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机构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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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范化

浅议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范化

浅议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规范化作者:孙忠坤来源:《人大研究》2009年第03期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终止以及变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向常委会提出相关报告,由常委会确认并公布。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是保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治性、法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和必须。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差异性,在区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认识需要进一步统一,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

(一)依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各地对区县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职责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

第一,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

人大代表的资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一般资格,就是《选举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大代表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二是当选资格,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选举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本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这些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资格的人,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其人大代表的资格才能被确认为有效。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这个规定把代表资格审查这项职责明确授予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也就是说,区县人大代表资格的获得是否合法,由区县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依据法律的规定,区县人大代表当选资格的获得有两种途径:一是主要途径,就是每隔五年的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二是补充途径,就是任期内代表因故出缺,原选区通过法定程序的补选。

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听取意见表

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听取意见表
是/否
是否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否
是否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
是/否
是否没有履职能力或履职意愿不强
是/否
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
是/否
是否拥有外国国籍
是/否
是否存在其他不宜提名问题
Hale Waihona Puke 是/否综合评价纪委
卫计委
公安局
检察院
审计局
信访局
法院
听取意见
纪检监察机关
所在单位党组织
基层干部群众
人大党组
(继续提名)
政协党组
(继续提名)
考察组意见
档案材料
审核
是/否
个人事项报告
核查
是/否
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是/否
信访举报记录
核查
是/否
廉政特别档案
审查
是/否
是否有其他疑点
是/否
考察组组长:
年月日
审核部门意见
同意提名。
年月日
备注
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综合评价、听取意见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提名方式
出生年月
(岁)
参加工作时间
加入党派及时间
工作单位
职称
工程师
职业类别
现任(原任)
职务
职 务
级 别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代表综合情况
是否民主党派
是否少数民族
是否归侨代表
何时获何奖励
何时受党政纪处分或问责
基层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资格预审

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理地位及其作用辨析

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理地位及其作用辨析

关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理地位及其作用辨析作者:李翔宇来源:《人大研究》 2016年第7期李翔宇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从人大常委会角度,一般会笼统地讲,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但从法理上看,“主体”一词是个特定概念,指在一定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因此,严格意义上讲,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权中,代表并不一定居“主体”地位、发挥“主体”作用,有必要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工作中的法理地位及作用作出一些辨析。

一、对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放在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中讨论。

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国外议会组织制度上一个很不同的特点,常委会是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代表大会权力的常设机关[1],同样具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2]。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因此,在同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行使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职权,经常性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3]。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常委会要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在闭会期间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时,常委会具有完整的权能,是独立地行使权力的主体,能够独立完成具有法定效力的履职行为。

我国采取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委会的制度在理论渊源上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理论密切相关,目的是为了解决追求广泛的人民民主与建设有效率的议事机构之间的矛盾。

由于马克思主义人民代表理论强调人民直接参与政权机关,要求通过代表的广泛性来确保代表机关的人民性特征,当一个国家庞大而且人口众多时,在这种理论指引下所产生的代表机关必然是相当庞大的,而庞大的代表机关又必然会面临一个如何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的问题。

为了消解这一矛盾,这类庞大的代表机关往往需要通过二次授权,由代表选举产生一个小型的、便于经常行使权力的机构。

乡镇新一届一次人代会应注意的几项工作

乡镇新一届一次人代会应注意的几项工作

乡镇新一届一次人代会须组织操作好的几项工作一、筹备工作,由当前的人大主席团主持。

1、起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式样附后)。

经主席团审查通过后,在预备会上宣读。

2、起草当选代表公告(式样附后)。

开会当天早上,在代表没入场前,贴在会场入口处。

3、起草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式样附后),为单数。

二、预备会议,由当前的人大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结束后,由新当选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当前的人大主席团结束使命。

三、会议的选举工作。

1、差额规定。

乡镇长、人大主席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的,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镇长、人大副主席必须有1~3名差额候选人。

2、各项候选人可由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但,提名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一般做法是:市委批复的人选作正式候选人(仅限内部掌握),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作差额候选人(也限内部掌握)。

操作程序是:1)主席团提名。

在主席团会议上,由组织委员宣读市委组织部关于干部职务的批复(组织委员不是主席团成员的,可就本议题列席会议)。

主席团作暂短酝酿后表决,超过半数举手同意的有效。

然后将候选人及职务印发给全体代表讨论、酝酿。

2)代表联合提名。

(1)由党委和人大先预定出1名副乡镇长和1名人大副主席的差额人选。

(2)代表报到后,人大主席找相关代表团团长落实联合提名候选人工作,代表可以跨团联名,但须明确一名领衔人。

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式样附后)。

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讨论、酝酿。

需要注意的是:人大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不能参与联名;签名的代表必须十人以上,且亲自签名;登记表要在主席团讨论候选人之前送上。

一般不发动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如果出现此类情况,要在做好工作的情况下,让联名的代表填写《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式样附后),参与联合提名的代表全部签字,备案。

3、要起草严密周详的选举办法。

4、候选人不能主持选举大会和参与选举工作。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与《选举法》背离之处及成因分析的研究——以兰州市基层选举现状为例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与《选举法》背离之处及成因分析的研究——以兰州市基层选举现状为例


我 国基层 人 大代 表选 举 中存在 的 与法律 规定 相背 离 公正性则也是一种严重的损 害。 第 四,选举秘密性较 差。我 国法律规 定任何人都无权控 制他人进
之处
应 当设置秘密投 票 经过 以兰 州为主要对象 的调研 ,本人 发现在现阶段人 大代表选举 行投票 ,选举人有 自己的权利 。法律 中也提到 了 “ 处 ,而 在兰州基层人 大选举 中,秘密投 票处与流动票箱 的设置并不 普 中存在 以下 问题: 首先 ,前期程序简陋 。前期程序属 于法定程序之 一,宣传是十分 遍 ,投 票结束后工作 人员把选票集 中回收放进票箱 ,监管匮乏 。且 票 必要 的,而不少候选 人确 定程序不透 明,缺乏宣传 ,只是对代表候选 箱 未当众封存 ,而 是先组织选 民退 场。这样的选举程 序恐怕既不 能合 人进行 简单介绍 。选 举中 ,选 民是 依托,一些基层选 举的 “ 空 降化 ” 理也不算合法 。 第五 ,唱 票不 公开 。唱票 是对 整个选 举投 票 的公示 过程 ,程 序 做法 ,导致选 民对 自己将选举 的人 不了解,如此 的代 表又怎能代表 自 己的选 区和选 民群众 。我 国选举 ,不鼓励 以演讲形 式拉票 ,这使本 应 要求严格 。我 国基 层人大代表 是直接选举的代表 ,其代表要求往 往更 让大家 了解 的竞选者 ,成 了幕 后的待选者 。这 一类前期程序 的不透明 高 ,故程序 应更加严谨 ,没有严格的公 开的唱票过程 ,是 不完整的 。 严肃性的欠缺与程序的简化 ,这一 点上基层选举机构应负主要责任 。 化,从整体上来说,对 真正的公平选举是十分不利 的。 此外 ,监督疏漏, 这必然使程序的不合法泛滥 ,然而没有一个强大 其 次,选 区划 分不 明 。我 国法 律虽 规 定了基 层选 举选 区划 分原 则,而具体 办法则较笼统 。在兰州基层人大 选举中 ,有个 别人按照社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一、组织机构常用语人大、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人大和人代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简称。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通常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人大主席团主席人大主席团是县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人大主席是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简称,人大主席不能等同于人大主席团主席,因为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但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履行职责。

平常所说的人大主席团主席是不规范的,有两个歧义:一是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主席团成员误称为人大主席团主席;二是将乡镇人大主席误称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二、职务常用语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其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定性、常任性、工作性、兼职性和保障性等特征。

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凡是能代表某一方面的人民群众,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因此,将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电大法学宪法第2次作业

《宪法》作业前言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条文。

错误。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

2、各国宪法学的体系普遍由原理与制度两部分组成。

错误。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体系由宪法学原理、人权保障、国家机构三部分组成。

3、宪法学研究的本质分析方法也就是阶级分析法。

错误。

本质分析方法是指要透过事物的表面现象,深入揭示其本质,本质分析法包括了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

二、简答题1、什么是宪法现象,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宪法现象是指近现代社会活动中的宪法规范、宪法行为、宪法制度以及人们关于宪法的观念等社会现象的总和。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秩序;宪法意识。

2、简述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第一,宪法的有关理论;第二,宪法的历史;第三,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第四、在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3、简述宪法研究的历史分析方法。

宪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以微观的思维方式思考和解决具体的宪法问题。

主要有:功能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宪法综合分析等。

第一章宪法总论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依然是法律。

错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主要对象不是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是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

错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

3、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宪法,类似于国家机关组织法。

正确。

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宪法,所指的就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

4、在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也同样存在成文的宪法规范。

正确。

成文宪法中有非成文的内容,不成文宪法中有成文内容,实际上不存在完全非成文化的宪法。

5、在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下,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正确。

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判决的个别效力与“先例约束原则”结合,使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判断事实上具有一般效力。

关于人大工作不规范现象辨析及对策研

人大工作不规范现象辨析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地方人大工作正在向着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

但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地方人大工作中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应认真研究解决。

一地方人大工作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职能、职责上的不规范提法、做法。

1.审议“一府两院”报告。

这是长期以来惯用的提法,但却与法不符。

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审议”与“审查”词义上不同,性质效果也不同。

“审议”有“旁从”、“被动”之嫌,而“审查”则突出了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以及与“一府两院”的监督与被监督的从属关系。

2.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按规定,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不只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还有更重要的关系,即“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概括之,是不全面和不准确的。

3.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或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笼统地称为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如果把人大常委会称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话,那么,我国就会有两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各个地方就会有两个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有悖法理,在逻辑上也是有谬的。

4.实施监督时采取变通办法。

如对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本应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可有的地方采取主任会议的形式要求政府自行处理,有的是靠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人之间协商来解决问题。

(二)会议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

1.人大的决议草案由“一府两院”来写。

人大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后形成的决议草案,应由人大的专门机构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并归纳后形成,经全体代表充分讨论修改之后,提交大会表决。

这样作出的决议,才能真正代表人民意愿,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

2.一揽子名单一起表决。

人大行使任免权法定形式辨析

人大行使任免权法定形式辨析作者:武春武香菌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7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任免权有15种法定形式。

即:选举、补选、决定代理、决定任免、任免、推选代理、通过人选、批准任命、决定人选、罢免、接受辞职、决定撤销、相应撤销、相应终止、补充任命。

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和辨析,供读者参考。

选举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正副主席、军委主席、国家监委会主任、最高法检两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宪法62、63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监委会主任(宪法101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正副职、法检两长;乡镇人大选举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正职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委员、乡镇人大副主席、政府副职进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组织法8、9、22、23条)。

地市级以上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法2、30、39条)。

选举是人大的职权。

对象是国家正副主席、军委主席、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各级法院院长、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监委会主任、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地方政府正副职、地市级以上人大代表。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除几个正职可以等额外,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全国人大的选举没有等额差额的具体规定。

补选地方各级人大补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政府正副职、法检两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地方组织法25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可多于应选名额,也可同应选名额相等(选举法56条)。

补选是针对选举产生人员出缺进行的补充选举。

补选主要是人大的职权,人大常委会只能补选个别代表。

补选可以等额。

决定代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一府两院”正职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一府两院”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组织法44条)。

XX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第X次会议资格的审查报告各位代表: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现将XX镇第XX届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代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和县换届选举工作的安排意见,我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代表名额为43名,实际分配到各选区的名额为43名。

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各选区依法选举产生了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代表43名。

阁楼楼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上述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这43名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的规定,代表资格全部有效。

在当选的43名代表中,妇女代表12名占代表总数的%;非党代表15名,占代表总数的%,比上届都有所提高。

具有大专文化以上的名,年龄在45以下的名,连任代表10名,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有了较大的议差和提高,趋于合理。

这次当选的代表既有代表性,又是具有广泛性。

有为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物,有政党、团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有农村基层一线人物,还有教育、卫生系统的代表。

他们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履职能力,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的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代表名单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分组讨论名单第一组(代表8人列席2人)组长:马海军代表:古海红周金祥薛育红刘正社王秋霞贺克平贺志强列席:黑莲香杨小旭第二组(代表7人列席2人)组长:袁玉梅代表:张学文朱朵朵张建军赵虎刚梁爱烨赵宜平列席:赵志忠古致民第三组(代表8人列席3人)组长:冯江波代表:杨孝东杨小红周小环赵学志白志仁王安琴王红霞列席:官虎兵赵慧李军龙第四组(代表8人列席3人)组长:张引中代表:袁博薛平科程福兰王徐元杨金香王世杰白彩荣列席:张广武张磊第五组(代表6人列席3人)组长:陈雷鸣代表:杨丹红张金忠周平珍王运升白振刚列席:王忠勤冯春伟马金平第六组(代表6人列席4人)组长:张俊杰代表:周瑞平赵秀珍周希祥(依锦)周有平周希祥(北庄)列席:王彦梅杨金科周书信张朝熙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代表名单马海军王徐元王秋霞(女)王安琴(女)王红霞(女)王世杰王运升白振刚白彩荣(女)白志仁古海红陈雷鸣冯江波朱朵朵(女)刘正社张引中张学文张建军张俊杰张金忠杨小红杨孝东杨丹红杨金香(女)袁博周金祥周小环(女)周瑞平周有平周平珍(女)周希祥(依锦)周希祥(北庄)贺克平贺志强赵虎刚赵宜平赵学志赵秀珍(女)梁爱烨(女)袁玉梅(女)程福兰(女)薛玉红薛平科XX镇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分组讨论记录200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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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机构辨析作者:王刚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01期乡镇人大代表选举,依法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在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及其程序上是否有所不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平时补选,其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及其程序是否有所区别?直接选举时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与新一届人大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职能上如何分别定位。

这是法律上需要明确的问题,更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过去一些地方的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五花八门的代表资格审查方式,以及面对现有法律原则规定和实际运作逻辑矛盾的困惑,提出的乡镇人大不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的设想等(《人大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页),就是对上述问题缺乏统一认识、明确规范的反映。

为此,笔者试对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资格审查机构及程序现状,法律法规及其修改说明和释义的有关内容,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补选的资格审查机构的确定等问题做些辨析,期盼直接选举的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能依法确定和规范运作。

一、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资格审查机构及程序现状分析根据一些地方的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和实际做法,在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的代表资格审查机构及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及其问题。

一是新一届乡镇人大第一次会议举行时或其预备会议上,先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然后休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开会审查新一届乡镇人大每一位代表资格,再继续开会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接着进行会议其他议程。

这样运作,形式上符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体现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必须由人大会议产生(预备会议是否属于“第一次会议”的一部分,还有待研究),是人大机构的要求,也符合人大工作指导用书《地方组织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中关于该条的操作程序解释。

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此种审查方式可行,那么由没有经代表资格审查的代表来表决通过同样没有经代表资格审查的代表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再来自己审查自己和其他所有代表的资格,并且自己通过自己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缺乏法理和逻辑基础,变成了搞形式走过程。

1954年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各级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审查方式,就存在此问题。

1986年修改该法时,改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机构,乡一级没变。

二是由上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新一届人大会议举行前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向大会预备会议或正式会议提出报告并通过。

这种做法,模仿了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的方式。

但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的规定,由上一届人大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新一届人大作此类报告,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由预备会议或正式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仍然存在自己通过自己的代表资格审查的问题。

三是也由上一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新一届人大会议举行前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但是不向大会报告并通过,而是向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通过,然后公告并向新一届人大会议备案。

这样操作,形式上避免了上述两种做法的问题,似乎是以选举法第四十二条为依据。

但是存在超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法定职权范围的问题,引用法律存在混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结果不同确定及宣布方式的问题,也使同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两个机构产生了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关系。

四是依法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在新一届人大会议举行时或其预备会议上,由依法召集会议的人大主席团作会议筹备工作和代表选举工作报告时,一并将代表资格审查情况予以报告,但不表决通过。

这种情况,虽然不符合《地方组织法释义》的操作程序解释,但体现了直接选举的特性,体现了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能,体现了《选举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的有关内容要求,解决了上述三种类型存在的各种问题。

也理顺了选举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中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平时补选中的作用与关系,因为上述四种情况之外的乡镇人大代表的补选,由于已有依法设立的新一届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程序上也无障碍,可以顺利进行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

笔者赞同这一做法,是基于对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修改说明和释义的分析理解。

二、法律法规及其修改说明和释义的有关内容理解关于直接选举的代表,包括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笔者将搜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修改说明和释义的主要内容归纳整理如下,并谈些认识。

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第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这个规定,明确区分了主持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和主持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的机关及其职能。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明确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这个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选举委员会的具体职权。

当选代表名单由其公布,如再在人大会议前或会议上由代表资格委员会审查并报告,显然重复多余,并使这两个机构的关系不清楚。

3.《选举法释义》关于第七条的解释进一步指出,选举委员会的职权之一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并颁发代表当选通知书。

但《地方组织法释义》关于第三十二条的释义“由于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所以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必须先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每一位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然后才能正式开会”则与之矛盾,并且是简单地照搬了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模式。

代表名单已公布,当选通知书已发给代表,还要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显然无必要性、可行性。

因此,该条的释义是否超出了条文范围,是否统筹兼顾了选举法及其释义的内容,是否与释义第五十条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机构的历史沿革演变解释相矛盾,均有待研究。

4.1994年12月2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所作关于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县、乡是直接选举,都设有选举委员会,如再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机构重复。

为了精简机构,简化工作程序,草案修改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删去了县、乡两级人大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规定。

此后,1995年2月2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决定(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指出:决定草案取消了县、乡两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认代表资格。

一些地方提出,县、乡两级不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补选代表时,代表资格无人审查,实际执行有困难。

因此,建议对县、乡两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不作修改,仍维持原规定。

这两次说明和报告,基本上阐明了选举委员会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关系,明确了换届选举与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机构,也理顺了选举法与地方组织法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异同关系。

但其内容在法律条文中还体现得不够具体。

5.一些省市区的直接选举细则,根据上述内容又具体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县级和乡级人大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由该级人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

如《湖南省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细则》第六条、第四十三条就是这样规范的。

三、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与补选的资格审查机构确定及建议从以上现状分析和五个方面有关内容联系起来分析,可以得知,选举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大代表换届直接选举时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具有同等的“主持”职能,可以负责对选区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并公布、发证;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设立的乡级人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则负责换届后代表补选和代表资格终止等事项的审查,并向本级人大(县级是人大常委会)报告。

间接选举的代表,不论是换届选举还是补选,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补选的由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当场宣布,但不能对外公布,其代表资格均由该级代表的同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后予以公告。

有些地方换届选举的县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的做法,与间接选举的代表资格审查没有区别,有待研究改进。

至于能否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包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则涉及需要研究的问题更多更复杂。

鉴于直接选举的代表资格审查机构涉及不同的法律,又是原则性规定;加之各地对其认识理解的不同,导致实际操作各异,有必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在实际执行时进一步规范。

为此建议:一是修改有关法律及其释义时明确具体规定,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直接选举的代表资格审查,由其负责确认并予以公布;换届选举后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并依法报告后公布。

二是实际执行中,换届直接选举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可以在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或其预备会议上作筹备工作情况报告时一并介绍代表选举情况,包括代表结构、比例、年龄、文化程度和资格审查等,但不需要表决通过。

平时补选的代表资格审查,由于选举委员会已完成使命,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已产生,则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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