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重点

合集下载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

金融法知识点总结(有重点)金融法知识点总结单选:20*1 (《保险法》条文银行法票据法)简答题:4*10 (总论*2)案例分析:4*10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概述金融: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

金融的特点:1. 金融的内容广泛2. 金融的基础是信用3. 信用融通的条件是金融市场4. 信用融通的中介是金融机构信用:现代金融运作的基础条件和形式。

信用的特征:1. 以相互信任为基础2. 信用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3. 以还本付息为条件4. 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要素:1. 信用主体:授信人、受信人2. 信用客体:商品或货币3. 信用内容:债权债务关系4. 信用工具:票据、股票、债券等5. 时间间隔信用体系:1. 商业信用2. 银行信用3. 国家信用4. 国际信用5. 民间信用6. 消费信用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1. 经济发展决定金融:金融是依附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决定着同期的金融状况;2. 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货币的运用降低了交易成本、便利交换;促进储蓄和投资的增长,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本效率;3. 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作用:金融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令金融风险客观存在;金融对经济运行的广泛渗透性、扩散性使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金融风险易于剧变成金融危机并严重危害经济。

实体经济:指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

包括农业、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门,也包括教育、文化、知识、信息、艺术、体育等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部门。

虚拟经济: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

虚拟经济的特点:1. 复杂性2. 介稳性:远离平衡状态、但却能通过与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而维持相对稳定。

3. 高风险性4. 寄生性:由实体经济产生,又依附于实体经济。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第一章金融法概述1.金融法的概念:是调整或者规范金融活动(关系)的各种法律的总称。

2.金融法的调整对象:①金融调控活动②金融监管活动③金融业务活动3.金融法的特点:①金融法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②金融法是公法和私法相统一的法③金融法具有宏观调控性④金融法的调整范围广泛4.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是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交易活动和金融调控监管活动中所形成的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5.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㈠主体有三类:金融监管者、金融经营者、金融消费者(客户)㈡客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行为㈢内容:即金融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⑴金融监管者的权利和义务⑵金融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⑶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6.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①金融监管机构;②仲裁机构;③司法机构。

7.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①行政保护方法;②经济保护方法;③司法保护方法。

8.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含义:是指能够体现金融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对金融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起指导作用,从事金融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种类:㈠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㈡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㈢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㈣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㈥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㈦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1.中央银行的含义:中央银行是这样的机构:有权发行货币、在国家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家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维护国家金融的稳定,等。

各国中央银行的职能是不一样的,因此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对这类机构的总的称呼,其具体名称,各国并不完全一致(教材第18-19)。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研究金融活动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涵盖金融机构的组织、监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一、金融法基本概念和原则1.金融法的概念和研究对象2.金融法的特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3.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体系二、金融机构法律规制1.金融机构的分类、性质和法律地位2.商业银行法律规制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制4.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制5.金融机构的国有化、私有化和监管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法律规制1.金融产品的分类和法律规制2.金融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制3.金融衍生产品的法律规制4.金融创新和金融工具的法律问题四、金融市场法律规制1.证券市场的法律规制2.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3.外汇市场的法律规制4.保险市场的法律规制5.信托市场的法律规制五、金融监管法律规制1.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金融监管法律制度3.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监管六、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危机应对1.金融风险的类型和规避措施2.金融危机的特征和预防措施3.金融危机应对的法律机制和程序七、金融犯罪和金融责任1.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法律规制2.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和金融侵权责任3.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以上只是金融法期末复习的一些重要知识点,具体内容可以根据教材和课堂笔记来进行深入学习。

除了理论知识,还需要关注最新的金融法动态和案例,了解金融法的应用和实践情况。

最后,通过做题、讨论和模拟考试等形式进行综合复习,提高对金融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

第一章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制度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金融法重点内容

金融法重点内容

1、金融的含义金融从字面上说就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分别为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

货币流通主要包括:(1)现金流通,它是指以现钞所进行的货币收付行为,(2)非现金流通,又称转帐结算,它是指资金从付款人帐户划至收款人帐户的支付行为,它主要表现为存款货币之间的流通。

金融法上的信用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受信人在特定的期限内付款或还款的信任的基础上,使受信人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或服务。

它主要包括借贷和投资两种行为。

2 民间金融(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①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②合同是否有偿《若干意见》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③利率问题A高利贷:民间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B 贴水贷款的处理: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发现,则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C 驴打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3)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3中央银行职能(了解)(1)行券发行、统一货币流通。

(2)票据清算中心。

(3)当最后贷款人。

(4)行金融管理和调节。

4 银行的种类(1)集中制又称总行分行制,是指一国设立一元化的中央银行,并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央银行体制。

(2)复合制是指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两级相互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并组成一个复合体共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金融法考试重点(新)

金融法考试重点(新)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识记: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理解:金融法的特点,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体系,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律关系--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的特点1、金融法是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同时也和金融活动规则、各种商业习惯有密切联系。

2、由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金融法具有广泛性、社会性、现代性的特点;金融法和其他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存在广泛的联系。

3、金融法的调整方式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4、区别性与融合性是金融法发展中的鲜明特点。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调控、监管关系:中央银行等宏观经济调控组织对货币融通的干预、调控;国家监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组织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金融业务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之间。

3、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内部关系金融法的体系:金融组织法、金融业务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涉外金融法金融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金融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国家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货币、金银、有价证券、金融行为内容: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维护客户合法利益,提高资金运用效益;3、促进金融业发展、保持适度和公平竞争;4、宏观调控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相统一;5、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6、立足国情,与国际接轨,加强合作。

第二章金融监督管理法识记: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法、金融监管体制的概念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的特点,金融监管的原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定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管主体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和措施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要点

一、名词解释2. 金融法律关系: 金融法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行政保护: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

4. 司法保护: 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

5. 金融法律责任: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 责任法定原则: 是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该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法律必须有明确的规定才能成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确认具体的法律责任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严格依法确认。

10. 票据关系: 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1. 票据基础关系:又称为“票据实质关系” ,是指作为生产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18. 追索权:是票据权利的第二项内容,也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19.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依法给予拒绝的行为。

票据抗辩所根据的是由称之为抗辩的原因,债务人提出抗辩以拒绝像票据债权人履行票据义务的权利成为抗辩权。

22. 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名以外的有关事项的行为,即变更票据文义的行为。

23. 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行为。

狭义的支付结算是指银行转账结算。

24. 担保: 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金融法重点总结

金融法重点总结

一、名词解释:1.金融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凭借国家意志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就是金融法。

主要包括金融主体法即金融业法或金融组织法,和金融行为法即活动法和业务法。

金融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引导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央银行法:指确立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组织机构、职责与权限、,调整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中央银行组织法、货币发行制度、货币政策保障制度、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以及金融监管制度等几部分。

3.商业银行: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核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4.商业银行法: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与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又称表外业务。

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其特点是:经营此类业务时,银行并不运用自有资金或借入资金,也就是此类业务不引起资本和负债比例变化。

主要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类业务,担保类业务,承诺类业务,交易类业务,基金托管业务,咨询顾问类业务,以及其他类中间业务等。

6.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持有资本与银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商业银行的资本又称注册资本或者自有资金,包括银行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资本盈余,各项准备金,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是商业银行最原始的资金来源,是其成立和存在的前提以及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的本钱。

7.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创立或担保的,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8.贷款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发展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全额出资的有限公司,是专门为县域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1. 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
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2. 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
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二、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
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
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但是,从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

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1. 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2. 金融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的特点。

3. 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务性、禁止性规范。

4. 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

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 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2. 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
的有机统一。

3. 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
控、监管体系。

三、中央银行的法律性质
综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应属于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殊国家金融调控与监管机关。

对这一性质,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理解: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机关相比,有着显著的特殊性。

亦即它带有银行的性质,执行着金融机构的业务。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然具有银行(金融企业)的一般性质,但它和普通银行相比,又更多地体现出国家机关的性质。

我们认为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四、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作为特殊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机关应有的作用,是中央银行的性质的具体反映,在各国的中央银行立法中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的职责。

中央银行的职能,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类:
按照中央银行的性质来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

中央银行的调控、监管、服务职能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统一的。

按照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为标准,中央银行的职能可分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实际上都体现了中央银行的服务职能,所以,归纳上述两个方面的划分,我们可以说中央银行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与监管的银行四大职能
五、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各国通过立法规定中央银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如何,决定了其权限大小及其在国民经济调节体系中的地位。

评判一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主要从它与国会、政府和财政的关系加以考察,特别是从其在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时享有多大的权力或有多大独立性方面加以判明。

各国立法对中央银行地位的规定不尽相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1.直接向国会负责、独立性较强型;2.名义上属于财政部、但实际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型;3.隶属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型。

六、全球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有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各自职责、权限的划分及其协作配合的一种制度安排。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致有四种类型。

1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即由单一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监督管理。

2双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在中央和地方两级设立多家管理机构共同负责金融监管。

3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即只在中央一级设立几家管理机构分别进行金融监管。

4混合金融监管体制。

这种监管模式是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对高度统一监管和多头分业监管体制的一种改造模式。

又可分为牵头监管和“双峰式”监管模式。

七、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新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伴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而逐步演变的。

在1984年以前,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既是金融管理机关同时又是金融企业,故在金融实践中我国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金融监管。

在1984年到1998年间,我国奉行的是
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银行既是国家中央银行,同时又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者。

而自1998始,我国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

2003年又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交由新成立的银监会行使,但人民银行依然保留了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从而最终在我国确立了目前仍在实行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

从长远看,我国应当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八、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是金融监管主体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基本要求和可靠保证。

本书认为,为实现前述金融监管目标,我国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6项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合理适度原则。

(3)公开原则。

(4)公正原则。

(5)效率原则。

(6)统一系统监管原则。

中央银行的性质
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为旅行其职能须经营一定的银行业务。

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经营特定银行业务,但它又与普通银行相区别是,是为履行国家职能而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仍属国家机关的性质。

九、货币政策目标
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包括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

最终目标是指一国中央银行采取货币政策所要达成的总目标,是
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中介目标,也称中间指标,是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和最终目标之间的过渡性指标。

作为中介目标,应具有可控性、可测性、相关性、抗干扰性、适应性,一般包括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

操作目标是指受货币政策工具直接作用的金融变量指标,一般包括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

在货币政策诸目标中,中介目标意义尤为重大。

因为,它是联结最终目标和操作目标的中介变量,是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对象
十、货币政策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

根据货币政策工具的调节职能和效果来划分,货币政策工具可分为以下三类:
1、常规性货币政策工具
2、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3、补充性货币政策工具
十一、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到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1.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即参与者)
2.最初,金融市场的主体(参与者)主要是货币资金盈余或短缺的企业、个人以及金融中介机构。

3.2.金融市场交易的客体(即货币资金)
4.货币资金成为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

5.3.金融市场交易的媒介(即金融工具,亦称为金融性商品)
6.金融市场交易媒介是指各主体凭以交易货币资金的工具。

从性质上来看,金融工具包括债权债务凭证(如票据、债券)和所有权凭证(如股票)。

它们有很多种类,并各有其特点,能够满足资金交易者的不同要求。

7.4.金融市场交易的价格(即利息率)
8.在金融市场上,利率是货币资金商品的“价格”,其高低主要由社会平均利润率和资金供求关系决定。

9.5.金融市场交易的管理、组织形式与交易方式
10.金融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中央银行的间接管理、国家的法律管理等。

金融市场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交易所和柜台交易。

交易方式主要有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信用交易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