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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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21. 商个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商个人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但不具备完全责任能力;2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合伙经营三种形式;23.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4.私营独资企业,指企业资产归一个人所有和控制,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25. 商中间人又叫“独立的商事辅助人”,是指不参加商事主体的营业组织而辅助其从事营业的人;26.代理商是指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他接受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27. 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28.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29.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30.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权经理权的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30. 代办人,以代办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代办权是指代办人的代理权在与第三人交往中被商人限定于一个有效范围,这种代理权称为代办权;31.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2. 绝对商行为,又称“客观商行为”,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为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交易所内的行为、融资租赁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33. 相对商行为又称“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可构成商行为的行为;34.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35.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36.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37.辅助商行为又称“附属商行为”,它是指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38.固有商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39.推定商行为是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40.一般商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调整的行为;41.特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商事行为相比较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规所调整的商事行为;42. 商事交互计算:是指把在一定期间内由商事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一次性结算的特殊商事合同;它实际上是一种活期账务结算;43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44. 商事代理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45. 商事行纪,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46. 商事居间是指商主体为获取一定的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者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47. 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48.商事信用:它是指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贷款、服务报酬、贷款本息的承诺;49.商事期货交易是商事买卖的一种特殊形态,是指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买卖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所内预先签订有关产品的买卖合同,而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割要在约定的远期进行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0.融资租赁:是融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商主体约定,融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定,向承租人选定的第三方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物件,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的一种商行为;51.商事仓储是保管人储存货物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一种商事行为;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典中,仓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行为,但这一商事行为是以民法中的寄托行为理论为基础的;在传统商法中,仓储包括仓储和保管,两者在立法上未作十分严格的区分;52.商事运输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一种特殊商事行为;53.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54. 商事登记的管理机关是指按照商事登记法的规定,接受商事登记申请,并具体办理商事登记的国家主管机构;55. 开业登记:商主体的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56. 变更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的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57. 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58. 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59. 如果商号仅仅由一个姓名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简单商号;简单商号可以单独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号,也可以成为其他商号的核心部分,加上其他附属物成为新的商号;60.由核心部分简单商号和附属部分组成的商号是组合商号61. 如果一个商号由经营者的姓名加经营内容组成,这个商号便是独资商号62.如果商号中并不包含完整的公民的姓名,而是专有标记,常常向人们揭示商主体是某种性质的公司,这种商号则称为公司商号63.原始商号:商主体创设时命名的商号被称为原始商号64.派生商号:如果商号是人名商号,该商号被继承,现有商号所有人拥有与原商号中使用的相同的姓名,如孙子从祖父那时继承一个独资企业,这个商号便被称为派生商号;65.继获商号:是指商主体的经营内容发生变化或商号持有人发生变化,商号依然可以被其共同使用;66. .商号的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67. 商号创设登记商主体创设时商号的登记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68.商号变更登记,商主体在经营期间变更原登记商号的全部或一部,而在登记机关履行的登记;69.商号转让登记,商主体将其商号转让给其他商主体使用或者与其他商主体共享使用权时所必须履行的登记70.商号废止登记,商主体终止经营时为废止商号的继续使用而履行的登记;71.商号撤销登记,当法定事由发生时,主管机关依职权撤销商主体经营资格,同时撤销其商号,所依法进行的登记;72. 商号继承登记,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经营所办理的登记;73. 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部分;74.商号的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的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75.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会计账簿;其制作和表现形式既有书面形式,也有电子形式;76.会计凭证,是指记录商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情况并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商事账簿的依据;77.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商事交易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交易发生和完成情况的原始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书面证明;78.记账凭证,又称记录凭证、记账凭单,是指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交易业务内容予以分类填制的,可以直接作为记账依据的凭证;记账凭证的作用在于对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确定会计分录,为直接记账提供凭据;79.会计账簿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连续和分类并反映商主体经营业务的簿册;分类:①序时账簿,又称日记账簿,是指按照交易活动的时间先后逐项记载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②分类账簿,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记载全部交易活动内容的账簿;①备查账簿,狮子对一些日记账簿或分类账簿未能记载或记载不请安的交易内容或项目予以补偿记载的账簿;80.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商主体依法向政府或向社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①会计报表,又称会计表册,它是指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定会计几件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表;②会计报表附注,是指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记载的相关事项作出的解释;②财务情况说明书,是指为了方便会计报表的使用者而对商主体的财务情况作出成果的具体说明;81.商事账簿法律关系是指受商事账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商事账簿的设置、核算、监督、记账和保管等行为所形成的商事账簿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商法导论  《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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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民法的含义得以丰富与 扩充。 5、主张民商分立将会使民法与经济法之争得 以继续。 6、民商合一对市场商品经济关系进行统一的 法律调整,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统一性。 7、主张民商分立制定单独的商法典的方案, 在法律实务、理论观念和法律文化传统上都 不具备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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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以企业为核心,制定一部调整企业内外 部关系的商法,又会形成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 法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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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商合一与商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矛盾
吗? (提示):不矛盾,民商合一是就立法
模式而言的,与商法学是否可以成为一个法 学学科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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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民法的商法化”和“商法的民法 化”
不管民法和商法如何的相互吸收扩张 ,我们都不应该否认商法的特殊性和一定的 独立性。商法的某些具有典型特征的规则不 可能在民法中或者民法的财产法中普遍推行。
(二)主张民商分立的理由 1、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民商分立 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立法模式。 2、民商分立模式有利于民法与商法的发展,从 而能早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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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商法的性质、商事交易关系的特性、商 法的特征及民商分立法体例的历史和发展看, 应采民商分立立法体例。 4、有利于表现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商事行 为与民事行为的区别。 5、是立法技术和方法完善的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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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 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 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率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 规则。
二、商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和解释功能
三、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

商法主观知识点总结图一、商法概述商法是研究商业活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学科。

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商法是商业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商业活动中遵循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手段。

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体系,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国际商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商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活动的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秩序,维护规则,遵循诚实、自觉的原则。

2. 自愿原则:商法是以自愿交易为前提的。

任何商业行为均应由自愿的意愿实现,不得强迫、欺骗、威胁对方参与商业行为。

3. 公平交易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的原则。

即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不得采取欺诈、不当的手段,不得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

4. 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商法的制定目的是旨在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法律应当对商业活动实行保护和监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自由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自由竞争的环境中进行。

市场主体应当受到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不得出现垄断、垄断规模的商业活动。

6.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商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活动的各方参与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利益,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商法的基本要素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主体是商业活动的主体,是商法适用对象。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商事主体在开展商业活动中发生的行为,包括交易、合同、经营等行为。

3.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商事主体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商品流通等。

4. 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个分支学科。

5. 商法制度:商法制度是指商法规范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措施,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商标注册制度、专利权保护制度等。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中级职称-商法基础知识笔记
商法基础知识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也是中级职称考试中的重要考点。

本文将从商法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商法基本概念
商法是指涉及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商法的任务是规范
商业活动和保护经济交易的安全有序进行。

商法包括商法基本原则、商法基本制度、商法基本范畴等方面的内容。

二、商业合同
商业合同是商业交易的最基本形式,是商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
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商业合同应当具备合法性、实质内容公平、签订形式严格等特征。

三、公司法
公司法是商业领域中涉及公司的组织行为和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改制和解散、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商业合同和公司法是商业和经济领域从业者应当掌握的基本法律知识。

掌握这些知识不仅有助于从业者的实际工作,同时也是参加中级职称考试的必备知识点,需要深入学习和理解。

商法学

商法学

公法调整的是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的是 私人之间的关系。商法是一种私法,自然它 所调整的是一种私人关系。但商法不调整全 部私人关系,它只调整私人财产关系。
私人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 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 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 有偿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当事人 支配或者命令另一方的问题。
商事行政法规是我国商法的另一类重要的制 定法渊源。国家工商总局、证监会、保监会、 银监会等制定的行政性规则。
地方法规是商法的又一制定法渊源。
不同层次的商法渊源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为重要的商法渊源。
(但其制定法的单位越来越重要。)
(3)司法解释
投资责任有限性的另一个例子是破产制度的 采用。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企业只以其现 有实际财产对债务人承担责任。
无论是股东有限责任还是企业破产制度,实 质上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其存在前提。 债权人承担了一部分投资风险责任,投资者 的投资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
采用无限责任,虽然商业信用增加,但却抑 制投资;采用有限责任,虽然债权人的风险 增加了,但却刺激投资。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各种商事交易法中,除 了合同法属于单纯的交易法之外,其他交易 法均存在着有关主体的内容,如证券法中关 于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经 纪公司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 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规定,商业 银行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的规定。采取这种 立法模式主要是为了保持法律结构的完整性。
第三,财富增长与投资者责任。
商法在对待投资责任问题上采取的是以有限 责任为原则,无限责任为辅助。商法中也存 在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 的责任,个人独资业主对独资企业的债务等。 但从商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看,以有限责任为 主导已经成为现代商法的显著特征。

商法的概念

商法的概念

商法的概念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各种相关的经济法律。

商业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进行的各种交易行为,如购买、销售、租赁等。

一、商法的历史渊源商法起源于古代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罗马人在经济交易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他们将这些经验总结出来并加以规范,形成了最早的商业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推移和社会发展,各个国家都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法律体系。

在中国,商业活动也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唐朝时期就出现了《唐六典》等有关商业活动规范性文件。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1. 公司法: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公司法是对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进行规范和监管的一项重要立法。

2. 合同法:合同是市场经济中各种交易活动的基础,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商标法:商标是商业活动中重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专利法:专利是创新成果的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专利法主要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5. 网络安全法: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网络安全法主要针对网络安全问题进行了立法。

三、商法对经济发展的作用1. 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商业活动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活动之一,商法对各种市场交易进行了规范和监管,保障了市场秩序稳定和公平竞争。

2. 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受到商法保护,鼓励创新和发明。

3. 维护消费者权益:商法规定了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推动企业发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了稳定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环境。

5.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商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和交流。

商法笔记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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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来说,产品责任诉讼中最有利的诉讼依据是严格责任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会货交承运人术语FCA商人习惯法的特征在代理制度中,行为人的行为对本人具有拘束力的情况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称之为背书要约引诱与要约的区别约因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所谓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它是财产保险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保险标的1.船舶:包括货船、客船、油轮、集装箱船等种类船舶;2.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的货物;3.船舶的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等;4.货物预期利润;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6.对第三人的责任;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及费用;8.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保险人将其承保的责任分摊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Re-Insurance)。

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用,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及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美国法将所谓的违约分为两类: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采用的规则:统一责任制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而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关于提单作用: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3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白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

普通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判例法。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主要的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

EXW 贸易术语中,应该由买方办理出口手续。

对出口商来说,支付方式采用即期L / C 比D / P 即期承担的风险更小。

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是有约束力的民间组织的裁决。

提单具是有物权凭证作用的单据。

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协议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习惯法。

现今美国各州实行的买卖法是《统一商法典》要约引诱要约约因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承诺中,属于?实质性变更?的是依据美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的缺陷包括属于国际商法渊源的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托收统一惯例》属于大陆法系的有意大利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德国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提起的理由包括违反担保严格责任疏忽设计缺陷按照保险惯例,保险单应载明的事项有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物保险单的种类属于民商合一的国家是瑞士意大利荷兰。

《海牙规则》实行的承运人责任制不是过失责任制、严格责任制、无过失责任制、推定过失责任制。

三、判断题1.各国法律均认为,合同一经有效订立,双方当事人都有按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传统的国际私法主要是冲突法,其任务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对)3.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

(对)4.国际贸易惯例因为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因此,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某项惯例,才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对)5.委付制度是海上运输保险的特有制度。

(错)6.一般而言,资本土义国家的商事组织土要有个人合伙、合伙和公司三种基本形式。

(错)7.公司的红利与公司债券的利息,无论公司获得利润与否,都必须按期支付。

(错)8.公司的存续受股东变化的影响很大,所以,投资者应考虑到这一风险。

(错)9.票据的执票人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只能向其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错)10.我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提出的两项保留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相冲突而失效。

(错)11.合同落空与情势变更原则两者的实质内容相一致。

(错)12.资本主义国家商事组织的基本法律形式不包括国有企业。

(对)13.根据中国法的规定,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要约人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

(错)14.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监督权来自美国总统的授权。

(错)1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政府性质的机构。

(错)16.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业务中作出的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拘束力。

(错)17.以胜诉作为分寸律师费用的条件,或按胜诉判决获得金额的百分比计付律师费用的合同都是不道德的,对此持相反观点的国家是美国。

( 对)18.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约因?这一要素的是英美法。

(错 )19.保险金额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人对损失负责的最高限额,但不是赔偿额。

(对)20.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

(错)21.按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以严格责任提起诉讼的,原、被告之间必须存在合同关系。

(错)2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合同对交货的地点未作明确约定,而合同又涉及货物运输时,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对)23.不定值保险单应由被保险人证明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定值保险单上载明的价值是终结性证据。

(对)24.判例在中国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作用和影响。

(对)25.在英国,?高等法院诉讼规则?的制定者是英国议会。

(错)26.《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推定过失原则,来确定联运人的赔偿责任。

(对)27.在普通法系,判例与法律有同等的效力。

(对)28.英美法系,判例与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29.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

(错)30.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31.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条约的一种。

(错)32.英美法和大陆法均有禁治产的规定。

(错)33.特别行政区法律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

(错)34.法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错)35.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它是英美法的制度。

(错)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以及按照哪一国的冲突规则确定解决合同争议的实体法有密切的关系。

(对)四、名词解释题推定全损:如果保险标的物因实际全损不可避免而合理的予以放弃,或因不指出超过其价值的费用就不能防止实际全损,即构成推定全损。

优先股:指在公司在分派公司的红利和在公司清算时分派公司的财产两个方面,比普通股享有优先权的股份。

根本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产品严格责任:衡平法:汇票: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见于票时或于规定日期或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特定人的知识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五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要约引诱:也称邀请要约,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反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原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代理: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痛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无过失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汇票的背书:执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五、简答题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答: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

1、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都是指所要调整的关系已经超越了国家的国界。

2、国际私法的渊源不仅包括了国际商事立法,还包括国际商事惯例。

3、国际商法和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就是它们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

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商事交易,国际私法是调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的关系。

4、国家商法是实体法,而国际私法是?冲突法?。

5.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答:大陆法系形成于欧洲大陆,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包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国家,大陆法的重要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成文法(written law)又称为制定法(statute),它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并经一定形式公布施行的条文形式的法。

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其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在一起。

3.简述德国法、法国法和英美法实际履行救济方法特点答:德国: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救济方法。

法国法:实际履行是一种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即在找无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请求实际履行或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二者中任选其一。

英美法: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对方的唯一权利是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损害赔偿。

4.试比较FCA 与FOB 两个贸易术语,说明他们的异同点答:FCA与FOB两种术语均属F组术语,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装运合同。

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

FCA与FOB的主要不同:适用运输方式: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FOB仅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CA交货地点是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同约定而定,风险划分是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时转移,FOB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在装卸费的负担和运输单据的使用上也有所不同。

5.一项有效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答: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6..简述仲裁协议的作用答:1)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员或仲裁庭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这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

按照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他们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处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仲裁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请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案件发还仲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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