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料】犯罪的主观方面1汇编
第八部分犯罪主观方面

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A、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3、轻信——过高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
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己的行为 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注意:不是毫无根据的轻信。(听天由命)
第八部分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
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规制机能)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无罪
过事件、认识错误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目的是防止客观归罪 4、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1、刑法理论的意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新派(应
至于误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或者相反,误把犯罪对象当 作非犯罪对象而加以侵害的,那主要是未遂犯和不能犯、过失与 意外事件的问题。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 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 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一罪既遂。 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某罪故意(既遂或者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 象竞合犯。
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 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 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 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第二节犯罪故意(4)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㈠直接故意 1、明知+希望——明知自己的希望必然或
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

犯罪主观知识点总结犯罪主观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时的思想、意图、动机等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指导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心理因素,它由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和犯罪动机共同组成。
犯罪主观性是犯罪行为具有独立的主观心理活动性,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
为了更好地了解犯罪主观知识点,以下总结了犯罪主观的相关概念、特点、分类、危害、成因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一、犯罪主观的概念犯罪主观是指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具有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态度等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是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心理基础。
犯罪主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犯罪动机:是指犯罪分子犯罪时所具有的一种心理动机,它是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
犯罪动机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经济动机、报复动机、极端思想动机、精神病态动机等。
2.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目的和目标。
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时,并不是为了达到一种偶然的结果,而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目标。
3. 犯罪故意:是指犯罪分子所具有的一种有目的的心理倾向,表现为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的认识和了解,以及对犯罪行为产生的意图和决定。
二、犯罪主观的特点1. 单一性:犯罪主观是指导犯罪行为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内在心理动力,具有单一性。
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只能有一种动机、目的和故意,不可能同时具备多种动机、目的和故意。
2. 高度个性化:犯罪主观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心理因素,它受到个体差异的影响,具有高度的个性化。
不同的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所具有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各不相同,因此犯罪主观具有高度个性化的特点。
3. 可变性:犯罪主观是可以改变的。
由于外部因素的影响或个体的心理变化,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发生变化的。
四、犯罪主观的分类根据心理因素的不同,犯罪主观可以分为不同类型。
主要包括:1. 犯罪动机的分类:根据犯罪分子犯罪时的心理动机不同,犯罪动机可以分为经济动机、报复动机、极端思想动机、精神病态动机等不同类型。
犯罪主观方面

1、区别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标准
依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内容与认识程度。 凡是行为人明知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确定趋向的, 是确定故意; 凡是行为人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趋向不甚明 确的,是不确定故意。
【注意】不能把确定故意等同于直接故意,把不确 定故意等同于间接故意。
行为人对结果的认识,不要求一定是明确具体的 认识。可以是对危害结果明确具体的认识,也可以 是对结果的一种概括认识;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 果发生的必然性,也可以是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 的可能性。
必然性 明知“会发生”
可能性
第三,某些犯罪的故意,刑法还要求行为人认识 到特定事实的存在。
包括对法定的犯罪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的认 识。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
其一,对故意的具体内容认识得不明确。
故意的认识内容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是对侵害的性质认识不明确,如对自己的行 为会发生死亡结果还是伤害结果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是对侵害的对象认识不明确,对自己行为直 接作用的物究竟是什么或人究竟是谁的认识处于不 确定状态,例如行为人向人群射击,是打死甲,还 是乙,抑或是丙,都不能肯定; 三是对侵害范围不明确,例如爆炸会死一人, 还是多人等等。
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 知”、“预见”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行 为及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放 任”、“轻信能够避免”指的是行为人 对危害结果的的态度。
据此,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 的危害行为或者危害结果所持的故意或 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罪过的形式
罪过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即犯罪的故意与 犯罪的过失。
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有机统 一,构成故意的心理态度。
(一) 犯罪故意的认识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故意
(二)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 理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事实认识错误,通 常只包括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认识错误,因为它属 于故意认定的特殊情况。广义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包 括非故意犯罪过程中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误解的是行为及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 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不影响。
C. 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 岁的儿童
D. 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 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第一1、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第一节 犯罪故意
1、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害
的对象不一致。 对象错误的分类: (1)根据误认的对象是否属于法定构成要件范围可分为:
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同类对象错误) 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异类对象错误)
第一节 犯罪故意
对象错误的分类: (2)根据误认的对象的法律性质是否一致可分为:
练习:
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 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 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 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 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 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法中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引言:刑事法是指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理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
主观方面对于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是否犯罪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和刑事法中犯罪主体的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在刑事法中,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素: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精神状态。
1. 犯罪主体的故意故意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故犯或者应当明知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体的故意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重要要素之一。
如果犯罪主体没有故意,即没有主观上的功过意识,那么他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2. 犯罪的目的犯罪的目的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有不同的目的,比如为了谋取财物、满足报复心理等。
犯罪的目的也是判断犯罪性质和程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3. 犯罪的精神状态犯罪的精神状态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表现出的心理状态。
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对应不同的精神状态,比如有预谋的、慌乱的、冷静的等。
犯罪的精神状态可以反映犯罪主体的内心世界和行为特征。
二、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在刑事法中,构成主观方面的证据是判断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重要依据。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口供、书证、物证和鉴定意见等。
1. 口供犯罪主体的口供是构成主观方面的重要证据之一。
通过对犯罪主体的讯问和审讯,可以了解他的犯罪动机、心理状态等信息。
但口供的真实性有时较难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来进行判断。
2. 书证书证是指犯罪主体的书面陈述或记录,比如日记、亲笔信等。
这些书证可以提供犯罪主体的主观意识和主观目的的直接证据。
3. 物证物证是指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赃款物品等。
通过物证可以还原犯罪主体的犯罪活动,进一步了解他的主观方面。
但物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主体的故意和目的,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判断。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1: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2:特征:A:本质:心态B:内容:对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3:主观方面的要件A: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统称——必备要件英美刑法中的犯意是大陆法系的罪过)B:目的: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危害确定行为发展方向(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选择要件C:犯罪动机:——内心的发动机:对行为的心态:刺激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动机与目的的区别:动机先于目的(目的比动机更具体,可从结果推测到目的)4: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有(行为)目的但是并非都有犯罪目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无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只存于直接故意犯罪,但并非所有直接故意犯罪都是目的犯目的犯的概念:法律把某种特定目的的具备规定为该种犯罪成立的构成要件5: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犯罪定性只影响量刑——特例:情节犯:无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从而影响犯罪的定性6:犯罪故意:概念:故意与过失的联系1:都属于犯罪主观上的心理态度2:都由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学说:认定的标准:认识说——希望说——盖然性说(对认识说的修正)——容忍说(对希望说的修正)犯罪故意不等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犯罪故意的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所构成的心理态度。
3: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A:认识要素(明知故犯)内容:客观构成事实:客观要件对于违法性认识,行为人不需要认识,但需要明知其社会危害性程度:明知必然会,明知可能会意志要素:容认A:希望:必然会或可能会B:放任:可能会故意的类型一:直接故意:明知必然会和明知可能会二:间接故意:1:追求某种结果发生而放任了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相结合,此种间接结果无犯罪目的。
2:追求某种非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放任了某种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危害结果的出现3: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对同一对象连续实施打击,不计后果6: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关系A:都属于犯罪故意——本质属性B:意志因素都相同C:认识因素都容认危害结果的发生7:区别:认识的程度不同,认识程度上:直接故意是必然会与可能会间接故意是可能会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积极主动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间接故意是不追求也不拒绝——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与否的后果不同,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但没有危害结果即不成立间接故意。
第八章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的其它分类
1、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 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 故意分为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 故意分为确定故意、不确定故意。 2、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 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 分为预谋故意 突发故意。 预谋故意、 分为预谋故意、突发故意。 此外 , 有些学者根据行为人在行为时 此外, 的意思, 将犯罪故意分为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 的意思 , 将犯罪故意分为 事前故意 、 事后故意。 事后故意。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行为人 立足于希望主义的“容认说” 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 只有在有实现构成要件的意思时,才成 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 立故意,而这里的故意,并不以意欲、 目的、希望为必要, 目的、希望为必要,只要行为人容认或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成立故意。
犯罪故意
直 接 故 意
间 接 故 意
预 谋 故 意
突 发 故 意
确 定 故 意
不 确 定 故 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1 、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其构成因 素有二: 素有二: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认识因素: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 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 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成立的 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 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
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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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上: 定罪:认定罪与非罪;认定此罪与彼罪
量刑:定罪影响量刑;不同的罪过类型 影响量刑;犯罪动机影响量刑
二、犯罪故意:
1、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 生的主观心态。
2、故意的要素: (1)认识因素: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3、基本类型: (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分析着眼点: 1、甲窃取乙的相机是否是犯罪行为? 2、某乙的行为是否应对某甲重伤结
果负责?
可运用的知识: “目的犯”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
过于自信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分析过程:
1、某甲的行为可谓秘密的改变了高档相机的 占有,在外观上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但 在主观上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特定目的,使 其行为并不是为实现侵犯他人所有权的盗窃 行为。一句话,某甲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 目的不具备盗窃罪的故意,因而不是盗窃罪。
2、甲对乙母亲死亡的结局(社会危
分析过程:
有能力!因为其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人,具体而言在当时环境下,在阶 梯旁边,作为一个正常的其完全可 以认识到自己行为带来的危险。
3、某甲对某丙的重伤结局有否认识? 有!但其以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行为, 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 首先将犯罪故意排除。行为人对自 己行为的性质有错误认识。某甲是 否有义务认识到不应当造成某丙的
犯罪主观方面
-----非难可能性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将发生的危 害结果所持有的应受责难主观心理事实。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 罪过 目的犯的目的 表现犯的“表现”、倾向犯的“倾向”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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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
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三、故意的认定
1. 严格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的“故意” 2.合理区分犯罪故意与目的或者单纯的认识 3. 正确理解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
(1)应当预见。 A.预见义务 B.预见能力
(2)没有预见。 (3)由于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1、定义: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1)已经预见。 (2)轻信可以避免 。 (3)有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
犯罪的主观方面1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认识的程度 (2)认识的内容 : A.要认识到危害行为及性质、内容、作用。 B.认识到危害结果。 C.认识到犯罪构成的其他客观要件。 D.认识因素中不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的认识,但 在特殊情况下可能有例外。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 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 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 会的结果发生;
(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 会的结果的发生;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相同点: (2)不同点:
A.认识因素 B.意志因素
四、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
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 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A.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B.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 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C.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不可抗力
(1)定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 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 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2)条件: A. 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B.主观上没有罪过; C.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
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 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 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 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1、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 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 。 2、特征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 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 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 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
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 为的评价不一致。 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 重有错误认识
(2)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除复杂客体犯罪 外,一般一罪一目的;动机则因人、因具体情况 而定。动机灵活而目的稳定。4)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有的情况下并不一致。 (5)犯罪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偏向于
影响量刑。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难点)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 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
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 (1)都是主观心理活动 (2)动机是目的的前提和基础,目的来源于动机
,动机促成目的。 (3)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动机与目的一致
2、区别
(1)动机更抽象,更内在,起推动犯罪的作用; 目的是所追求的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 具体,起引导、指挥作用。
一、犯罪目的
1.概念:犯罪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 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2.地位: (1)犯罪目的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法律一般 不作明确规定,但对某些犯罪法律条文特别载明 犯罪目的,此时,犯罪目的成为主观方面的必备 要件。
(2)间接故意中不存在犯罪目的,但可能存在其他 犯罪目的。
(3)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
定的“明知”的关系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概述
1、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
2、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放任
(1)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 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 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 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 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3、与故意犯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 (3)从处罚方面看,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客体要件
相同的情况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 犯罪。
4、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 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