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优惠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优惠作者:孙欢来源:《财经界·下旬刊》2020年第02期摘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投资者取得长期回报,被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资源互利,双方达成共赢。
技术成果投资办理转让、出资手续,及投资入股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技术成果 ;投资入股 ;转让 ;递延企业初创期及成长期阶段市场竞争激烈、经营风险高、资金压力大,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能增强企业资源及核心竞争力。
投资者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企业,换取企业股权,实现财产投资长期回报。
按税法规定投资者为企业或者个人转让财产应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结合相关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阐述。
一、技术成果定义及转让手续《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通知”)中对技术成果列举了六个范围,具体为:(1)专利技术;(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4)植物新品种权;(5)生物医药新品种;(6)其他技术成果。
投资者以技术成果所有权出资,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手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向国家版权局办理转让手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办理转让手续、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向审批机关登记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等手续,转让手续办理完成,被投资企业签发出资证明书,经工商核准,投资者应享有股东权利和应承担股东责任。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与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须经专業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价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投资者将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入股按增值税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评估价确认转入收入及征收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定》中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以及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
操作流程:投资者申请免征增值税,须持技术成果转让合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认定,然后持有关技术转让资料和经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向被投资者开具增值税发票,被投资企业取得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按评估价确认原值。
税务总局下发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税口径

税务总局下发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税口径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
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也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3.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会计实务:持股平台是否可适用101号文税收优惠

持股平台是否可适用101号文税收优惠一、法规原文: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优惠方式是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
二、在实务操作中的烦恼实务中,除了直接持股方式外,使用持股平台进行间接持股,也是非常常见的。
从法规来看,对于采用直接持股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可以直接适用101号文的规定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税收递延的政策。
但是对于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即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激励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果持股平台要适用该税收优惠,那么比然涉及穿透问题,但是在没有法律支撑的基础上,直接穿透,似乎也缺乏说服力。
三、专业观点举例1、大成律师事务所(来源《拟IPO企业股权激励相关税务合规问题》):1)对于间接持股方式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一种观点是认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间接持股也应该解释为符合101号文享受税收递延政策的范畴。
首先,直接持股亦或间接持股均只是外在形式,最终的激励核心都是实施激励计划公司的股权而非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
而且,因实施股权激励目的而建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也可以根据其合伙协议、股权激励授予协议等一系列股权激励配套文件及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有效甄别。
其二,虽然101号文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须同时满足的条件:“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但是该规定也存在兜底解释,即激励标的股票(权)可以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3]进而解释员工通过持股平台获授的激励股权应属于“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9-20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所得税优惠政策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
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也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3.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通知》。
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对《通知》涉及的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1.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
《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为便于操作,《公告》明确,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
财税〔2016〕101号解读之技术入股

财税〔2016〕101号解读之技术入股财税〔2016〕101号解读之技术入股文/巴特2016年9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101号文,即《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此文第三条明确了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翻遍世界所得税历史,恐怕也找不到优惠程度如此之大的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则。
责任感驱使笔者在这里提醒一下税收史研究者们要格外关注一下这个所得税投资新规则。
首先复习一下财税〔2016〕101号规定了什么样的投资新规则。
该文件第三条有四项规定:(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现举例说明上述规则。
例如,甲以其个人持有的一项技术成果向A公司投资,该项技术成果市场价值150万元,计税基础50万元。
在财税〔2016〕101号文件出台前,因投资行为,甲于投资时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为20万元[(150-50)*20%]。
文件出台后,甲依据文件第三条第(二)项可以选择递延纳税作法,即甲于投资时,可暂不确认个人所得100万元(150-50),也无须于投资当期确认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6〕101号文明确:技术入股可递
延纳税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降低企业和相关获激励者的税负。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本文对技术入股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梳理。
增值税:免征优惠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提醒: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申请免征增值税时,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书面合同须经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个人所得税:可选择递延纳税优惠
如果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是个人,则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纳税,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