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拒动 , 只能依靠 相邻线 路 ( 或元 件 ) 的后 备保 护 越
级 动作切 除故 障 , 时铜 街 子 电站 将 会 因为 上 级 届 保 护越级 动作 而 出现 全站失 压 。
5 铜街 子水 电站 2 0k 2 V开 关站保 护应对 措施
( ) 街 子 水 电站在检 修 ( 造 ) 可 能 出现 的 电 改 后
时限, 尽快 断开母 联断路 器 ;
保 护 的距 离 I 段 、 序 I段 时 限长 , 级 保 护 会 I 零 I 上
越 级跳 闸切除故 障 , 时 将 导致 铜 街 子水 电站 开 届
() 3 积极 与 上 级调 度 部 门联 系 , 取 启 用 铜 争 街子 水 电站线 路 ( 包括 旁 路 ) 护 的充 电保 护 功 保 能 。在线路 初次 充 电 时 , 设 计 有 充 电保 护 功能 对 的线 路应启 用保 护 装 置 的充 电 功 能 ; 没 有设 计 对
流电压接 线有 误 导致 保 护装 置 极 性错 误 而 拒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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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方 电气捷 报频 传
在刚刚结束的国家特许权风 电场项 目——甘肃酒 泉风电基地一期工程招投标 中 , 东方 电气在其 中的 6个风 电场项 目 上 中标 F 73 7 B型风 电机组 76台/ . 15万千瓦, D 7. 7 / 6 套 计 1 中标总金额 7 .4亿元 , 32 这是迄今为止东方电气中标最大 的风 电 设备制造项 目。另外 , 东方电气生产制造 的中国单机容量最大的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机组——桥巩水电站 57万千瓦 1 . 号机组 , 7月 2 于 7日0时 4 分顺利完成 了连续 7 1 2小时试运行。该机组通过 7 2小时试运行 , 标志着中国的超 大型灯泡贯 流式水轮发电机机组设计制造水平达到了世界一流水平 , 同时也为今后制造 同类型机组提供了借鉴经验和技术指导 。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56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11-0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姜伟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文号】令2009年第9号【发布日期】2009-09-28【实施日期】2009-11-0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5日商务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部长:姜伟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合同要求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主要责任。
为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维护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方承包的所有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贯穿始终。
第五条各项目部应制定项目安全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目标、任务和责任,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六条项目安全管理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安全问题等。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与教育,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做好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等。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有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预防控制第十条项目启动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人员配备、作业程序、安全防护设施等,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控。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通道,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设备,如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帽、防护眼镜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规定2008-11-21 (已经被浏览14次)--------------------------------------------------------------------------------我国改革开放30年,在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其中相关法律的制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外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特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性、对外性、协作性和优越性。
这种国际经济合作是以构建和谐世界和共同发展为核心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走出去”战略的有力保证。
改革,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立法航程开启(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管理法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第10条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此外,原外经贸部还发出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符合《管理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2005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活动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做好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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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Foreign ProjectsEnglish Version中文版发文日期:2008年07月21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527号时效性:现行有效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1日所属分类:承包、发包与分包(建筑法->承包、发包与分包)Promulgation Date: 07-21-2008Effective Region: NATIONALPromulgator: State CouncilDocument No: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No. 527Effectiveness: EffectiveEffective Date: 09-01-2008Category: General(ConstructionLaw->General)全文:Full text: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Foreign Projects国务院令第527号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No. 5272008年7月21日July 21, 2008《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5月7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 which were adopted at the eigh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May 7, 2008,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as of September 1, 2008.Premier Wen Jiabao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n ContractingForeign Project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to regulate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ntracting of foreign projects and enhanc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contracting of foreign projects.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Regulations, the term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 refers to an activity of a Chinese enterprise or any other uni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unit) of contracting an overseas construction project (hereinafterreferred to as construction project).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Article 3 The state encourages the units to contract foreign projects and improve the quality and level of such projects.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formulate and improve the policies and measures favorable for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 an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ervice system and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for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Article 4 When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 the units shall safeguard national interests, social public interests and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ir staff being sent abroad.A unit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 shall abide by the law of the country or region wher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located, stick by the contract, respect the local customs and habits, pay attention to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promote the loc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Article 5 The competent commerce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foreign project contracting activities, and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work within their respective scope of duties and functions.The competent commerce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organize and arrang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participate in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of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a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or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take charge of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foreign project contractingactivities under their respective jurisdiction.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Article 6 Any association or chamber in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 shall provide information and training services thereabout for its members according to its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work out industrial norms according to law, give play to its role of coordination and self-discipline, safeguard fair competition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its members.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Chapter II Qualification for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Article 7 To contract foreign projects, a unit must get the foreign project contracting qualific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Regulations.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Article 8 To apply for the said qualification, a unit shall satisfy the following requirements:1. Having the status of a legal person, and, for a project constructing unit, having the special grade or grade A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commerce authorities or any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2. Having the capital and technical professionals required for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 and having at least two managers who have engaged in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 for two years or more;3. Having the security maintaining capability required in contracting foreign projects;4. Having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 guaranteeing project quality and production safety, and having no big project quality problem or any relatively serious safety accident or more serious ones in the last two years; and5. Having a good business reputation and having no material breach of contract orserious illegal operation in the last three years.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