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发展新趋势
海商法MARITIMELAW

1、概念和意义: 2、方便旗制度
第三节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和特点 《海商法》ART7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
所有人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特点: 1、以船舶为客体 2、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3、船舶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据WTO发表的2005 年度全球贸易报告显示,中国去年的商品贸易 进出口数额(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分别为6601 亿美元和7620 亿美 元,均排名世界第三,同比分别增长18%和28%,已经分别占据全 球份额的6.1%和7.3%。在进口排名中,美、德分列前两位;而在 出口排名中,德、美则分别占据状元和榜眼的位置。而排名第四 的日本进出口数额,均比中国少1000 多亿美元,差距较为明显。 不过,中国在服务贸易的排名要稍稍逊色一些。中国相关进出口 数额分别为692 亿美元和812 亿美元,分别排名第八和第九,占据 全球份额的3.6%和3.4%,落后于美、英、德、法、日、意等国。
三、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海商法的性质 1、该问题有争议 2、许多航运发达国家将其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我国,《海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二)海商法的特点 1、涉外性 2、技术性 3、特殊性:
四、
(三)国际航运惯例
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 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 时间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 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向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一)公示的方法
(二)公示的效力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是对抗要件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预备知识: 抵押权:《担保法》ART33:“ 本法所称的抵押是指债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天津、、…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
2023年关于1海商法整理

海商法整理第一篇:海商法是指规范海上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海事秩序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海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包括了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海商法的实施程序等内容。
本文将对海商法的主要特点进行整理和概述。
一、海商法的基本原则海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国际通行原则: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因此需要考虑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和惯例,以及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
2.均等原则:海商法强调在商业交易中各方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没有特殊地位的当事人。
3.独立原则:海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科目,具有自己的适用规则和权威性。
4.进退原则:海商法对商业交易中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避险和退却的机会。
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航海权益: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抵押权等权益的保护制度。
2.航海责任:海商法明确了船舶经营者在航行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和环境保护责任等内容。
3.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对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履行和违约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4.海上保险:海商法确立了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权利义务。
5.海事赔偿:海商法规定了因船舶碰撞、运输事故等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海商法的实施程序海商法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仲裁程序:当商事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海商仲裁机构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2.诉讼程序:当商事纠纷无法通过仲裁解决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司法审判。
3.强制执行: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当事人需要进行强制执行程序,以保障其权益得到实现。
四、海商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的发展,海商法在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未来海商法的发展趋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交流合作:各国之间应加强海商法方面的交流合作,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体系,提高海商法的适用效率。
海商法_Maritime_law

注册手续简单 注册国对船公司不加控制和监督管理。
提供方便旗的国家有:利比里亚、巴拿马、塞 浦路斯、索马里、马耳他、新加坡、摩洛哥、塞拉里
昂、圣马力诺、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黎巴嫩等。
讨论:方便旗船的弊端
从整体上看,一些方便船籍国忽视了对方便旗船的有 效管辖与管制,给世界航运经济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 响:
(一)方便旗船的产生、发展
自然人的国籍——可以因出生或加入而取得 船舶的国籍则——依国内法通过船舶登记而取得
(二)方便旗船的特征
提供方便旗的注册国,允许船舶所有人和(或)其管 理人员不是该国公民,也允许不雇用该国船员
船舶更换船东不加限制,过户比较容易
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 费,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三、海商法的发展趋势
(一)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在不断扩大。 A《汉穆拉比法典》作为海商法的雏形 B 中世纪的海商法处于一个由私人立法向国家立
法,由地区性法律向国内法发展的阶段,这一 阶段涌现出了许多习惯法的编纂集,并得到了 商人们的广泛承认和使用
国际航空运输法与海商法的关系与比较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而海运提单则 是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同样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承运人责任和免责比较
承运人责任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或损坏通常承担 严格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性 质造成的。而在海商法中,承运人的责任相对较轻,通常享 有更多的免责事由。
国际航空运输法与海商 法的关系与比较
目录
• 引言 • 国际航空运输法概述 • 海商法概述 • 国际航空运输法与海商法的比较 • 国际航空运输法与海商法的互动关系 • 结论和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阐述国际航空运输法与海商法的关系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航空运输和海上运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 角色。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两种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有必要对国际航 空运输法和海商法进行比较研究。
03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定义和作用
定义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海上运输关系是指承 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之间在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船舶关系则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救助人、保险人在船舶
营运、管理、救助以及保险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未来国际航空运输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安全、环保和效率 等方面的要求。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国际 航空运输法将更加注重对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和推广, 以及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同时,为了提高国 际航空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国际航空运输法也将更加注 重对简化和协调各国法律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航空运输争议的解决通常适用《华沙公约》 及其修订文件的规定,并由特定的法院或仲 裁机构管辖。而海商争议的解决则可能涉及 多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管辖权问题相 对复杂。
海商法发展趋势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我国是海洋大国,又是航运大国,是国际海事组织8个A类理事国之一。
随着海上活动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海洋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日益加强,必将出现更多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调整。
为顺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针对国际海事立法的趋势、特点进行系统研究,并对比国内海事立法现状,提出我国应采取的立法对策,从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作必要的准备工作。
从1997年国家科委立项至今,历时4年,经过20多名海事学子的全面研究和深入探讨,终成《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一书。
该书的面世对相关海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无疑将具有积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由于近几年国际、国内海事立法密度加大,变化频繁,很多国际公约正处于酝酿、修订和起草阶段并即将于21世纪初出台,为反映国际海事立法发展的最新动态,以利于我国在立足国内的基础上,与国际顺利接轨,本书针对如下三种情况作了系统研究:一是从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看,就相对比较稳定的法律制度,或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有重大变化的问题进行研究,如共同海损法律制度。
船舶、船员法律制度等;二是就国际上存有争议且有必要统一的问题进行研究,如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法律制度等;三是就国际上已经启动立法,而我国也必须解决的紧迫问题或国内海事立法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研究,如航运管理法律制度、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以及沉船沉物打捞法律制度等。
在此基础上,研究我们的对策,同时提出了14个立法建议,草拟了8个立法建议案。
本书共分六篇十六章,内容涵盖了海事及航运的各个方面。
其中:第一篇为服务贸易与我国航运管理法律制度研究,该篇的研究立足我国国情,同时着眼世界航运管理体制,力图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相关立法研究的空白;第二篇为海洋资源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着重探讨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特点及我国对策;第三篇为海商法律制度研究,重点研究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及海上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第四篇为海事法律制度研究,重点针对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沉船、沉物打捞以及有关钻井平台的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研究;第五篇为船员法律制度研究,该成果力图弥补或完善我国有关船员及船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第六篇为海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研究,该篇成果使相关的程序立法研究进一步得到完善,从而保证相关实体法的更好实施。
《鹿特丹规则》与中国《海商法》修改基于司法实践的视角

四、司法实践视角下的《鹿特丹规则》与中国《海商法》修改
2、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鹿特丹规则》强调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也与中国《海商法》的宗旨相一致。在修改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对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保护措施,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四、司法实践视角下的《鹿特丹规则》与中国《海商法》修改
3、适应国际发展趋势:《鹿特丹规则》作为国际上广泛认可的海商法规则, 反映了当代海洋运输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中国在修改《海商法》时,应积极借 鉴其先进理念和制度安排,提高中国海商法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首先,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风险,使得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更加谨 慎,从而保障货物的安全、完好。其次,这一修改也有利于保护托运人的利益, 为托运人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然而,这一修改也存在一定的缺点,比如可能 会增加物流成本,对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参考内容二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以 《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的修改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海洋运输作为物流领域的重要一环,其法律 制度的完善与更新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鹿特丹规则》的影响下,我国对 《海商法》第四章进行了修改,进一步适应了国际贸易的新要求。本次演示将围 绕这一修改以及如何借鉴《鹿特丹规则》展开讨论。
参考内容三
内容摘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海上货物运输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日益重 要的角色。为规范海上货物运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海商法》对 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进行了规定。近年来,随着《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我国《海 商法》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也面临了新的挑战与机遇。本次演示将从《鹿特丹 规则》的视角,探讨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基础的修改。
论《鹿特丹规则》下适航义务及对我国《海商法》影响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2、扩大责任期间:《海商法》应考虑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从传统的“钩至钩” 扩展到“门到门”,以更好地保护货主的利益。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3、调整责任限制:《海商法》应适当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以适应实 际需求。
参考内容三
一、引言
一、引言
《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事法领域的一部重要公约,对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 了全面改革。该规则的出台,不仅对国际航运和贸易产生深远影响,也给我国 《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鹿特丹规则》下承运 人责任制度的特点,以及它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 任制度的特点
基本内容
针对《鹿特丹规则》对我国《海商法》的启示,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议:首 先,应《鹿特丹规则》的实施情况,并适时引入国内,以便更好地适应国际海事 法律的发展趋势。其次,在修订《海商法》时,应充分考虑《鹿特丹规则》中先 进的制度设计和合理的规定内容,进行相应的借鉴和吸收。最后,针对《鹿特丹 规则》中并未涉及的领域,如共同海损制度等,应结合我国实际需求进行合理修 订和完善。
3、责任限制:《鹿特丹规则》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并引入了单位 赔偿责任限制,使货主得到更充分的赔偿。
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点
4、免责事项:《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进行了限制,以更好地平 衡货主和承运人之间的利益。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 响
三、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影响
基本内容
《鹿特丹规则》是一套国际海事运输规则,由联合国贸法会于2008年通过, 2013年正式生效。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和规范国际海事运输的各个方面,包 括承运人的适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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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日生效
❖ 受损客船返港能力和客船进水探测以及浸水水位监 测系统
❖ 2010 年7 月1 日生效。
❖ 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 有效
❖ 内容:
❖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标准
❖ 限定的范围:NOX,SOX,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和PM(颗粒物质) BLG(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 ❖ 温室气体(GHG)排放 MEPC 直接审议
温室气体
❖ 2008年6月23-27 在挪威 Oslo ❖ 制定了强制性的船舶的CO2设计指标,针对新船
SOLAS的主要内容
❖ 船舶检验、船舶证书、船舶构造、消防和救 生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谷物运输 和危险货物运输等
❖ 油轮,救助,避免碰撞配备雷达等电子助航 设备
演进
❖ 1978 年2 月6日至17日,国际海事组织召开国际油 轮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 人命安全公约1978 年议定书》对检验发证、操舵装 置、雷达、惰性气体装置和证书格式等方面提出了 补充要求
植物油运送的问题
❖ 以前属于第18 章D 类污染物, 可不适用于IBC 规则 ❖ 根据新的评估和分类程序, 这些物质被列为第17 章
Y类污染物, 同时要求必须使用2 型船运输。 ❖ 提高了对这些物质的载运要求, 而显得缺乏合理性
和可行性, 因此在附则II 的第4.1.3 条中规定了相应 的免除条款。 ❖ 这些化学品船必须满足3 型船的所有要求, 并设有符 合附则II 第4.1.3 条规定的双层底和双边舱,所有这 类船舶的适装证书中应标明能够装运这些货品。 ❖ 美国海岸警卫队通知 不接受免除
❖ 性质:独立文件 ❖ 1988 年11 月11 日,在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的安全公
约缔约国大会上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1988年议定书》,该议定书将全球海上遇险与 安全系统及检验与发证协调系统引入公约。
06年的修正
❖ 06年11月29-12月8日的修正 ❖ 2008年7月1日生效 ❖ 新增油船和散货船海水压载舱保护涂层的要求 ❖ 主要补充有关客船阳台保护措施的要求 ❖ 修订了通讯、救生艇筏的集合与登乘布置、救助艇
❖ 23 意外溢油的处理 适用于2010年1月1日时 或之使用后的油轮,建造时必须以防搁浅和 碰撞时造成的污染
Annexes 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 染
❖ 海洋污染科学问题专家组 对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进行了重大 修改
❖ 废除原“A,B,C,D”而使用”X,Y,Z,OS” ❖ 种类x因油箱清洗或减压操作而排入水体的有毒液体对海洋
资源,人类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因此应当禁止排放 ❖ 种类Y 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造成损害,危害设备和其它合
法利用海洋的行为,因此应限制排放量 ❖ 种类Z 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造成较小的损害,因此只需制
定非苛刻的排放量标准 ❖ 其它物质:上述种类之外的对海洋资源,人类健康,设备,
合法利用海洋的行为没有损害的排放物。不受MARPOL Annex II的约束
海上安全之solas74
❖ 起源:1912年 泰坦尼克号—1913年伦敦召开 第一次海上人命安全会议(1914第一个国际 海上人命公约)—1929年第二次国际海上人 命安全会议(1929年公约)—1952年第三次 通过的1948年公约于11月19日生效—1960年 IMO第四次会议制定1960年公约(65年生 效)—1974年第五次会议制定1974年公约
旧船的要求也做了区分。使用更加方便, ❖ 简化原来的4 章36 条修订为7 章39 条 ❖ 纳入了自1983年生效以来经历的各次修改, 并对部
分条款及其附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泵舱底保护 和意外溢油性能的两条规定
Annexes I 防止油污规则
❖ 新规则:22 泵舱底部保护 适用于油轮的载重 量5000吨以上建造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的油 轮,泵室的底部必须是双层的
❖ 关于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它物质造成的海上 污染的公约 1972年签订 又称伦敦公约
❖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 1978议定书修改MARPOL 73/78
❖ 临时的CO2业务指标MEPC 53 in July 2005 许多 船旗国和制船业都采纳这个 与耗油有关
❖ 最优的自愿做法 ❖ 减少温室气体能力有关的经济手段 航运业的用油,减少船舶
的交易
前景
❖ 虽然迄今为止没有强制性的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 IMO希望2009年能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与京都议 定书的接洽
❖ MEPC58 伦敦2008年10月6日至10日举行 ❖ 对温室气体的排放纳入IMO的法律体系 ❖ 是作为已有公约的一部分还是成为一个新的公约? ❖ 是适用于所有的船舶还是仅适用于UNFCCC以及附
件1中所列成员的船舶 ❖ MEPC59,2009年7月 将有定论
石油
❖ 2004年修正案的特点 ❖ 对构造和设别的要求与操作要求做了区分 对新船和
大气污染
❖ IMO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1988 着手防止 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议题的研讨及审议工作
❖ 1997年9月15-26日,1997年防止大气污染国际会 议 通过MARPOL 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及8个 决议
❖ 议定书将“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作为附则 VI纳入MARPOL73/78公约
海商法发展新趋 势
之环境问题,海上安全 报告人:钱琦
❖ 船舶可能造成的污染 ❖ 空气,油污,装载货物的泄露等
结构
❖ 环境问题::SOLAS
❖ 海运与WTO
环境问题
❖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by Dumping of Wastes and Other Ma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