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鲁商字〔2018〕222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商字〔2018〕222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现将《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1日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主体在山东省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青岛市可参照出台相关奖励政策,自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内容(一)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二)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人民币;(三)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对全省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制造业新设项目,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四)同时符合上述多个奖项条件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商发〔2018〕2号)条件的项目,可就高选择奖励金额,但同一年度内不重复奖励。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正文:----------------------------------------------------------------------------------------------------------------------------------------------------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修订印发)第一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所提住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二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
对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对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
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费,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
第三条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条件和邮电通讯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对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凡我省能够供应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应。
供应不足的,可由企业组织进口解决。
第四条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产品出口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类企业自投产获利的年度起,免缴地方所得税。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6日山东省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现就扩大高质量招商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扩大外商投资准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一律取消。
加快落实国家在金融业领域的开放政策。
支持在专用汽车、新能源汽车、商用车制造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山东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推出一批新基建、国企混改等优质资源,吸引外商投资合作。
支持跨国公司在山东省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支持外商独资设立经营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有关事项工作。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四)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济南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

济南市招商大使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发挥知名企业和知名人士的渠道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招商引资,推进“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根据《济南市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措施》(济发〔2018〕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大使是指在境内外具有社会影响力、行业号召力的专业人士,包括知名企业、知名投资咨询机构、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本地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主要负责人、职业经理人、智库专家,境内外知名乡贤、华人华侨、外籍人士等。
第三条招商大使每届任期2年。
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关心支持济南“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对济南怀有感情,致力于为济南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三)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
(四)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招商大使的主要职责:(一)对济南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四个中心”建设和双招双引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宣传推介济南重点产业、投资环境及招商政策,邀请境内外投资机构、知名企业等到我市参观、考察、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三)积极引荐、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目标的投资项目、高端人才和先进技术,协助开展上门招商,推动项目考察洽谈、签约落户。
(四)协助我市策划实施各类境内外专题招商活动。
(五)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为保障招商大使开展有关工作,我市提供以下待遇:(一)颁发济南市招商大使聘书,以贵宾身份参加我市相关招商引资活动。
参加由市政府定期召集的专题会议,听取我市最新发展情况介绍,提出意见建议。
(二)定期获得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资讯,获得我市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政策汇编、招商活动等信息资料。
(三)出入济南时,在机场、车站等享有贵宾通道等便利服务;免费进出趵突泉、千佛山等国有旅游景点。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国专家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文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全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外国专家的技术、管理和创新能力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重要需求。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中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提供了管理、招聘和服务的指导原则。
二、外国专家招聘外商投资企业在招聘外国专家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首先,企业应明确招聘需求,并制定招聘计划。
其次,企业应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包括在国内外媒体、高校和研究机构发布招聘广告。
并且,企业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招聘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三、外国专家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外国专家后,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
首先,企业应与外国专家签订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包括专家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待遇等详细信息。
企业还应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帮助他们顺利融入企业并发挥作用。
其次,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为外国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
此外,企业还应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工资和福利的支付,确保专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建立外国专家档案,并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信息。
四、外国专家服务为了提供更好的外国专家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立外国专家服务中心或类似机构。
这些机构可以为外国专家提供生活、工作和文化方面的支持。
例如,提供住宿、餐饮、交通和医疗等服务,帮助外国专家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企业还可以组织专家交流活动,增进专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激励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政策。
例如,降低外国专家的个税率,提供优惠的社会保险政策,为外国专家提供更好的科研和创新环境等。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外国专家的获得感和归属感,促进他们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办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监督的原则是:维护投资各方利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扩大出口创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依法生产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依法建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保障其依照批准的合同、章程行使下列自主权:(一)有权制定本企业的生产、财务、劳动、经营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归口部门备案;(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人员编制、管理机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及奖励、津贴制度;(三)有权在国内外招聘所需人才(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等)。
在省内招聘人员,应聘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如有争议,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
允许应聘人员辞去原单位的职务,招聘单位对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四)有权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鼓励外商投资者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总经理可由外商推荐担任,也可由中方推荐担任。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采取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各方要信守合同,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企业应及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协商处理,守约方有权追索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为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创新对外投资方式,进一步做好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指导和服务工作,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完善了《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9月10日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对外投资方式、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优势,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做好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指导服务工作,促进合作区创新升级发展,将合作区打造成我省参与“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重要支点、国际产能合作的重要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区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备案核准设立的中资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并购等方式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较为完善、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合作区建设应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开展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有利于发挥我省传统产能优势,有利于优化境外资源要素配置,有利于完善境外商贸物流网络拓展国际贸易发展空间,有利于开展国际创新合作提升技术发展水平,有利于践行共享、共建、共赢的“丝路精神”,实现产业链国际延伸、供应链全球整合、价值链高端提升,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同时促进所在国经济社会发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12.18•【字号】鲁国税涉[1996]22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国税涉[1996]226号1996年12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障所得税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建立正常良好的税收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发挥好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由山东省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山东省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国税机关在依据本规程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计算征税;对涉及到税收协定同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不一致的,应以税收协定为依据计算征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国税机关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定期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源控管。
第六条国税机关应当与当地外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了解掌握当地新批准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引进资金、技术项目等情况,及时分析预测税源的发展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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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空间”主题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省外经外贸工作座谈会精神,主动适应利用外资新常态,以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密切政府和企业的联系,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难纾困,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为高水平吸收外资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各市及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商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报请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
三、人员构成
(一)“服务大使”原则上选自市、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或其他经常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部门、单位。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改、经信、科技、人社、国土、住建、环保、工商、金融、地税、外汇、国税、海
关)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部门联系人”。
四、主要职责
(一)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窗口”,将企业诉求及时转达至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反馈诉求事项办理结果;
(二)及时将有关政策信息传达外商投资企业;
(三)每月汇总、上报所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情况。
五、运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商务部门就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向市、县(市、区)政府专题汇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可通过举办“服务大使”启动仪式扩大宣传。
(二)每名“服务大使”可以联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诉求,做到有求必应,“部门联系人”要全力配合。
(三)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对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快速反应。
属于共性问题的,要通过座谈会、培训等形式,统一辅导解答。
涉及省和国家层面的,及时书面反映。
(四)“服务大使”和“部门联系人”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市、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对于凡是能公开的涉及外商投资的信息,要及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知情、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