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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土木、装饰、市政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拆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六条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质量,确保设计满足工程实际需求,并应对设计变更负责。

第八条勘察单位负责工程勘察的质量,确保勘察结果准确可靠,并对不合格勘察报告负责。

第九条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不合格材料应及时停用,并找出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正、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文件控制、过程控制、检测记录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供应商进行质量管理培训和专业技术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独立行使职权,对建设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依法提供满足工程需求的设计,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技术支持和变更管理。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勘察要求,提供准确可靠的勘察结果,并对勘察过程进行记录和备份。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质量施工,采用符合标准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全面提高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分工,形成合力,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标准,履行相关义务,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要求。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二)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三)监理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监理工作合规;(四)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对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过程管理原则,做到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无缝衔接,相互配合,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学管理方法的应用,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和效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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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编著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换页书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版社: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ISBN:L-FL-0072/D92出版日期:2004年8月作者:辽宁电子图书有限责任公司定价:9.00元换页1(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学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八、监督管理
«条例»中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三条,共十一条
•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 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 •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 投诉。
《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五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品质至上,科技领先,合作共赢”的原则,倡导“注重预防,全员参与,立体监管,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实行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充分发挥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规程的指导作用,依法依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提升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水平。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发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强制性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现场安全。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跟踪整改措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留相关材料和记录,做好工程质量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发挥监理作用,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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