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知识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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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依法进行。

2.公正公平原则:刑事诉讼过程必须公开、公正、公平。

即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应当有平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案件。

3.必要性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尽量避免对被告人个人自由的侵犯,只有当被告人很可能犯罪或者逃避审判时,才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权利保护原则: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对于违法侵权行为必须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5.证据原则:刑事诉讼必须依据证据进行。

证据应当严格保护,责任在不足之处应当由前补。

二、主体与主要程序1.主体: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辩护人等。

2.立案侦查:刑事诉讼受理的第一环节,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案件有监督权。

3.起诉阶段:案件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便要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起诉的方式和罪名等。

4.审判阶段: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根据合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5.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机关负责对刑罚的执行及公共赔偿的支付等。

三、刑事强制措施1.取保候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后,经法定程序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

2.审查羁押:被告人被实行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状态。

3.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4.逮捕: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审查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5.司法拘留: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主审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案件审理和审判程序1.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参加。

2.听证: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庭可以组织听证,聆听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的陈述,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现场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及被告人等。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认定犯罪事实,并决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过程。

立案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

4.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活动的过程。

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搜查、讯问、侦查取证等程序。

5.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撤诉或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时要求串并案件和指控罪名明确等。

6.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过程。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官负责发现、审查、保护证据等。

7.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赔偿受害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8.刑事诉讼的资源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案件分流、简易程序、公共律师制度等。

9.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追究。

10.刑事救济: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刑事救济措施,例如申请改判、再审、刑事赔偿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该法律的宗旨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和依法进行。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也会根据实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考试常考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法律机构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刑事诉讼法的考试中,常常会考察一些基本的程序规定和案件处理方法。

下面就针对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做一个总结。

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1. 诉讼的平等原则: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原告和被告。

2. 诉讼的公开原则: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有特殊情况需要保密的除外。

3. 诉讼的合法证据原则:刑事诉讼中,需要依法采用合法证据来认定事实和判断罪责,不得违法采用证据。

4. 诉讼的公正原则:刑事诉讼中,所有的诉讼参与者应当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理。

5. 诉讼的充分辩护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利,依法申请或委托辩护人,依法辩论。

以上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在考试中也是常考的知识点。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程序和原则1. 案件受理和立案: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受理和立案的程序和方法,一般而言,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工作,但公安机关也有权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

2. 侦查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立案侦查、取证调查、逮捕和羁押程序等。

3. 审查起诉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程序。

4. 开庭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程序等。

5. 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量刑程序和判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和程序规定,包括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对案件进行审理、对证据进行认定、对罪名进行判决等。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

刑事诉讼法简答题(汇总)简答题1、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什么条件?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的不起诉分为三种:法定不起诉、酌量不起诉、疑案不起诉。

这三种不起诉的条件分别是:(1)法定不起诉,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量不起诉,即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的条件,具体涉及10个刑法条款(参见教材第348页),只要具备这10个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决定不起诉。

(3)疑案不起诉,即证据不足的不起诉的条件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什么?死刑复核程序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等特有性,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向于其他特殊程序。

它的特点是:(1)它有特定的审理对象。

凡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因为后者仅只是执行死刑的一种独特方式),才需要经过这一程序。

(2)它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判处死刑的案件只有经过复核核准以后才能交付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例外。

(3)它的进行一般在死刑判决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

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它的核准权有专属。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由法律专门规定,在我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2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2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任务1.概念及特征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是:刑事诉讼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这种活动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刑事诉讼是国家刑罚权应否、如何行使的活动,活动的中心内容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包括查明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否处以刑罚和处以何种刑罚;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作为一种诉讼活动,它不是公安、司法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必须有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法律手续,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活动的依据和准则,只有依法进行,诉讼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2.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依据本条规定,我国刑诉法有以下三方面基本任务:首先,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其次,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两项任务是刑诉法的首要任务,充分体现了我国刑诉法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

再次,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我国刑诉法确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任务,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一、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审理程序:
1.立案阶段:指刑事案件开始侦查阶段,有关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收集
和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并进行登记。

2.审查起诉阶段:指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对犯罪
嫌疑人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3.一审审理阶段:一审阶段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等程序,最终
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有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证据的收集和认定:
1.证据的收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机关如何收集证据,包括搜查、抄袭、拘捕、传唤、扣押等措施。

同时规定了取证程序的合法性要求和法
定权力范围。

2.证据的认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包括证人
证言的证明力、书证的认定方式、物证和鉴定意见的采信等。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措施:
1.侦查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调查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沉默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2.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听证权、辩论权、辩护权、质证权等,确保被告人有公正的审判。

3.证据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护证人和证据的措施,如保护证人
的身份、保护证人的安全等。

四、非诉讼解决方式:
五、特殊程序: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七、刑罚执行程序:
八、上诉程序:
以上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理解刑事
诉讼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这些法规,同时加强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概论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1) 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 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 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 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1)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 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 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法律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区别(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一、引言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和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

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于我们正确了解和应用法律,维护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目的刑事诉讼是指通过法庭审理的方式解决刑事案件的纠纷。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行为。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1. 独立性原则:刑事诉讼应独立于行政、司法、立法机关的干涉,法官应独立行使审判权。

2. 公开性原则: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除外。

3. 适用法律原则:刑事诉讼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4. 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应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

5. 真实性原则:刑事诉讼应以事实为基础,真实性原则要求公正、客观地调查事实,严禁虚假证言和证据。

6. 公正正当原则:刑事诉讼应当遵循公正正当的原则,不得任意拘禁、刑讯逼供、避免陷害他人。

7. 争辩权原则: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答辩,法庭应主动为其提供充分的申辩机会。

四、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等。

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进行证据收集、调查取证等工作。

2.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经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一审审判阶段:法院接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后,进行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程序。

4. 二审审判阶段:被告人或者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审理。

5. 执行阶段:刑事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负责执行刑罚、抓捕在逃人员等。

五、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概念需要了解。

1. 公诉人:由检察官担任,负责起诉被告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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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起诉制度:一般应当分案审理的,但下列情形不分案审理: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分案阻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2.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所得、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3.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拒绝自己委托的律师,应当准许,无须查明理由;第一次无论无论是拒绝法援律师还是委托律师,被告人仍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援机构另行指派,再次拒绝,法援不予准许。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发回重审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不得参与的限制。

5.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6.补强证据:是指用于增强和确认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起到加强待证证据证明力和担保其真实性的作用。

7.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8.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对其感知、观察到的事实进行推断、猜测进而发表意见、评论。

9.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即直接证据;10.刑事诉讼中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11.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

12.可以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3.指定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4.可以监事居住适用条件: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5.16.一审期间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17.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18.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现场进行,可以到证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被拘留、逮捕送至看守所后,在看守所进行;尚未送至看守所,可以在侦察机关进行;未被拘留、逮捕的,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嫌疑人住处进行;【监视居住期间视为未被拘留、逮捕的情形】对被害人询问地点:案件现场、被害人单位、住处、被害人提出的地点以及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等五处19.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在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逮捕或已逮捕的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各级检察院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辖区外通缉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20.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辨认照片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混杂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1.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不申诉直接提起诉讼。

22.不计入期限情形: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期间;二审程序检察院查阅案件期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以及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逃脱的期间。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重新办理取保、监视居住,取保、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详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原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自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22.自诉案件的反诉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期间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中止审理情形: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延期审理情形: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4.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5.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6.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三方面: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必要内容:阐明控辩双方的指控和辩护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情节轻重,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如何处理。

27.开庭审理期间,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纠正,不予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

28.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9.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在受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无上诉权。

30.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种审判原则。

【二审中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1.原审判决正确,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32.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01】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02】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二种,对有二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01】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02】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3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4.检察院办理申诉的部门有两个,一般情况下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死刑终身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35.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

36.最高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37.强制医疗适用条件:01.实施暴力行为,我还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02.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0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38.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39.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0.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宣告之日起计算。

41.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主体检察院、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而非裁定。

42.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44.外国人拒绝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本人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为中文译本,应当附有外文译本。

45.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入境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46.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审核后认为属于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而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法院办理。

47.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48.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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