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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个人所得税法是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实施。
以下将从个人所得税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和税法规定的减免规定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经过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2011年、2018年六次修订。
2. 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1)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2)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3. 征税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 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个级距,具体如下:(1)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80,000元以上的部分,税率为45%。
个人的税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税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纳税原则;(二)公平税负原则;(三)简便易行原则;(四)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个人税收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进行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诚实守信,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逃避、减少或者延迟纳税。
第六条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咨询和帮助。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国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人税收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第九条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包括:(一)中国公民;(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公民;(三)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士;(四)其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第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取得下列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得取得的日期。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一)按月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次月十五日内;(二)按次计征的,纳税期限为取得所得的当天;(三)按年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第四章纳税申报和缴纳第十四条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于个人的收入进行征税。
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该细则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遵守个人所得税法规。
第一章一般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不同类型的所得,根据该细则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进行计算和缴纳。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按照该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包括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时,会根据相关规定,预先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以保证及时缴纳。
而对于其他形式的所得,个人需要在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和缴纳。
第四章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层次,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税率表,按照递进方式计算和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综合所得、独立核算和按项目核算三种方式,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确定。
第五章减免和退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退税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优惠政策。
根据该细则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一定的额度进行减免,如计算中可以减去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等特定支出。
而对于非居民个人,还可以根据相关的双边和多边协定,进行退税。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溯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违反纳税法律规定等行为,将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责任。
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公布

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公布根据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已经公布。
该方案旨在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税收起征点,以提高个人收入的实际获得感。
接下来,本文将详细介绍该调整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税率调整根据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将进行调整。
具体税率如下:1. 起征点以下的收入,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调整有助于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可支配收入。
2. 超过起征点但不超过5000元的收入,将适用3%的税率。
这一税率调整对收入较低的个人起到积极的减税效果。
3. 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10000元的收入,将适用10%的税率。
相较之前的税率,这一调整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压力。
4. 超过10000元但不超过30000元的收入,将适用20%的税率。
这一税率调整保持了现有税率的稳定性,没有给中等收入人群带来较大的冲击。
5. 超过30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的收入,将适用25%的税率。
这一增加的税率能够更加公平地向高收入人群征收税款。
6. 超过50000元的收入,将适用35%的税率。
这一税率调整是对高收入人群的适当调整,凸显了进一步的税收公平性。
以上是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中的税率调整内容。
通过这一调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更加合理和公平,能够更好地体现税收的调节功能。
二、税收起征点调整除了税率的调整外,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还对税收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1. 在税率调整的基础上,起征点也将相应提高。
这一调整能够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提高他们的实际收入。
2. 根据最新调整方案,起征点将从过去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
这一调整将使更多的低收入人群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中解脱出来。
通过税收起征点的调整,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压力,打造更加公平和合理的税收体系。
三、调整方案的实施为了确保最新税务法规个人所得税调整方案能够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将会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工作。
个人所得税背景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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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及一般性规定(一)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发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起源于1799年的英国,最初的目的是解决战争经费的来源,当时政府规定,按照个人的收入状况,每人要向政府缴收入税,富有的人缴纳的税款高一些,贫穷的人缴纳的税款少一些。
后来人们发现向个人征收所得税,不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还可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水平,缩小国民间个人收入的差距,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被西方经济学家称为“稳定器”。
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税基广、弹性大及调节个人收入等特点,继英国之后逐步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推广和发展,成为许多国家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国家财政总收入的比重都在45%左右,边际税率一般在40%左右,但发达国家低档税率一般都比中国高,如一些欧洲发达国家的最低一档税率大概都在20%以上,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起着重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简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950年提出,原名称叫“薪酬所得税”,但由于当时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长期实行低工资制,该税未曾出台就被搁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党中央决定将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我国的税收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1980年,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个人取得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法》。
由于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逐步扩大,外籍个人来华工作、提供劳务并取得收入的情况不断增多,我国对外籍个人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来华转让技术专利以及租赁财产等取得的六项所得征税。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800元,按月计征;其它五项所得都实行20%的税率,按次计征。
对外籍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国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处理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税务政策解读理解新税收法规的要点

税务政策解读理解新税收法规的要点在近期发布的新税收法规中,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和要点,这些变化对于纳税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新的税收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理解并熟悉最新的税务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是税收领域的热点问题。
新的税收法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首先,起征点的提高。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将起征点从原来的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将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增加他们的可支配收入。
其次,累进税率的调整。
新的税收法规将原本的七个税率调整为七个不同的等级,根据收入水平的不同,相应征收不同的税率。
这项改革将更加公平地分配个人所得税负担。
最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新的税收法规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这将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以上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要点,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将大大改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增值税改革增值税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新的税收法规在增值税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以下是最新的增值税改革要点:首先,扩大应税范围。
新的税收法规将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扩大,涵盖了更多的商品和服务。
这将增加税收收入,但对于纳税人来说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其次,实施增值税转型税务登记制度。
新的税收法规明确规定,纳税人需要申请参与增值税转型税务登记制度,以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这将有助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最后,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新的税收法规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开具和报销发票。
这将有助于减少税收漏税和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改革除了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外,新的税收法规还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以下要点:首先,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的税收法规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下调到20%,这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发展潜力。
其次,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我国的所得税法是为了调节和管理个人所得税而设立的一项法规。
在所得税法中,对于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着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展开讨论。
一、非居民个人的所得范围根据所得税法,非居民个人的所得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报酬、著作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获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转让不动产或者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所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所得税法对于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居民个人稍有不同。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应按照适用税率或者与所得开始的日期有关的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按年度进行综合计算,并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所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四、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特殊情况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可以享受一些特殊规定。
比如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对于来自这些国家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五、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对于从中国境内支付给非居民个人的劳动报酬、著作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等所得,支付义务人应当依法进行代扣代缴,并按规定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六、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获得所得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税款。
七、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申报个人所得税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居民个人,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对于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综合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个人所得税资料汇编

个人所得税资料汇编一、个人所得税简介个人所得税是指个人在获取的各项所得中,依照法定税率缴纳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都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人士以及在中国有居住地的非居民个人。
无论是在中国国内还是国外获得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下几类所得:1.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
2.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报酬所取得的所得,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劳务经营者等。
3.稿酬所得:包括个人从著作权、表演权等取得的报酬所得。
4.租金所得:指个人出租房屋、土地等取得的租金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个人从存款、债券、股票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出售财产取得的差额所得。
7.偶然所得:指个人在非经常性活动中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按照适用税率对应税额的累进计算,具体如下:1.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全部应纳税所得减去减除费用。
2.根据适用税率表,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根据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金额。
4.最后,减去已缴纳的预扣预缴税额,得到应补缴税额或应退税额。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个人创新创业和消费激励而制定的,目的是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和优惠政策:1.创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投资初创企业的创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税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就业于高新技术企业并从事研发工作的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或免税政策。
3.个人教育费用专项扣除:对于个人支出的教育费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4.个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对于个人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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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8)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10)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发文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8-12-18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
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