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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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9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本一家著名的汽车公司在美国刚刚“登陆”时,急需找一家美国代理商来为其销售产品,以弥补他们不了解美国市场的缺陷。

当日本汽车公司准备与美国的一家公司就此问题进行谈判时,日本公司的谈判代表路上塞车迟到了。

美国公司的代表抓住这件事紧紧不放,想要以此为手段获取更多的优惠条件。

日本公司的代表发现无路可退,于是站起来说:“我们十分抱歉耽误了你的时间,但是这绝非我们的本意,我们对美国的交通状况了解不足,所以导致了这个不愉快的结果,我希望我们不要再为这个无所谓的问题耽误宝贵的时间了,如果因为这件事怀疑到我们合作的诚意,那么,我们只好结束这次谈判。

我认为,我们所提出的优惠代理条件是不会在美国找不到合作伙伴的。

”日本代表的一席话说得美国代理商哑口无言,美国人也不想失去这次赚钱的机会,于是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案例分析:进攻式开局策略是指通过语言或行为来表达己方强硬的姿态,从而获得对方必要的尊重,并借以制造心理优势,使得谈判顺利地进行下去。

采用进攻式开局策略一定要谨慎,因为,在谈判开局阶段就设法显示自己的实力,使谈判开局就处于剑拔弩张的气氛中,对谈判进一步发展极为不利。

进攻式开局策略通常只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发现谈判对手在刻意制造低调气氛,这种气氛对己方的讨价还价十分不利,如果不把这种气氛扭转过来,将损害己方的切身利益。

本案例中,日本谈判代表采取进攻式的开局策略,阻止了美方谋求营造低调气氛的企图。

进攻式开局策略可以扭转不利于己方的低调气氛,使之走向自然气氛或高调气氛。

但是,进攻式开局策略也可能使谈判一开始就陷入僵局。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2) 赞美是拉近你和客户间距离的最有效手段,你认为如何赞美最有效及赞美时应注意哪些关键呢?赞美要真诚,抓住客户闪光点,并运用具体、间接、及时的原则。

1.要发自内心的、真诚地去赞美他。

2.赞美对方的闪光点(任何人身上都有闪光点)。

3.赞美他某一个比较具体的地方。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 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

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6篇国际贸易谈判案例分析 (1) 这个世界的人孤独得不得了,许多人蓄意保持距离,却希望别人先行靠近;许多人预计是否能够收获,再酌量付出;许多人渴望被人理解,却又将沟通束之高阁;许多人想要被爱却又不肯主动去爱,仿佛爱已经成了不合时代的事……你呢?是不是已经很久没有同朋友联系了?反正我是,而且还总是习惯去罗列一些似是而非的借口为自己的疏忽开脱。

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其结果自然是“风萧萧兮易水寒,‘朋友’一去兮不复还”了。

我曾寄希望于自己的人际关系永远保持“牛势”,如今看来,可能只能算是觊觎了。

我曾做过无数的梦,我梦见过层峦叠嶂中袅袅腾腾的烽火狼烟,我梦见过古城栈道外馨香醉眼的驿路梨花,我梦见过一个身影,借着昏暗的烛光,小心翼翼地展开一封飘洋而来的瓶中信。

当然,我也梦到过现实生活中的自己,在虚与委蛇的应酬下,在纸醉金迷的漩涡里,在口水与广告纸的杂糅中,在灯红酒绿的觥筹交错间……也许是我落伍,跟不上时代,才感觉生活中网上冲浪的人越来越多,他们自由进出各种国际互联网的速度远要比中国加人世贸组织(WTO)的速度“奔腾”多了,据说其中不少人还成了线上的“猎情高手”。

然而问网上情为何物?真叫我浑身麻木。

因为想要在那里赚取一句真实性超过 70 %的话可能比减肥更让人痛苦。

于是面对尔虞我诈的网络天空,我也只好抱持一种“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的态度了。

长期以来,我一直迷恋作水粉画,究其原因,竟是因为涮笔,因为每每看到几种单调的颜色在杯中与水调和幻化成另一种颜色,我都感到欣喜。

同时这又让我想到了我们人本身,其实也只是代表一种颜色罢了,然而通过沟通与交融又可以创造出许多奇妙的组合,丰富我们生活中的色彩。

我读过一篇名为《沙漠里的爱情》的小说,讲的是一个置身沙漠孤立无援的法国士兵,几乎奄奄一息,昏倒在岩洞里,待他醒来时却发现一只野兽躺在他的身边,原来是一头嘴上还沾着血迹的豹子。

所幸花豹吃饱了,对他并无恶意。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 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案例分析按CIF贸易术语出口。

卖方按合同的规定装船完毕后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

但是,载货轮船在启航后第二天就触礁沉没,买方闻讯后提出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买方必须收取单据,并支付货款。

因为以CIF术语达成交易,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在装运港船舷,买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

CIF贸易术语下交货属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据交货,买方凭单据付款。

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齐全且正确,卖方无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某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国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完整版)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全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公吨,成交条件FOB 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半被海水浸泡,大米的品质受到影响。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从案例一来看,采用FOB贸易术语,卖方按时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上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至于买方货物受损,如果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卖方可协助办理。

案例二:1958年8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四十支棉纱300包,“金鱼”牌二十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如数赔偿。

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

从案例二来看,CIF合同决定了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案例三:某年,某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英国客户,共计1700公吨,价格条件CIF伦敦。

因核桃属于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因此,按照行业惯例,合同订有“到货期限”条款,如届时货物未到,买方有权扣价或拒收。

后来货物果然延迟到达,英国客商要求扣价。

从案例三来看,贸易术语的使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合同的性质,但是还要兼顾合同中是否还有与该贸易术语相抵触的条款,如果有它就可能改变合同的性质。

案例四:某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一家进口商签订一笔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即期托收方式支付。

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业务员工作较忙,忘记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1月9日(周四)上午才向买方发出通知。

法商收到装船通知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拒绝承保。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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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国际贸易公司对乔治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总货量500吨。

信用证规定:分五个月装运:3月80吨;4月120吨;5月140吨;6月110吨;7月50吨。

每月不允许分批装运。

装运从中国港口至伦敦。

国际贸易公司接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规定于3月15日在青岛港装运了80吨;于4月20日在青岛港装运了120吨,均顺利收回货款。

国际贸易公司后因货源不足于5月20日在青岛港只装运了70.5吨。

国际贸易公司经联系烟台某公司有一部分同样品质规格的货物,所以国际贸易公司要求HULIN轮再驶往烟台港继续再装其不足之数。

船方考虑目前船舱空载,所以同意在烟台港又装了64.1吨。

国际贸易公司向议付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两套提单:一套在青岛港于5月20日签发,另一套在烟台于5月28日签发。

单据寄到开证行被认为单证不符,拒收单据。

所提不符点如下:“1、我信用证规定月应装运140吨,不允许分批装运。

你方在5月20日于青岛港装了70.5吨,于5月28日又在烟台港装了64.1吨,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不允许分批装运的规定。

2、我信用证规定5月装运140吨,你方5月装运总量才134.6吨短装5.4吨,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以上不符点经联系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单据。

请告对单据处理意见。

”开证行提出上述意见同时,国际贸易公司也接到乔治公司来电:“第xx号合同项下的花生仁,你5月交货额不足,造成我实际用户停工待料,损失xxxx美元。

你方应赔偿我方损失,否则我方无法付款。

”国际贸易公司对乔治公司上述索赔意见提出如下反驳:“你x日电悉。

关于所谓短交货问题,我方认为5月实交134.6吨,而信用证规定5月交货额为140吨,实交占规定数量96.14%,只短交了3.86%。

根据我们第xx号合同规定:Seller to have the option of delivering 5% more or less on the contract quantity.我方5月仅少交3.86%,未超过5%,这是你我双方所共同签订合同允许的,因此我方并未违反合同规定。

请你按时付款。

”上述反驳意见向乔治公司提出后,一个多月没有答复,却又接到开证行来电:“关于第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单证不符,多时未见答复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我行已再三联系开证申请人,对方仍坚持不接受单据。

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国际贸易公司经研究答复如下:“对xx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你方所谓不符点,我方认为:1、我们虽然在青岛港装了70.5吨,又在烟台港装了64.1吨,但它们是装在同一条船上,到目的港时收货人可以两批货同时一起卸货,一起收到,无异于一批装运,对收货人来说,仍然是一次收到134.6吨。

所以不应认为是分批装运。

2、信用证规定总货量500吨分5个月装运,由于舱容、包装等因素影响,所以每批货量不能完全按照原数装运,即应有一定的增减幅度。

而且我们合同也规定货量允许有5%的增减。

是否短交应以最后能否达到总数量500吨来衡量。

综上所述,我方单据不存在与信用证不符的情况,你行应按时接受单据,立即付款。

”开证行对国际贸易公司的答复仍持不同见解,又提出如下意见:“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你方却分两批,我行不管你实际货到目的港能否同时在一条船上卸货,分了两次装运就是与证不符。

根据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所以我行不管实际货物如何,只管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你分两批在两个港装,就是不符合信用证规定。

至于信用证规定5月装运140吨,你仅装134.6吨,短装5.4吨。

即使合同规定允许有5%的增减,只是买卖双方贸易合同规定,与我银行无关,我行也不受合同约束。

根据UCP500第3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

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一家银行做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你方认为是否短交应以最后能否达到总数量500吨来衡量,但我信用证已明确限定5月必须装140吨,不允许分批装运,则只能以是否达到5月装运140吨来衡量,不足140吨就构成短装。

根据上述情况,你方单据仍然是单证不符,开证申请人不同意接受,故无法付款。

”最终,国际贸易公司被迫答应乔治公司的索赔而结案。

问题:1、你认为国际贸易公司是否应接受乔治公司索赔?2、国际贸易公司失误的主要原因是什么?3、UCP500对分批装运和货物数量溢短是如何规定的?试分析:国际贸易公司的单据应该被拒付吗?其应该答应乔治公司的索赔吗?说明理由。

分析:1. 根据本案的情况分析,国际贸易公司接受乔治公司赔偿完全是错误的。

因为国际贸易公司从装运到单据根本没有任何差错。

开证行所提出单证不符完全是子虚乌有。

2. 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以银行自身的名义,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保证付款,开证行是第一个负责保证付款的责任者,即使申请人倒闭,银行也必须负责赔付全部货款。

关于分批装运,《UCP600》第31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关于信用证金额和数量的增减幅度,根据《UCP600》第30条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3. 国际贸易公司对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的意见没有及时地、有力地反驳,这是造成国际贸易公司损失的主要原因。

乔治公司提出索赔,当然应给予反驳,但不能单纯等待乔治公司付款。

国际贸易公司向乔治公司反驳后,对方自知理屈,所以迟迟不回答。

国际贸易公司却稳若泰山等待了一个多月,拖延至开证行第二次来电催促要求答复时,才开始向开证行交涉。

国际贸易公司不了解信用证项下的结算特征。

本案的开证行在提出不符点意见中称,由于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因此才无法付款。

开证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既然国际贸易公司也知道自己的单据是正确,却不及时向开证行反驳交涉,反而在等待乔治公司的答复给予付款。

待开证行第二次催促对单据的处理意见时,国际贸易公司才始研究答复,但所反驳的意见又不能利用《UCP600》有效的国际惯例去驳斥,故我单据虽正确却无法驳倒对方。

国际贸公司由于货源关系在青岛仅装运一部分,在烟台又装一部分。

只要装在同一条船上,其运输路线又不变,即使装运日期与地点不同,也不能算为分批装运。

国际贸易公司所提交的提单虽然在青岛与烟台两港分别装在一条船,但根据上述《UCP600》规定,根本不算为分批装运。

国际贸易公司向开证行申述中不引用《UCP600》条文,虽然说一些道理,又解释了实际收货人可以同时一起收货的情况,但反而被开证行引证《UCP600》第5条关于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情况的规定而驳得无言可答。

对于短装的问题,国际贸易公司也犯了上述同样的错误。

只要计算数量不是以包装单位(如××箱)或个数(如××打)计数时,允许有5%的增减。

国际贸易公司只少装4%,未超出5%,即符合《UCP600》的上述规定。

但国际贸易公司没有利用这样有效的国际惯例去反驳,却向开证行阐述按原数装运的一些难处,并申述合同上有规定5%增减。

类似这样理由当然无法证明单证相符,也无法反驳对方。

所以开证行利用《UCP600》第4条规定关于信用证业务,银行与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完全无关,银行不受其约束,使国际贸易公司无法执辩,最终则错误地接受了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

乔治公司由于某种原因企图拒付货款,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制造所谓的不符点。

国际贸易公司本来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再三申称不存在单证不符情况,但主要没有看穿对方的阴谋,只是做解释,又不熟悉《UCP600》条文,不利用有效的国际惯例进行反驳,反被开证行以《UCP600》的有力条文驳得无言以对。

这是本案中国际贸易公司所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

案例21978年3月,美国Beyene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也门阿拉伯共和国的Mohammed Sofan公司。

由进口人通过也门复兴开发银行开出L/C给Beyene公司,并指定美国欧文银行为L/C的保兑银行。

1979年5月,货物运出后,单据提示给欧文银行要求付款。

欧文银行发现提单中所载被通知人为Mohammed Soran而非Mohammed Sofan,认为不符合L/C规定而不同意付款。

欧文银行于是联络也门复兴银行,询问能否授权其付款而不管不符点,但复兴银行坚持拒绝授权付款。

Beyene公司认为一个字母打错而遭拒付是开证行过分挑剔,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兑银行付款并负担未按L/C付款而使受益人遭受之损失。

欧文银行则以多项理由请求其地方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Beyene公司不服,声称仅名字拼错不足以解除保兑行的付款责任,并以此为由再次上诉。

请判断欧文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分析:欧文银行有权拒付。

因为:1.信用证支付方式要求受益人在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的前提下,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并使开证人相信他可以得到所购货物,开证行或保兑行才有绝对付款的义务。

2.提单上有些内容可能并不重要,因此如有错误不致解除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义务。

但本案提单上通知人名字Sofan被误拼为Soran属严重错误,因为提单上的被通知人是船公司发出到货通知的指定对象,名字错误很可能使对方收不到货。

并不象把“Smith”拼成“Smithh”一样,虽然有明显的错误,但不会造成误会的情景。

因此,受益人未能提出完全符合L/C条款要求的正确单据,对此作为保兑行的欧文银行有权拒付。

案例3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

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

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

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

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

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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