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模板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情况和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谨慎或者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1.1 合同订立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未明确约定条款或者未履行格式要求等,导致合同存在缺陷或者不完整,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1.2 合同履行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未按时履行义务、未提供合格的产品或者服务、未保持商业信誉等,导致对方无法享受合同约定的权益或者遭受经济损失。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替代责任等,以恢复对方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2.1 违约行为的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数量、质量等履行义务,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
2.2 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履行义务、解除合同等形式,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违约责任的后果包括对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同时违约方可能面临声誉伤害、违约金支付等后果。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引起的责任。
其要点包括:3.1 侵权行为的认定:当事人通过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3.2 侵权责任的形式:侵权责任可以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住手侵害行为等形式,具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2024年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范文

《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关注的是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这种过失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失去预期的利益,或者遭受其他形式的损害。
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研究,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种过失行为通常包括欺诈、误导、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等。
其核心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
三、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赔偿范围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困难。
此外,对于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如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的范围也较为有限。
这些问题使得受害方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影响了合同交易的公平与正义。
四、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与分类为了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分类。
首先,应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为直接损失和可预期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则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等。
其次,根据损失的性质,可将损害赔偿范围分为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金钱损失等;非财产损失则主要指精神损害等。
五、完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
首先,应明确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使司法实践中对赔偿数额的确定更加明确。
其次,应扩大非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责任。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况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导致另一方做出错误的决策而遭受损失。
2. 违反保护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保护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之前,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另一方在签订合同时遭受损失。
3. 违反协助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协助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遭受损失。
4. 违反保密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责任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未按照保密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泄露了与合同有关的商业机密,导致另一方在商业竞争中遭受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义务、协助义务或保密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了损失,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它们在合同关系和民事责任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别对这三种责任形式进行详细解析。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的概念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基于过失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的要件要求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存在、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失行为、过失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的定义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责任可以分为实际违约和法定违约两种情况。
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法定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3 违约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等情形。
侵权责任是一种基于民事侵权原则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责任。
当事人应当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行为。
3.3 侵权责任的后果当当事人存在侵权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点认识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点认识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
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写道:“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者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
因此,所谓契约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通说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基础、赔偿范围等问题学术界讨论的也比较激烈。
学者们意见不一,各抒己见。
我是初学者,抱着学习的态度,在这里就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的几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认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如何确定赔偿范围,学术界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若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此种情形亦可认为得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则加害人所应赔偿的,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即所谓维持利益,而此可能远逾履行契约所生的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界的问题。
浅谈“缔约过失”

C t Vo ain l olg nJag i rvn e Na c a g3 0 C ia i ct a l ei in x oic , n hn 3 1 0, hn ) y o C e P 0
摘 要 : 约过 失责 任是 一种 特 殊责 任制 度 , 国合 同法对 此 作 了规 定 。 理论 界 争议 较 大 , 缔 我 但 实践 中也产 生 了一 些歧 义 。 本文从 缔 约过 失责任 构成 的要 件 以及 缔 约过 失责任 的 类型 进行 阐述 , 明确 了我 国缔 约 过失 责任 , 并对 我 国的相 关立 法提 出完善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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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 约 过 失 缔
Anal ss o “Co r c i g Fa t y i n nt a tn ul”
陈洪 波 C e n b ; 磊 Z a e h nHo g o 赵 h oL i
所 谓 缔 约 上 的 过 失 责任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是 指 在 合 同订 立 过 程 中 。一 成 立 而 继 续 付 出的 费 用 , 意 磋 商 方应 给予 赔 偿 。 恶 方 因 违背 其依 据 诚 实信 用原 则 所 产 生 的 义务 。 至 另 一 方信 赖 利 益 而 22在订 立 合 同 的 过程 中 ,一 方 当 事 人对 与合 同有 关 的重 要 事 _ 的 损 失 并应 承 担 的 损害 赔偿 责 任 。 实 隐 瞒 不 报 甚 至 是故 意虚 报 。 致对 方 当 事人 对 与 合 同有 关 的相 关 导 1 根据相关法律定义 . 约过 失责任主要满足 以下条件 缔 事 务 真 实情 况 不 清 楚 。 而 致 使 对 方 当 事 人 被 误 导 而 做 出 错误 的 决 11 “ 约 过 失 责 任 ” 要 在 “ 约 阶 段 ” 生 , “ 约 过 失 责 策 , . 缔 主 缔 产 即 缔 而造成对 方当事人 的损 失。这 里 , 恶意 当事人故意 隐瞒不报 , 实 任 ” 生 之 际 , 同双 方 当 事 人 并 没 有订 立 合 同 , 以说 “ 约 过 失 质 上 市 违 反 了合 同 义 务 中 应履 行 的 告 知 义 务 , 一 种 不 作 为 而 致 使 产 合 可 缔 是 责 任 ” 在 “ 合 同 义 务 ” 期 形 成 的 , “ 约 过 失 责 任 ” 没 有 一 的 后 果 。 而 虚 报 、 报是 作 为而 致 使 的后 果 。 是 先 时 即 缔 是 假 个合法的书面 文本能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关合 同法设定 的 目 相 23一 方 当事 人 在 订 立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将 自身 知 悉 的商 业 秘 密 泄 . 的就 是 为 了解 决 在 没 有 合 同 缔 约 过 程 中 或 者 合 同 被 确 认 无 效 或 被 露 或 是 不 正 当使 用 , 致 给 对 方 当事 人 造 成 损 失 , 当承 担 损 害 赔 导 应 撤销的情况下 , 因一 方违 反 诚 实信 用 原 则 而 致 使 对 方利 益 损 失 而 形 偿责任。《 同法》 4 合 第 3条规定 ,泄露或者不正 当地使用该商业秘 “ 密 给 对 方造 成 损 失 的 , 当承 担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 这种 责 任 既可 以是 应 。 12 “ 约 过 失 责 任 ” 般 反 映 了一 方 当 事 人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原 合 同 责任 , 可 以是 侵 权 责 任 。本 条规 定 了订 约 当 事 人 保 护 商 业 秘 . 缔 一 也 则。 缔约过失责任 ” “ 一般 是在 签订 合 同 之前 产 生 的 , 先 合 同义 务 , 密的义务和责任 ,合 同是否成 立都 不影响这种责任和 义务 的承担。 是 而 先 合 同 义务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诚 实 信 用 。 缔 约 行 为 作 为 一 种 民事 行 泄露或不正 当使用商业秘 密一般表 现在 : 以盗窃、 ① 利诱 、 胁迫或者 为 , 所 当然 应 当 受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约 束 和调 整 。 当事 人 为缔 约合 理 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权 利人 的商业秘 密 ; 披露、 ② 使用或者 允许他 同而 进 行 协 商 过 程 中 , 种 关 系 虽 然 没 有相 关 文 本 进 行 约 束 , 这 这 但 人使用 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 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 ③ 种 信 赖 关 系 比 一般 关 系 更我 密切 , 关 系着 两 方 在 进 行 磋 商 的 过程 也 权 利 人 有 关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的 要 求 、 露 、 用 或 者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所 披 使 中所 付 出 了经 济利 益 。 撑握的商业秘密。 13 “ 约 过 失 责 任 ” 般 反 映 了一 方 当 事 人 因 信 赖 对 方 当 事 . 缔 一 24其 它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行 为 。 这 类行 为 主要 是 指 违 反 先 . 人 , 对 方又 违 反 了诚 实信 用 原 则 , 使 某 当事 人 利 益 受 损 。 协 商 而 而 在 合同义务的行为 , 常有 以下情形 : 通 合 同 过程 中 ,双 方 正是 基于 对 对 方 的 信 赖 的基 础 上 进 行 相 关 通 知 、 ① 未尽通知 、 协助 等义务 , 增加 了相 对 方的缔约成本 而造成损 照顾 、 助 、 实 与诚 实 以及 保 护 他 人 财 产 免 遭 损害 的 注 意 义 务 等 。 协 忠 失 ; 未尽告知 义务 , ② 即一方 当事 人隐瞒 已知事 实不告知另 一方 当 我国《 同法》 4 、 3条之中 已经 有明确 规定 ,缔 约过 失责任 ” 合 第 24 “ 是 事人 , 致使对 方损失 ; 未尽照顾、 ③ 保护 义务 , 造成对 方当事 人人 身、 法定 义务 , 有 不 可 约 定 性 , 不 同于 由约 定 而 生产 的合 同 义 务 。 具 虽 但 财产的损害。 违 反 的 一 方也 应承 担 相 应 法定 责 任 。 据 上所 述 , 认 为 , 我 国缔 约过 失 责任 的 完善 可 从 以下 入手 : 笔者 对 综 上 所 述 ,缔 约 过 失责 任 ” 般 是 在 合 同 尚 未 成 立 阶 段 , 也 “ 一 但 第一 , 立法中应 强调诚 实信 用原则。《 在 希腊 明法典》 17条 第 9 有 可 能 是合 同成 立 了但 因种 种缘 故 为 无 效合 同 或 可 撤 销 合 同 。 多 大 “ 当 时候 缔 约 过 失 责任 的根 本特 点是 发 生 在缔 约过 程 中 。 方 违 反 其依 规 定 :在 合 同订 立 过 程 中 , 事 人 应 负 以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所 要 求 的行 一 为 义 务 。” 国 也 应 该 在 有 关 立 法 中直 接 的 、 面 的将 此相 关 内容 予 我 正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所 应 负 有 的 义务 , 造 成 一 方 信 赖 利 益 的损 失 。 这 几 并 以规 定 。 点 构 成 统 一 整体 , 相 互 联 系 的 。其 它 的 有 效 合 同 以及 可 变 更 合 同 是 第二 ,我国合同法第 4 3条虽明确规定 了要履行合 同 “ 保密 义 不 在 “ 约 阶段 ” 以不 构成 “ 约 过 失责 任 。 ” 缔 所 缔 务 ” 但 是 与 国 际 上 相 比。 保 密 义务 ” 包 含 的 相 关 内容 已经 无 法 满 。 “ 所 2 缔 约过 失责 任 的 类型 欧 秘 并 21~ 方 当事 人 根 本 没 有 达 成 合 同 的 真 实 想 法 , 是 假 借 订 立 足 当今 社 会 的 需 求 。 比如 , 洲 国 家 规 定 的 “ 密 信 息 ” 不 仅 仅 限 . 而 甚 合同 的名 义恶 意与对 方当事人磋商 , 用对方对 自身的信赖 , 利 而最 于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至 有相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合同从订⽴、履⾏,⼀直到合同履⾏结束,中间可能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其中就包括缔约过失,⽽提到缔约过失就当然不可避免的提到缔约过失责任。
在本⽂中,店铺⼩编将就什么叫缔约过失,以及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两个问题进⾏介绍。
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意思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原则所产⽣的义务,⽽致另⼀⽅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概念,但国内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就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即“民事⾏为被确认为⽆效或被撤销后,当事⼈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缔约过失的构成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过程中,⼀⽅当事⼈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使另⼀⽅当事⼈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当事⼈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为。
在缔约阶段,当事⼈为缔结契约⽽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到⼀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均应依诚实信⽤原则互负⼀定的义务,⼀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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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
黄耀海
摘要:本文着重论述在订立合同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以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及立法理由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老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尽管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进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
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须要进行磋商。
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假如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反老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假如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则可能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
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则有利于爱护当事人的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确实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遭受损害能够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爱护;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预备活动时,要遵循老实信用原则,认真、老实地对待缔约相对人,否则,因为自己的过错可能要承担事实上的法律后果。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尽管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能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依照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合同成立的时刻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关于不要式合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及承诺通知要达要约人之前,合同尚未成立,属于缔约时期;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然而,当事人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或者未采纳书面形式,一方差不多履行要紧义务,对方同意的,合同也成立。
3、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合同方为有效成立。
尽管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但未获批准或未经登记,则当事人仍处于缔约时期。
此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有意欺诈,意思表示不真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对有过失的一方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老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告知、协助、爱护和保密等义务。
它是建立在老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法律
义务,是老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作为法定义务的先合同义务,随着缔约双方的接触而产生,并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而进展。
笔者认为,先合同义务不仅存在于要约生效后至合同成立前,而且存在于合同成立后至合同生效前这段期间。
多数合同是在成立时生效,而有些合同在成立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如按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假如合同成立后,由于某此情况的变化,当事人施加阻碍使其不生效,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由于现在合同并未生效,显然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而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在实施某种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其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序。
具体表现为有意和过失。
有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尽管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幸免损害而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无过错则无责任。
(四)缔约上的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害
民事责任的发生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要件,即无损害无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就在于损害事实的发生。
但与一般民事责任不同的是,作为缔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导致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信赖利益的损害,是指因缔约相对人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和遭受的其他损失。
信赖利益是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利益,
也是信赖关系所爱护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建立在对信赖利益爱护的基础上产生的。
没有信赖利益,就没有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基础,没有信赖利益的损失便没有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前提。
因此,缔约相对人相信合同能够有效成立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是基于合理的信赖。
假如依照客观情况缔约相对人不应付合同的有效成立产生信赖,即在一个般人看来合同显然不能成立而当事人依旧为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作预备,则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此外,缔约过失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信赖利益。
只有在缔约相对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且这种损害是直接由缔约过失行为所导致,相对人才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三、缔约过失的表现形式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上的过失要紧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假借订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有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背老实作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要紧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爱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