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职,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 2004〕5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级联社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各级联社对授信工作的问责与免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各级联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向同级理事长负责。
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联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事长任主任委员,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对本级联社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级联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六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均一人一票,以投票结果超过简单多数为会议结论。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加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会议,应邀参会的专家可以有投票权。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的过程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第七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八条各级联社对本级联社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分为次级及以下级次;且在未来 90 天以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九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附件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操作,建立健全普惠信贷业务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统计口径界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定义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普惠信贷业务在业务经办过程当中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违规等情形,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在不良授信责任认定时不进行问责。
第二章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信贷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的授信业务行为,明确授信责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能力,提高小微企业授信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责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我行的信贷政策、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受理、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款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中心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第三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小微企业贷款、承兑、票据贴现、透支、贸易融资、保理、信托、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从业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我行授信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授信责任认定范围(一)被总行或外部监管机构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
(二)授信本金逾期90天以上或利息欠息90天以上。
(三)总行认为有必要进行责任认定的授信业务。
第二章授信责任人责任划分及责任金认定标准第六条形成不良的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认定责任金额为对应不良金额(本金)的0%-10%。
第七条小微企业授信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环节的责任人,即:(一)责任人及责任认定标准:1.客户经理:60%2.团队负责人:10%3.审贷会委员:15%4.后台人员:5%5.有权签批人:10%(二)特别规定:1.如同一环节涉及多个责任人,可按具体情况共同均摊责任或区分主次责任,其中主要责任人承担90%,次要责任人承担10%。
2.如同一责任人在授信环节中存在多个角色,涉及责任按累加进行追究。
第三章特殊情形下的责任划分第八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人工作变更后的责任划分原则:(一)原授信业务到期归还前,原责任人对原授信承担责任,继办人承接后承担贷后管理责任。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对信贷不良资产的管理及责任的认定,保护银行业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责任认定的程序、责任认定的范围和责任认定的制度。
一、责任认定的程序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应该先由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如未能查清事实,应立即报告审计委员会,经会议决议后交由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委员会进行核查。
同时,委员会成员应该是由银行总行领导、内部稽核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和法务部负责人组成,其中负责人应当具备丰富的风险管理和法律知识。
责任认定的程序应该经过四个环节:调查、核实、审议和定责。
调查是收集和分析案件事实的工作环节,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操作,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
核实是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核实,以确定银行在案件中的实际错失和损失。
审议是根据核实结果,进行错误定位和责任判定的环节,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审议结果的公正公平。
最后是定责,即对涉案人员进行责任认定、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责任的清晰和严格。
二、责任认定的范围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责任认定的范围应该包括以下方面:银行领导、内部员工和相关责任人。
其中,银行领导应该对银行风险管理责任进行全面领导和指导,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内部员工应该按照银行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相关责任人包括银行业务合作方、借款人、担保人等,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责任认定的范围上,银行应该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核实,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断,对于有违规操作或者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本办法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和罚款等。
三、责任认定的制度银行信贷不良资产责任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责任认定的制度,实现责任认定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某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某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管理行为,增强信贷人员责任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信贷人员(包括从事信贷业务操作、经营和管理的人员)认定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贷款责任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一)风险定责与损失处罚相结合原则。
按照实际形成的风险和损失,认定责任人的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
以责任人的行为和所导致的风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基本认定依据;(三)责任人和关系人回避原则。
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的责任人或与其存在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含农村合作银行),是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认定遵循的基本准则.第二章责任认定范围第五条贷款业务责任认定范围包括:(一)已发放并成为不良资产的贷款;(二)虽尚未分类为不良贷款,但贷款欠息时间在半年以上(含半年)、表外业务垫款时间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信贷业务;(三)被银行业监督机构、审计局等外部监管机构或农村信用社稽核、业务、管理等内部机构检查发现,存在不良影响、比较严重、重大风险损失的贷款。
其认定标准为:1、不良影响:已确定的损失率在20%以下;尚未形成损失,但存在风险隐患,影响信贷资产安全.2、比较严重:已确定损失率在20%(含)以上,50%以下。
3、重大风险损失:已确定损失率超过50%(含)以上。
(四)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定、超权限审批或发放、逆程序操作等违规办理的贷款;(五)根据管理职责分工,在贷款业务移交、资产质量认定过程中,由业务转出部门、接收部门提出申请,或信贷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六)贷款业务执行过程中,由于责任人岗位职责发生变动,移交人或接交人要求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七)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及处置或呆账核销或不良贷款重组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或风险损失的贷款;(八)其他确认需要进行责任认定的贷款.第六条对于列入责任认定范围的贷款,自责任认定工作之日起,可设置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收回责任贷款或减少风险损失的,可减轻处罚或免除责任。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

信用社(银行)贷款管理责任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质量,防止资金沉淀,真正落实责、权、利相结合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我区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农村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的信贷员、信用社主任(副主任或负责人)、信用社网点负责人、会计人员和联社管理人员。
第三条贷款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基层信用社主任应当对本社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并对所发放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区联社主任(可授权分管副主任)还应对所辖范围内发放的贷款负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所咨询的贷款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手续的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及职责。
基层信用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查本社权限内和上报咨询的超权限贷款,最后由主任决策审批,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登记簿,记录调查、审查、审批贷款的情况。
区联社应按规定成立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进行咨询,建立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登记簿,分别记录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及咨询情况。
第五条贷款的审贷分离制度。
信用社信贷员为贷前调查岗和贷后检查岗,信用社信贷员或副主任或主办会计为贷款审查岗,信用社主任为决策审批岗。
联社贷款审查(咨询)委员会应对基层信用社上报咨询的贷款严格审核把关。
第六条贷款的审批管理。
按照贷款分级审批权限规定,信用社应按贷款的审查决策组织和职责以及审贷分离制度,对权限内贷款进行审批,对超权限贷款逐级上报咨询后,根据咨询意见进行审批。
第七条贷款责任人制度。
贷款发放实行经济赔偿责任制,其责任份额分担:按4:5:1 的标准执行,即:贷款第一责任人40% ,贷款第二责任人50% ,贷款第三责任人10% 。
责任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负贷款调查和检查事实的责任;信用社主任为第二责任人,负决策和审批的责任;主办(信贷)会计或临柜经办会计为第三责任人,负贷款发放手续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严格把关的审查责任。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

银行第二中心支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业务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升信贷业务规章制度执行力,规范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追究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二中心支行成立以来年以来我行各项信贷业务中已经形成损失或预计将要损失,以及形成巨大风险的信贷资产,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责任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监管部门及总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为准绳,体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资产,包括信贷科目项下和其他资产科目项下的表内、表外的本外币信贷类资产。
第五条我行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委员会(下称“责任认定委员会”)为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组织机构。
第二章责任认定第六条责任认定指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全过程及其原因进行客观的调查与分析,对相关责任事实和责任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最终做出原因和相关责任的确定。
第七条对发生和形成信贷风险和损失的原因分析,区分为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包括导致信贷风险和损失过程中,人为产生的违法、违规等失职、渎职因素,以及人员不作为因素。
客观原因是指不可预知、干预或改变的原因,如重大政策变化、行业市场重大变化、意外突发事故等。
责任认定与追究根据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分进行,综合考虑。
第八条主观原因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以下行为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贷款受理、调查、初审、上报、审批和贷后管理等信贷行为发生全过程中,进行不实及虚假记载、提供不实及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或有重大疏漏的;(二)未对客户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全面和客观核实的;(三)在业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审批的;(四)未全面落实贷审会审查意见和未按规定发放贷款的;(五)由于监管不力,使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未能严格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六)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对授信和担保进行后续跟踪、检查的;(七)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知晓、进行实地调查并记录在案的;(八)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九)对应发现和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十)未经批准擅自解除、变更抵(质)押登记或监管手续的;(十一)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期限导致丧失法律追索权利的;(十二)授信档案资料与重要文件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十三)虽未形成风险或损失,但给我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本行信誉和形象的;(十四)其他违反我行有关业务规定而导致风险和损失的行为;第九条对因主观原因造成信贷风险与损失的行为,在责任认定时区分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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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XX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责任认定管理细则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建立和规范定岗定责、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切实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对信贷资产责任的认定。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1)信贷责任:是指信贷从业人员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含各类贷款、贴现等表内授信业务和保函、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表外授信业务,下同)而应承担的后果。
2)信贷责任认定:是指对未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信贷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后果进行认定的过程。
3.2缩写
无
3.3分类。
信贷责任按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免责。
4职责与权限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应遵循“有责必问、尽职免责”的原则。
5.2基本规定
1)信贷责任认定范围:
a)不良信贷资产。
b)虽未成为不良但已出现异常情况的信贷资产。
c)处置或重组的信贷资产。
d)违规办理的信贷业务。
e)岗位变动需要认定的信贷业务。
f)其他需要认定的信贷资产或业务。
2)信贷责任认定工作,原则上由谁检查谁负责。
6管理要求
7检查监督
8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