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之欧阳光明创编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甲公司因转产导致一台价值1000 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 万元,甲公司10 月31 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 日内付清货款。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
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殊决议; (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 月31 日,保管费是50 万元。
11 月5 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 日内付保管费,如10 日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答:(1)甲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董事长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转让合同。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只能以协议解除。
(4)丙公司不可行使留置权,因为甲公司尚未在10 日内不履行付款义务。
2、1983 年4 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彻底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导致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
直至1983 年7 月2 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1983 年8 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 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 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 个省、市。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答: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
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
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
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
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彻底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末与赠予行为无关。
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管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区分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彻底区分自己行为的状态,那末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局部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成认权〔或者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成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广西大学农学院韦恢乐编写(2011年10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
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 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解析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解析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A. 个人财产关系B. 经济组织内部关系C. 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关系D. 经济活动中的人身关系2. 经济法中的“经济”一词指的是:A. 广义的经济B. 狭义的经济C. 宏观经济D. 微观经济3. 以下哪项不属于经济法的特点?A. 经济性B. 社会性C. 强制性D. 自愿性4.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公平原则B. 自愿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所有选项都是5.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包括:A. 法律手段B. 行政手段C. 经济手段D. 所有选项都是...(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2. 阐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3. 列举并解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商标权人经济损失。
请分析该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2. 某企业因违反环保法规被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过高,提出行政复议。
请分析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及可能结果。
四、论述题(共30分)论述经济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答案解析】一、选择题答案:1. C2. A3. D4. D5. D二、简答题答案:1.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主要在于调整对象、调整手段、法律关系等方面。
经济法主要调整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关系,而民法则调整个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更侧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民法则更注重个人权利的保护。
2.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经济组织、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经济秩序等方面,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3.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法律基础,指导经济法的实施。
三、案例分析题答案:1. 该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支付罚款等。
2. 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申请对罚款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可能的结果包括维持原决定、变更决定或撤销决定。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37)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37)盗传必究案例分析题1.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2.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 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
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2)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3)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答:(1)B公司的承诺有效。
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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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总目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五章合同法第六章金融法第七章支付结算法第八章票据法第九章证券法第十章会计法第十一章税法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章劳动法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
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答案: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
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word格式版本在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本案中外方投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2)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以货币、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但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以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
(3)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但拟定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总经理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5)对于本案中所列举的企业重大事务不必由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而是由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的条款不符合规定。
(6)中外合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应按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是按约定比例分配。
2.2001的3月,省某市一家用电器厂准备与日本公司建立一中外合资经营的家电。
中外双方合营者在签订的合营合同中约定日本方以技术出资,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中外双方商定中方为董事长,日方为副董事长。
该合同经营的家电经审批机构批准后,依法注册登记成立。
公司成立后,由于日方担心投资风险,于是让该公司在日本的保险公司办理了财产安全保险。
公司成立半年后,经营效益良好,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问:请分析该案中哪些地方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答案:该案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有以下两个方面:(1)在该案中,合营企业合同规定日方以技术出资作价占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
这一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关于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而在本案中,日方的投资比例仅为20%,显然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对此,日方应追加出资。
(2)本案中有关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方面不符合法定程序。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会议通过,而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增加注册资本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在本案中,日方在未经中方董事同意的情况下召开董事会,以到会的1/2董事通过决议,决定增加出资。
这一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因此该增加出资的决议无效。
3.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企业拟在中国设立一家法人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一份中外合作企业协议草案,部分条款如下:(1)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5%,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出资额的35%。
(2)中外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但中方应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
(3)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后的前5年分别让外方先行收回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
(4)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比例分配。
(5)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设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合作企业条款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1)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及中外双方出资比例均符合法律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可以以现金、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出资。
法人合作企业,外方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外方的出资额占65%,符合规定。
(2)经营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按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约定让外方在合作经营期间先行回收其投资的,那么合作期间届满后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所有。
本题中按固定资产残值的10%给外方适当补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3)在合作经营期间,外方可以依法先行回收其投资。
但是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方不得先行收回投资,这表明只能用企业利润来回收投资。
所以本题中把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直接计入企业当年成本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4)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5)关于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的设置符合法律规定。
作为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应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4.甲、乙、丙、丁四人商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物出资4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设立后存续期间,发生下列行为事实(但不限于):(1)合伙企业设立3个月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后,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1个多月后,该合伙人撤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
此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B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王某担保。
(4)合伙企业经营了1年半后,乙在与C经济业务来往后,发生了债务。
C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C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该合伙企业又继续经营了3个月后,由于在此之前甲等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该合伙企业亏损严重,合伙企业的E债权人起诉于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25万元,但所欠债务40万元。
要求:(1)假设该合伙企业中的丙是现任国家公务员,判断可否成为合伙人。
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故对合伙企业word格式版本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判断此项协议条款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分析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