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类院校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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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10,2010

111

医学类院校实习生的法律地位探析

□赵浩洲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山东临沂276002)

摘要:医学类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没有明确。如何确定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实习生在医院实习期间的实习范围如何界定,实习期间是否应该获得劳动报酬,……当因操作不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实习生的尴尬角色如何定位等等。这些问题如何应对,如何保证实习医护人员正当的合法权益,成为摆在广大医疗机构尤其是各实习医院面前的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关键词:实习生法律地位医疗纠纷非法行医医疗事故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学习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高等医学教育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学生将实现由课堂理论学习到临床实践学习的转变,把书本知识转化为能力,以提高独立工作本领。通过临床实践学习,学生可以熟悉医院工作制度,医疗、护理技术常规,养成良好的医德,从而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理念,巩固、提高和运用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常见病症进行独立诊治,对较复杂的病症和急诊等能进行急救和一般的处理,实现向一名合格的医护人员的转化。当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操作不当,出现医疗纠纷时,他们的角色如何界定?因此,有必要对实习生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

一、现行医疗实习制度按照惯例,医学类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年必须进行临床实习。在实习结束时所在实习医院会根据实习生在医院各科室实习期间的表现在学生实习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学生毕业时由学校将鉴定表放入该生档案。对在医院实习这一阶段,笔者以为可以采取"选修"的形式,不是每一位同学都必须去实习,应根据个人情况而定。

(一)实习医护人员

实习医护人员是指未考取医师资格或护士资格证书,不具备医师执照或护士执照的医学院校毕业生(或未毕业学生),在医院带教医师指导下,执行医疗业务的人员。近几年来,随着各医疗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势必就需要增加临床医护人员,这无疑将增加成本!而来自个医学类高校的各专业实习生,不仅为医院提供了劳动力,又不需要提供劳动报酬,这,恰好迎合了这些医院的诉求。因此,医学类实习生越来越受到实习医院的青睐。然而,如何界定实习医学生的法律地位,尤其当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发生的时候,实习生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08年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医学实习生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第一次明确了暂行规定的适用对象。

(二)医学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确保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尤其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特别强调要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的同意。因此,如何做到既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又能保证实习生有更多的实习实践参与机会,是让临床教学基地和医疗机构都感到很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2、

医院对实习生的要求各医学院校对实习生实习期间的相关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如《遵义医学院毕业实习管理规定》(遵医院发[2009]104号)、《延安大学医学院实习生管理规章制度》等,目的是让实习生既要学到临床实践经验,又要防范实习中的风险,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办事,为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医护人员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医事活动中的责任主体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的北大医院"学生无证行医致本校医学教授死亡案",让人们重新回到一个似乎陈旧的话题:医院实习生实习如果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属"非法行医"还是属于"医疗事故"?重新拷问医学院校实习生的法律地位。该事件卫生部迅速做出回应,认为医院实习生不算"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罪①是指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

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②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从解释条文上看很明确:"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属于"情形之一",实习生的违法行为应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的罪过而不是业务过失的罪过。因为,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却仍然从事医务工作,对于危害结果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发生,行为人应当说是明知的,但是行为人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也不是没法避免,容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是出于间接故意。而实习生是由医院授权,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的相关医事诊疗活动。即使由于实习生的过失导致了不良医疗后果的出现,也不应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它不符合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主观构成要件。

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指医院与患者之间就患者疾患等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就医院方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极尽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因此,依照合同要求,如果院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③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医学院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诊疗行为为个人实施,没有征得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同意,就要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这个责任的大小,承担何种责任没有明确,应为医疗事故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作为医护人员,又没有取得相应的医师或护理资格;作为医学生,法律又没有专门规定。因此,对于实习生的法律定位成为其承担何种责任的关键所在。但无论如何,笔者以为由于患方是与医院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暂行规定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无论医学生还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否经过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造成了不良后果,责任主体也应该是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事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该规定向医学生或试用期毕业生进行追偿。当然,如果没有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的同意,因实习生的个人行为导致患者重大伤亡事件,该实习生将要承担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损害后果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简单的是一般的民事赔偿或侵权了,将会构成刑事案件,更不会是什么医疗事故了。因此要在平时的临床教学工作中,给实习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讲清楚实习期间应该注意的问题,严格纪律,告知不依照实习规定实习有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注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1997年3月14日公布,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②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6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9日公布,

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③笔者以为这里的"医护人员"也包括医院各专业实习生。作者简介:赵浩洲(1973-),男,汉族,山东临沂人,山东医专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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