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要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事件逐渐增多。
为了保护离婚双方的利益,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婚姻法》。
而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往往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帮助大家更好地应对离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法则。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规定了以下几个原则:1. 财产归属原则: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从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从属个人财产。
2. 同等分割原则: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同等分割。
3. 特殊财产原则: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各自承担的债务,由各自负责。
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以一方名下所有的财产和以一方名下的财产其实是共同财产。
4. 公证原则:离婚时可以通过公证方式进行财产分割,公证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在离婚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以上几个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其中,同等分割原则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一个原则。
因此,在确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时,需要尽量遵循同等分割原则,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1. 协议分割法协议分割法是指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然后由双方自行处理各自的财产。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律师协助,以确保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利影响。
协议分割法适用于离婚双方关系较好,且财产来源比较明确的情况。
2. 司法裁决法司法裁决法是指在法院的裁决下,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这种方式比较直接,可以解决离婚双方之间的纠纷。
但是,由于司法裁决的过程通常比较长,且需要律师和金钱的支出,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适用。
3. 公证分割法公证分割法是指在公证机构的协助下,双方达成协议,进行公证和登记。
这种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证离婚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
但是公证分割法在实际操作中比较繁琐,通常需要律师协助。
律师如何应对离婚财产分割

律师如何应对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是一种痛苦的经历,当其中涉及到财产分割时,事情更加变得复杂且敏感。
作为律师,应对离婚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职责,而正确的处理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应对离婚财产分割的一些策略和技巧。
1. 调查财产情况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律师的第一个任务是调查双方的财产状况。
这包括个人资产、共同财产和相关债务的详细情况。
律师可以要求双方提供财产清单、银行账户和房产证等相关文件,以便全面了解双方的财务状况。
2. 分析财产归属在收集到双方财产信息后,律师需要仔细分析财产的归属。
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离婚协议,确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以及是否存在先天相应的分割规定。
3. 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律师需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寻求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他们可能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客户的利益,但也要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分割结果是公平的。
律师可以与另一方的律师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
4. 调解和仲裁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律师可以建议他们尝试调解或仲裁。
调解和仲裁是一种节省时间和金钱的方式,由独立的调解员或仲裁员主持,以帮助双方达成一致。
律师在此过程中起着引导和建议的作用,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维护。
5. 准备法律文件和证据在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律师需要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财产转移文件、遗嘱、财产评估报告等。
律师应该确保这些文件完整、准确,并符合法律要求。
6. 提出上诉和辩护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律师可能需要提出上诉或代表客户辩护。
这涉及到进行法律研究、收集证据、准备辩词等工作。
律师应该能够在法庭上运用法律知识和技巧,为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
7. 督促执行和监督一旦财产分割协议达成并获得法院批准,律师的责任并未结束。
律师需要督促执行,并监督分割过程的顺利进行。
他们可能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文件,确保对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行动。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财产赔偿及分期付款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处理财产赔偿及分期付款一、双方当事人信息及背景介绍在此离婚协议书中,甲方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乙方为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
甲方与乙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就离婚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赔偿事项1. 财产赔偿义务双方明确同意,在离婚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财产赔偿金。
该财产赔偿金作为乙方在夫妻关系中支出及损失的补偿。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财产赔偿义务。
2. 财产赔偿金额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财产赔偿款项为XXXXX 元。
此金额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并作为最终的赔偿金额。
3. 财产赔偿付款方式(1)一次性付款: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全部财产赔偿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分期付款: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财产赔偿款项:a) 第一期:协议生效后的30日内,甲方支付XXXXX元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b) 第二期:协议生效后的60日内,甲方再次支付XXXXX元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c) 第三期:协议生效后的90日内,甲方最后一次支付XXXXX元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4. 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未按照约定支付财产赔偿款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为未支付款项的10%。
三、其他约定事项1. 财产分割双方对已有的共同财产进行议定,并在协议中进行具体的解决方案。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财产分割:(1)双方各自保留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房产和车辆等;(2)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障。
2. 债务清偿双方共同确认各自在婚姻关系中所负债务,并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债务清偿:(1)各自承担各自名下的个人债务;(2)共同负担共同债务,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支付。
3. 子女抚养及教育费用双方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并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2)对于子女抚养事宜,双方同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由双方共同监护。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

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另一方反悔了,该怎么办?展开全文2020/07/13 07:43:17父母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可是一方反悔了,不配合过户,孩子能不能起诉要求对方过户。
笔者结合一起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且已经生效的文某诉何某确权纠纷案,与大家探讨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处分财产后,一方能不能反悔的问题。
案情简介文某甲、杨某于1984年结婚,1986年育有一女文某乙。
1995年12月20日,文某甲、杨某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男方文某甲名下的产权归女儿文某乙所有。
协议签订后,文某甲、杨某1996年1月9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
1997年3月18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登记结婚。
婚后,文某乙随两人一同居住。
2003年9月30日,文某甲与何某甲签订《赠与书》,约定文某甲将争议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与现任妻子何某甲所有,受赠人何某甲自愿接受上述赠与房产,并对该《赠与书》进行公证。
2017年,文某甲患病,并于2017年12月18日撰写《遗嘱》一份,称女儿文某乙十几年间一直未来探望,没有尽到子女义务,在其病重期间,亦未来照顾,故放弃给她的一切,争议房产归妻子何某甲所有。
文某甲的同事邓某以及肖某作为见证人在该份《遗嘱》上签名。
同年,文某甲因病离世。
裁判要旨文某甲、杨某对其女儿文某乙的赠与具有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抚养子女,安排子女生活等多重目的和人身、道德属性,在双方已经登记离婚的情况下,此项赠与不得任意撤销。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离婚后,一方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调解协议书》是文某甲与杨某的离婚协议,恋爱、结婚、离婚都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其中即使涉及赠与也都是附一定条件的。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213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祝颖哲【审理法官】祝颖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刘某李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李某【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至平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至平【代理律所】四川蜀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某与李某在离婚诉讼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刘某与李某一致确认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刘某上诉要求分割的9笔定期存款均是李某在离婚前取出,根据上述调解书内容,应当认定上述款项已经处理完毕,刘某要求再行分割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1:04:3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调解条款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调解条款离婚后财产纠纷调解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参与和签署,目的是为了就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进行公正、合理和友好的解决。
一、调解背景甲方(离婚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离婚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自愿参与此次调解,并希望通过平等和自愿协商解决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二、财产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以下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以下协议:a. 房产及房产权证书:甲方拥有房产1,乙方拥有房产2。
离婚后,甲方将全部权益转让给乙方,并协助完成相关过户手续。
b. 车辆:双方共同拥有车辆1和车辆2。
甲方同意将车辆1归乙方所有,乙方同意将车辆2归甲方所有。
c. 存款及投资:双方共同拥有银行存款和投资账户。
甲乙双方同意在离婚后平分账户中的余额,并注销共同账户。
2. 个人财产:离婚后,双方对各自的个人财产达成以下协议:a. 房产及房产权证书:甲方拥有房产3,乙方拥有房产4。
双方同意各自保留各自名下的房产,并无任何权益转让。
b. 车辆:甲方拥有车辆3,乙方拥有车辆4。
双方同意各自保留各自名下的车辆,并无任何权益转让。
c. 存款及投资:双方同意各自保留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投资账户,并无需进行分割。
三、赡养费及子女抚养权1. 子女抚养权:双方自愿共同照顾子女,并达成以下协议:a. 子女抚养权:双方共同行使子女的抚养权。
子女定期居住在甲方和乙方之间,时间分配为_______。
b. 子女赡养费:乙方同意每月支付给甲方子女的赡养费,金额为_______。
2. 子女教育费用:双方自愿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
四、终止协议本协议一旦签署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对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签署协议之前,请双方再次确认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并请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和盖章作为确认。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离婚是一个让人伤心的事情,当两个人在相处中出现了矛盾,到了无法妥善处理的地步,那么离婚是不可避免的。
离婚会带来很多问题,其中最为麻烦的就是离婚财产问题。
如何妥善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是每对夫妻离婚时必须面对的难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处理离婚财产问题。
一、了解财产状况处理离婚财产问题需要先了解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
双方应当坦诚地将自己的财产情况告诉对方,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尤其是对方不知道的情况。
这样才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避免产生纠纷。
如若发现有一方隐瞒财产情况,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财产分割。
二、分开财产离婚前的财产,应该严格按照个人行为,也就是谁的名下,谁就拥有财产。
这时候一定不要有共同账户,不要有共同的存款,也不要有共同的投资等。
经过协商,把双方分开的财产分清楚,确保双方都能拿回自己的财产。
三、如何处理共同资产若夫妻双方存在共同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应如何处理呢?处理共同资产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共同财产。
协商分割时可采用分割、分家、交换、赠与等方式。
例如一套房产,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别分取房产,或者一方分别分取房产,另一方分取等价财产,或者将房屋卖掉后平分等。
2.诉讼分配若双方无法协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根据情况进行财产分配。
法院通常会从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来源、收入情况、赡养义务等方面来审理和判断。
3.协议处理双方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方式。
根据中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权约定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等事项。
但是,离婚协议要公证、合法,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四、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是离婚的焦点之一。
在处理离婚财产问题时,也要考虑到子女的抚养问题。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享有较大的话语权。
离婚双方应当协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谁来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以及子女的抚养费怎样分割等问题。
五、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处理离婚财产问题要特别注意一些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1.注意时间节点离婚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程序中解决,一旦离婚后再要求分割就很难了。
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

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生活中夫妻离婚往往会牵涉到财产问题,而房产问题是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和矛盾所在。
有些人可能会想知道,夫妻离婚时还有房贷没还清,这样应该由谁承担。
那么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作出详细解答。
你知道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吗?那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夫妻离婚房子贷款怎么办?婚后所购买房产属夫妻共有,可以均分;房贷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双方可以协商,不成的可以法院起诉。
(一)婚后按揭贷款购买房产1、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个人或双方名下,婚后由双方偿还按揭贷款的情况。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该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偿还给银行的按揭款为共同债务。
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如果男女双方婚后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名义办理了按揭,由一方偿还贷款,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无论是登记于双方名下还是一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上述情形房产分割的处理,双方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在具体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即: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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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以案说法
A.小张和小王这一对夫妻已经结婚十载,婚后未生育过子女。
夫妻间总有一些小小的摩擦,时间一长,矛盾升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了。
2006年,双方觉得无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
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尤为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于2006年7月30日前搬出,2008年6月底前将户口迁出。
离婚手续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2006年6月,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
2007年,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认为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
但现在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手段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自己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要求一并处理上述事宜,不同意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现原告根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要求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
【点评】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解除婚姻关系这三大内容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内容,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不能轻易否定,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当事人应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B.罗女士与翟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先生的名下。
2002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S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
去年8月,翟先生擅自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S路房屋出让,得房款58万元。
去年10月,翟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商品房。
为此,罗女士以翟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翟先生支付房屋转让款22万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翟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翟先生给付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S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政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父母将价值较大的房产留给子女时,应明确财产权利过户的期限、财产管理人责任以及一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内容;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C.黄先生和张小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未能处理好二人之间的关系,黄先生曾二次提出离婚,遭到了张小姐的拒绝。
在这期间,黄先生出资200万元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占公司出资比例的40%。
2003年3月,黄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
2003年12月,黄先生所在公司将公司的设备整体转让,公司得到转让款225万元。
张小姐不知此事,故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未能对该项权利提出主张。
2006年,已经离婚的张小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支付转让款45万元。
审理中,黄先生认为自己通过贷款投资200万元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在公司的运作和日后的转让过程中,公司尚有很多应付款项,现转让款已用于支付应付款,尚余债务,张小姐如要求享有公司的权利,应同时承担公司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先生应支付原告张小姐财产分割款45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黄先生所在公司的其他二位股东,以实物向另一公司购买房地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但验资报告显示,二人并没有向出卖房地产的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仅支付了80万元,离合同价相去甚远。
在取得公司转让款后,并没有将公司转让款用于股东权益的分配,而用于归还因出资不实而
造成的欠款,此举损害了包括黄先生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事实上也间接损害了当时作为黄先生的妻子张小姐的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公司的投资组建和转让行为均发生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属于黄先生的所得部分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点评】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
专家提醒
离婚后财产纠纷注意诉讼有时效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诉讼离婚,二是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政程序。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
而对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纠纷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如明确财产是否已全部分割完毕、财产应如何给付、给付期限等。
如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
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或当事人理解以外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