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企业家联盟俱乐部章程及服务细则

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章程及服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宿州市高新区企业家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是为了团结高新区企业家而成立的非赢利性群众团体.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是为会员构建一个企业家与企业家、企业家与政府,企业家与学术机构之间的沟通桥梁,为会员提供一种分享生活与共享资源的社交平台,让会员能够获得商业信息、结交知己朋友、分享管理经验、体验品质生活.第四条:本联盟的目标是打造一流的企业家商务联盟,为会员自身发展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培育诚信企业家领袖的思想家园,探索企业家诚信精神和共同价值,凝聚企业家道德共识和诚信力量,为高新区企业家打造诚信经营的共赢平台。
第二章会员第一条:本联盟会员对象:会员由来自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的企业家构成。
会员包括:长期担任企业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总裁、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带领企业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在社会取得积极影响的企业家。
第二条:会员资格:凡符合本章程之约定,愿意积极推动本联盟宗旨,企业年平均销售额或投资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上的,拥有良好社会信誉并热心实践和体验本章程的首席执行官,经我部邀请、会员推荐、自愿申请并经联盟会员管委会严格审核通过者,即可拥有我部会员资格,同时享有会员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第三条:本联盟入会方式及程序:本联盟采用邀请、推荐、申请三种入会方式.联盟现招纳会员名额仅限50名,待日后联盟营运正常及会员团队不断扩编后再招纳更多优秀联盟会员。
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无需缴纳会员费,但须缴纳保证金一万元,满一年后方可退费.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经理事会对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评估通过。
3.颁发联盟会员卡、会员证书和会员手册.第四条:会员须履行的义务1.承诺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联盟各项规定和运行流程。
2.以联盟名义进行商务活动时,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
3.积极实践联盟的宗旨,参与联盟的活动,促进信息交流。
4.创造会员聚会的机会,提供聚会的条件。
中国高新区协会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入会须知

附件:中国高新区协会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入会须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高新技术企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企专业委员会),是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各地方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及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社团组织,于2005年8月经科技部和民政部批准设立,委托管理单位为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一、高企专委会宗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为目标,面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单位,充分发挥民间社会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使其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高企专委会业务范围(一)组织研究、探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环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等热点、共性问题,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理论研究,积极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映企业需求和建议;(二)搭建宣传和展示平台,大力宣传国家扶植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协助企业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发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动态,展示高新技术企业风采,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影响,结合高新区二次创业,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助力;(三)搭建会员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之间的了解、沟通与合作,开展横向联合,实现优势资源互补;(四)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开展培训、咨询、研讨等活动,根据会员需要,为会员单位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五)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与有关协会或咨询服务组织及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建立联系,促进人才、技术、资金、市场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产业化提供便利,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素质;(六)承担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三、会员征集对象及要求本次征集的会员均为企业(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承认并执行高企专委会章程;(二)自愿加入高企专委会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高企专委会活动;(三)企业会员必须是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四)其他单位会员为各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及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关的其它单位,如中介机构等。
联盟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联盟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是薛刚先生发起的,主要靠经商所获的利润中拿出 % 的用於福利慈善项目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接收非联盟成员捐赠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宣扬爱国精神,组织福利慈善工程,弘扬文明精神,创办联盟事业,福慈于天下。
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文明、道德风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四条:依据章程规定,可接受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第五条: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活动,福利慈善活动,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第六条:资助贫困地区进行必要的经济、科研,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第七条:扶持个别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産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到脱贫致富之目的。
第八条:促进企业交流与培训事宜,为企业开发新的利润增长点和人才的储备。
第九条:爲一切关怀、支援和热心福利慈善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
第十条:本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采用高新视控的管理办法实行独立核算。
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本会章程;2 热心于福利慈善事业,对福利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3、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4、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或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5、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及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程序是;1、入会申请表;2、申请个人会员由两个以上会员介绍;3、经理事讨论通;4、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联盟章程——精选推荐

联盟章程第一章总述第一条联盟的名称中文:中国云体系产业创新战略联盟(简称:云体系联盟)英文:China Cloud System Pioneer Strategic Alliance (缩写:CCSPSA)第二条联盟的宗旨与性质联盟的宗旨是推动与促进中国云体系产业的自主创新和跨越发展,引入国际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突出科学化的组织管理,强调政府社会、产业部门、学术教育、技术研发、职教培训、商务贸易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
联盟是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跨部门、跨领域,跨学科、跨行业的全国公益、综合性资源整合平台,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产业发展的相关方针、政策,倡导创新、协作、平等、民主、求实、奉献的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知识人才,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独立自主、开放共赢”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联盟与其他类似组织的关系遵循和平共处、自由竞争、相互促进的原则。
联盟按照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团体会员进行管理,在行业协会及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
总部的秘书处设在北京。
依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成立专项性的研发基地或创新中心等分支机构。
第三条联盟的作用与职能云体系包涵云平台、云网络、云终端、云服务和云安全等五大主题,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变革核心。
联盟以云体系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应用推广和生态系统构建为核心理念,致力于整合政、产、学、研、训、商、资等各种社会资源,按互利共赢原则,多角度拓展自主创新和协同发展的战略空间,全方位推进国内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有利于中国信息产业的突破创新、体制转型和跨越发展。
联盟职能是全面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合作、标准规划、人才培训、产业创新、商务贸易等诸方面的交流探索、研讨开发、试点规范、咨询评估等各项社会活动。
贯彻落实国家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和开拓新兴产业的发展战略,完成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有效合作,政、产、学、研、训、商、资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联盟各成员单位的优势,努力推进以云体系为核心理念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其标准、评价、检测体系在中国的普及,推动云体系领域的产业创新及其推广应用,提高中国信息产业的整体技术研发、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引领中国信息产业跨越式发展,带动相关领域生态系统的构建与联动,实现联盟成员之间的自愿合作、互利共赢与科学发展。
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第二条本联盟的定位:在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指导下,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围绕宣传落实国家科技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济问题,开展评价理论研究和企业评价的实践活动。
它汇集中国创新型企业或希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创新研究机构及关联经济实体搭建的非赢利性、服务型组织;是研究、评价、服务创新型企业的平台,是政府管理和考察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手,是树立创新型企业标杆的旗帜.第三条联盟目标:汇集多方资源,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己任。
第四条工作原则:服务、创新、开放、务实、高效.第五条本联盟接受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任务(一)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竞争力、加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支持平台;(二)汇集信息、交流服务、推广典型、论证实施;(三)反映情况,研究问题,提供咨询与政策建议,形成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成为制定相关政策的推进平台;(四)协调资源,加强互动,促进自主创新的社会化网络建立;(五)了解情况,发现需求,加强企业创新需求的深度调查,协助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自主创新服务;(六)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推动国内外官、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实力;(七)定期发布“最具市场价值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成果,组织顾问赴企业进行创新实践的专项调查;(八)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数据库,为政府创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九)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主办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期刊)”为载体,发布政府创新决策、行业信息,刊载企业创新的动态成果、实践案例等,并及时反映企业需求;以“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为网络载体,发布会员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创新产品、研发实绩、市场动态等;(十)协助企业发布有关信息及各种宣传工作,推广创新实践的成果及相关政府公关活动;(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十二)组织会员参加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
中国xxxxxx产业联盟章程 章程格式

中国xxxxxx产业联盟章程章程格式引言概述:中国xxxxxx产业联盟作为一个旨在促进xxxxxx产业发展的组织,为了规范组织运作、明确成员权责,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确立中国xxxxxx产业联盟的组织结构、成员资格、权益与义务、管理机构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联盟的健康发展。
一、组织结构1.1 联盟会员:1.1.1 联盟会员分为创始会员和普通会员两类。
创始会员由联盟的发起人组成,普通会员由符合联盟要求的企业或个人申请加入。
1.1.2 会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包括xxxxxx产业相关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行业影响力等。
会员资格申请需提交相关材料,并经联盟管理机构审批通过。
1.1.3 会员权益包括参与联盟决策、享受联盟资源、参与联盟活动等。
1.2 联盟理事会:1.2.1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包括联盟会长、副会长和其他理事成员。
1.2.2 理事会负责联盟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财务审批等事务,并定期召开会议,形成决议。
1.2.3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需经过多数成员的表决通过。
1.3 秘书处:1.3.1 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联盟各项工作的开展。
1.3.2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秘书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1.3.3 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策,组织实施联盟的各项活动,包括会员招募、活动策划、资源整合等。
二、成员权责2.1 成员权益:2.1.1 联盟会员享有平等的参与权,有权参与联盟的决策和活动,并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资源和服务。
2.1.2 联盟会员享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联盟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机密。
2.1.3 联盟会员享有联盟的声誉和形象,可以使用联盟标识、名称等进行宣传和推广。
2.2 成员义务:2.2.1 联盟会员应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维护联盟的利益和形象。
2.2.2 联盟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配合联盟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孵化联盟实施方案与联盟章程

大连市众创空间孵化联盟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以科技孵化器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社会中介组织和科研院所为依托、政府引导扶持的“产、学、研、融、人”结合的科技创业孵化体系,提高科技企业孵化能力与成长速度,为推动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全力推进全域城市化进程提供强有力的创新型高端服务支撑体系;根据大连市科技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政府为引导、孵化器为主体;以智力与金融双资本为驱动力,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研究解决科技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以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手段、吸纳社会优质资源参与科技孵化体系建设为原则;通过契约式关系,建立“共同投入、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盟运营机制;集优势资源推进大连市科技孵化产业联盟的集聚效益,支撑和引领新型产业技术进步,促进和建立投融资渠道,创建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上新台阶,推动科技创业服务融入大连创新型城市建设发展的大循环中去;搭建国际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通过科技对接、知识产权保护对接的方式,融入世界经济建设发展的大舞台中;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重点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大连市最早的创业扶持工程,已有20余年的发展历史;组建科技孵化产业联盟是满足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围绕大连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二市场导向,孵化产业为主体产业联盟充分发挥孵化器的主体作用,以“产、学、研、融、人”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具有法律意义的集团化联合运营,不搞“拉郎配”,不追求表面上的形式;在合作过程中,参与各方各有所需、各有所投、各得其所,实现共赢;三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发起单位先由国家级孵化器组成,随后通过构建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的投融资机构、技术转移与产品交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的建设,建立全域化、开放式、平台式的孵化产业联盟,逐步由松散性联盟向—产业链联盟转变最终实现科技孵化产业联盟集团化运作;四大胆实践,鼓励创新结合实际、不拘一格、突出特色,在“创业诊断、投融资促进、技术转移与产品交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海创工程”等方面整合优质资源形成科技创业循环产业链,大胆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和灵活有效的运营机制;三、入盟条件一联盟以国家级孵化器为主体,吸纳其他具有以下高端服务功能的机构参与:1、投融资机构:投资、基金、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典当及企业主体投资等;2、科技中介机构:科技咨询、商务策划、信息技术、创意设计、法律、财税、信用、培训、展览、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与人才交流机构等;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国内外专利申请、国内外商标登记、国内外著作权登记、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等;4、产学研机构:大专院校、技术转移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省、市级科研机构;5、科技孵化器、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特色大厦、在孵企业等社会资源;6、营销推广机构、品牌传媒机构等;二通过契约关系,建立“共同投入、资源整合、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盟运营机制,有效整合科技资源,签订联盟章程协议,明确参与方的责、权、利;逐步形成建立在长期战略合作契约模式基础上的实体联盟;三联盟的组织形式,可采取虚拟和实体组织相结合的方式暂不注册实体,进出自由,平台式、开放式,联盟运行管理由:有成员单位组成联盟理事会,设日常运行机构—联盟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等,业务主管单位为大连市科技局;理事会:主要负责联盟重大事项决策和组建投资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及投资收益权和风险责任等;联盟秘书处:设置在“大连智业高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联盟组建与发展计划实施,日常工作开展,联盟理事会决策项目的执行与实施,投资项目的筛选和评估,项目收益的监管,联盟成员活动与协调等;各专业委员会:由理事会成员兼任组长,吸纳优秀科技中介组织等参与;设立各专业委员会不追求虚名,不以“最高的”就是最好的,而是以“最实用”的才是最好的为原则;四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联盟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资源不重复,不浪费的原则下探索各专业委员会公共服务平台为更广泛的科技企业服务的建立和运行;目前暂设:技术转移与产品交易专业委员会;科技创业投融资专业委员会;创业辅导与创业诊断专业委员会;国际交流合作专业委员会;海创工程资源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及国际战略保护专业委员会;校企研合作专业委员会;人才交流与培训专业委员会等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四、组织实施一科技孵化创业产业联盟申报程序:1、向市科技局创业处审报大连市创业孵化产业联盟申请登记表;2、签订大连市科技孵化产业联盟章程;3、市科学技术局对联盟单位进行审批认定后,授予成员单位为“大连市科技孵化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牌匾;二、市科技局对于科技孵化产业联盟进行跟踪考核与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和评价;附件一、大连市科技孵化产业联盟申请登记表附件二、大连市科技孵化产业联盟章程大连市科技孵化产业联盟秘书处大连智业高端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附件一: 大连市科技孵化产业联盟申请登记表申请时间:年月日编号:附件2:大连市众创空间孵化联盟章程一、联盟名称、组建原则、组建宗旨、总体目标1.本联盟名称大连市众创空间孵化联盟以下简称“联盟”;2.组建原则2.1 本联盟致力于有志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优秀社会资源,共同创建“大连市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共同支持大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经济发展;2.2 各联盟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遵守章程可自愿参加或退出;2.3 根据大连市创业者、创客的发展需求,联盟统一规划工作任务,集中进行运营管理,避免联盟内部的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2.4 按照孵化产业链服务分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跨界协作,最终创建大连“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新服务体系;2.5 联盟成员按照约定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形成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的稳定的创业孵化产业利益共同体;3.组建宗旨联盟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创业服务为导向,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以智力与金融双资本为驱动力,研究解决大众创业创新的共性问题,以搭建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手段,吸纳社会优质资源参与大连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原则,最终为大连开放式创业生态系统建设贡献力量;4、总体目标在政策的引导下,人社局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经济需要,增强我市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探索与创新“众创空间”产业联盟化发展的新模式;实现孵化服务资源共享化,跨界合作线上线下一体化,健全创业辅导制度,支持创业创新特训,培育创客文化,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引擎;二、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1.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联盟秘书处联盟设立理事会、联盟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和监事单位;秘书处和专业委员会为日常服务工作机构;2.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2.1 理事会的组成第一届联盟理事会由发起单位组成,陆续吸收金融、高新、孵化器和创业服务机构等参加;2.2 理事会的职责议事规则2.2.1 制订和修改联盟章程,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2.2.2选举常务理事、监事单位、专业委员会负责人;2.2.3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服务评估及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2.2.4理事会决策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理事单位由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应由2/3 以上同意方能有效;2.3理事长的职责2.3.1 理事长单位:人社局为本联盟的业务指导单位,理事长单位由中国大连创业公共实训孵化基地担任,企业负责人出任本联盟理事长;2.3.2 理事长单位的职责:1.理事长拥有最高决策权,负责审议联盟工作计划;2.把握联盟的运作方式和发展方向;3.调动联盟单位积极性,共同创建众创空间服务体系;4.向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5.每年召集联盟单位召开联盟大会,传递国家政策信息,总结工作成果,部署工作计划,促进联盟稳定和谐发展;3.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机制3.1 秘书处的组成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组织实施与服务工作;本联盟秘书长单位常设大连智业高端生产力促进中心,由该单位负责人出任联盟秘书长;3.2 秘书处的职责3.2.1 执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维护、协调联盟各项工作开展;3.2.2 为联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负责外联工作开展;3.2.3 传达理事长工作思想,整理和发布联盟工作动态;3.2.4在理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管理和考核工作开展,完善内部和外部管理制度;3.2.5 负责理事会通过的年度预算和日常费用开支的审批工作;4.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4.1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专业委员会由专业服务机构担任,负责联盟专业性或平台性服务工作开展;通过协作实现跨界服务、专业化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服务;4.2 专业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4.2.1 为联盟发展提供专业性建议,在理事会授权下开展专业性的服务或课题研究;4.2.2 常设专业委员会代表联盟行使各部门职责;4.2.3 共同参与联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利益均等;4.2.4 诚信经营,维护联盟声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5. 联盟理事的责权5.1 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联盟发展的重大事项;5.2 信息互通,利益共享,资源公用,协作发展;5.3 优先享有与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5.4对联盟公共平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参与投资有收益权;5.5拥护、遵守联盟章程及协议,对联盟项目投资有审核权、监督权;5.6 对优秀的创业项目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转让权;5.7保守联盟重要商业的秘密,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5.8 承担联盟工作任务后,接受监事单位监督,公开透明向理事会上报年度工作报告;三、其它事项本章程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章程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员单位:盖章理事长单位:法人签字:理事长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科创联盟章程

科创联盟章程科创联盟章程是中国高校科创联盟的基本规章制度,旨在推动高校科技创新发展,提升我国在国际科技竞争中的地位。
科创联盟章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总则1. 科创联盟的名称:中国高校科创联盟。
2. 科创联盟的性质:由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3. 科创联盟的宗旨: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促进高校科技创新,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二、组织架构1. 科创联盟成员:分为创始成员、正式成员和观察员。
2. 科创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成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等。
3. 科创联盟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工作协调。
4. 科创联盟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推动相关领域科技创新。
三、主要任务1. 开展高校科技创新合作,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2.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共同攻克关键核心技术。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校科技创新水平。
4. 培育和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打造高水平创新团队。
5. 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运行机制1. 定期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交流科技创新成果,研讨发展趋势。
2. 组织联盟成员开展联合攻关,共享科研资源。
3. 建立科技创新信息平台,促进成员间资源共享和交流。
4. 加强与其他国内外科技创新联盟的合作与交流。
五、经费管理1. 科创联盟经费来源:政府资助、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企业捐赠等。
2. 经费使用遵循透明、规范的原则,定期审计和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六、退出和处罚1.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联盟章程的行为,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出或处罚。
2. 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七、终止和清算1. 科创联盟如因故需要终止,须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2. 科创联盟终止后,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清算。
八、其他1. 科创联盟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2. 科创联盟章程的修改,需经联盟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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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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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新企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的名称: 中国高新企业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的定位: 在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指导下,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围绕宣传落实国家科技政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经济问题,开展评价理论研究和企业评价的实践活动。
它汇集中国创新型企业或希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创新研究机构及关联经济实体搭建的非赢利性、服务型组织;是研究、评价、服务创新型企业的平台,是政府管理和考察企业自主创新的助手,是树立创新型企业标杆的旗帜。
第三条联盟目标: 汇集多方资源,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角度出发,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己任。
第四条工作原则:服务、创新、开放、务实、高效。
第五条本联盟接受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任务
(一)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竞争力、加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战略支持平台;
(二)汇集信息、交流服务、推广典型、论证实施;
(三)反映情况,研究问题,提供咨询与政策建议,形成企业与政府间的交流,成为制定相关政策的推进平台;
(四)协调资源,加强互动,促进自主创新的社会化网络建立;
(五)了解情况,发现需求,加强企业创新需求的深度调查,协助资源整合,为企业提供自主创新服务;
(六)总结经验,加强推广,推动国内外官、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实力;
(七)定期发布“最具市场价值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成果,组织顾问赴企业进行创新实践的专项调查;
(八)建立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数据库,为政府创新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九)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主办的“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期刊)”为载体,发布政府创新决策、行业信息,刊载企业创新的动态成果、实践案例等,并及时反映
企业需求;
以“中国高技术企业评价网”为网络载体,发布会员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创新产品、研发实绩、市场动态等;
(十)协助企业发布有关信息及各种宣传工作,推广创新实践的成果及相关政府公关活动;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十二)组织会员参加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构成
(一)企业会员:吸收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及其他希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创新型的社会组织;
(三)个人会员:自主创新方面的代表性人士、投资者、技术人才;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从事企业自主创新中的知名人士,可参加或被邀请为本联盟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和能力,并愿意为联盟的工作和发展作出努力与贡献;
(四)在国家工商、税务部门注册,具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具备一定创新能力或有意愿创新的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会员注册表》;
(二)由秘书处核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二)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联盟组织设置
第十四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本联盟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理事长提名,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备案后聘任。
第十九条本联盟设立理事长办公会,由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单位、秘书长组成。
理事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行使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知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担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和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组成及职能:
(一)本联盟顾问委员会由国内外经济、管理、科研、技术等各领域、各产业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二)发挥顾问委员会专业性、科学性、前瞻性的创新研究和总结优势,为联盟会员提供自主创新研究方面的学术支持。
(三)顾问委员会不定期到会员企业调研自主创新实践情况,起到对企业创新的协助和纠偏作用。
(四)根据对会员自主创新情况的总结和研究,定期发布自主创新研究成果,并将成果共享到各会员企业。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经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备案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中科高技术评价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顾问委员会工作职责;
(二)部门设置与工作内容的定位;
(三)运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