划入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那据你所知,有什么呢?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账户管理、代销以及投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成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做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人机构(以下缩写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缩写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代销机构(以下缩写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缩写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建书面合约关系。

书面合同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取走企业年金专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单一制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更多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政府,因依法退出、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展开中止结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结算财产。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七条非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本身分担的债务,严禁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企业年金是一种由企业自愿设立的、政府监管的养老金计划,旨在为企业员工提供退休福利。

为了保障企业年金的稳健运营和资金安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2. 基本原则2.1. 安全性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以保障参与者利益为首要原则,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并合法合规进行投资。

2.2. 透明度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营应具备透明度,包括披露基金的投资情况、收益状况以及管理费用等相关信息,参与者应有权了解基金的状况。

2.3. 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设立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以降低投资风险,并及时应对市场风险的变动。

2.4. 公平性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公平对待所有参与者,不得偏袒或歧视特定群体,确保各类员工得到公平的退休福利。

3. 基金管理机构的角色与责任3.1. 管理机构的角色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投资决策、财务会计等工作,并向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咨询服务。

3.2. 管理机构的责任管理机构应根据基金参与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并定期向参与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和相关收益。

4. 投资管理4.1. 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时也应根据市场状况和基金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适度的投资策略。

4.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长期稳健的发展,同时也应注重风险的分散与控制。

4.3. 投资监管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5. 参与者权益保护5.1. 信息披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参与者披露基金的投资状况、收益情况、管理费用等信息,确保参与者了解基金的运行情况。

5.2. 风险教育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参与者的风险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风险投资并做出明智的退休规划。

5.3. 退休福利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约定周期和方式,及时支付参与者的退休福利,确保其合法享有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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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张雪松:关注企业年金新办法三大变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南方基金养老金业务部负责人张雪松表示,对比新旧办法,新办法在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费用、计划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有着不小的变化,比原先的23号令更加完善和切合实际。

他认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11号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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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顺应资本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明确了可转换债投资包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保险产品投资包括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等内容。

投资范围的扩展为企业年金资产投资领域的扩展提供了基础,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保值增值的空间。

其次,针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最大的变化是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至95%,并且取消了国债20%最低配置比例。

这一变化为企业年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空间,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在年金投资中的重要性。

第三,新增对“单只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投资上限为不超过该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30%。

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开辟了新的领域,为适用于企业年金投资而设计的“养老金产品”提供了法规依据。

这样的产品提高了企业年金组合的管理效率,增加投资管理机构的资源整合,使得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产品设计和投资。

据张雪松介绍,南方基金早在一年多前就着手加强固定收益投资研究方面的力量。

首先,扩充了固定收益研究团队,对研究进行精细化管理。

其次,经过多年的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南方基金目前有5位投资经理专职负责年金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

自2005年8月第一批获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以来,到2011年2月底,南方基金被超过200家企业选为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委托投资管理规模超过220亿。

已进入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为89家,投资规模超过194亿。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解读(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支柱之一,“企业年金”是有效缓解基本养老制度压力,提升养老品质的途径,也是现代企业构筑人才高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的最佳选择之一。

2011年2月人社部印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下称11号令),该办法是在对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发布5年以来,企业年金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市场需求充分总结与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进行细化与完善的产物。

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11号令进一步明确了人社部门的监管职责,监管程序、方式及中央、地方监督权限划分,为人社部门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明确了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违反该规定的处罚措施及责任承担,加强了监督管理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市场机构的行为。

与23号令相比,11号令主要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一)加强对理事会的监管,严控企业年金运作风险
11号令对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成、设立、理事应具备的条件、议事规则、理事的责任与罚则均做了明确规定。

提高了理事会行使受托职责的门槛,引导专业的法人受托机构模式,严格控制企业年金运作风险。

(二)调整了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
11号令明确限于境内投资,新增加了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险、养老金金产品等投资产品,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不高于50%提高到95%,流动性投资比例由不低于20%降低到5%,取消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20%的比例限制。

另外,11号令为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后续调整预留了空间,明确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和投资运作情况,人社部可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适时对投资范围与比例进行调整。

(三)对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作出原则性规定
11号令明确法人受托机构可设立集合计划,并对受托人报备集合计划、委托人参加集合计划作出原则性规定。

要求一个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个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参加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委托人加入集合计划满3年后,方可根据受托管理合同规定选择退出集合计划。

(四)明确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提高风险准备金管理效率
明确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条件及资金管理方式,同时明确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风险准备金使用效率。

(五)明确禁止承诺收益
11号令明令禁止投资管理人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为企业年金市场的规范、良性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明确收益分配、部分费用收取及列支方式
11号令规定采用份额计量方式分配收益;明确保留账户和退休人员账户的账户管理费可以由受益人自行承担,从受益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使得保留账户与退休人员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更具操作性;另外明确清算费用、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扣除,提供了费用列支的依据。

(七)调整审计要求,控制风险的同时降低企业年金运作成本
调整年度审计为一年可审,三年必审,管理人职责终止必审,严格控制运作风险的同时,降低企业年金管理成本。

(八)调整信息披露要求
延长了管理报告提交时限,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披露时效由15日调整为30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由45日调整为60日;账户管理季度报告、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投资组合季度报告由10日调整为15日;相应年度报告由30日调整为45日。

同时,明确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CIS)
解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04月30日09:43证券时报
南方网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四部委日前联合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该办法自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根据该办法,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分别为:按市场价计算,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20%。

劳动保障部还将会同银、证、保三部门,根据情况,适时调整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产品和相关比例。

办法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办法指出,企业年金基金必须进行专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机构、托管人之间,都要建立书面合同,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基金的受托人为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受托人注册资本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基金的投资管理人可由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担任,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

其中,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必须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投资管理人要
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金的投资亏损。

账户管理人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人由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但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单个企业年金计划也只能选用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托管人。

托管人的净资产应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并应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托管人不得将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或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不得混合管理。

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分配和费用也做出明确规定。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分别为不高于基金财产净值的0.2%、1.2%和0.2%。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编辑:离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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