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污水处理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管理,提升污水处理效率,保障城市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应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建设。
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污水处理工艺。
三、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应由专业的运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及时发现和解决设施存在的问题。
四、污水处理排放管理
污水处理后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污水处理设施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对处理后水质进行实时监测。
五、污水处理费用征收
污水处理费应按照公平、合理、促进污水处理的原则进行征收。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应根据设施的运行成本、排放标准等因素确定。
六、污水处理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相关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4年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1、全体员工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污水处理站的荣誉。
2、全体员工必须服从本公司的工作调动和其他工作安排。
3、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旷工,有事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实行____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期间严禁脱岗,否则按旷工处理,造成严重损失的按情节处理。
5、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排放污泥,对排出的污泥及时清理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6、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按情节严重程度处理。
7、爱护公物,及时保养,维修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处理工作地正常运行。
8、负责搞好厂区室内外卫生,及时清除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9、化验品消毒药品妥善保管,严禁外流,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2024年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二)一、引言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增长,污水处理站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污水处理站作为城市环境保护的关键设施,对于保障市民的生活用水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污水处理站,保障城市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市政府:负责制定污水处理站管理政策和法规,协调、监督和评估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
2. 环保部门:负责监测、评估和发放污水处理站的排放许可证,监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情况。
3. 污水处理站管理部门:负责污水处理站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包括设备维护、运行调度、抽样检测等工作。
三、污水处理站管理制度1. 运行管理(1)建立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记录,记录站点运行情况、处理效果评估等内容。
(2)定期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巡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3)建立紧急处置措施,针对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 设备维护和检修(1)建立设备保养制度,明确设备保养周期和保养内容,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2)建立设备故障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故障问题,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 以下是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体制: 建立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责任到人。
2.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污水处理厂经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相关部门和岗位对安全生产负部门和岗位责任。
3.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制定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 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杜绝违章操作。
4.安全生产培训: 对污水处理厂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5.安全设施和装备: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包括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 确保安全生产。
6.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7.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 组织演练,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和处置。
8.安全信息报告: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安全信息,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0.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含试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公共排水管网,接纳工业废水、服务业污水、居民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检验等相关制度,并制定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八条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依法检定。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是指对污水进行收集、传输、处理和排放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水环境,维护公共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处理流程、排放标准等方面。
一、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管理机构一般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相关管理规定、监督和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处罚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等。
二、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是“预防为主”。
即通过加强源头控制,减少污水的产生和排放,降低对水环境的污染程度。
2.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的污水,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和标准。
例如,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农业污水等需要分别进行处理。
3.科学管理:污水处理应基于科学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合理选用处理工艺和设备,确保处理效果和运营成本的平衡。
三、处理流程1.收集与传输: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包括下水道、拦污设施等。
收集的污水经过初步处理后,通过管道或泵站传输到处理厂。
2.初级处理:初级处理主要是通过物理方法去除污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和沉淀物,常用的方法有格栅、沉砂池等。
3.中级处理:中级处理主要采用生化方法,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氮、磷等营养物质。
常用的处理工艺有活性污泥法、厌氧消化等。
4.高级处理:高级处理主要是对中级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以达到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常用的方法有深度过滤、紫外线消毒等。
5.污泥处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需要进行处理和处置。
常见的处理方法有浓缩、脱水、焚烧等。
四、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同类型污水的排放标准,以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环境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排放标准一般包括水质指标、浓度限值、生物毒性等要求。
五、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主要包括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抽查排放水质、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等。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是指对污水进行收集、处理和排放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管理范围、管理原则、管理程序和管理措施等。
一、管理范围污水处理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生活和工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水。
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
二、管理原则1. 环境优先原则:污水处理应以环境保护为首要目标,确保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2.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包括减少污水产生、改善污水处理工艺和提高处理效率等,实现对污水的全面管理。
3.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
三、管理程序1. 污水排放申请:污水产生单位需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资料,如排放口位置、污水性质和排放量等。
2.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污水排放许可证的要求,污水产生单位应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3. 污水监测与报告:污水产生单位需定期对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确保排放达到标准要求。
4. 环境监督与执法:环保部门将对污水排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四、管理措施1. 污水减量措施:通过节水、回收利用等措施,减少污水的产生量,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2. 污水处理工艺改进: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和排放水质。
3. 污水再利用:对经过处理的污水进行再利用,如用于农田灌溉、工业生产等,减少对淡水资源的需求。
4. 排放标准和监测要求: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并要求污水产生单位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要求。
5. 环境宣传和教育:通过开展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污水处理的认识和意识,促进环境保护行动的参与。
综上所述,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是为了满足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需求而设立的重要设施,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针对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厂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从业人员,包括厂长、主管、班组长和员工,每位从业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四条【生产设施】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五条【防火安全】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合适的防火设施,明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六条【防爆安全】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对潜在爆炸源的防控,采取适当的防爆措施,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安全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生产设施、工艺流程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第十条【事故预防控制】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隐患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要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是指针对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标准格式,包括目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
一、目的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公共卫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
三、主要内容1. 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设计应考虑设施的处理能力、出水水质标准、设备选型等因素。
2. 运行与维护管理(1)设施运行管理: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监测工作。
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2)设施维护管理: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设施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维修技能,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损坏。
3. 污水处理工艺与操作要求(1)污水处理工艺选择:根据不同的污水性质和处理要求,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如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
(2)操作要求:设施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掌握处理工艺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技能,确保处理效果达到标准要求。
4. 出水水质监测与排放标准(1)出水水质监测: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指标。
监测结果应记录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2)排放标准: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要求,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5. 废水处置与回用(1)废水处置:对于处理后的废水,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如深度处理、消毒等,确保废水的安全排放。
(2)废水回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处理后的废水进行回用,如农田灌溉、工业用水等,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水质要求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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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鄂建〔2009〕114号第一条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城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暂不具备
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培训由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
凡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至少一年以上的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
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部分停运、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
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
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厅每年定期联合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污染物含量超出出水设计标准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3、污水处理厂不按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4、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环保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
3、未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付费,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