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进度合理、投资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五)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措施;(六)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检测报告;(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记录,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行检测。
必要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摘要】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合法性而制定的,对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各方责任和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本文就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施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监督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质量第一原则、安全第一原则、合法合规原则、科学管理原则、全过程管理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施工管理提供了指导,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工作能够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二、施工组织管理施工组织管理是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项目组织机构设计、施工进度管理、施工任务分解和施工人员管理等内容。
在施工组织管理中,需要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制定合理的组织方案,并建立健全的施工组织机构,确保工程施工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三、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管理、施工设备的管理、材料和机械的管理等。
在施工现场管理中,需要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环境卫生,合理规划使用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四、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涉及到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施工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安全监督、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施工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施工安全管理中,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五、施工质量管理施工质量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施工质量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检验和评定、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施工质量管理中,需要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六、施工监督管理施工监督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施工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最新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最新版本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分为总则、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施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以下是对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的简要解读。
一、总则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此外,还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
二、施工许可新版条例对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撤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施工许可证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新版条例还规定了施工许可证的延期、换发等情形。
三、质量安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了全面规定。
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施工。
此外,还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四、施工保障新版条例对施工保障方面进行了完善。
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施工资金等施工必需条件。
同时,还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明确。
五、监督管理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对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加强。
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同时,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管理水平。
六、法律责任新版条例对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此外,还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七、附则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原《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总之,最新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在原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加强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完善了施工保障措施,有助于提高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则,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满意。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团队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二章施工前期准备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地质、地形、环境等情况,合理规划施工方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明确工程各阶段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购置必要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九条: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明确各方责任,落实施工管理措施。
第十条: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领建筑施工许可证,依法进行工程施工。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计划和进度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做好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卫生,做到文明施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若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应及时汇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第四章施工收尾与验收第十六条: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工程的收尾工作,清理工地和设备,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机构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情况,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办理相关手续并移交使用。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质量第一,安全至上;(二)科学管理,规范施工;(三)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施工许可第五条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取得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二)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并具备相应的资质;(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颁发,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施工单位与人员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全文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行为,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包括建筑、市政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履行职责,推动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则,保障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组织施工活动,保证施工质量,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工艺和施工计划等内容。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明确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措施,并对施工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保障施工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按照工程规模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施工场地的安全防护措施、交通组织、消防设施等,并进行定期检查和巡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材料、设备和施工机具的选择和采购,并保证其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进度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全程参与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在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与进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并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实力和管理水平,制定合理施工计划,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地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施工操作。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劳动保护法规,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生产条件。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守施工许可、验收、监督检查等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施工方案。
第九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前期调研、设计论证等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方案合理、完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进行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并及时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项,确保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第十五条如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要求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整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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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九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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