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学社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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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章程

九三学社社章程

九三学社社章程第一条九三学社是中国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政治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独立的人民团体,是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主义、科学主义为基本原则的学术组织。

第二条九三学社的任务是:努力提高社员的思想政治、文化科技水平,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公益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三条九三学社的根本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服务人民、为人民,弘扬民主、促进进步,加强团结、互帮互助,开展学术、文化、科技工作,推动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九三学社的组织形式是:全国性、地方性、行业性的学术组织。

全国性学术组织是全国九三学社,由各级九三学社组成。

地方性学术组织是由各地九三学社组成的九三学社联合会。

行业性学术组织是由同一行业、同一领域的九三学社组成的九三学社协会。

第五条九三学社的工作原则是:积极主动服务人民、开展学术、文化、科技工作;坚持民主、促进进步、维护团结;加强组织建设、严格自我管理、保持团体纯洁性;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主主义、科学主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九三学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由全国各级九三学社的代表组成。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全国委员会,审查和决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要问题。

第七条九三学社的日常工作由全国委员会负责。

全国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设秘书处,负责协调全国委员会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九三学社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同一学科或专业领域的社员自愿组成,负责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九三学社设立地方学会、九三社联合会、九三社协会等,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学术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入社和退出第十条申请加入九三学社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科技素质,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或实践经验;(三)同意九三学社的章程,愿意积极参加社团活动。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章程(2007年12月13日通过)总纲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本社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

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

国共和谈和旧政协期间,本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

解放战争期间,本社严正声明不承认伪“国民大会”,赞成中国共产党的各项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

随后,本社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政协章程总纲为自己的政治纲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本社进一步明确了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秉承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同中国共产党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宏伟事业中风雨同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携手前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团结奋斗,发展成为一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坚持并认真实践这一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以下简称“学社”)是全国性的社会组织,旨在以九三学社宗旨为指导,以不懈努力和殷切热忱为基础,继承和发扬毛泽东同志创立的“五四”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战略安排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建设和谐社会为根本,团结和引导各级学社会员,发挥全体学社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公正、统一和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挥学社会员在统一战线、子民联结、思想文化、社会服务、治理实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深化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

2、机构设置学社由全国总部、省级(直辖市)机构、地方(地市)机构、县级(区)机构组成。

学社拥有一个“中央委员会”,由全国总部领导,并设有发展和技术处,财务处,信息处等机构。

省(直辖市)级机构设有省(市)委员会,地方(地市)级机构设有地方(市)委员会,县(区)级机构设有县(区)委员会。

3、会员资格学社会员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的组织。

会员可以分为正式会员和支持会员。

正式会员经全国总部批准,可以担任学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支持会员拥有参与学社活动投票权及其他权利,但不能担任学社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财产权学社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独立法人资格,有权办理合法财产权利纠纷,有资格拥有、使用、处置学社的财产。

学社的财产以国家赋予的社会组织规章规定的财产形式及有关法规的规定为准。

三、经费学社的经费分为国家财政拨款、学社财政拨款和其他经费三种形式。

(1)国家财政拨款由国家从国家财政资金中拨款给学社,以执行学社的职责并加强学社的经费实力。

(2)学社财政拨款学社财政拨款主要指学社从社会各类财政拨款中获得的财政拨款。

(3)其他经费学社获得的私人捐赠和赞助、学社自身实践活动及举办各类活动所得的收入和学社的其他有关收入;四、监督机制为确保学社切实履行义务,杜绝违规行为,学社组建监督机制,确保学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社章程,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章程》

《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章程》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九三学社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九三学社章程》主要机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中央委员会设监督委员会。

中央监督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专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问题并主持日常工作。

中央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均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委托一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本社地方组织一般分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包括自治州、直辖市的区)、不设区的市(包括市辖区)三级。

本社基层组织有:直属小组、支社和委员会。

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

工作任务在新的历史时期。

九三学社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不断开拓新局面。

九三学社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

第一章社员第一条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九三学社社章新旧对比

九三学社社章新旧对比

九三学社社章新旧对比九三学社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

九三学社社章是九三学社的组织章程,是九三学社活动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九三学社社章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

本文将对九三学社社章的新旧对比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九三学社社章的新章节。

新章节一方面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九三学社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新章节对九三学社的性质定位、宗旨目标、组织结构、党员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章节强调九三学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

新章节还强调了九三学社要坚持以改革创新推动发展,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团结协作,积极开展各类活动,为党和国家服务。

与新章节相比,旧章节在性质定位、宗旨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

旧章节没有明确指出九三学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没有明确规定九三学社要积极参与改革创新、为党和国家服务。

旧章节对九三学社的定位和使命也不够明确,没有突出九三学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旧章节过于强调九三学社的独立性,没有充分体现九三学社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员,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

九三学社社章的新旧对比还体现在党员条件上。

新章节对九三学社的党员条件进行了新的规定,要求九三学社的党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和要求。

这一规定体现了九三学社党员的政治要求和思想素质,有利于提高九三学社党员的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

旧章节对九三学社的党员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一些人滥竽充数,严重损害了九三学社的形象和声誉。

另外,新章节还对九三学社的组织结构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新章节规定了九三学社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明确了各级组织的任务和职责。

新章节还规定了九三学社的党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制度,加强了对九三学社各级组织和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人民民主与统一战线历程

人民民主与统一战线历程

(四)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巩固
1950年12月1日—5日 九三学社召开 第一次全国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抗 美援朝和加强统一战线工作。大会通 过了《本社当前任务和工作》、《本 社组织的巩固与发展》两个决议。
大会明确了九三学社是新民主主义 政党的性质,宣布接受中国共产党 的领导,以人民政协《共同 纲领》 为自己的纲领,参加各革命阶级的 统一战线,为完成新民主主义的革 命和建设而奋斗。
1949年6月15日—19日 新政协筹备 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许 德 珩参加了会议,在这次会上,九 三学社被正式确认成为参加新政协 的45个单 位之一。
1949年9月21日—30日 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第一 届全体会议在北 京召开。九三学社推举许德珩、潘 菽等6人代表。
1949年10月19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举行第三次会议。九三学社梁希被任命 为林垦部部长。 1949年10月22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法制委员会成立,九三学社许德珩被任 命为副主任委员。 1949年12月17日 涂长望被任命为中央 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气象局局 长。
人民民主与统一战线历程 __兼谈九三学社社史社章
省社院 龚继民
一、人民民主统一战 线与多党合作
(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是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果。
《共同纲领》规定:“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 织形式。其组织成分,应包含有工人 阶级、农民阶级、革命军人、知识分 子、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少 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 子的代表。”
(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
统一战线作用和优势。
1990年3月6日社中央副主席徐采栋 受国家科委委托,召开“星火计划” 和“科技扶贫”试点工作座谈会。
1991年11月12日 社有8件政协委员 提案被全国政协评为优秀提案。

九三学社社内监督工作刍议(下)

九三学社社内监督工作刍议(下)

九三学社社内监督工作刍议(下)第五个核心问题,关于“如何监督”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是一项新生事物,解决“如何监督”这一问题,高度依赖于实践和创新。

九三学社开展社内监督,除了借鉴部分中国共产党内部监督经验之外,并无其他成熟经验可循,并且如前所述,双方内部监督目前还存在着本质不同,不能完全照搬照用,所以在推进社内监督工作中,始终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边试边行。

几年来,九三学社中央及各地方组织努力探索创新内部监督方式方法,做了许多扎实工作,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和做法。

笔者归纳,主要有以下3个层次:(一)在社中央层面,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已经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方式方法一是参与省级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活动。

社中央监督委员会按照社中央安排,每年均派出中央监督委员参与省级组织领导班子述职和民主评议活动,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成员履职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参与社中央巡视督导。

巡视督导制度是社中央于2013年创设开展的,为各民主党派中首创,目的是强化社中央对省级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提高社的组织化水平。

上一轮巡视督导于2013年12月从社四川省委开始,至2016年10月在社福建省委结束,分别对九三学社30个省级组织进行了巡视督导,实现了巡视督导的全覆盖。

在巡视督导过程中,通过听取省级组织领导班子工作汇报、召开听取意见和反馈意见座谈会、与省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列席省级组织领导班子谈心会和省委全会、观摩基层组织活动、与巡视地中共省委统战部进行沟通协商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加强沟通、指导工作。

三是监督省级换届工作。

换届是实现民主党派政治交接、薪火相传的关键环节,社中央将换届监督作为社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任务,要求把监督工作贯穿于省、市级组织换届全过程,并从加强领导、严肃纪律、严格程序、加强监督等方面对做好省和地市级组织换届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派出中央监督委员参与部分省级组织换届过程,了解委员代表产生程序,监督选举过程,确保换届工作顺利开展。

什么是九三学社?加入需要什么条件

什么是九三学社?加入需要什么条件

什么是九三学社?加入需要什么条件?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

九三学社的前身是“民主科学座谈会”。

1944年底,一批进步学者为争取抗战胜利和政治民主,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反帝爱国与民主科学精神,在重庆组织了“民主科学座谈会”,讨论时局,发表政见。

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并于1946年5月4日正式成立,选出许德珩、褚辅成、税西恒、潘菽、涂长望等16人为理事,梁希、卢于道、黎锦熙等价人为监事。

解放战争时期,九三学社支持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在北平、上海、南京、重庆等地积极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等民主运动,同国民党的反动统治进行斗争。

1949年1月,九三学社发表宣言,响应中共中央“五.一”号召和毛泽东主席的八项和平主张,拥护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参与了《共同纲领》的制度、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九三学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自己的政治纲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

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移,九三学社也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上来,不断开拓工作的新局面。

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九三学社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人才和智力优势,就教育、科技、知识分子、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向中共和政府先后提出了《关于建立长江上游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区的建议》、《大西南连片贫困岩溶地区脱贫与振兴经济建议报告》,以及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重大课题开展深入调研,提出了多项重要建议,受到国家有关方面的重视;面向社会,以“九广”(九三学社与广元)、“九临”(九三学社与临汾)、“九通”(九三学社与哲里木盟)三个科教合作区为重点,积极开展科教扶贫、智力支边活动,为老、少、边、贫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创造了民主党派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经验;积极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服务;努力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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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社章(2007年12月13日九三学社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总纲九三学社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本社前身为抗日战争后期一批进步学者发扬五四运动反帝反封建的爱国精神,以民主、科学为宗旨,在重庆组织的“民主科学座谈会”。

后为纪念1945年9月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改建为“九三学社”。

国共和谈和旧政协期间,本社支持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

解放战争期间,本社严正声明不承认伪“国民大会”,赞成中国共产党的各项主张,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积极参加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民主运动,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而斗争。

随后,本社响应中国共产党召开新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建立新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本社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政协章程总纲为自己的政治纲领,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组织成员参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发展科学技术、教育和医药卫生等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走上了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道路。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本社进一步明确了性质、地位和作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半个多世纪以来,本社秉承爱国、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同中国共产党在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宏伟事业中风雨同舟,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携手前进,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团结奋斗,发展成为一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维护国家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本社坚持并认真实践这一制度。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本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进入新世纪后,本社的基本任务是: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维护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全体社员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牢牢把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奋斗目标,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的新世纪三大任务贡献力量。

本社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时期,弘扬民主与科学精神,要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不懈努力;要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积极发挥我社科技人才比较集中的特点和优势,充分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崇尚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为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进步、培育科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不断做出贡献。

本社积极开展海外联络工作,促进祖国统一。

本社努力促进与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国际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本社积极反映社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多党合作事业的需要,本社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把我社建成坚定不移地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能够经受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

自身建设的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

自身建设要以思想建设为核心,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统一战线理论,继承、发扬我社优良传统,不断提高成员的政治素质;要以组织建设为基础,实施人才强社战略,坚持民主集中制,切实做好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机关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社的活力和凝聚力;要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健全参政党工作机制,使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以肩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社员第一条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第二条发展社员,由申请人向社组织递交入社申请书,社组织经过联系培养、认真考察后,由社员二人介绍,填写入社登记表,经基层组织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层报社中央备案。

社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必要时可直接发展社员。

第三条社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社章,执行社的决议,参加基层组织生活和社的活动,缴纳社费。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继承和发扬本社优良传统。

(四)努力学习,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社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组织的关于国家大事和有关工作的讨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三)对社的工作和社的各级领导机构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要求社的组织给以关心和帮助。

第五条社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社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社员违反社章,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社组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社的纪律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同时撤销社内职务)、留社察看(留社察看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开除社籍。

对社员的纪律处分,须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批准。

对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报上一级组织批准。

开除社籍,须经省级组织批准,报社中央备案。

社员对处分不服,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第七条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社员要求退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基层组织研究确定,由设区的市以上地方组织终止其社籍,层报社中央备案。

第八条社员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社的活动,不缴纳社费,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经所在基层组织讨论通过,由省级组织批准,可终止其社籍,并报社中央备案。

第九条社员工作地点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手续。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十条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社服从中央。

第十一条本社组织系统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

在社内实行分级领导,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社员的意见,下级组织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

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需经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决定。

各级委员会对同级社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组织可对下级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

领导机构成员进行届中调整须经同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经社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可召开代表会议或全体委员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社组织设监督机构,履行社内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本社组织发展坚持以大、中城市为主,以科学技术界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原则;坚持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社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的机关,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完善部门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加强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健全机关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祖国统一事业和社的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上级组织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社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违反社章,损害社的声誉和人民利益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检查、改组领导机构的处分。

对社组织的处分,须由上一级组织提出意见,层报社中央批准。

第三章中央组织第十九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的规模及代表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社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三)修改社的章程;(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如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其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二)听取和审议中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问题;(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五)决定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中央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他们同时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全社工作。

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会议召集并主持,原则上应每季度举行一次。

中央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一)组织实施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二)召集并主持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三)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讨论并决定社中央工作部门的设置及秘书长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

第二十六条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中央主席会议,在中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主持中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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