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郑政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8〕16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方案为确保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顺利实施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在城市管理中的促进作用,依据《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8〕56号),通过规范程序、科学组织、明确责任、明晰分工、认真考评、严格奖惩,提高城市管理工作量化考核的可操作性,从而真正调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城市管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考核对象及范围(一)市内五区政府,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火车站地区管委会。

(二)市城市管理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及责任分工(一)对各区政府的考核内容1.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城乡除“四害”,全市公共场合禁止吸烟、无烟单位创建,全民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国家、省、市级卫生村(镇、城市、城区)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城乡群众性公共卫生监督、组织社会性卫生监督活动等工作。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爱卫办负责实施。

2.市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户外广告管理,管理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容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地下管网运行情况,城市饮用水源及燃气管网安全范围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区河渠管理和城市防汛,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登记、年审等工作。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2日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一、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1.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审批”;将第二款修改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3.将第六十条第二项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将第六项中的“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将第九项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1 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1 第二节建筑间距.................................................2 第三节建筑物退让...............................................5 第四节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7 第五节建筑基地旳绿地和停车.....................................8 附录..............................................................10郑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深入贯彻实行城镇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进郑州市都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河南省<都市规划法>实行措施》、《郑州市都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郑州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旳都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旳《郑州市都市总体规划》中所确定旳区域;本规定所称旳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市政工程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以及整改江河湖渠、变化地形地貌等建设活动。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规划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旳规划设计应当按经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01•【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12年4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郑州市绿地养护标准

郑州市绿地养护标准

郑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第一章总则1.0.1 为营造、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环境景观,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绿化行业管理,适应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元素进行编写,涵盖园林绿化养护中有关乔木、花灌木、草坪、地被、绿篱及模纹图案、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花坛花带、古树名木、行道树、水体及喷泉、园林设施等元素,以各元素在养护技术上必须达到的要求为基本标准(三级)。

在基本标准(三级)基础上,达到完善的水准为一级标准。

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二级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

第二章术语2.0.1 乔木:树干高大,主干和分枝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

2.0.2 花灌木:通常指有美丽芳香的花朵或色彩艳丽的果实的灌木和小乔木。

种类繁多,观赏效果显著,在园林绿地中应用广泛。

2.0.3 草坪:需定期轧剪覆盖地表的低矮草层。

大多选用质地纤细,耐践踏的禾本科植物,仅少数是莎草科、豆科或其它科植物。

2.0.4 地被植物:植株低矮、枝叶密集,具有较强扩展能力,能迅速覆盖裸露平地或坡地的植物,一般高度不超过60cm。

地被植物可单一种植也可混植。

2.0.5 绿篱:由灌木或小乔木成单行或多行规则式种植成墙状,可整形修剪或自然生长。

2.0.6 垂直绿化:利用藤本等植物攀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上的绿化形式。

2.0.7 花坛:应用一、二年生花卉、球根花卉和温室花卉等为主种植成规则的、群体的、平面图案精细、具美观效果的布置形式。

2.0.8 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2.0.9 名木:珍贵稀有,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0.10 行道树:道路两旁的树木,常成行栽植,排列整齐,规格统一,株间有一定距离,主要起遮荫、防尘、护路、美化街景作用。

随着道路形式的变化,行道树种植形式可单一乔木成行规则种植,亦可乔灌木群落规则或不规则丛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郑政办〔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4〕17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2〕164号),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全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农民自建住宅除外)继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

其中下列建筑应当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1.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2.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等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3.鼓励超高层建筑、超限高层建筑、纪念性建筑按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绿色建筑规划管理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共同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做好衔接。

2.规范相关审批内容。

一是在项目立项、投资审核过程中,发展改革部门重点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申请报告中是否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将绿色建筑费用计入项目投资。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二、绿地率标准(一)居住区、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

(三)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

三、绿化用地面积(一)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

(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

(三)改建旧城区绿化用地面积应按照上述绿地率标准执行,并确保绿化用地面积不减少。

四、绿化植物选择(一)城市园林绿化应当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和乡土植物应用。

(二)绿化植物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适应性强,生长周期长,易于养护;2. 观赏价值高,具有较高的生态效益;3. 优先选用本地植物,减少外来植物的使用。

五、绿化建设和养护(一)绿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划先行,科学设计;2. 绿化与城市景观、文化相结合;3. 绿化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二)绿化养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定期修剪、施肥、浇水、防治病虫害;2. 保障绿化植物生长环境,防止绿化设施损坏;3. 严格执行绿化养护管理制度,确保绿化效果。

六、绿化保护(一)禁止砍伐、移植胸径40厘米以上或者树龄50年以上的法国梧桐,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罚款每株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七、鼓励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八、监督检查(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城市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垂直绿化,鼓励屋顶绿化,讲究植物配置。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美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期绿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应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五)各类绿地规划;(六)花草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地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实施日期】2006.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2006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二○○六年十月十一日《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

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公园、游园、绿化广场、风景林地、干道绿化带及单位、居住区公共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在按规定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或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绿化带及其行道树等城市公共绿化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绿化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和筹措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公共绿化的建设需要。

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资金,列入工程总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建设费用标准不得低于每平方米100元。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鼓励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

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城市公共绿化建设或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采取授予其冠名权、颁发荣誉证书等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认建、认养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

认建、认养协议书由养护责任单位报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绿地管理第十七条城市绿地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责任;(二)单位附属绿地、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自建公园由该单位负责;(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四)生产绿地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其他绿地的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筹措。

第二十条沿街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维护工作,对破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等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就近在同等地价地段范围内建造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不低于被占用绿地标准的绿地;(二)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就近建造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用于易地绿化。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与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在期满后由占用单位或个人按原样恢复绿地;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游园内设置经营性游乐设施和举办商业性活动。

严格控制在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绿化广场、河岸绿地内举办商业性活动和设置游乐等经营性设施。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批:(一)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二)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单位、居住区附属绿地,由区(不含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三)在县(市)、上街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负责审批。

第四章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第二十五条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颁发的砍伐、移植树木、绿篱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十五日。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规定对树权人予以补偿,并按下列标准在本庭院或本地段就近补栽:(一)砍伐胸径50厘米以上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10株;(二)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5株;(三)砍伐胸径20厘米以下树木的,每砍伐1株补栽3株。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5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易地补栽费用,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处罚的,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权限分工给予下列处罚:(一)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绿化养护技术规程养护,造成绿地严重损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满后,未及时按原样恢复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仍未恢复的,处以应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补栽树木的,责令限期缴纳易地补栽费用,并可处以易地补栽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在城市园林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二)为城市绿化未达到标准的建设工程出具认可文件或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三)挪用、截留公共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和其他资金的;(四)违法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树木易地补栽费的;(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城市绿地绿线的管理和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按照《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3月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同时废止。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