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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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下空间产权关系,我局经充分调研,在系统研究有关信息资料、借鉴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充分征求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下称《办法》)。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立法的必要性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作为城市的自然资源,在经济建设、民防建设、环境建设及城市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深圳的土地资源日渐稀缺,人口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空间容量不足与城市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这直接影响了深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城市竞争水平,也不符合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的目标要求。

为有效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深圳城市土地开发利用必然由平面化走向立体化,转向地下空间开发。

深圳属于国内较早开发地下空间的城市之一。

目前,全市地下空间开发总量约917.33万平方米,人均地下建筑面积约1平方米(全市人口以827万计)。

其中,人防建设量290万平方米,约占地下总建筑量的30-40%。

概括而言,深圳地下空间利用规模过小,地下空间资源使用率低下,功能单一,建设水平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立法十分薄弱。

国家层面,新《物权法》第136条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的用地使用权制度,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门法律,其他相关法律有《人民防空法》和《城市规划法》。

这些法律明确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但是对地下空间开发中存在的很多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这迫切需要各地进行地方立法,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地方层面仅有上海于2006年7月通过了《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地下空间的立法现状与地下空间亟待开发利用的要求十分不符。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探讨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探讨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探讨夏昌琼【摘要】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建设的新型国土资源.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必将影响城市未来发展的格局.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开发利用将成为城市发展的新动力.通过介绍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实践,分析了影响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因素,进而从法律制度、组织体系、技术理论研究和投融资模式等四个方面对深圳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出了改进的思路和建议.【期刊名称】《城市轨道交通研究》【年(卷),期】2010(013)006【总页数】4页(P14-17)【关键词】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开发保障【作者】夏昌琼【作者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518026,深圳【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4.11+3Author's address Shenzhen Metro Co.,Ltd.,518026,Shenzhen,China伴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提升以及稀缺土地资源的快速消耗,许多城市的现有土地资源愈加难以支撑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拓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已成为城市发展面临的新课题。

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梦恕所言,“21世纪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年代,地下空间开发是历史的责任,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唯一办法”。

深圳也面临着城市发展空间不足,城区交通日益拥堵等系列问题,已成为制约深圳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008年,深圳建设用地面积达到 968.93 km2,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9.6%,可建设后备土地资源非常紧张。

因此,大力拓展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是深圳未来发展的关键之所在。

1998年以来,深圳大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带动了沿线土地开发及车站腹地地下空间的开发。

地下空间商业开发面积近4万m2,主要包括地铁站厅商业和通道商业、地下商业街以及地下商铺开发等。

2004年,城市轨道交通一期工程建成后,一期工程中12个车站的核心腹地由市场自发进行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其开发范围达154万m2,总建筑面积230万m2,功能定位为地下停车库、商业设施、地下人行通道和人防。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众

深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众
9.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内容】中“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调整为“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统筹规划地下空间与地下综合管廊的协调与衔接”。
说明
卓越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
1.
该暂行办法主要从宏观控制及编制、审批层面提出了要求,但缺乏具体指标性的控制要求。目前关于地下空间利用能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很少,仅有2014版《深标》第9章,以及2015年第21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第九条《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地下空间有关事项的请示》。建议进一步细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城市开发建设要求,修订《深标》条款。
这条可行性比较差。可能与上位法物权法相违背,实施难度大,除非是公共利益项目,不同宗地地下空间空间建设应该互不干涉互不影响为原则。
采纳
地下空间权利范围本办法已做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地下空间建设应互不干涉,但涉及公共利益情况下,地下空间权利人应提供便利条件。
22.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多数都是规定政府部门的,对用地单位的规定比较少,城市更新的项目情况复杂,没有特别规定,总体感觉规定比较空洞,针对性不强。
采纳
我委正在研究制定的《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修订)中,第二章技术文件、规划研究报告、功能控制等都增加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内容。
3.
建议在“第五条【开发方向】”中补充如下内容:绿地与广场用地、教育设施用地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用地周边停车需求,适当进行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因为有些项目因为地下停车问题致使项目推进困难,而周边绿地等地下空间利用不足。)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深圳地下空间资源规划

深圳地下空间资源规划

地下空间是城市重要的空间资源。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伴随轨道交通的大规模建设,深圳市也将进入地下空间资源利用的快速发展阶段。

为科学有序地开发利用深圳城市地下空间,建构地下空间利用的管理平台,编制《深圳市地下空间资源规划》并纳入到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的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使深圳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与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保持协调发展,并促进深圳城市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1、总则第1条规划意义城市快速发展,导致用地规模和空间容量需求不断扩大。

空间资源的紧缺已经成为制约深圳市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城市地下空间不仅是有效的防护空间,还是完善步行网络,安排基础配套设施的重要领域以及城市更新的重要空间资源。

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有助于提升城市功能,提高土地价值,缓解深圳市前25年快速发展所带来的土地和交通压力,是实现城市循环经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3)《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58号令,1997(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依法行政手册》(1996.10)(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6)《深圳市2030城市发展策略》,2005(7)《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10),2006(8)《深圳市轨道交通远期线网规划》(2006-2030)(9)《深圳市整体交通规划》(2005-2010)(10)《深圳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2000第3条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整个深圳市域范围,约1952.8平方公里范围。

研究深度以浅层(-10米)空间为主,重要或特殊地区涉及次浅层(-10~30米)及中层深度(-30米以上)。

第4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

其中: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0-2020年远景:2020-2050年第5条规划指导思想(1)审慎合理地利用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手段。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

深圳市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三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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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宗衡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进行,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规范和准则时,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六)地下空间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七)地下空间利用中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和保障措施;(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第十二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的,视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表以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空间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第十五条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

第十六条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二十条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五条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二十七条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应当遵照现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二十九条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对经审定的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未依法在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予以收回。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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