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doc
建设工程项目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部的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工程质量;(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三)安全文明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四)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条项目部各部门的职责:(一)工程部: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管理工作;(二)质量部:负责工程质量检验、质量评定、质量事故处理等工作;(三)安全部: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事故处理等工作;(四)材料部: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五)财务部: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结算等工作;(六)人力资源部:负责项目部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等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质量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工程项目文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文档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文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三)全程跟踪,确保完整;(四)安全保密,合理利用。
第二章文档分类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文档分为以下类别:(一)项目前期文档: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初步设计等;(二)施工图设计文档: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三)施工组织设计文档: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四)施工过程文档:包括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五)验收交付文档:包括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六)运维管理文档:包括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日志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文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二)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三)施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日志、材料进场检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四)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报告等;(五)运维文件:设备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日志等。
第三章文档管理要求第六条工程项目文档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建立文档管理体系,明确文档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二)制定文档管理制度,明确文档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销毁等环节的要求;(三)配备专职或兼职文档管理人员,负责文档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四)采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实现文档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五)加强文档安全保密,确保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工程项目文档收集、整理、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收集齐全各类文档,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完整记录;(二)准确性:对收集到的文档进行审核、整理,确保文档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三)及时性: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文档,确保文档的时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质量第一,安全为本;(三)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四)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主体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工作;(二)设计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等工作;(三)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四)监理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监理、验收等工作;(五)其他相关单位:如勘察单位、检测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第五条工程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第六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
第八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包括以下程序:(一)招标公告;(二)资格审查;(三)招标文件编制;(四)投标文件编制;(五)开标、评标、定标;(六)合同签订。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条件、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事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四章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在建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在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质量为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工程立项与审批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应当对工程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地方规划。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立项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第三章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第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范要求,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工程质量与安全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五章进度与投资控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五条工程投资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严禁超投资、超规模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
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进展改革委审批。
其次章项目申报审批第六条依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托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询问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进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
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平安卫生和能源节省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支配等。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条例
一、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
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标准、工期、费用等关键条款,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详细、具体,避免因模
糊不清而产生纠纷。
二、合同的履行
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建设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工程
建设,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业主方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提供必要的协
助和支持。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终止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
署书面协议。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
合同变更或终止后,双方应根据实际完
成情况结算工程款项。
四、合同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的其他合同条款仍
应继续履行。
五、合同的解释权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拥有。
如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之处,双方应本
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解释和补充。
六、其他事项
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本合同的基础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约定。
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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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保护相关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一节监督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监督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组成,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建设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计划;2. 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的执行;3. 监督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4. 监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二节监督机构的权力与义务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安全质量要求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监督机构应当保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三章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确保选用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2. 编制并执行合理的施工计划;3. 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4. 履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配备合格的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2. 严格执行施工计划和相关安全质量要求;3. 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4.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五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商解决措施。
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
同时,监督机构也可以依法出具责令整改的通知书,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第六章罚则和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督机构可以根据违规程度和后果轻重,采取相应的罚则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或撤销资质等。
同时,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的监督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监管工作中的不足。
第七章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已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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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总则公司各级的质量责任制公司质量管理部职责范围质量检查和评定材料、构件的质量验收质量员的活动及报表制度工程阶段验收整体验收投诉和回访保修制度顾客满意度测量奖罚制度十一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内容:
质量检查工作,应以自检为主,自检、互检与专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1、自检:队组在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自检,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后,由兼职质量员会同项目工程师、作业班长进行自检工作。
2、互检:工序搭接,不同工种交接时,应进行工序之间的交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过互检以促进队组之间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并弄清各自的责任。
3、检验批的质量检查:应由项目质量员、作业班长进行检查和实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并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4、分项工程的检查:应由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项目质量员进行检查和实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专职检查:公司专职质量员根据项目部的分项工程评定,每月组织复查,核定分项工程等级。
队组互检由队组兼职质量员签字。
6、定期的质量检查:公司组织各级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定期的质量检查,交流经验,开展评比活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
项目经理每月对分项工程进行复查,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处理,表扬优良,批评差劣,进行奖惩。
质量管理部每季对工程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的情况汇集起来上报下发。
对工程质量成绩显著的单位和项目部给予表扬或嘉奖。
7、公司质量管理部不定期的开展质量抽查工作,全面监控施工项目的质量动态,严格把好过程控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