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江西省林长制条例

江西省林长制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5号《江西省林长制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林长制条例(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林长制,保护发展林业资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明确的区域内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由其对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予以统筹指导、监督协调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林长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三)落实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能力;(四)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鼓励林农以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农增收;(六)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森林资源管理

目前,仍在执行的是《关于规范全省阔叶树采伐管理 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146号) 、《关于做好2007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林资字 [2007]21号) 、《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 林资字[2007]447号)等文件
二、森林采伐改革的重要内容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充分吸收了大家的建议,就完善森林采伐限额 (计划)、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管严生 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加强林木采伐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林木采伐管理 政策作出重要调整。主要内容概括为12个方面。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林木 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 制。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 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 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 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审批。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主要反映在: 《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 、 《江西省森林条例》、《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 理办法》 等4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中。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省政府109号令)
一、森林采伐管理的政策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 、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 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赣自然资办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017年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31号)以来,各地对补充耕地工作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但在2019年全国储备补充耕地项目核查、耕地保护督察和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等实践工作中发现,一些地方的补充耕地项目存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等问题。
为更好地适应补充耕地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全程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项目选址关(一)项目选址的数据依据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前,做好三调初步成果的衔接),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前提下,充分挖掘本行政区内宜耕后备资源,合理确定项目范围。
(二)项目要符合生态建设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上开垦耕地,严禁违规占用公益林等毁林开垦耕地。
(三)项目建设要充分尊重民意,土地权属清晰,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严格落实项目公告制,严禁出现不公告、不投资、不建设的虚假包装项目。
(四)对于利用低效灌木林、疏林地、滩涂开垦的,必须取得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开垦的书面意见。
二、严把项目实施关(五)项目实施必须严格依法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六)要加大补充耕地项目的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原则上,开垦为旱地的亩均建设投资不低于5000元/亩,开垦为水田的亩均建设投资不低于8000元/亩。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赣林规〔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乡村振兴局2022年10月8日江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聘及职责第三章考核监督第四章职责分工第五章保障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生态护林员管理,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3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修订〈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环〔2021〕24号)和《江西省林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职护林员队伍管理的通知》(赣林长办字〔2020〕20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江西省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等40个县(区),由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支持购买管护劳务,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林业资源管护的脱贫人员。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萍府办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萍府办发〔2012〕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意见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功能,提高我市森林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资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围绕建设“生态萍乡”的战略目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推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决查处各种违反《森林法》、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促进我市林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加强林业源头管理,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
(二)强化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坚决遏制非法占用林地资源的现象。
(三)开展木竹加工(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维护木竹加工(经营)市场秩序。
(四)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深入抓好林业系统公路“三乱”治理工作。
(五)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切实抓好封山育林,全面禁伐天然阔叶林,切实保护好公益林。
(六)加大森林植物检疫力度,防止森林病虫害扩散蔓延和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
(七)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制度。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江西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森林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他项权利(以下统称林权)进行的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他项权利的拥有者。
林权他项权利是指由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产生的权利,包括抵押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登记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发证机关,其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机关。
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
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家所有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四)省、设区市直管的风景名胜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
(五)林权他项权利由所对应管辖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及其森林、林木,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国有林地使用权人或集体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赣府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9〕23号2009年8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建立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巩固主体改革成果,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1.稳定和落实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
林改中已明晰到户的山林,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依法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林改时采取“分股不分山”、现在农民要求承包到户的,应当分山到户。
林地确权不到位或者林权证尚未发放到户的,要抓紧确权并将林权证尽快发放到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
已发放的林权证存在差错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高度重视和加快跨市、跨县“插花山”的确权发证工作,对权属明确、界址清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林地坐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受理登记,并发放林权证。
因山林流转或征占用林地等原因发生林权变更的,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各级要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确保林改机构不撤、队伍不散,承担起林权管理日常工作。
要切实加强林权档案管理,健全档案查询系统,确保林权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2.妥善处理林权流转遗留问题。
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的原则,稳妥处理林改前流转的山林。
对合同期内的联营山林,要保持权属关系稳定,同时协商完善联营合同,维护农民利益。
对联营以来一直未进行人工造林的荒山荒地,应当归还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林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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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市级和县级生态公益林方案分别由设区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下列区域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未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应当优先列入省级生态公益林:
(一)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源头和上游沿岸;
(二)东江源头和上游沿岸;
(三)长江九江段沿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