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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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办、各开发公司、各相关单位: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10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航空航天产业若干措施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航空航天产业的集聚和发展,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配套细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经〔2019〕12号),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内的航空航天产业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以及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后列入可支持范围的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功能平台、创新载体等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实施的与航空航天产业相关的项目。

二、支持内容1.支持全球协同布局重大项目。

以大型客机和民用航空发动机为核心,加快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支持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航空航天类机构设立研发中心和投资产业化项目,具体奖励、支持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审议确定。

2.支持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

每年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国家、上海市等产业和科技创新要求,围绕发展大型客机、航空发动机、无人机和微小卫星等聚焦前沿科技研发,以突破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为目标,征集航空航天领域产品需求、遴选优质项目,面向全球招标悬赏任务承接团队。

7.1 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 过关测试题 (解析版)

7.1 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 过关测试题 (解析版)

第七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7.1 开放是当代中国的鲜明标识过关检测题一、选择题1.2019年8月,国务院印发《中国(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了各有侧重的差别化改革试点任务。

至此,我国自贸试验区呈现“18+1”(18指18家自贸试验区,1指上海临港新片区格局)。

由此可见我国( )①引进外资的质量和利用外资的效率提高②加强区域协调发展以解决发展的动力问题③通过深层次改革激发高质量发展的活力④致力于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解析】选D。

题中举措是推动改革的表现,能激发高质量发展的活力,③正确;呈现“18+1”表明我国致力于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④正确;我国自贸试验区的格局与引进外资质量和利用外资的效率没有直接关系,排除①;②说法错误,创新发展解决的是发展的动力问题。

2.发达国家在外包制造业的时候,也将污染排放外包给发展中国家,研究表明,中国22%的一氧化物和17%的黑碳颗粒物排放与出口商品制造有关,这警示我们从根本上治理污染应( )A.将污染产业转移到其他落后国家B.关闭造成污染的外向型制造企业C.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D.抵制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分工体系【解析】选C。

材料中强调了“中国22%的一氧化物和17%的黑碳颗粒物排放与出口商品制造有关”,所以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我们要转变对外经济的发展方式,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科学发展观,优化产业结构,C正确;其余选项与设问要求“根本上”不符。

3.自2019年7月30日起,外资进入船舶代理、城市燃气、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增值电信、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或取消。

上述举措对我国的影响是( )①促进资本全球化,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②促进国内市场竞争,提升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水平③发挥外资在我国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结构优化中的积极作用④放开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制,优化营商环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解析】选C。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经济合作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二十号《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应当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统筹发展和安全,营造公平、非歧视、可预期的贸易环境,将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规划,深化与国家商务部门等合作,强化上海国际贸易中心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系统推进、相互促进,提升资源配置能级和引领辐射功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总体要求和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等功能承载区建设贸易投资创新高地。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10.21•【字号】沪司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沪司规〔2019〕5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及开展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外仲裁机构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业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负责业务机构的设立登记,对其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仲裁员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仲裁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5年以上;(二)在境外实质性开展仲裁业务,有较高国际知名度;(三)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境外仲裁机构申请在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应当向市司法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业务机构的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三)境外仲裁机构的章程、仲裁规则、收费标准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境外仲裁机构有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的,应当提交;(五)业务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六)业务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的登记表和身份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全文公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全文公布

《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全⽂公布《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全⽂公布上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于2022年2⽉18⽇通过,现予公布,⾃2022年3⽉1⽇起施⾏。

上海市⼈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2⽉18⽇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条例(2022年2⽉18⽇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深⼊推进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以下简称临港新⽚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位、⾼⽔平改⾰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和竞争⼒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总体⽅案》和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推进临港新⽚区⾼标准、⾼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最强的⾃由贸易园区、⾃由贸易港,加⼤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端国际航运、跨境⾦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区与境外投资⾃由、贸易⾃由、资⾦⾃由、运输⾃由、⼈员从业⾃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出去发展壮⼤的重要跳板、更好利⽤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

第三条中国(上海)⾃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区各项改⾰试点任务,依法履⾏相关管理职责。

市⼈民政府在临港新⽚区建⽴综合审批、相对集中⾏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使本市有关⾏政审批权和⾏政处罚权。

管委会实施⾏政审批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持管委会的各项⼯作。

浦东新区、奉贤区、闵⾏区等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职责承担相关⾏政事务。

临港新片区贴息政策解读

临港新片区贴息政策解读

重 点 企 业 贷 款 贴 息 企业申报
申报主体:企 业 申报周期:按实支付付息,次年申报贴息
申报网址:/views/ca/portal/newindex
重 点 企 业 贷 款 贴 息 投促预核
三地合一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及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386平方公里)的企业。 企业纳税情况正常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新片区内银行
• 工商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 农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 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 建设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 交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 浦发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 • 上海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 • 上海农商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行
重 点 企 业 贷 款 贴 息 处室初审
◼ 重点行业由各对口业务处室认定
行业分类 重点前沿制造业企业
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 重点园区配套服务企业
行业子分类
集成电路 人工智能 生物医药
民用航空 智能新能源汽车 高端装备制造 绿色再制造 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 现代航运服务业企业 新型国际贸易企业 跨境金融服务企业 总部经济类企业 其他专业服务
覆盖范围广
◼ 集成电路
◼ 航空航天
◼ 生物医药
◼ 高端装备
◼ 人工智能
◼ 智能制造
◼ 现代服务业 ◼ 园区配套类
◼ 城市功能类
支持期限长
⚫ 优先支持三年期以上 长期贷款
⚫ 政策有效期达五年
审批效率高
⚫ 一体化平台 ⚫ 线上申报、线上办理 ⚫ 早落地、出成果、创实效
重 点 企 业 贷 款 贴 息 申报流程
出30条具体措施。
◼ 《意见》第三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临港新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沪府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2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2019年8月20日临港新片区挂牌成立,为上海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和创新发展先行者、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大历史机遇,以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经济发展稳中加速2020年,临港新片区工业总产值完成1703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18.2亿元。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民用航空等前沿产业加快布局,智能新能源汽车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效应初步显现。

智能制造研发与转化平台等5个科技创新功能型平台落地,世界顶尖科学家社区和国际联合实验室启动建设。

滴水湖金融湾项目开工,全国首家外资控股合资理财公司等一批项目签约落地。

航运贸易服务功能持续强化,运营高效的航运枢纽基本建成,洋山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2022万标箱。

(二)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总体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本市出台《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以“五个重要”为统领加快临港新片区建设的行动方案(2020-2022年)》等120余个政策文件。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

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2020年9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和稳定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及其促进、保护、管理、服务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条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商务、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外商投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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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汇港以东以及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区域设置新片区。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先行启动南汇新城、临港装备产业区、小洋山岛、浦东国际机场南侧等区域。

第三条(区域功能)新片区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在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各项开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实施具有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实现新片区与境外投资经营便利、货物自由进出、资金流动便利、运输高度开放、人员自由执业、信息快捷联通。

第四条(产城融合)新片区鼓励国际优质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园区建设、城市运行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提升高品质国际化的城市服务功能,打造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管理机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承担新片区经济管理职责,统筹管理和协调新片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六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新片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二)负责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三)领导或者协调驻区机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与驻区机构、有关部门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四)统筹推进新片区开发建设,统筹指导新片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五)落实“一网通办”要求,全面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新片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六)领导、管理南汇新城镇,统筹新片区其他镇的经济管理事务,协同相关区做好新片区内社会事务的协调和管理;(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新片区实行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自主改革创新)管委会应当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新片区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自主创新管理权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创新业务。

第九条(其他行政事务)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新片区改革创新和管委会的各项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管委会职责范围之外的其他行政事务。

第十条(试点赋权机构)在新片区试点设立依法授权的专业机构,承担公共服务、决策咨询、风险评估等事务,提高新片区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决策质量。

第三章投资经营便利第十一条(重点领域对外开放)新片区建立开放型制度体系,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加大对外开放力度,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等限制,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等产业集聚。

新片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和发展需要,不断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以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二条(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新片区试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即时予以登记确认,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履行真实、完整和准确申报的义务。

企业名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以及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民商事争议解决)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第四章贸易自由第十四条(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在新片区内设立物理围网区域,依法建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在全面实施综合保税区政策的基础上,优化贸易监管、许可和程序要求,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

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监管模式。

第十五条(新型国际贸易)新片区完善新型国际贸易与国际市场投融资服务的系统性制度支撑体系,吸引总部型机构集聚。

新片区建设国际医疗服务集聚区,支持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产品,开展国际医疗保险结算试点。

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开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艺术品展示、拍卖和交易。

第十六条(促进跨境电商发展)新片区发展跨境数字贸易,创新跨境电商服务模式,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在新片区内设立国际配送平台。

第十七条(促进服务贸易)新片区加快推动文化服务、技术产品、信息通讯、医疗健康等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五章金融开放第十八条(金融业对外开放)在新片区内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设立各类金融机构,保障中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平等经营。

第十九条(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依法合规开展跨境金融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

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际惯例,为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

新片区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跨境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第二十条(人民币跨境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监管规则,进一步简化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措施。

第二十一条(境外资金使用)新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可以自主用于新片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自主用于新片区内以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开放)推动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功能试点,探索新片区内资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兑换。

新片区按照国家统筹规划、服务实体、风险可控、分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中心)新片区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实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资金双向归集管理模式。

第六章国际运输便利第二十四条(国际船舶登记)新片区实行更加便利的“中国洋山港”籍船舶登记管理制度,逐步放开船舶法定检验。

在确保有效监管、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境内制造船舶在“中国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出口退税。

第二十五条(国际航运服务)新片区支持内外资企业和相关机构开展航运融资、航运保险、航运结算、航材租赁、船舶交易和航运仲裁等服务;建设国际航运补给服务体系;推动发展航运指数衍生品业务。

第二十六条(启运港退税)进一步完善启运港退税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经洋山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更加便利高效的监管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多式联运)新片区以洋山深水港、浦东国际机场和芦潮港铁路集装箱中心站为载体,推动海运、空运、铁路运输信息共享,提高多式联运的运行效率。

第二十八条(国际航空业务)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开展航空中转集拼业务,实行更加便利的海关监管制度。

支持浦东国际机场建设具有物流、分拣和监管集成功能的航空货站,实行更加便利的航空货运监管模式和货机机组人员出入境边防检查管理模式。

对国际中转旅客及其行李,实行通程联运,进一步缩短中转衔接时间。

第七章人才服务第二十九条(优化人才政策)新片区加大人才引进培养扶持力度,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在新片区各展其才、各尽其用提供保障。

第三十条(户籍和居住证)优化新片区人才直接落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缩短新片区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年限。

对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新片区工作并居住的人员,实行居住证专项加分。

第三十一条(技能人才引进)在国家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认定范围内,聚焦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制定技能人才引进目录。

对目录以外的紧缺技能岗位核心业务骨干,由新片区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后纳入引进范围。

第三十二条(从业资格)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在新片区内提供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除涉及国家主权和安全外,允许境外人员在新片区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对到新片区从事商务、交流、访问等经贸活动的外国人,给予签证和停居留便利。

新片区放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从业限制,在人员出入境、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方面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条(外籍人员工作便利)对拟长期在新片区工作的高科技领域外籍人才、外国技能型人才,以及符合新片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单位聘用的外籍人才,放宽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给予2年以上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已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在新片区工作的,可以直接办理长期海外人才居住证,免于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可以直接在新片区工作。

已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和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外籍毕业生,在新片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直接给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其创业经历可以视同工作经历。

第八章信息快捷联通第三十五条(互联网基础设施)新片区建设完备的国际通信设施,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宽带接入能力、网络服务质量和应用水平,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第三十六条(跨境数据流动)新片区聚焦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总部经济等关键领域,试点开展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数据流通备份审查、跨境数据流通和交易风险评估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新片区开展国际合作规则试点,加大对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等权利和数据的保护力度,主动参与引领全球数字经济交流合作。

第九章财税支持第三十八条(国际业务税收政策)扩大新片区服务出口增值税政策适用范围,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片区税收政策。

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探索试点自由贸易账户的税收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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