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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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

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公益林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规范公益林的利用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公益林划定与评估第一节公益林划定第一条公益林是指为了保护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稳定等公益功能而设立和保护的森林资源。

第二条公益林划定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在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节公益林评估第三条公益林评估是指对公益林资源的功能性、保护价值、面积、质量等进行科学评估和监测。

第四条公益林评估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公益林保护与恢复第一节公益林保护第五条公益林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公益林的完整性、稳定性和生态功能。

第六条公益林保护应当加强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建立公益林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节公益林恢复与重建第七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是指对已破坏或退化的公益林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其生态功能。

第八条公益林恢复与重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修复原则,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技术手段。

第四章公益林利用与管理第一节公益林利用第九条公益林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公益林资源。

第十条公益林利用应当依法办事,取得相应的审批和批准手续。

第二节公益林管理第十一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强化日常巡察和监管。

第十二条公益林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益林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公益林管理办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公益林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对于已划定的公益林,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公益林评估。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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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粤林[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林业局2009年10月26日以粤林〔2009〕173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3年1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体功能,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公益林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依法补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补偿和利用工作。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造林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造林管理,提高造林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造林是指连片1亩以上(含1亩)的宜林荒山、沙荒、滩涂造林,采伐、火烧迹地更新,低效林改造和补植、套种。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种所有制投资(包括国家、集体、外商、企业、个人等)的造林项目,必须执行本办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造林坚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和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种植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发展需要提出林业长远规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造林总体规划,确定各造林责任部门、单位的造林绿化责任,报县级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

各造林责任单位编制造林规划或年度造林作业设计,保证造林绿化任务完成。

第七条 造林必须采用先进的栽培技术,推广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提高林木良种使用率。

生态公益林造林必须大力发展优良乡土树种,营造阔叶混交林。

采用穴垦或带垦的整地方式,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森林防火设施的建设,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严禁炼山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炼山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八条 所有造林项目(零星种植除外)必须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严格按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造林作业设计以经批准的项目造林规划或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为依据,以造林小班为作业设计单位。

作业设计的成果包括: ①作业设计说明书,包括建设任务来源、规模、技术措施、分别落实造林小班的面积、整地规格、种苗、肥料需要量、抚育措施及投资预算、工程管理办法等。

②作业设计图,包括以造林小班为单位的小班图(1/10000或1/5000),植穴布置及树种安排图(局部大样),植穴规格、栽植的平面及剖面典型设计图。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粤林[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林木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地林木流转。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2•【字号】粤府办[2002]90号•【施行日期】2002.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的通知(粤府办[2002]9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及《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坚决制止毁林开垦、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正确处理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切实加强森林资源和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决制止毁林开垦、挖塘、采石、取土、修坟等乱占林地行为。

二、严格执行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总量控制制度,实施林地用途管制。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规定的林地控制指标,是各市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各地要严格执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每年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在规定的指标之内。

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增加使用林地指标的,由市政府专题报省政府审批。

超指标使用林地管理办法由省林业局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林地转为非林地面积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林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统筹做好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地在安排使用征占用林地计划时,应首先保证交通、通信、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的需要。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粤林[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厅直各单位,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近年来,随着我省森林碳汇、生态景观林带、森林进城围城等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以及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需要,各地申请更新改造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生态公益林的数量逐年增多,由于对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的条件及方式不够明确,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以低效林改造为名采伐利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不及时或不按规定树种更新造林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生态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绿色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我省森林资源结构,提高全省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构建南粤大地生态安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新改造要求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省林业厅批准同意后,可以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进行更新改造:(一)疏残林改造。

对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或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郁闭度小于0.3,林分结构不合理、稳定性差,系统功能退化,没有培育前途的林分,应采取保留有培养前途的乡土阔叶树种,伐除疏林、残林中非乔木杂灌、小老头针叶树、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的萌芽树、病腐木等,补植套种乡土阔叶树,此类改造连片作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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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

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

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

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

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

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

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

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第六条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超过6.7公顷(含6.7公顷)的,县、场、局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出具可行性报告。

申请调出(进)生态公益林面积少于6.7公顷的,需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林地现状调查,编写《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第七条申请调整生态公益林应当按第四条规定程序一式二份提交以下材料,其中一份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
(一)申请调整文件。

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

(三)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四)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并按规定程序提交审批,对同意调整的,由省林业局批复县、场、局,并抄送有关单位;对暂缓调整或不同意调整的,告知县、场、局。

第九条更新档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县、场、局接到批复同意调整的文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注销已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与调进的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公示存档。

同时,要及时调整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表、配合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和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等工作。

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地形图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盖章后,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省属林场确认盖章后迳送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存档。

(二)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负责做好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生态公益林地籍小班图形库更新和资料存档工作。

第十条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情况应及时抄送省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市、县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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