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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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亿方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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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亿方案集团赛亿方案集团: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的引领者赛亿方案集团(SE Solutions Group)是一家以科技方案为核心的企业集团,致力于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进步。

本文将深入介绍该集团的发展历程、核心业务以及对社会的贡献。

一、集团背景与发展历程赛亿方案集团成立于2005年,总部设在中国。

起初,集团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IT解决方案提供。

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和科技进步的推动,集团逐渐拓展业务领域,发展成为集软件开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科技企业。

多年来,赛亿方案集团始终秉持着创新精神与技术实力,通过不断推陈出新的科技方案,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解决方案和卓越的服务。

在市场竞争中,公司持续发展壮大,并建立了广泛的合作伙伴网络。

二、核心业务与创新技术赛亿方案集团的核心业务涵盖了软件开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多个领域。

集团在这些领域中不断创新,提供行业领先的科技方案。

1. 软件开发:赛亿方案集团拥有一支专业的软件开发团队,熟悉多种开发语言和技术。

他们与客户通力合作,根据需求开发定制化的软件解决方案,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2. 云计算:赛亿方案集团提供云计算服务,帮助企业实现数据存储、计算和应用的弹性和高效管理。

云计算技术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利用数据资源,提高业务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

3. 人工智能:赛亿方案集团在人工智能领域有深入研究,开发了多个应用于各行业的AI解决方案。

这些方案包括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智能推荐等技术,为企业提供更智能化的业务处理和决策支持。

4. 大数据分析:赛亿方案集团擅长大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分析,帮助企业挖掘数据背后的价值和趋势。

通过深入分析数据,企业能够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和消费者行为,做出准确的决策。

三、对社会的贡献与未来展望赛亿方案集团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仅为企业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还对社会有着积极贡献。

首先,集团致力于技术人才的培养和推广。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亿赛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亿赛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7)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8)五、重点关注 (9)5.1 被执行人 (9)5.2 失信信息 (9)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1)5.6 严重违法 (11)5.7 股权出质 (11)5.8 动产抵押 (12)5.9 开庭公告 (12)5.11 股权冻结 (12)5.12 清算信息 (12)5.13 公示催告 (12)六、知识产权 (12)6.1 商标信息 (12)6.2 专利信息 (13)6.3 软件著作权 (13)6.4 作品著作权 (17)6.5 网站备案 (17)七、企业发展 (17)7.1 融资信息 (17)7.2 核心成员 (17)7.3 竞品信息 (18)7.4 企业品牌项目 (18)八、经营状况 (18)8.1 招投标 (19)8.2 税务评级 (19)8.3 资质证书 (19)8.4 抽查检查 (19)8.5 进出口信用 (19)8.6 行政许可 (19)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北京亿赛通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108014148921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58083932XA法定代表人:朱贺军组织机构代码:58083932-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所属行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100万(元)注册时间:2011-08-1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大街39号4层401-1营业期限:2011-08-12 至 2041-08-11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江苏亿赛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江苏亿赛科技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江苏亿赛科技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江苏亿赛科技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江苏亿赛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服务;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赛亿科技: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赛亿科技: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定向增资履行的相关程序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向增资方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定向增资方案(修订版)》(2011年版)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定向增资方案(修订版)》(2012年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定向增资方案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协函[2012]491号备案函备案确认后,公司按照2012年7月23日在股份报价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定向增资认购办法》进行增资工作,并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2]京会兴验字第04010164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8月30日出具的中证协市场字[2012]103号《关于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份登记的函》,于2012年9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定向增资股份登记手续。

二、定向增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公司以定向增资的方式增资300万股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金1500万元。

三、定向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本次定向增资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元。

根据公司2011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110,857.66元,本次增资后,摊薄的每股收益为0.1111元,摊薄的静态市盈率约为45倍。

本次定向增资价格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公司成长性、动态市盈率及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最终确定。

四、定向增资前公司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情况公司以2012年7月25日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在册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荐848赵廷凯原创 | 2012-12-14 11:50 | 收藏 | 投票关键字:新三板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廷凯房小丽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00家左右。

与IPO企业不同的一个方面是,法律和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多是由律师参照IPO法律意见来撰写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很多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体系以及信息批露程度上也多有不同之处。

为此,笔者拟通过对部分已挂牌的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共同和不同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总结一下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并试图得出一些结论,以作为新三律师尽职调查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参考。

一、对比的部分法律意见书(一2012年12月12日,《关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2年8月31日,《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2012年8月26日,《关于腾龙电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2011年12月23日,《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五2011年12月8日,《关于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1年6月20日,《关于北京东方互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七2010年10月26日,《关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

(八2010年7月17日,《关于赛亿科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九2010年1月8日,《关于中科国信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亿赛通数据防泄露技术解决方案

北京亿赛通数据防泄露技术解决方案

某某公司文档透明加密系统解决方案二〇〇九年十月目录2 业务解决方案 (7)2.1文档安全保护体系在企业活动中的作用 (7)2.2文档安全保护体系管理架构 (8)2.3体系及文档处理流程 (9)2.4文档管控流程 (9)2.5技术支撑流程 (10)3 技术解决方案 (11)3.1文档加密保护技术综述 (11)3.2技术平台解决方案 (11)3.2.1动态加解密解决方案 (12)3.2.2移动办公解决方案 (13)3.2.3对外业务支持解决方案 (14)3.2.4网络单点故障解决方案 (14)4 产品要求 (15)4.1产品主要功能要求 (15)4.1.1系统加密功能 (15)4.1.2该系统对文档的保护应涵盖所有介质 (15)4.1.4完善的日志审计功能 (15)4.1.5客户端管理 (15)4.1.6完善的离线管理功能 (16)4.1.7系统灾难应急措施 (16)4.2产品详细功能要求描述 (16)4.2.1动态加解密 (16)4.2.2文件格式支持要求 (16)4.2.3禁止屏幕打印功能 (17)4.2.4不受限制的文件存储方式 (17)4.2.5PC绑定及USB锁绑定实现离线浏览 (18)4.2.6系统审计日志管理 (19)4.2.7更多文件保护功能 (20)4.3 方案基本运行环境 (21)1需求概述Internet是一个开放的网络,当用户享受其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大量的信息流通和前所未有的工作效率,可曾注意过伴随网络所产生的严重的网络安全问题。

目前,各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品牌或各自的业务范围,都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高效管理。

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的交流和共享已经成为各企业自身发展必要的手段。

企业内部竞争性情报信息也就自然成为广受关注、为企业所青睐的重要活动,成为企业进行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部分。

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何保护企业自身重要情报不被竞争对手窃取,使企业在使用网络来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避免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将是文档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赛亿科技怎么样?一位成交客户讲述了他眼中的赛亿!

赛亿科技怎么样?一位成交客户讲述了他眼中的赛亿!

赛亿科技怎么样?一位成交客户讲述了他眼中的赛亿!本期嘉宾,花名“老司机”,一位智能设备行业摸爬滚打多年的老鸟,一次机缘巧合之下与深圳赛亿科技达成智能锁方案开发设计的合作并成为赛亿的忠实客户。

现在,让这位即是朋友又是客户的“老司机”讲讲他和赛亿的故事,让大家重新认识一下他眼中的赛亿。

我和赛亿最初相识是在2016年的年初,我刚从外地度假回来。

为了让年前计划的智能锁开发能早日上线,我提前准备好了智能锁需要开发的需求方案,由于自己对电子产品方案开发设计的能力有限以及对其技术要求较高,我尝试着联系了几家科技开发公司,看是否能找到合适的方案开发商。

在此之前,我就听说方案开发设计这个圈子里鱼龙混杂,要想找到合适自己的方案商更是难上加难,我通过线上联系的几家科技开发公司,要么就是回复缓慢,要么就是夸大其词或者漫天要价。

只有其中两家感觉还不错,其中一个就是深圳赛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依晰记得是一个闲散的午后,我接到赛亿科技线上运营工作人员的回复,在了解了我的需求后,友善的登记了我的信息,说后续让工程师联系我,整体上用户体验挺好,但说实话当时并没有觉得这事能成!让我意外的是,在当天傍晚时分就接到了来自赛亿工程师的电话,内心有一丝波动也有一丝感叹。

后来,赛亿科技邀请我到贵公司就智能锁方案项目进行详谈。

于是,我和赛亿联系人约定了洽谈时间。

来到赛亿,先是被公司所处位置的美景所吸引,赛亿科技坐落在美丽的桃花源科技创新园,虽然位置不如深圳市科技中心那么繁华还给人一种偏僻感,但是却多了几分成熟更加突显其魅力!办公大楼简单大方,或许正是13年的科技沉淀造就了它与众不同的调性,赛亿科技整体团队很年轻,青春洋溢,说话直来直去,做起事来也雷厉风行,那是我所经历过的最轻松的一次合作谈判,和真诚的人聊天,过程很舒服,席间赛亿的销售工程师就我的智能锁项目给了很多很棒的建议,从而促使了我们之间合作的进一步达成。

后来,赛亿科技在对我的智能锁项目的服务上,为我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服务流程体系,整条开发流程包括商务洽谈、需求预研评估、合同签订、功能开发设计、综合测试、方案审核、方案沟通修改和确认、相关资料交割、项目结项等环节。

赛亿科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赛亿科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关于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 号海淀科技大厦(海淀资本中心)301室邮编: 100081 电话:(010) 68948251、68948261传真: (010) 68948828 Http:// 二零一二年六月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进律师出席了公司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5月29日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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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9 年 3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股东。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赛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第四条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30 号 1 区方兴大厦604 室第五条邮政编码:100083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0 万元。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专一、专注、专业。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1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700万股,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身份证认购股份数实缴股份数出资方式胡为峰11010519680717531252500005250000净资产刘莹11010819760801002517500001750000净资产合计/70000007000000/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经国家授权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四)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五)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三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其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日起6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法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股份转让后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及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股东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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