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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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讲义2

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一章讲义2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1)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表明我国税务代理市场开始启动。

(2)1996年,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4)《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第一个部门规章,提高了行业管理的法律级次,行业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5)2013年新增:2009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职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完善了注册税务师执业规范体系,明确了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业务标准,保障了涉税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专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例题·单选题】(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行业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标志着注册税务师行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

A.《税务代理试行办法》B.《税收征收管理法》C.《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D.《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答疑编号6496010103]『正确答案』D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了解)(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制度(相对重要)1.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例题·单选题】(2007年)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

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对于(),给予执业备案。

A.在3个月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B.已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l年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C.已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D.已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审核后[答疑编号6496010104]『正确答案』C(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9页~10页,相对重要)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提高税务代理服务质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税务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税务代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热爱税务代理工作;3. 具有国家认可的税务代理资格证书;4. 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 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税务代理人员任职前,应参加我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税务代理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依法独立开展税务代理业务;2. 获得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报酬;3. 接受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4. 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税收政策;2. 保守国家秘密和客户商业秘密;3. 严格执行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4. 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税务代理服务,确保服务质量;5.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单位工作安排;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税务代理人员应按照我单位制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开展税务代理工作。

第九条税务代理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十条税务代理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培训,经培训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业务能力强的税务代理人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单位或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代理人员,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记过、降职等行政处分;2. 取消税务代理资格;3. 解除劳动合同;4. 追究经济责任;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供求状况的分析

我国税务代理制度供求状况的分析
制 度 的 目 的 。 本 文 将 对 我 国 税 务 代 理 制 度 的 需 求 与 供 给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 试 图 找 出 这 一 制 度 供 需 失 衡 并
的 原 因 。
会 效 益 ; 务 代 理 是 一 种 自 愿 行 为 , 遵 循 代 理 的 一 税 它

税 务 代 理 制 度
An l ssOn t e S t a i n o m a nd S p y o x Ag n y ay i h iu to fDe nd a u pl fTa e c
S se i y t m n Chi naW EN 来自 — y n H l— i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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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税 务代理制度供求状况 的分析
温 海 滢
( 东商 学院 , 东 广州 5 0 2 ) 广 广 130
[ 要 ]税 务 代 理 制度 是 约 束 税 务 代 理 业 务 参 与 人 的 行 为 规 范 的总 称 。 我 国 税务 代 理 制 度 是 征 税 人 、 摘 纳税 人 和税 务 代 理 人 三 者 需 求 诱 致 的产 物 , 是 初 级 和次 级 行 动 团 体 供 给 的产 物 。我 国税 务 代 理 制 度 的 非 均 衡 主 要 表 现 为 制 度 也 供 给 与制 度 需 求 的错 位 。 [ 键 词 ]税 务 代 理制 度 ; 求 ; 给 ; 关 需 供 非均 衡 ; 位 错 [ 图 分 类号 ]F 1 .2 [ 献 标 识码 ]A [ 中 824 文 文章 编 号 ] 17 63—5 0 ( 0 7 0 6 9 2 0 )5—0 3 0 5—0 4
核 心 内 容 。 税 务 代 理 制 度 的 需 求 与 供 给 状 况 , 映 反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代理原则税务代理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行业的生命力所在,是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作为税务代理人员,在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否则,不仅会损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二、自愿有偿原则税务代理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自身需要而单方面委托的一种代理关系,因此,税务代理的开展与否,以及代理业务范围的大小等均取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自愿。

税务代理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为前提,是否选择税务代理,选择哪个税务代理机构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代理等,均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选择和决定。

同时,税务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收取代理费用。

三、独立公正原则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与行政机关和其他任何部门都没有隶属关系。

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的地位,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在执行代理业务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预和压力。

在涉及多方利益时,应当保持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严格管理原则税务代理机构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税务代理人实施管理。

具体管理内容为:1.制定相关制度和程序,如注册登记制度、业务报告制度等;2.进行资格认证工作;3.明确机构和个人从业行为规范;4.制定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5.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五、维护国家利益原则税务代理人作为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者,应当在维护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进行税务代理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利益。

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制度旨在规范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并享受相应权益的同时,提供方便、高效的纳税服务。

本文将从税务代理制度的意义、实施的方式以及相关的法规政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税务代理制度的意义税务代理制度的实施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纳税人而言,税务代理可以解决纳税过程中遇到的繁琐问题,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服务,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同时,税务代理还能够协助纳税人确保税款的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从而避免了罚款和纳税风险。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税务代理制度有助于提升纳税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代理机构通常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纳税人资料核实、税款监控等工作。

税务机关通过与税务代理机构合作,可以更好地了解纳税人的真实情况,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税务代理的实施方式税务代理可以分为主动代理和被动代理两种方式。

主动代理是指纳税人主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税收事务的代理,代理机构负责纳税申报、报税、纳税咨询等一系列税务事宜。

被动代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对特定纳税人进行税务事务的代理,如对纳税人进行核查、检查等工作。

为了确立并规范税务代理制度,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了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税务代理;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税务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等。

三、税务代理的法规政策税务代理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法规政策的规定。

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如纳税咨询服务能力、独立经营能力等。

同时,税务代理机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如保护纳税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税务机关也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注册和管理进行监管,加强对其资质和服务质量的审核。

对于不具备资质或严重违法违规的税务代理机构,税务机关有权通过吊销、暂停执业等方式进行处罚,以保护纳税人利益和税收征管安全。

关于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思考

关键词 : 税务代理 ; 经验借鉴 ; 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 :804 F 1.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 94 (06 0 — 00 0 17 — 5 9 20 )3 0 2 — 3
T i k n n I r vn a e c y t m n Ch n h n i g o mp o i g T x Ag n y S se i i a
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 同时我们看到 , 国税务代 我 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 的问题 。 . 我国税务代理 业中存在的 问题 我 国税务代 理 始 于上 世纪 9 0年 代。19 9 4年 国


家税务 总局颁 发 了《 税务 代理试 行 办法》, 出建立 提 “ 申报 、 代理 、 检查 ” 位一体 的税 收征 管体制 , 三 将税 务代理作为税 收征管 的环节 。 p 然我 国税务代 _( 27 J 虽 理业 已经过十几 年发展 , 但是各 方 面还很不 成热 , 在
税务代理 机构应该 与社会 上其 他 的中介机构 一
样 , 个独立 核算 、 是一 自负盈 亏、 具有法人资格 的经济 实体 , 于纳税 人和税务机关 之间的完全独 立的组 是介 织 。但 在现 实中 , 机构 与税务机关往往存 在各种 代理 各样 的联系 , 的甚 至本身就是税务机关 的一 个下属 有
了一定规模 , 其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配合征管改革、 维护 国家税收政策、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 方面都发挥 了积极的作用。针对 目 前我 国税务代理业存在的如税务代理机构不独立、 构运作 机 状况不理想等问题 , 同时在借鉴 日本税务代理业发展 经验的基础上提 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与建
议。
s ri ei d s y e vc n u t . r Ke r s T x Ag n y; x e e c ;mp v a u e y wo d : a e c E p r n e I r e Me s r s i o

税务代理保密责任制度范本

税务代理保密责任制度范本

税务代理保密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税收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税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相关保密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税务事务过程中涉及的税收秘密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确保税收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保密义务与责任第四条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工作需要所掌握的税收秘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构的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税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纳税人提供的税收秘密信息,不得利用纳税人提供的税收秘密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得泄露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秘密信息。

第七条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税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章保密管理措施第九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人员,制定保密工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第十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对涉密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保密等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件管理制度,对涉密文件进行编号、归档、保管,防止文件丢失、损坏或者泄露。

第十三条税务代理机构应当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等设施进行安全管理,防止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网络传输、泄露。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论我国税务代理工作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税务代理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税务代理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并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日本的税务代理制度已经实行了80多年,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也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但是,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会严重影响这一制度的推行并将影响税收收入,破坏现有的税收征收体制。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

一、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一)、实行税务代理工作的必要性实行税务代理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首先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

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人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

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连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

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实行税务代理制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

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等因素,他们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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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是一种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而专门从事税收中介服务的行业。

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多层次征税制度的形成而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度,建立较早、专业化程度较高、较规范完善的,首推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1994年颁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正式诞生。

我国的税务代理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是很迅速的。

虽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但是,整体来说,税务代理对维护纳税人权利,减轻税务机关负担,促进税收执法转型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税务代理的概念及其特点、税务代理的原则、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业务和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予以阐述。

一、税务代理制度概述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
代理一词,在不同的法典和法规中有不同的含义。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一种,是一种专项的代理。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一方面具有民事代理的特性,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利用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服务,必然有其独特的性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在税务代理中,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有其特定之处;委托方是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纳税人或是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而受托方必须是在具有《民法通则》要求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外,还需要有税收、财会、法律等专门知识,是经过资格认证后取得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

2.委托事项的法定性
由于税务代理不是一般事项的委托,其负有法律的责任,所以税务代理的委托事项,是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

委托的事项必需是在法律规定之内的,不能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之外的事项,尤其是法律规定只能由委托方自己从事的行为或违法的行为。

注册税务师不能超越代理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也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3.代理服务的有偿性
作为一般的民事代理。

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税务代理除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外,一般是有偿的,否则就可能造成代理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进而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

税务代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种即有竞争性,又略带有一定垄断行业,税务代理人提供的是专家式的智力服务。

但收取的费用必需是合理的,要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税务代理是一项民事活动,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代理活动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是来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来自于代理人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当是纳税人或是扣缴义务人,不能因为建立了税务代理关系,而转移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非表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过程中对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就税务代理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规定,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要求民事赔偿。

(二)税务代理的原则
税务代理是一项社会中介服务,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征税机关多方面的关系,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税务代理人实施税务代理行为,应当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独立、公正执行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税务代理人执业的基本原则,并贯穿于整个税务代理活动之中:
1.自愿有偿原则
税务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必须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代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委托。

代理关系的建立要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

税务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以委托方和受托方自愿为前提,税务代理不是纳税的法定必经程序。

税务代理当事人双方之间是一种基于平等的双向选择而形成的合同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或不委托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委托谁的选择权。

如果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理税务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令代理,尤其是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实施税务代理,也不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

代理人作为受托方,也有选择是否接受委托和接受谁的委托的权利,对于不愿意接受的委托,有权予以拒绝。

同时,税务代理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是税务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税务代理机构也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也要依法纳税。

因而,税务代理在执行代理业务的时候,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

报酬的收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同时,由于税务代理存在业务竞争的关系,故不允许税务代理人提供无偿代理,以防止税务代理的不正当竞争。

2.依法代理原则
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法规是开展税务代理的前提条件。

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税务代理人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合法的。

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是依照国家法律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而且税务代理合同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统一签订,不允许注册税务师单独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其次,税务代理人在办理税务代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职责,不能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范围,对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不能进行代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事项不得代理,并报告税务机关。

注册税务师制作涉税文书,须符合国家税收实体法的税收原则,依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被代理人应纳或应扣缴的税款。

同时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代理的程序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在代理过程中,充分体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

3.独立、公正原则
税务代理的本质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其独立、公正原则就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注册税务师作为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而是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靠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独立处理受托业务,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准确地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法意志得以真正的实现。

税务代理人在执业中,涉及国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利益关系,因此执业必须是公正的,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绝不能向任何一方倾斜。

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4.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税务代理人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及扣缴义务,以促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知法、懂法、守法,实现国家的税法意志,对被代理人偷漏税、骗取减免税和退税等不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又要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正确履行纳税人义务,避免因不知法而导致不必要的处罚,还可通过税收筹划,节省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减少损失,保守因代理业务而获知的秘密。

二、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的人。

在我国专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是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必须加入税务师事务所,并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签订委托协议。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税务师。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注册税务师英文译称:registered tax agent.根据1994年《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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