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办公厅2011年13号文件(厉行节约)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节约,加大经费减支力度,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
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细化基本支出编报内容,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的编报审核程序,积极推动项目支出预算滚动管理,增强部门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严格实行经费额度控制等制度,进一步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
逐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消耗标准,修订完善费用支出定额标准。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其分析报告制度,拓宽财政直接支付范围,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
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结算和使用范围,完善省级公务卡业务流程和操作流程,建立公务卡支出监管机制,做好公务卡结算信息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创新政府采购监管方式,构建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做好节能环保、信息安全、正版软件、自主创新产品等政府采购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国管办…2011‟31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近年来,中央国家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切实降低运行成本,取得了明显成效。
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厉行节约,着力解决节约意识不强、节约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努力压减行政经费支出,在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中发挥表率作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一)认真抓好节电工作。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办公楼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尽量少开空调和提前关闭空调。
节约照明用电,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及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数量和时间。
加快推进空调、照明系统和信息机房等设施设备节电改造,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各部门今年6月10日前要完成空调水泵改造,9月底前要完成供暖和其他水泵改造,年底前所属单位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率要达到100%。
(二)切实做好节水工作。
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实施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取消办公区公共浴室,有条件单位要开展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系统建设,今年40%以上单位要达到节水型单位标准。
(三)大力加强节气工作。
推进燃气锅炉采暖系统的节能诊断和改造,增加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加强运行管理,优化热源运行工况,严格控制供暖温度并根据室外气温及时调节,节假日期间保持低温运行。
推广使用节气型食堂灶具,年底前所属单位节气型食堂灶具使用率要达到20%以上。
(四)努力降低办公资源消耗。
加强消耗性办公用品管理,节约使用文具、纸张、信封和硒鼓等办公耗材,提倡使用环保铅笔、再生纸等节能环保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数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资产重组不缴增值税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至此,关于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如何缴纳有了明确政策界定,之前的争议就此画上句号。
笔者认为,这个政策是国家鼓励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一个很重要的利好政策。
企业合并重组不缴增值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重组时,一方的资产要过户给另一方,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增值税呢?13号公告之前,政策上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该文件就江西省国税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虽然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但江西省国税局请示的问题是主管单位将下属单位转让的行为,该政策答复是否广泛适用各类企业合并重组存在争议。
根据13号公告规定,由于企业合并中一方或双方均要注销,注销后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随之转移,因此,企业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
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13号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通知-司办发[1997]16号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13号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通知-司办发[1997]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95de8b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2f.png)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13号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13号文件严格控制会议的通知
(1997年11月7日司办发[1997]16号)
部机关各司局:
今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部党组采取措施,认真贯彻,其中对严格控制会议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半年来,各司局按照规定控制会议,缩小规模、节省开支、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目前会议仍然偏多,会议经费十分紧张。
今年还有一个多月,如不严格控制会议,将会突破年初会议经费计划。
为此,遵照部领导意见,重申以下规定。
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能今年不开的会议就暂时不要安排。
非开不可的会议尽量缩小规模、缩短会期。
能够用电话会议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集中人员开会。
二、年底前各司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经办公厅审核,通盘安排,并报经主管部长批准。
三、今年部机关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要比上年至少压缩10%,会议主办部门一定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保证达到这一要求。
——结束——。
关于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2020年整理).pdf

关于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通知各科室: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克服经济发展困难。
作为政府机关,我们理应率先垂范,厉行节约。
因此,全局干部职工要积极行动起来,大力倡导厉行节约的良好风气,积极建设节约型机关。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树立资源节约意识。
全局干部职工要继承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节约为荣,以浪费为耻,勤俭办公,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二、倡导资源节约行为。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年基础上降低5%的要求,全局同志要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做到:节约每一度电。
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照明设备能耗;工作完成后及时切断照明灯、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电源,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机关”,防止“长明灯”、“长待机”现象发生。
节约每一滴水。
用水完毕或发现龙头滴水现象,随手关闭水龙头,坚决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
节约每一张纸。
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发挥电子政务的优势,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文件尽量通过网络传送,修改文稿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张消耗;需要印发的,严格控制印发数量。
节约每一升油。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工作人员外出进行公务活动,尽可能乘坐公交车辆;需要使用公务车辆时,能几人同行的,尽量不要分别乘用公务车辆。
节约每一件办公用品。
使用办公用品要能省则省,物尽其用。
采购要本着“用多少买多少”的原则。
工作人员平时要注重对办公用品保养爱惜,如有损坏,要及时修理。
控制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接待标准,力求勤俭节约,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
三、强化资源节约责任制。
资源节约工作要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岗位,做到人人有责、人人负责,注意每一个节约环节,堵塞每一个浪费漏洞。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1.04.28•【文号】国管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管办发[2011]17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公务用车油耗信息统一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要求进行统计,其中“公务用车数量”填报统计周期内属于本部门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车辆,包括编制内的车辆、单位自购车辆和由本单位支付油耗费用的租(借)用车辆。
“油耗量”应与“公务用车数量”口径一致,“油耗费用”应与财务部门的相关票据金额相符。
二、填报方式及时间公务用车油耗信息与水、电等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一按季分月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按季分月报表》,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于次季度第1个月20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三、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及运行费用台账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各部门应按月、年度分别填制《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及运行费用统计台账》,由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领导审批后建档,并妥善留存。
年度台账编制完成后,要以纸质文件附光盘形式,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我局资产管理司。
四、报送2010年公务车油耗情况为制定2011年公务用车节油指标,请各部门统计2010年公务活动使用的所有车辆油耗情况,填写《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际油耗情况》,于5月15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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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节约,加大经费减支力度,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工作。
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审核各项支出预算。
压缩一般性支出,进一步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标准,健全各项资产配置标准,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
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实时掌握各项财政资金支付情况,防止截留、挤占、挪用。
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
减少现金支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公务消费。
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拓宽政府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做到规范、公正、透明,切实节约开支、防范腐败。
进一步突出节能环保、支持科技创新和节约财政资金,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
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各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党政机关的收支活动。
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推动党政机关行政经费信息公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报告时,应将党政机关经费和“三公经费”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
加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坚决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进一步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继续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时撤销已完成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精简撤并职能交叉、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
切实解决人员超编问题,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以及越权审批机构等行为。
继续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加强地方津贴补贴水平控制。
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严肃纪律,防止滥发津贴补贴。
三、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重新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办法。
制定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总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努力降低购置成本,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加大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监督检查力度。
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及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和公车私用等问题。
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近年来公务用车改革经验,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切实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反弹。
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批,坚决制止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团组或出席一般性国(境)外国际会议和论坛。
2011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实行零增长。
进一步压缩市地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出访团组总量。
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和出国(境)培训团组。
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
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全面梳理和完善外事管理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五、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抓紧完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定点接待制度,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六、严格控制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举办国际会议、论坛等活动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国际会议和论坛,除有特殊需要外,暂停举办新的综合性涉外论坛,效果不明显的涉外论坛一律不再举办,没有必要机制化的坚决不搞机制化。
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等活动,凡举办全国性的庆典活动须经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举办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
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性和专业性展览、研讨会的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数理和规模。
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坚决予以撤销,对继续违规举办和存在违规出席、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七、进一步控制差旅、会议、文件等一般性支出。
严格控制差旅、会议、培训的数量和规模。
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
继续推行和完善定点管理制度,努力节约经费支出。
大力减少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的不再印发文件。
大力节约水电油费用支出,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改造,推行资源消耗定额管理。
2011年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单位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率要达到100%;全面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水平衡测试工作,实现40%以上的单位达到节水型单位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要努力实现2011年用电、用水、用油比2010年下降2%。
八、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
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九、大力推进信息工程共建共享。
按照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省资金的要求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快制定实施信息共享标准和规范,不断探索完善建设和运行模式,降低信息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重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要加大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力度,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1年年底前,各地区和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