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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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实用范本)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实用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

被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

联系方式: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将原告XXX所有的XXXX11幢XXX室房屋被损坏的天花板和墙面恢复原状;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系杭州市拱墅区XXX11幢XXX室的唯一产权人,2018年取得房产证,而被告XX系XXX11幢XXX室的唯一产权人,2017年6月12日办理不动产登记。

2019年,被告将自己所有的XXX室违规改成群租房,将阳台改成淋浴室,因没有做好防水措施,导致出现大范围向下渗水、漏水,直接影响原告的居住生活,并造成原告房屋天花板和墙面装潢等严重的损坏。

事情发生后,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方要求解决渗水、漏水问题以及渗水、漏水导致的损失,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案涉房屋的相邻权利人,未尽到妥善使用其房屋的义务,导致渗水、漏水事故的发生并造成原告案涉房屋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住址位于[原告住址],户籍所在地为[原告户籍地],现就与被告之间的相邻权纠纷一事,依法向贵庭提起诉讼,并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位于同一栋楼的相邻房屋。

自[起始时间]起,原告发现被告存在多项违反相邻权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正常居住权、生活权和健康权。

经多次私下协商无果,原告不得不诉诸法律,请求贵庭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违反相邻权的行为针对被告的违反相邻权行为,原告就以下几点事实向贵庭陈述:1. 偷窥行为:被告多次通过窥视原告房屋内部的方式,侵犯原告的居住隐私权。

这种偷窥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极大困扰和心理压力。

2. 噪音扰民:被告经常举办大型派对,高声喧哗、放置音响器材产生巨大噪音,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居住环境和作息时间。

3. 私自改造:被告私自进行房屋结构改造,不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房屋结构安全,还导致原告房屋墙壁、天花板发生裂缝,增加了房屋维修的费用与风险。

4. 擅自侵占共用空间:被告将共用的公共花园及停车位、通道等部分私自占用,严重侵犯了原告正常的使用权。

以上行为,均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原告故提起诉讼,请求贵庭给予支持和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要求与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此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被告立即停止一切违反相邻权的行为,保证原告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居住权益。

2. 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上述违反相邻权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及物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用、维修费用等,总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 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及陈述原告在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供贵庭参阅:1. 相关事发时间的录像、照片证据,以证明被告的违反相邻权行为。

2. 邻居证言,证实被告的违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困扰和损害。

3. 结构安全专家报告,证明被告私自改造对原告房屋结构的危害。

4. 维修费用明细清单,证明原告为修复被告私自改造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费用。

民事起诉状(相邻权)

民事起诉状(相邻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出生年月:年月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一:出生年月:年月日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出生年月:年月日
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责对其屋内渗水部位进行修复,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负责对原告房内因渗水造成损坏的部分进行修复,恢复原
状(应确保墙面整洁无任何渗水残留痕迹),并承担修复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之间为上下邻居关系,被告为原告楼上住户。

被告于对其居住的市区路弄号室进行装修后,导致原告所居住的市区路弄号室多处大面积渗水,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生活。

原告曾数次与被告协调,均协商未果。

至今原告房屋内仍存在多处渗水情况且墙面修正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持续侵害了原告正常居住。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起诉状(相邻关系)

起诉状(相邻关系)

起诉状(相邻关系)尊敬的法庭:我是某小区居民,今天特地向贵庭提交这份起诉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裁决。

本案涉及到相邻关系,我将详细陈述事实,并提出我所要求的救济。

我家位于某小区的一栋住宅楼中,与被告家相邻。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与被告家的关系一直都很友好,我们经常互相帮助。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被告家的行为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便。

首先,被告家经常在深夜时分大声喧哗,他们的噪音扰乱了我和我的家人的休息。

尽管我多次向他们提出过投诉,但他们却置若罔闻。

我和我的家人经常因此失眠,影响了我们的工作和生活质量。

其次,被告家的宠物狗经常在公共区域乱拉乱尿,给小区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我和其他邻居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此事,但他们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这不仅对小区的卫生造成了威胁,也给我们的健康带来了风险。

此外,被告家的车辆经常停放在小区的消防通道上,严重妨碍了紧急情况下的车辆通过。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小区的规定,也给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

针对以上问题,我已经多次与被告家进行沟通,但他们对我的请求置之不理。

我和其他邻居也多次向物业管理部门投诉,但他们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求助于法律,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邻居应当相互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侵害对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而被告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给我和我的家人带来了实际损害。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做出以下救济措施:1. 要求被告家立即停止在深夜时分大声喧哗的行为,确保我们的休息权益不再受到侵害;2. 要求被告家对公共区域的卫生进行清理,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3. 要求被告家合理停放车辆,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通行。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贵庭能够给予我们公正的裁决,解决这些问题并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感激不尽。

最后,我再次呼吁被告家能够认识到他们的错误,并改正他们的行为。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人民法院:原告:XXX被告:XXX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保护我的合法相邻权益,现将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如下:一、案情及事实陈述本案原告为房屋产权人,位于村庄XX号。

被告为邻居,住址为村庄XX号。

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已经持续多年。

然而,近期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相邻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首先,被告在上个月进行的装修中,使用了令人无法忍受的大音量音乐,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居住和休息。

尽管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并要求其降低音量,但被告置若罔闻,继续进行高音量放音,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精神压力。

其次,被告在装修期间,使用重型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噪音频繁、频繁产生振动,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日常居住环境。

原告的房屋经常出现细微的裂缝,担心其房屋的结构安全。

此外,被告在装修过程中,私自将原告土地上的一些绿化植物砍伐,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和居住环境。

这些植物是原告多年来精心植被的,对于原告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精神价值。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邻居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友好相处,并且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大音量音乐,并确保不再对原告的正常居住和休息造成干扰。

2.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重型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采取措施确保不再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

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总计人民币XXX元。

4.要求被告进行赔礼道歉,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侵犯原告的相邻权益。

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证据1.现场监控录像和录音证据,证明被告使用大音量音乐的事实。

2.邻居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施工噪音和振动的事实。

起诉状(相邻关系)

起诉状(相邻关系)

起诉状(相邻关系)
原告:XXX
被告:XXX
起诉状
庭审员,我是原告XXX,现就相邻关系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为XXX。

2.被告XXX,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为XXX。

3.原告与被告为相邻居住,住址分别为XXX和XXX。

4.自XXX年XX月XX日起,被告在其住所内进行过多次擅自砍伐原告房屋窗户外的花木树木,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案件事实及理由
1.原告和被告均为该住宅小区的业主,相邻住宅房屋紧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邻居应当相互尊重、友好相处,不得有损害邻居合法权益的行为。

”被告擅自砍伐原告房屋窗户外的花木树木,已经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3.原告的房屋窗户外的花木树木是原告合法享有的财产,并未给被告住房造成任何不便,被告无权擅自砍伐。

4.被告擅自砍伐原告房屋窗户外的花木树木,导致原告的房屋缺乏
遮阳遮雨的功能,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构成了对原告合法权益
的侵害。

三、请求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任何对原告房屋窗户外的花木树木的砍伐行为,恢复原状。

2.被告应承担因非法砍伐原告房屋窗户外的花木树木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3.被告退还原告因被告非法砍伐导致原告房屋窗户外的花木树木被
毁而支付的维修费用,赔偿原告其他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特此请求法院判决,并恳请法院给予公正、公平的审理。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篇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篇

相邻权纠纷起诉状范文篇人民法院原告:李某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被告:王某住所地: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案号:XXXXXXXXX诉讼请求:本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相邻权纠纷所遭受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相邻街区的业主。

双方相邻的房屋之间存在以下相邻权纠纷:1.被告王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房屋外墙上搭建了一处阳台,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视线权与隐私权。

2.被告王某经常在晚间高音量播放音乐,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秩序与休息时间,侵害了原告的安静与居住环境的权益。

以上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原告正常的生活和休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相邻的房屋业主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相邻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住宅业主享有相邻权,包括视线权、隐私权等。

被告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证据:1.原告李某的身份证明及住址证明。

2.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邻里调解协议书。

以上证据明确地证明了双方之间存在相邻权纠纷,并且原告已经多次与被告进行过邻里调解,但未能解决问题。

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人诉请人民法院: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房屋外墙上搭建阳台的行为,并恢复原状,确保原告的视线与隐私权不再受到侵害。

2.判决被告停止在晚间高音量播放音乐的行为,保障原告的正常生活秩序与休息时间。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相邻权纠纷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共计人民币XXX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陈述人(原告):李某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

相邻权纠纷民事起诉状范文人民法院:原告:(某某)被告:(某某)案由:相邻权纠纷尊敬的法官:本案系一起相邻权纠纷,原告(某某)因被告(某某)侵害了其合法的相邻权利,故向贵庭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理并予以支持。

一、案情介绍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为同一个小区的住户,原告居住于(某某)号楼,被告则居住于(某某)号楼。

自从被告入住以来,原告多次发现被告在楼道内餐饮、摆放私人物品、堆放杂物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相邻权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权、过分排放噪声、挡光视线等权利,任何相邻权行使人不得用超过必要的限度侵害相邻人的正当利益。

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提起了这起诉讼。

二、事实和理由1. 侵权事实原告指出,被告在楼道内堆放了大量杂物,常年摆放私人物品,极大地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环境。

原告对该行为提出过多次口头提醒和书面警告,但被告置之不理,并继续做出侵权行为。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规定:任何相邻权行使人不得用超过必要的限度侵害相邻人的正当利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处理中享有提供证据、质证、辩论等权利。

3. 证据原告拥有以下证据:(1)现场照片:附上多张照片,详细记录了被告在楼道内摆放私人物品、堆放杂物等侵权行为的情况。

(2)书面警告:附上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书面警告,证明原告曾多次提醒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三、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被告立即停止违反相邻权行为,清理楼道内的私人物品和杂物,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

2. 被告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由于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法律适用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对本案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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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1
上诉人(一审被告):于某,男,1983年12月24日生,汉族,身份证320×××××××,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620×××××××,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20×××××××,住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关诉讼费。

上诉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正,无故扩大上诉人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根据南京市鼓楼区号203(204)室房屋结构图就认定该过道为公共通道判决拆除,有违客观事实,并未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不利于解决相邻纠纷。

上诉人所占用的通道,按照房屋的原有
结构图来看,此通道仅上诉人一家可以使用,其他住户根本无法使用。

但因为该房原为厂房,设计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该通道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部分。

上诉人占用该通道也是逼不得已,
是因为被上诉人的204室卫生间漏水直接影响到上诉人的正常生活,且上诉人占用通道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到被上诉人的生活居住。

一审法院还认为上诉人203室北面防盗门与被上诉人204室北面防盗门现相邻较近,双方同时开启时互相有影响。

上诉人认为这个相互影响不是上诉人占用通道造成的,而是房屋原始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如果上诉人没有占用通道,只要被上诉人的204室正常开门,就会影响上诉人的正常通行。

上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好解决,只要203室和204室都把门改装成向内开,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并没必要判决上诉人拆除通道建筑。

2、一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诉人认为:涉案通道具有利用上的排他性。

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认定上诉人对该通道有专有权。

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2
原告:何xx,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住xx区xx镇xx街71号2-1。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72年4月出生,住xx区xx镇xx 街101号2-1。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搭建的棚屋。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何xx与被告李xx系相邻关系,两家居住均为二楼,二楼之间有一采光井,高度为2.3米,被告李XX在自家凉台边搭建宽的棚屋,占用采光井宽度1.5米,被告的行为给原告何xx家的通风、采光造成很大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何xx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未果。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赔偿损失。

”之规定,特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搭建的棚屋,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x月x日
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起诉状篇3
上诉人:杨xx(一审原告),女,19xx年1月生,x族,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路40号。

被上诉人:李xx(一审被告),男,19xx年x月生,x族,云南省xx县人,住xx县xx镇南门街12号。

上诉人因物权确认及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xx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云南省xx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xx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该北墙整段属上诉人所有。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诉争的“南北邻接处墙体”貌似统一墙体,但根据
本地建筑习惯实际应区分为二段:西段为原告所有;另一段实则为两家间的围墙,按习惯应属双方共同所有。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足够多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北墙”(包括上诉人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属上诉人所有,在上诉人提供的《杜社官纸》中有明确记载:“北至北厢厦,滴沿水李姓天井”。

这就是该“北墙”的历史原貌,原本所谓的“北墙”靠西部分是正房,而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部分则是“北厢厦”且滴沿水直接滴入李姓天井。

对于此,从南门社区的《证明》和杨自湘的《情况说明》都可以得到印证。

其次,从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该房屋被拆以前的照片中也可以清楚的看出,该“北墙”(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上以前建有厢房,既然是厢房,那怎么能认定为“围墙”呢?既然有厢房那么一定会有滴沿水,既然以前就有滴沿水,那么,现在又怎么能将该段“北墙”划归为共同所有呢?
最后,一审法院将“北墙”(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段划归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李宗宝共同所有,理由是“尊重历史、方便生活,依古照古。

”可是从以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该“北墙”(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段在拆除以前有厢房才是历史,有滴沿水入李姓天井才是历史。

说到方便生活,可以看出上诉人现在的房屋可以说是百废待新,压沿石东侧起至铺面石脚西外皮止的北墙段更是高高耸起,摇摇欲坠,随时都有倾倒砸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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