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8章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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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经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食品加工厂(以下简称“食品加工厂”)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食品加工厂自成立以来,一直采用家族式管理,家族成员担任企业主要管理层。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食品加工厂面临诸多困境,企业经济效益下滑。

为扭转不利局面,食品加工厂决定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革。

2018年,某市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知名企业”)与食品加工厂达成合作协议,成为食品加工厂的主要投资者。

双方约定,知名企业以现金方式出资,占食品加工厂30%的股份,成为食品加工厂控股股东。

食品加工厂原有股东将剩余70%的股份转让给知名企业,并承诺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保障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

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食品加工厂与知名企业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包括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协议、经营管理协议等。

合同约定,食品加工厂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股份制改革,并确保知名企业对食品加工厂的控制权。

此外,双方还约定,食品加工厂在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二、案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1. 事实分析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食品加工厂与知名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食品加工厂将70%的股份转让给知名企业,知名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权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食品加工厂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原股东,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知名企业。

2.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与知名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二)投资协议的效力问题1. 事实分析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食品加工厂与知名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

协议约定,知名企业以现金方式出资,占食品加工厂30%的股份,成为食品加工厂控股股东。

此外,协议还约定了投资款的支付时间、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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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济法》案例分析第1章个人独资企业法1、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其就职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面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答:顾勇的以上想法和计划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2)“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不作为对外债务承担的担保。

(3)“顾勇计划雇用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中应当包括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保险。

(4)“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财会人员可以自己兼任。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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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及答案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答案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子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享有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到货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客体:30匹布料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集装箱运输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运费的义务;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客体:丙货运公司获取攫取的运输劳务2.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更动、可撤销合同。

要求某嫁接苗场补发返还购买冬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大荆镇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黄瓜种苗大荆镇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收藏品的遗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遗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的这些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中止被代理人名义订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张某被解雇前曾全权负责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先决条件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服务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彻底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末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管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区分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彻底区分自己行为的状态,那末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局部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成认权〔或者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成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广西大学农学院韦恢乐编写(2011年10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

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 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经济法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经济法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某市一家知名家电生产企业A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B女士家中的冰箱爆炸,造成B女士财产损失。

B女士向A公司提出索赔,但A公司以产品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

B女士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及赔偿范围。

二、法律依据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冰箱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B女士家中冰箱爆炸,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B女士因A公司生产的冰箱爆炸而遭受财产损失,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财产损失;(2)因缺陷产品造成的医疗费用;(3)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4)因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当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赔偿B女士因冰箱爆炸造成的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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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案例分析1. A、B、C三个企业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为1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三方草拟的章程规定是:(1)每一股东享有同等的表决权;(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董事会由5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5)若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

分析:A、B、C草拟的章程是否存在问题?理由是什么?答案:(1)由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错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是股东会的职权.(3)董事会由5人组成合法,因为有限责任的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4)监事会由a.b.c各派一人组成是错误的,监事会应当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5)在经营期间三方合作有问题,可抽回出资是错误的。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2. A公司作为发起人欲募集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其拟定如下内容:(1)10个发起人中有6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跨国性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由于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购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析:A公司拟定的内容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人数在中国境内,而本题有10个发起人中有4个发起人在中国境内住所,即不合法。

(2)所有出资必须是货币出资不符合法法律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3)创立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是错误的,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股东创立大会。

(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800万元是错误的,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股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即6000万元x35%=2100万元。

(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错误的,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上没有募足或发行的股份缴足过后发起人没有召开创立大会。

3. 某公司甲、国有企业乙和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20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20万元出资。

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7万元。

分析:(1)丁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2)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答案:(1)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注册资本的30%甲乙丙共同设立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为货币出资,其中所占比例已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所以该公司可以成立。

(2)对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作价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权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所以甲、乙出资均应进行评估并办理转移手续。

(3)股东应当逐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丙承诺出资20万元,实际出资17万元,应当向其他以足额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提交如下材料:①公司懂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③公司章程;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⑤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是自然人身份证明;⑥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⑦公司法定代表人认资文件和身份证明;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⑨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

4.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股东甲占股分55%,股东乙、丙、丁各占股份15%。

股东甲被选为公司的董事长,后来股东甲于2006年4月1日把股份转让给戊,甲于2006年11月2日擅自以公司名义投资,致使公司亏损了1000万元。

戊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起诉甲的请求,过了两个月,监事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戊就直接到法院起诉甲。

分析:(1)戊是否有权起诉甲?为什么?(2)假如戊有权起诉甲,那么最后获得的赔偿的受益人为谁?(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与上面的诉讼有何区别?答案:(1)戊有权起诉甲。

根据公司关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规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视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危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责任。

(2)受益人是公司,因为派生诉讼就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3)假如戊的利益受到甲的损害,那么他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者区别如下:第一,派生诉讼的诉讼权属于公司,直接诉讼的诉讼权属于股东。

第二,在派生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公司利益,原告股东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诉讼,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这种诉讼中,真正的利益者是公司,而不是股东,直接诉讼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股东的利益,诉讼结果归原告股东。

第三,派生诉讼有程序规定,只有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提下,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和监事白某滥用职权,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生产原材料,使公司损失80万元,两人共接受回扣20万元,两人各自私得10万元。

此事后来被公司的股东发现,举报到公司的监事会和董事会。

分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为几年?其资格有哪些限制?(2)董事、监事不得从事哪些违法活动?题中行为有何法律后果?答案:第三章《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题1.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

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万元。

在经营中因欠并60万元贷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

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贷款60万元。

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

分析: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道理。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即一方无力偿还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清2.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10月1日书面订立了一份合同协议。

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10万元开设一家综合商店,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摊亏损。

1999年10月20日,三人缴清了全部出资,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0年2月1日,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甲、乙、丙三人向荣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8万元,期限为1年。

2000年5月1日,甲向乙、丙二人提出,准备将自己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份额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后,自己退出综合商店,乙、丙二人协商后表示同意。

2000年5月10日,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乙、丙向丁介绍了有关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后,共同修订了合同协议,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

2000年年终结算,该综合商店发生了严重亏损。

2001年1月20日,乙、丙、丁三人三人商定解散综合商店,并将综合商店现有财产5万元予以分配,但对如何清偿银行贷款未作处理。

2001年2月2日,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便要求甲偿还全部贷款,甲说自己早已退出综合商店,对合伙债务由丁承担,自己不负责。

银行找到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说这笔贷款是在自己合伙前由甲、乙、丙三人借的,自己不负责。

银行又找乙、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丙表示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偿还应由其偿付的份额。

分析:(1)丁入伙是否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为什么?(2)甲、乙、丙、丁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3)综合商店所欠银行贷款如何清偿?(4)甲、乙、丙、丁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丁入伙符合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为的人依法授让合伙企业财产分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定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丁收让甲在综合商店的全部财产分额时,乙、丙向丁告知了综合商店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共同修定了合伙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新合伙人入伙条件和程序。

(2)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预报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甲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场责任;已和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的分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场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因此,乙和丙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丁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清偿责任。

(3) 乙、丙、丁三人,在没有清偿去债务的情况下分配合伙企业现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应全部返还;综合商店现有全部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4) 甲由于办理了退伙手续,因此甲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甲如果在银行的要求下偿还了贷款,可以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之间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任何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该超过部分向其他没有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3.李某、王某、张某三人达成协议,成立一个经营体育器材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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