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109页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ppt课件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2 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现行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 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 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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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学习与应用
2018年11月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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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准则修订的背景
目录 Contents
02.修订的主要内容 03.新准则执行时间 04.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05.五步法的具体应用
06.五步法回顾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1 准则修订的背景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 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保持了与国 准则理事会2014年新发布的收入准则持续趋同。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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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 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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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03 新准则的执行时间
2017年
2018年
7月发布
事 项
境 内 外 同 时 上 市的企业;
在 境 外 上 市 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或企业会 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告的企业
2019年
05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若干思考及在出版行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

ACCOUNTING LEARNING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若干思考及在出版行业会计处理中的应用宫杰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摘要:2018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正式开始实施,新的收入相比于旧的收入准则做出了较大的调整,这是我国实施修订和完善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不断接近并实现接轨的又一大重要成果,本次新的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细则改变了以往所使用的收入确认标准,细化了相关条款设置、更加重视准则的设计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关系。
新修订的收入准则强调了收入的确认应当基于商业合同的签订,在于实际相结合的同时有助于强化企业建立更强的合同规范观念,从而在商业活动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生产经营主体行为。
关键词:企业会计;收入;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是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旧收入确认准则的基础上,结合现有实际和国际标准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确认原则二进行的进一步规范。
新修订的收入准则更加的简洁清晰和规范,对于各行各业来说其实践性也更强。
一、新准则发布的主要内容(一)将现行收入及建造合同两项准则合二为一新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首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中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其次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这一规定使得原本模糊不清有交叉的现行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有了更加明晰的确认方法,而避免了因为对相似或相同交易的不同判断而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状况,更加准确地把握了有关“某一段时间”还是“某一时点”的收入确认问题,对于收入确认的口径和时间的把握更加清晰和人性化。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的合二为一是对非建筑类企业更加明确的收入分时段确认的指导,对于出版行业而言,该准则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诸如刊物连载、系列主题类书籍出版过程中分时段确认收入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为了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和披露而制定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明确了收入的界定、收入的确认时点、收入的分类和收入的计量方法等内容,对企业提高财务透明度、规范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
一、界定收入企业的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等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收入。
企业应当依照实际交易发生的情况,界定收入的来源和性质。
如采取客户自提原材料、交货按阶段性交付、售后服务等方式时,需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收入的确认时点企业应当在收入已经被实现或可能被实现的情况下,确认相应的收入。
收入的实现主要是指企业已经收到货款或者客户已经承担清贷风险,并且可以合理地估计产品的退换和维修费用等相关成本。
收入的确认时点应当与企业遵守合同约定的性质和条款有关。
三、收入的分类企业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和来源,进行相应的分类处理。
主要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资产出售收入等。
四、计量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计量收入,并且与实际收入的实现情况相符合。
在计量过程中,需要注意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合理核算处理。
例如,销售商品的成本应当包含原材料成本、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等。
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
在日常会计工作中,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该准则制定相应的收入核算和处理方式。
同时,企业应加强自身管理和内控,提高财务透明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企业经营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五、关于合同履约成本的处理企业应当在收入确认时,将履约成本一并计入成本,以确保相关的费用得到合理分摊。
合同履约成本主要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种。
直接费用是指与合同履约直接相关的成本,如人工、材料、设备使用费用等。
而间接费用则是由于撤退或更改了具体的合同条款、期限或责任而产生的那部分费用。
在进行合同履约成本的计量时,企业应考虑到各种具体的影响因素,如成本的相关性、规模性等因素。
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年7月5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实施)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设计2018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2)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一)“主营业务收入” (3)(二)“其他业务收入” (4)(三)“主营业务成本” (4)(四)“其他业务成本” (4)(五)“合同履约成本” (5)(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七)“合同取得成本” (5)(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九)“应收退货成本” (6)(十)“合同资产” (6)(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十二)“合同负债” (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一)确定交易价格 (41)(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六、关于合同成本 (59)(一)合同履约成本 (59)(二)合同取得成本 (60)(三)摊销和减值 (62)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六)售后回购 (84)(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一)列报 (89)(二)披露 (94)附录二 (100)《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实用标准(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二)起草阶段 (101)(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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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

每天学习一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学习笔记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学习笔记:收入的定义并没有发生变化,注重对日常活动的理解,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根据财会〔2017〕22号的通知精神,提醒三点:1.不同企业分批实施执行,但可以提前执行。
原文: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母子公司没有同步执行的,母公司已经执行的,则子公司调整报表后合并;母公司尚未执行,子公司已执行,则子公司合并时可以选择调整报表合并,也可以不予调整,直接合并,但必须披露该事实。
原文:母公司执行本准则、但子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行本准则、而子公司已执行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子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行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理,但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区别对待。
原文: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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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适用范围 (2)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3)(一)“主营业务收入” (3)(二)“其他业务收入” (4)(三)“主营业务成本” (4)(四)“其他业务成本” (4)(五)“合同履约成本” (5)(六)“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5)(七)“合同取得成本” (5)(八)“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6)(九)“应收退货成本” (6)(十)“合同资产” (6)(十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7)(十二)“合同负债” (7)四、关于收入的确认 (8)(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8)(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18)(三)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24)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41)(一)确定交易价格 (41)(二)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1)六、关于合同成本 (59)(一)合同履约成本 (59)(二)合同取得成本 (60)(三)摊销和减值 (62)七、关于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 (64)(一)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64)(二)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67)(三)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69)(四)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74)(五)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79)(六)售后回购 (84)(七)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86)八、关于列报和披露 (89)(一)列报 (89)(二)披露 (94)附录二 (100)《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说明 (100)一、本准则的修订背景 (100)二、本准则的修订过程 (100)(一)前期准备阶段 (101)(二)起草阶段 (101)(三)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101)(四)修改完善阶段 (102)三、本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02)(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102)(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103)(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103)(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103)四、本准则实施影响的分析 (104)五、本准则修订需要说明的问题 (104)(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 (104)(二)余值法的采用 (105)(三)重大融资成分的折现率 (105)(四)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105)(五)准则实施范围和时间安排 (106)(六)准则实施的衔接规定 (106)一、总体要求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均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
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根据本准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提供这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以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核算企业实现的损益。
企业应用本准则,应当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等相关的有用信息。
除非特别说明,本应用指南中所称商品,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本准则规范的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单个合同的会计处理。
但是,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或应用于该组合中的每一个合同(或履约义务),将不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时,企业可以在合同组合层面应用本准则,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合同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根据本准则,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规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和义务,分别适用上述相应准则;二是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三是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收取的利息、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本准则。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定处置时点以及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如果合同对方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共同参与一项活动(如合作开发一项资产),合同对方和企业一起分担(或分享)该活动产生的风险(或收益),而不是获取企业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则该合同对方不是企业的客户,企业与其签订的该份合同也不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
此外,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部分属于本准则规范范围,而其他部分属于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时,如果上述其他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如何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或初始计量,企业应当首先按照这些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按照上述其他准则进行初始计量的合同组成部分的金额排除在本准则规定的交易价格之外;否则,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对合同中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进行区分和初始计量。
三、关于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正确记录和反映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核算适用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的交易和事项时也需要使用本部分涉及的会计科目的,应遵循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收入的会计处理,一般需要设置下列会计科目。
(一)“主营业务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按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
(2)合同中存在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应收合同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合同中存在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企业应按照已收合同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的交易价格,贷记“合同负债” 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3)企业收到的对价为非现金资产时,应按该非现金资产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借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二)“其他业务收入”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确认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主营业务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2.本科目可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期末,企业应根据本期销售各种商品、提供各种服务等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等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营业成本按计划成本或售价结转,月末,还应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4.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四)“其他业务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
4.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五)“合同履约成本”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