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总论提纲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2)债权关系①合同之债②侵权行为之债甲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甲赔偿。
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垫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丙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
(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支配权,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均是支配权。
民法总论复习纲要

1:民法总论复习纲要2018.6.11第一章导论1.民法。
(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2.民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准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2)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主体之间的平等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2)特征:○1平等主体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隶属或上下级指导关系,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2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其内容。
○4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例外情形才具有惩罚性。
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民事权利主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我国现行民法总则规定的主体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种类型。
除上述三种典型的主题类型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国家”(作为整体)以及“集体”也可以成为物权的主体。
(3)主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例如,所有权的主体为特定的,但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第三人。
)2: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3)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
民法总论复习大纲

民法总论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认定民事权利的类型、区分标准民事法律事实(事件和行为的区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法律后果住所的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入伙退火的条件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法人的类型法人的责任法人的分立和合并(责任承担)&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撤销权行使的期限代理的适用范围&复代理的含义与成立要件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代理中的连带责任的情形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判断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物权法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请求权的类型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预告登记、区分原则)
动产物权的变动-----交付(观念交付)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和善意取得按份共有的份额转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重大事务的管理权)用益物权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权)权利质权的客体&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占有的分类(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分)。
民法总论详尽笔记 提纲 [

1-1 民法概论――民法的概念●民法●民事●民法的语源●民法即市民法●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关于平等主体的理解●财产●财产关系●财产关系的类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基本观念1-2 民法概论――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民法即市民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权利法1-3 民法概论――民法与相邻的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和经济法●民法与商法●民法与亲属法1-4 民法概论――民法的渊源●我国的民法渊源●制定法●国家政策●民事习惯1-5 民法概论――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的涉外效力●民法的适用原则●适用法律规范的方法●民法的解释1-6 民法概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权利神圣原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内容●平等原则地位●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含义●强调意思自治的原因●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含义●诚实信用原则内容●诚实信用原则作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含义●公序良俗原则作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事项●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性质2-1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层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静态结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动态结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分类●行为的分类: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行为的分类: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事实构成2-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能力●民事主体●民事能力的构成●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分解2-3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权利本质●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权利的目的●权利的范围●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和人身权●民事权利的分类――绝对权和相对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形成权和抗辩权●民事权利的分类――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专属权和非专属权●民事权利的分类――既得权和期待权●民事权利的分类――原权和救济权●民事权利行使●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滥用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因●认定权利是否被滥用的标准权利滥用的效果●民事权利的保护2-4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对民事义务的决定性●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特征●民事义务的内容●民事义务的分类●对应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关于我国立法中对于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规定●民事责任和救济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向民事责任关系的转化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联系●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区别2-5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物的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物的分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物的分类――特定物和种类物●物的分类――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物的分类――主物和从物●物的分类――原物与孳息●特殊意义的物――货币●特殊意义的物――有价证券3-1 自然人――概述●自然人●自然人和公民3-2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意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死亡方式的分类●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自然死亡时间的证明●关于二人以上同时遇难死亡顺序的确定3-3 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意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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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P65]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P66]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P73]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P73]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P109]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P111]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P116]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P151]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P159]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P195]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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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资料1。
现行民事法律:1986年4月12日人大六届四次《民法通则》;1999年3月15日人大九届二次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民法概念: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
3。
民法的分类:实质意义民法与形式意义民法实质意义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法和习惯法的总和。
形式意义民法:以法典方式出现的民法成文法。
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普通民法:指民法典特别民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民商分立国家之商法4。
民法体系:民法:财产法——债权法(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物权法(所有权、限制物权、占有)人身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法(亲属法、继承法)5。
民法调整对象: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6。
人身关系:人格和身份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总和7。
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人们在与其人格不可分离的关系上享有社会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广义人格权:一个市民社会的权利主体资格狭义人格权:指姓名、省民、健康、自由等具体人格权(广义人格权是狭义人格权的基础和保障)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权)、精神性人格权(姓名、肖像、名誉、隐私权)抽象人格权:人格尊严、利益、自由权人格权性质:一、是非财产权、二、是支配权、三、是绝对权、四、属于专属权8。
身份权:自然人基于其身份所享有的权利。
(监护权、配偶权、亲权)*身份权是以一定的人格存在为前提,是处于权利与权限的中间状态,是边缘形态权利,包含义务成分。
9。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财产应具备条件:一、必须具有效用,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二、必须具备稀缺性,不能无限量存在;三、必须能为人们所支配控制;四、必须具有合法性财产关系中存在的权利:财产权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10。
民法性质:市民法、私法、权利法11。
民法原则:一、主体平等原则——民法前提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灵魂(民事主体自主自愿为意思表示,不受任何干涉与妨碍)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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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复习大纲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三、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四、法人(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二)普通合伙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2.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3.普通合伙的财产4.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5.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入伙的概念、条件及效力;退伙的概念、形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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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复习提纲一、名词解释:1.民事权利能力[P65]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P66]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P73]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P73]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P109]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P111]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P116]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P151]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P159]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P195]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97]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区别于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以撤销权,该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民事行为,或者不请求撤销而请求变更其内容。
[魏振瀛《民法》]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1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P200]所谓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3.条件[P181]所谓条件,指当事人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魏振瀛《民法》]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14.期限[P187]所谓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魏振瀛《民法》]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15.代理[P210]法律上所称代理,指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魏振瀛《民法》]代理是指当事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6.表见代理[P232]所谓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魏振瀛《民法》]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7.复代理[P224]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事物之全部或一部,而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他人代理之代理,为复代理。
[魏振瀛《民法》]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故又称复代理、转代理。
18.时效[P237]所谓时效,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19.诉讼时效的中止[P248]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有与权利人无关的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法律为保护权利人而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灭后继续计算。
[魏振瀛《民法》]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力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参民通139条]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诉讼时效的中断[P249]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已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魏振瀛《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参民通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简答:1、民法的本质特征[P30-P36]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二、民法为私法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四、民法为实体法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原因[P6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发生、变更、消灭,绝对不是无缘无故的,须有一定的原因,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件和人的行为。
法律上所称自然事实,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切客观情况。
自然事实又分为两种,即状态和事件。
状态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例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等。
事件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等。
法律上所称的人的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
民法上的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及其他行为。
合法行为指符合民法规定,至少不违反民法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指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其他行为是除以上两种行为之外的行为,包括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3、自然人人格权的性质[P92]其一,人格权为非财产权。
人格权是以主体不可分离的人格利益为标的,而人格利益不具有财产价值,因此人格权属于非财产权。
其二,人格权为支配权。
人格权之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属于支配权。
其三,人格权为绝对权。
人格权的效力可以对一切人主张,因此属于绝对权。
其四,人格权为专属权。
人格利益存在于主体自身,与主体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因此,人格权属于专属权。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P103-105]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各国民法均以成年作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法律赋予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使其能够不依赖他人而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精神病人须由法院作出其无民事行为的宣告。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受到限制,介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包括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我国监护人的职责[P108]其一,保护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二,保护被监管人的财产。
其三,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通意见]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6、自然人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法律后果[P109]宣告失踪条件:其一,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其二,须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法律后果:一、确定财产代管人二、代理人的职责[民通二十、二十一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7、自然人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P111]宣告死亡条件:其一,须失踪人离去向来之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既不能判定其尚生存,也无法证明其一死亡。
其二,须失踪期间届满。
其三,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发生与事实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归于消灭。
8、法人成立的条件[P139]一、须经设立。
法人成立须经由设立人设立,对于中国现行法对于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采用不同的设立原则,据有关规定依法设立。
二、须有法律依据。
无论何种性质的法人在中国设立,均须有法律依据。
三、须经登记。
在中国,法人成立原则上必须经过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9、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P168]1)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有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有四项: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须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特别生效要件,是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
如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
10、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具体情形[P197]撤销权的产生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事由。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撤销的事由包括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11、我国代理权发生的原因[P218](一)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二)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五)依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12、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P249]其一,发生中止的原因属于与当事人无关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原因系当事人的行为,亦即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其二,在时效期间中止,中止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有效,应与中止原因消灭后继续计算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在时效期间中断,中断以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为无效,中断原因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