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学复习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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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重点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的重点内容: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如故意殴打他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未履行其义务导致他人损害。

2、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因加害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

损害后果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可以确定的。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通常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等。

4、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依据和标准。

侵权责任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条件。

受害人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除外。

常见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包括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等。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三、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法,以及其中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本文将提供一份复习资料,帮助读者系统地学习和理解侵权责任法。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本文主要关注民事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一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主动侵权和过失侵权两种形式。

主动侵权是指有意识地进行侵犯行为,而过失侵权是指由于人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善意保护原则等。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一方的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方需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和所造成的损害。

善意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善意的第三方,法律应该给予一定的保护,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各类民事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的几种常见侵权行为及相关责任。

1.人身权侵权行为人身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在侵权责任法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并可以要求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权侵权行为财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固定财产、动产、知识产权等。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3.名誉权侵权行为名誉权侵权行为主要包括诽谤、侮辱等。

对于名誉权的侵犯,受害方可以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课程复习资料一、客观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考核知识点: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考核知识点: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考核知识点: 监护人责任。

(二)判断题★考核知识点: 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考核知识点: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免除。

★考核知识点:侵权责任的功能。

二、主观题部分(一)名词解释★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概念。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数人共同侵权责任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

★考核知识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考核知识点: 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考核知识点解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应该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适用民法上特别规定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侵权行为的分类。

考核知识点解释: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而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时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

★考核知识点: 损害赔偿责任。

考核知识点解释:过失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或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大纲: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大纲: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

政法干警民法考试大纲: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导读】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

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第一部分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免除。

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时,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全部赔偿,而不是适当赔偿。

并且,单位监护人和非单位监护人应承担同样的责任。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存在过错,对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譬如:甲患心脏病,医生禁止其骑自行车外出,但是甲未遵医嘱服药并骑车外出时,途中心脏病发作丧失意识摔倒并撞伤行人乙,则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己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不存在过错,对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进行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比较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既有利于更好地对被侵权人提供救济,又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选人适当,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

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

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侵权责任法是法学本科中的一个重要课程,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法律权益保护。

下面是一份法学本科侵权责任法课期末复习资料,希望能够帮助你更好地复习和理解该课程内容。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指在民法中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予损害赔偿的规定。

其基本原则包括民事责任主体原则、损害赔偿原则、过错原则和合法权益原则等。

二、侵权类型及要件1. 损害责任:当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和因果关系。

2. 违约责任:当违反合同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反合同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则1. 过错原则:侵权责任以过错为基础,即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过错行为。

2. 善意侵权原则:侵权人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无故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危害责任原则:对于某些特定危险活动,例如危险品运输、高空施工等,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危险活动本身会导致他人损害,侵权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1. 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通过行政、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法定救济。

2. 损害赔偿: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3. 恢复名誉/声誉:对于受到损害的名誉/声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公开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声誉等。

五、责任豁免与责任限制1. 完全责任:某些特定活动或事物具有固有风险,例如狂犬病针对狂犬病疫苗生产者、辐射事故针对核电厂等,承担完全责任。

2. 引发责任限制的情形:合法自卫、遵循法律命令、军事行动等特定情形下,侵权行为的责任可能受到限制。

六、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行为法复习提纲.docx

侵权行为法复习提纲.docx

侵权行为法复习提纲题型一、单选四、简答题 复习提纲名词解释一、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屮: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 侵权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2) 侵权行为是-•种有损害后果的行为3) 侵权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4) 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

侵权行为的分类(一) 一•般侵权行为与特姝侵权行为(二) 单独侵权行为与多人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者人数的多少分类(三) 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方式不同分类(四) 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笫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含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惜况下,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其都要对造成的他人 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特征:1 .不以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耍件。

加害人不能通过证明口己没有过错而免责。

(严 格责任)2. 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7条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

3. 对减责与免责事由有严格限制4. 存在最高限额的限制三、 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冇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 双方分担损失。

概念: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乂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 偿受害人的损害将冇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 当分担损害后果。

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以上规定不是归责原则,而是损害赔偿的规则。

一分配正义的体现24条:1.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① 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②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③ 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多选 五、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禅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侵权责任法课程简介侵权责任法(2022—2022学年)课程介绍课程简介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教学目的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交流课程简介英文名称:Tort学时总计:45学时授课教师:张卫英关于课程名称的说明“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2年3月全国人大《民法典草案》第八编采纳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该编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

自此,这一称呼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用。

《侵权责任法》三审稿于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法共12章92条。

该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王利明教授认为:采°侵权责任法±更为妥当:第一,过去我们之所以强调是侵权行为法主要是坚持了为自己行为负责这样一个原则,这是十九世纪以来侵权法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但是,现代侵权法的发展已经突破了自己责任的范围,严格责任的范围逐渐扩张,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也逐渐增加。

第二,传统的侵权行为法过度强调行为的不法性或者行为的过错,但是,在我们国家因为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现在还很薄弱,这个时候侵权法被迫要承担一些救济的功能,所以,从中国的现实情况出发,适当的扩展侵权法救济的功能使它成为一个责任法可能更好。

这就是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参见王利明:侵权法是什么?2006年10月27日在人大法学院的讲座)本课程所采观点故,本课程应更名为“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英美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大陆法系民法中侵权责任法的地位罗马法将债分为契约之债和基于不法行为之债《法国民法典》将合同称为“合意之债”,而将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称为“非合意之债”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中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该法典按罗马法的学说江纂理论而将民法典分为五部分,即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亲属、继承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与各种具体合同并列,集中规定在“各种债的关系”一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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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侵权行为法》课程考核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 2003版本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能够下载,并且内容无误即为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1. 提交作业时必须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2. 提交作业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尽可能通过案例说明问题。

3. 提交作业必须完成规定的字数。

二.作业内容1.举例说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800—1000字)答:所谓归责,即责任的归结,是指当某种损害事实发生后,因无人主动承担责任,由司法机关判定责任的归属。

归责原则,是指确认和追究责任的一般规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

换言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行为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

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规则。

侵权责任的承担,有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等两个方面的问题。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所要解决的,是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而行为人应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由赔偿原则来解决。

由于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是承担多大责任的前提,所以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赔偿原则只是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起重要作用。

第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

行为人实施的不法行为,其类型具体多样,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也各有不同。

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不是行为人承担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条件,而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归责理由、归责规则进行一般抽象,总结出的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归责基础。

因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了一定的法律价值,是具体侵权责任适用规则的概括,适用于多种具体的侵权行为。

第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适用于侵权法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分,两种责任因性质不同,其归责原则也不一样。

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合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

至于当事人违反合同有无合同以外的正当理由,在所不问。

因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就是严格责任原则。

对于侵权行为,法律确定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就不仅仅看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而且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是否有正当理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几个,其体系如何构成,存有分岐。

在提出归责原则的科学体系时,有必要对既有的观点进行分析。

民法学者所提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结构,主要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一元归责原则说、二元归责原则说和三元归责原则说。

一元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

其他人的责任、动物的责任或者建筑物的责任实际上都是因为人的过错的责任。

这种观点否认在过错责任之外确认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法领域的新问题。

二元归责原则说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两个,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需要法律做出特别规定。

三元归责原则说主要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适用于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原则,而公平责任原则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不补救当事人的损害而存在的一项归责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一种单独的归责原则,将公平责任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只是将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

我们认为,侵权责任归责的核心是过错,归责原则也必须体现过错。

理由有二:其一,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设定理论根据的必然结论。

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旦行为人做出了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国家就代表着社会群体对该行为人提出谴责、责备,并依此认为该行为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而国家设定法律责任的理论根据主要是两种:行为人具有自由意志;行为人对法律义务的预约性同意。

从伦理学上看,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可以在多种行为动机诱因、多种可供选择的行为中自主地选择动机、选择行为;每个行为人无论是选择向善,还是选择作恶,都是出于个人自决。

另一方面,法律义务都是经过行为人事先同意的,其中,法定义务是全体社会成员通过参与民主立法而同意的,约定义务是行为人通过订立契约直接同意的。

这样,每个人自由地选择了违反事先同意的法律义务,其意志便是应指责的,都应因意志自决而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

2在侵权法中,行为人出于自由意志,在有多种选择可能的情况下,自主地选择那些对他人有害的不法行为时,便是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

这种意志选择上的过错,如果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就最终成为要求不法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

因而,法律责任的设定一般要以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人存在着过错为前提,过错责任原则应是法律责任最一般、最基本的责任原则。

其二,过错责任是侵权法预防功能的必然要求。

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是侵权行为法的重要功能之一。

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通过具体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现。

全部侵权责任制度如何体现这一功能?须通过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化实现。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法律只要求那些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即使因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也不须承担责任。

由于有过错的加害行为是行为人能够控制的,而无过错的加害行为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侵权行为法通过对加害行为甄别,仅对那些有过错的行为人作出制裁,就向所有人传递一个信息:如果有人能够不造成、防止损害的发生而导致损害发生,那么让其赔偿损害是不得已的。

反过来,有理性的人就会对这些的信息作出反应,从而在遇到类似情形时选择那些向善、不造成或者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这样,侵权行为法的预防功能即得了实现2.举例说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

(800—1000字)答: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

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又称积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又称消极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损害,而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借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

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没有违反法律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成法律对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达到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法律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达到。

在侵权行为中,一般而言,对过错程度的划分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成立与否,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无论其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的范围由损害的结果决定,不会因其过错较轻而减轻其赔偿。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正当理由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二)外来原因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原告的责任。

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

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

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

(3)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

双方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部分责任。

3.举例说明数人侵权责任的类型。

(500—600字)2009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第二章对我国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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