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制度范文: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外资办公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外资办公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资企业的办公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企业形象,确保员工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外资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设立,投资主体全部为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控股的企业。
第四条外资企业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五条外资企业员工应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六条员工因故不能按时到岗,应提前向直接上级请假,并填写请假单。
请假时间超过一天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员工每月请假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的,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员工加班应提前向直接上级申请,并填写加班申请单。
加班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照公司规定予以补贴。
第三章办公环境管理第九条外资企业应保持办公环境整洁、卫生,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条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打闹,影响他人工作。
第十一条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域吸烟、饮酒,不得赌博、聚众闹事。
第十二条员工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信息安全与管理第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加强信息安全与管理,确保企业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四条员工应妥善保管公司文件、资料,不得泄露、复制、毁损或丢失。
第十五条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网络资源发布、转发不当言论和垃圾邮件。
第十六条员工不得向外部人员谈论和泄露内部商业机密。
第五章员工行为规范第十七条外资企业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员工在与客户、合作伙伴交往中,应注重礼仪,展示企业良好形象。
第十九条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外资企业所有。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控制新版制度范文

03 外商投资公司财务控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我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公司旳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司财务管理旳重要任务。
1.组织资金供应平衡,提高资金运用效果。
2.减少产品成本,增长公司利润。
3.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经济效。
4.实行财务监督,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条我司设立财务部,由董事会任命财务经理一人,在总经理和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旳领导下,负责主持公司旳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部内设部门财务会计组,部门成本会计组,内销会计组,综合会计组。
由财务经理聘任会计主任,财务主任和成本主任各一人。
第四条财务部统一管理全公司旳财务工作,实行部门分级管理旳原则,并逐渐建立成本,利润管理中心,履行目旳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财务收支第五条各部门要在财务部旳指引下,编好月度和年度钞票收支预算,并检查预算实际执行状况。
1.各部门要在年度前一种月,月度前一周编好钞票收支预算交财务部。
2.钞票收支预算旳项目按“财务收支预算表”旳钞票部分编表。
3.财务部将各部门钞票收支预算汇总后,加上转账部分,即为全公司旳“财务收支预算”。
4.各部门在月度和年度终了后,在一周或一种月内编制“钞票收支预算实际执行状况第六条对各部门零用钞票(涉及钞票和银行存款旳支取)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按签批金额权限拟定核准负责人。
1.各部门备用钞票定额规定如下:生产1部××元生产2部××元生产3部××元营业部××元服务部××元财务部××元2.规定按签批金额权限拟定核准负责人,以签名为准。
50 000元以上支出,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50 000元如下支出,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10 000元如下支出,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七条对各部门零用钞票实行限额开支报销旳措施。
1.各部门单项支出在1 000元如下旳,在备用钞票开支,然后汇总填制“零用金支付单”,将获得合法旳发票单据附在背面,经有关负责人签批后,列财务部办理报销审核手续,填制“付款传票”,凭传票到出纳处领取钞票。
外企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员工权益,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各职能部门等组织架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协调各部门工作。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总经理办公室的指示,负责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员工行为规范第八条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司形象。
第九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领导,积极参与公司各项工作。
第十条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员工应注重个人修养,维护团队和谐,与同事团结互助。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三条员工应按照规定着装,保持工作场所整洁、有序。
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网络安全规定,不得利用公司网络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章考勤与休假第十六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第十七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考勤,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八条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年假、病假、产假等休假。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九条公司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根据员工岗位、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薪酬。
第二十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章激励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外商投资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条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保障员工权益。
第二章投资项目审批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1. 企业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审查;2. 相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 企业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4. 企业将修改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5.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后,企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时限: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章投资环境保障第八条政府部门应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企业依法经营。
第九条企业享有以下投资环境保障:1.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2. 依法享受土地、用水、用电、用气等资源价格优惠;3. 依法享受融资支持;4. 依法享受知识产权保护;5. 依法享受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企业运营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合法、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依法纳税,合理避税。
第十二条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企业应加强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如下:1. 企业投资项目的合规性;2. 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3. 企业财务状况的规范性;4.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方式包括:1. 定期检查;2. 不定期抽查;3. 企业自查;4. 举报核查。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一、公司设立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依法设立,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公司的设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需要向中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审批。
二、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清晰明确,所有股东应为中国境外的公司或自然人。
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
三、财务管理与报告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并接受中国会计法规的监管。
公司的财务报表应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股东公开。
四、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采取措施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包括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等基本权利。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股东并征求其意见。
五、董事会职责与权力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其职责,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的权力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同的规定行使,并应对所有股东负责。
六、管理层选任与解聘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经过董事会的批准,其选任和解聘应符合公司章程和合同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等。
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公司应遵守中国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法规,避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如有必要,公司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项,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八、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公司应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或合同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以便所有股东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应保持透明度,避免内幕交易和信息误导。
九、税务与合规公司应遵守中国的税收法律和法规,以及与中国税收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防范税务风险,保障合规经营。
此外,公司还应积极响应中国的环保、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法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外商投资管理制度5篇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外商投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外商投资规章制度范本

外商投资规章制度范本一、引言外商投资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规范和引导外商投资行为,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外商投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外商投资规章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和指导。
二、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外商投资的企业和机构。
2. 外商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惯,并遵守商业道德准则。
三、外商投资准入与备案1. 外商投资项目应依法申请准入,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2. 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准入或不准入的决定。
3. 已获得外商投资准入许可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
四、外商投资合同1. 外商投资合同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外商投资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署,并注明有效期限与变更条款。
五、外商投资资金1. 外商投资资金的来源应合法合规,任何非法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资金不能用于投资。
2. 外商投资项目的资金结算应符合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六、外商投资税收1. 外商投资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税收义务,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缴纳各项税费,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外商投资经营管理1. 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当地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当地文化和环境,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八、外商投资退出机制1. 外商投资企业有依法退出的权利,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退出。
2. 相关部门应及时对退出申请进行审批,并协助外商投资企业有序退出。
九、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外商投资规章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 外商投资企业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积极整改问题。
结语外商投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引导和保护外商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供的外商投资规章制度范本可以作为参考,但具体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外资工作制度模板范文

外资工作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和利用外资,提高外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外资分支机构以及与外资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内资企业。
第三条外资工作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合规经营、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发挥外资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外资企业给予平等对待,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外资企业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第六条外资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国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金额、投资领域、投资者资格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外资企业的设立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外资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投资者、住所等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外资企业终止运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进行清算。
三、外资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第十条外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
第十一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和创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外资企业的监管和服务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确保外资企业合规经营。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信息、人才培训等服务,帮助外资企业解决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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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度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及其运作机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谁拥有的股权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决权就大。
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一律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6]再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投资方委派董事的人数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出资的比例,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投资方之间可以协商方式确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数。
[7]董事会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董事的投票权是平等的,完全依赖表决事项获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与出资比例无必然关系。
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但从现代公司制度的本质上看,公司是资本的融合,股东权利的大小应直接与资本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由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顺理成章的。
而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恰在此重要问题上与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此而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问题。
笔者曾经接触到这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美国一公司(以下简称外方)与国内某企业(以下简称中方)共同投资设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100万美元,中外双方的出资额分别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和70%,显然,外方是合资企业的大股东。
但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却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外方1名,中方2名。
合资企业生产销售体外生化试剂,属高科技项目,在国内外均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合资企业自成立起连年盈利。
然而,作为小股东的中方目睹合资企业的产品畅销,向工商管理部门谎称其为生化试剂产品商标的权利人,同时又注册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并由合资公司的董事长任该企业法人,生产、销售与合资公司相同的产品,从而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合资企业的外方董事知道上述情况后,数次致函董事长,强烈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予以处理。
然而,中方利用我国《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的明显缺陷,以董事会会议并非“必须”召开为由,拒不召开董事会会议。
万般无奈之下,外方向外商投诉中心投诉,后达成和解协议,中方向外方赔礼道歉,收回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上述事件中产生的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缘故,从公司制度方面分析,主要在于合资企业不设立依照投资比例大小决定表决权的股东会;我国《公司法》及《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缺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规定;《公司法》与《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董事长的职权方面的规定,均不明确,且有很大差异;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董事长及投资一方的非法行为,范文写作无法提供相应的有效的诉讼程序上的保护。
第一,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设股东会,只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双重职权,因此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权力要明显大于《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的权力。
[8]董事会成员不按投资比例而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
上述案例中,尽管外方拥有70%的股权,但仅指派1名董事,且董事长由中方委派。
因此,外方无法通过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来维护其大股东的利益及合资企业自身的利益。
第二,现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
我国《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5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而《公司法》第48条则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以及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职权属于董事长;只有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才由董事长委托他人代行此项职权;而董事长“不履行”职务的情形,在法律法规中却未作规定。
因此,在我国引进外资的实践中,通常由于董事长不负有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或临时会议的义务,他可以利用职权,拖延甚至否决由合营他方所委派的董事提出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
法律法规仅仅规定“不能履行”时董事长应采取的措施,却未规定“不履行”时董事长应承担的个人责任或其他董事可采取的补救措施,董事们对董事长的不作为毫无办法。
这样,公司内部的矛盾通常演变为无法克服的合作方之间的争议,并最终可能导致合营企业的解散。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规定其具体的职权。
因此,在实践中对于董事长究竟应承担何种法定职权,理解不同,人们习惯地认为董事长相当于国内企业的第一把手,应行使第一把手的职权。
这种理解无疑有悖于国际惯例,也与外商的理解不同。
[9]我国《公司法》第114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而《公司法》第120条则规定:“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
第四,虽然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在我国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这些管理人员因触犯上述法律法规而遭到惩罚的却非常罕见。
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对于由谁来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必须履行何种法定程序后方可起诉;如果董事长触犯公司章程时,由谁代表公司对董事长起诉;假如公司董事会集体违反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董事、总经理具有严重失职行为而董事会不予追究,股东在何种条件下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等一系列重大的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事项,均未作具体规定。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公司资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而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出资。
”《外资法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直接规定。
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7条却明确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
”此处所谓的“合作条件”是指货币,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10]上述“合作条件”被视同为投资投入合作企业,作为公司的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提出合作条件这种投资方式,可以避免对实物和工业产权等投资进行作价的困难和麻烦以及有关争端的产生。
[11]这种投资方式,的确更为灵活、自由。
但正是这种灵活性,导致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并且在争议发生后难以公平合理解决。
下面,笔者将结合实际,对此加以评析。
(一)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一直以来,当中外投资者拟成立合作企业时,中方通常向合作公司提供房屋或场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以现金或实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
在合作企业合同中,通常约定以外方所提供的现金或实物作价作为该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这种投资结构集中体现在餐饮、娱乐以及房地产等行业。
前不久,笔者就审批了这样一家中外合作娱乐有限公司。
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260万美元。
其中,中方提供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美元现汇出资260万美元。
从上述情形可以得出这样一种结论:似乎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来自外方,而提供了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中方分文未出。
由此引起人们思考下述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不作价的合作条件的性质是什么?众所周知,土地使用权可以评估作价。
但实践中,合作双方通常约定不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价值的评估,其目的只是为了使交易更为灵活、简便,并不表明不作价的土地使用权是毫无价值的。
因此,这种不作价提供的合作条件与另一方的现金投资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内在的价值比例关系,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方和提供现金投资的合作方才能在合作合同中对收益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作出双方均能接受的约定。
大多数合作合同往往仅规定以投入现金一方的资金作为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显然,它是有悖于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则的。
上述案例中,在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以及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确实只能表明提供现金出资一方的出资额,而提供房屋使用权的一方的出资额为“零”。
这极易使人产生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仅由现金出资一方提供的误解。
(二)不作价的合作条件是否构成公司资产据此,不作价的合作条件具有其内在价值,则当此项合作条件一旦投入合作公司,就应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资产既包括现金、设备、物料、厂房等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又包括工业产权、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还包括场地使用权一类的有限物权。
既然不作价的合作条件同样构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公司若进入清算程序时,就必须将包括场地使用权在内的所有公司资产抵偿债务。
然而,在外商投资的实践中,这一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从未得到过切实的执行,合作公司的债权人几乎从未能通过合法占有场地使用权来实现自己对合作公司的债权。
一般情况下,合作双方均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旦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中方作为合作条件投入的房屋或场地的使用权,由中方自行收回后再清算合作公司的全部债务。
其结果是,只能将公司的动产及银行存款用以低偿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大部分权利落空。
合作企业出资方式的这一特殊性,不但使合作双方对于合作企业产生利润的源泉—资本的表现方式—产生模糊认识和法律上的混乱,而且还会影响与之交易的债权人的利益。
若将一方合作者投入合作企业的场地使用权视为合作企业的资产,在企业清算时,当公司不能以现金和实物方式抵偿债务时,该项场地使用权就必须用以偿债,因为它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给合作企业,在法律上就不属于投资人所有,而成为合作公司的资产的一部分。
但就公司制度而言,并不允许公司的两个投资者随意约定,而不考虑任何一个第三方的利益。
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作公司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场地使用权由中方收回,此项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方,不得以此规避合作公司对第三方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