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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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

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内容一、管理范围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所有的、用于生态保护和公益目的的森林资源。

公益林保护管理范围包括国有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保护范围还包括生态脆弱区、水源涵养区等。

管理范围内的公益林资源除了实行国家所有外,还要依法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行保护与经营。

公益林资源一般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所有,公益林的出售、抵押、转让等行为是不允许的。

二、管理目标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的管理目标是实现生态保护、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经济发展、持续经营。

1. 实现生态保护。

公益林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持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首要目标是实现生态保护,保持公益林资源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资源合理利用。

公益林资源是国家所有,应当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林业资源,保障国家的木材需求,同时也可进行林下经济、旅游开发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3. 生态经济发展。

公益林保护不仅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发展生态经济。

通过公益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可促进当地农民的就业增收,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4. 持续经营。

公益林资源的管理需要考虑长远利益,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实行可持续经营,使公益林资源的利用不断地为人类所需。

三、管理措施为了实现公益林保护管理的目标,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包括生态保护、合理利用、监管保护等方面。

1. 生态保护。

公益林资源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保护。

要对公益林资源进行生态评估,建立公益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保护和修复公益林生态系统,加大对病虫害、自然灾害等的防治力度。

2. 合理利用。

在公益林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进行合理利用。

要统筹考虑资源开发和保护,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森林资源的科学利用。

3. 监管保护。

对于违法采伐、挪用、破坏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强化公益林资源的保护。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

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方案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通过集中土地造林或者引进多年生植物等方式实现土地绿化,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一种特殊的林地。

然而,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当前许多地方的必要工作。

本文将根据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实践经验,提出针对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生态公益林管理应为全程的系统工程,各方面环节都应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调度。

因此,需要设置一支专业的生态公益林管理组织,并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高效推进。

二、完善制度规范制度规范是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通过常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范,规范各项管理活动,确保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合法进行。

特别是关于林木的保护和生物安全,必须有清晰详细的管理规定,避免林区野生动物和植物受到人为破坏。

三、加强资源保障生态公益林建设需要大量的经费、物资和人力。

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来加强物质的保障,确保一切可供利用的资源都不会浪费或损失。

特别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高生态公益林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和工作素质,便于更高效的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四、提高管理水平生态公益林管理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来指导和开发相关的管理方案。

需要加强针对生态公益林的科研技术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佳实践,以减少生态公益林管理的错误率和成本,最大限度维护和保护林区的生态环境。

总结起来,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它也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仅仅满足自然的生态和人类的需求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点。

需要通过加强各方面资源的保障,规范制度的建立,提高管理水平等多方面的方式,更好的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工作,以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

生态公益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态公益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创设、管理的具有一定面积的天然或人工纯林或森林资源,其主要目的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气候调节、风景资源、科学研究、环境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公益性目的。

第二条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保护和利用其生态功能,维护公益性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确保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健康稳定运行。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完善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强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生态知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依法维护生态公益林的合法权益,倡导法治精神,加强合作与交流,促进共同进步。

第二章生态公益林的评估和认定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经专家评估认定,具备生态功能完整性和相应的公益性质。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的评估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能力、气候调节功能、风景资源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指标。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生态公益林进行评估、监测和检测,了解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确保生态公益林的长期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生态公益林的档案资料,包括生态环境状况、植被类型、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恢复第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规划和恢复方案,明确治理措施和保护目标,制定防护措施,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生态系统完整性和功能完整性。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病虫害、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危害因素的监测预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切实保护生态公益林资源。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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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 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 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 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 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 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 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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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费用由破坏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 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 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 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 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 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 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 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 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 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 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 面给予扶持。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5.30•【字号】•【施行日期】199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郁闭度0.2以上)、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防护林地、树种基因库用地、林业科研和教学试验林地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业用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的用地和城市建成区内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现有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四)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手续,监督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的支付;(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六)依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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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办法
目录
01 文件Leabharlann 容02 管理办法2017年5月8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以林资发〔2017〕34号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
文件内容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资发〔201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 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财务部: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 2013年4月27日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 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 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 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 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林业》
【年(卷),期】1999(000)003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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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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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近日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始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

这意味着,今后谁要享受“前人”留下的绿阴,就要交“乘凉费”了。

4月11日,记者从省林业厅获悉,河南全省将有550万亩重点公益林得到先期补偿,涉及10个省辖市、30个县(市、区)、170个乡(镇)、1286个村。

其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元。

其中,4.5元为补偿性支出,用于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0.5元用于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

国家此次的补偿范围仅限天保工程区外,且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有林地。

划入补偿范围的有林地,今后将停止商品性采伐,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

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 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 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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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 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拟调出或补进的公益林,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于当年10月31日前,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经由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确认后,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事宜。

省级公益林的调整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准后,自下年度起,按新调整的范围进行管理。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整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益林保护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等级及权属情况确定相应的管护形式,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公益林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

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履行管护责任。 对林权权利人放弃或无力承担管护责任的公益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组织统一管护。

实行统一管护的县、乡、村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面积划定责任区,采用承包、招标等形式配备护林员。护林员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森林经营单位签订护林合同。对护林员的管理按《河南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公益林保护的宣传。在公益林区域周边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公益林标志牌。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公益林内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堆放废弃物,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禁止向公益林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工程建设等占用征收公益林林地。确需占用征收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区划森林火险等级,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预防为主,科学治理,依法监管,强化责任”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资源林政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乱搭滥建等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公益林建设 第十七条 公益林建设是指为有效提升生态功能,按照一定程序与标准,对规划用于公益林的土地和现有公益林进行营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公益林建设工程是指利用林学、生态学和生态系统控制工程学原理,按基本建设工程的要求组织规划、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的公益林建设项目,包括公益林的营造、经营和管理,以及林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公益林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的规定,统一编制辖区内公益林建设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益林经营主体编制公益林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措施等,并将经营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十九条 要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公益林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面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条 在公益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其他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 开展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应当执行《重点公益林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相关规定。

(一)对防护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1.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幼龄林郁闭度0.9以上; 2.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10%以上的林分。

(二)对特种用途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抚育对象:

1.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2.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3.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风折等自然灾害,受害木株数达5%以上的林分。

(三)透光抚育、生态疏伐、卫生伐作业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且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对于容易引起风倒的林分或因抚育强度大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每次抚育间伐后郁闭度不得降低0.2。

(四)按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以及其他国家明令禁止人为活动的公益林,禁止开展抚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执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相关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

(一)抚育间伐的,伐前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8,一次采伐蓄积强度不得大于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二)更新采伐的,只允许采用择伐的方式,采伐间隔期不得小于一个龄级期。

坡度25度以上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坡度25度以下的,采伐强度不得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三)低效林改造的,一次改造的蓄积强度不得大于20%。严禁对原生型低效林进行改造;禁止将公益林改造为商品林。

(四)竹林可以进行疏伐,采伐量不得超过当年新竹量,伐后林分郁闭度不得低于0.6。

(五)因自然灾害受损严重的公益林,按照有关规定经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林木,并于当年或者次年完成补植、补造。

第五章 补偿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中央及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按《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执行。省以下各级政府建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自行制定其管理办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探索从公益林受益者筹集补偿基金的方法与形式,逐渐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探索森林生态效益动态补偿机制,确保林权权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六章 监测与信息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省、省辖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的公益林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公益林建设现状及动态变化情况。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公益林监测体系,设立生态效益与环境质量监测样地,监测本辖区内公益林生态功能发展趋势。

第二十五条 公益林信息档案实行专柜(机)专人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以公益林本底资源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建立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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