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特点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影响
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增加消费者购物成本,降低消费者购买意愿
对电子商务企业的影响:增加企业运营成本,降低企业盈利能力
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改善财政状况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影响国际贸易平衡,增加国际贸易摩擦
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博弈行为分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税收政策提出挑战
美国政府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态度和立场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演变历程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消费者和企业的影响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1992年: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互联网交易免征销售税
200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案中确立了“物理存在”原则,即只有当商家在消费者所在州有实体存在时,才需要缴纳销售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借鉴美国税收政策,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税收收入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改进方向
借鉴美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确保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
优化税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未来发展
借鉴美国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强税收监管,确保税收公平和透明
推动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挑战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博弈策略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博弈参与者
第6章电子政务法律法规

②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③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法
从1980年起,我国正式开始起草《电信法》的工作
1988年开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2006年8月起对《电信法 (送审稿)》进行审议
隐私权
目前我国制定的与隐私权的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 有《隐私权保护法》,《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即 将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等。
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网络基础保障的政法律 ① 电信条例② 关于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推 法规 进西部地区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服务的法律法规 ① 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③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④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等
其它相关法律
有人提出建立《电子政务法》作为统一的立法。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核心性法律法规建设方面
《电子政务行政程 序法》 《电子政务信息技 术管理法》 《电子政务标准法》
在电子政务活动的运作性法律法规方面 《网上采购法》 《电子认证法》 《网上申报程序法》 《预算和会计法》
三、中国电子政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国外电子政务法律法规概论
一、美国 二、日本 三、加拿大 四、德国
美国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发展概述
提出了《政府信息技术服务的前景》的报告,报告中提出 要求建立以顾客为导向的电子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多获得 政府服务的机会与途径。 美国政府信息技术服务小组制定了“走近美国”的计划, 要求从1997年到2000年,在政府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完成120 余项任务。
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往往是通过电子邮件缔结的:
一封完整的电子邮件,通常包括以下三方 面的内容:1、邮件的传送信息,通常包括: 1) 发送和接收邮件的双方服务器地址;2) 邮件发出和收到的时间(以发件人和收件 人计算机上的时间为准);3)如果通过第 三方转发,应当还有第三方服务器的地址 和收到时间。
2、邮件的表头信息,包括: 1)收件人邮 箱地址;2)发件人的邮箱地址; 3)邮件 的标题。 3、邮件内容,包括: 1) 邮件正文;
二、电子合同的种类
(一)一般合同。它是指由当事人双方通 过要约和承诺对合同条款共同协商达成一 致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 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对条款进行协商所订立的协议。
1、击点合同(clink-wrap contract),它与 拆封合同非常类似,只是表示接受的方式 由打拆封条变成了用鼠标击点一下按钮表 示同意对方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它通常出 现在使用电子邮件的当事人之注册上。
2) 附件。
(二)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有以下 的特征:
1、表现形式不同。电子合同必须依赖计算 机等机器才能表现其内容,而传统文字毋 需依赖机器设备。
2、存储介质不同。电子合同实质是一组电 子信息,依赖的是诸如计算机硬盘、软盘、 彩带等磁性储存介质;传统文字所依赖的 主要是传统纸张;
3、可信度不同。基于电子信息的储存原理 ,电子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迹,而记 录在传统纸张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较高 ,被篡改后容易被发现,因而可信度较高 。
针对上述情况,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 采用了“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 equivalence approach)的立法技术,希望在 不要求各国取消其国内法关于书面形式要 求的前提下,
论美国“苹果电子书垄断案”中横向价格共谋的认定

论美国“苹果电子书垄断案”中横向价格共谋的认定美国苹果电子书垄断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反垄断案件,涉及到电子书市场上的横向价格共谋问题。
横向价格共谋是指不同企业之间在共同市场上进行的价格、销售政策和其他商业条件方面的协商和合作,从而影响市场竞争。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美国苹果电子书垄断案中横向价格共谋的认定。
1.案件背景2012年,美国司法部对苹果公司和五大出版公司(希望出版社、哈珀柯林斯出版社、潘多拉出版公司、西蒙与舒斯特出版公司和麦克米伦出版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它们涉嫌在电子书市场上进行横向价格共谋,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
控方称,苹果公司与出版公司共谋,进而影响电子书市场上的价格和销售政策。
苹果公司与这些出版公司签订了合同,其中规定了代理销售和定价条款。
苹果公司要求这些出版公司与亚马逊等其他电子书零售商签订类似的合同,以确保电子书价格与实体书保持一致。
这被控方认为是横向价格共谋的一种形式,因为这些企业之间进行了协商和合作,影响了市场竞争。
2.法律依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横向价格共谋有着明确的禁止规定。
该法规定,企业之间进行的横向价格共谋将面临反垄断指控,因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消费者偏离竞争市场上合理的价格。
在美国反垄断法中,横向价格共谋属于垄断法禁止的横向协议类型。
横向协议是指不同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通常是基于市场销售价格、市场份额和其他商业条件的协商和合作。
3.案件分析法庭在审理本案时,需要认定苹果公司与出版公司是否存在横向价格共谋。
需要证明苹果公司是否与出版公司进行了协商和合作,以影响电子书市场上的价格和销售政策。
需要证明这种协商和合作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导致价格异常增长或其他市场经济秩序的失序情况。
在本案中,苹果与出版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确起到了影响市场竞争的作用。
他们通过协商代理销售和定价条款,影响了电子书市场上的价格和销售政策。
这种影响可能导致市场的价格歧视和限制竞争,从而违反了美国反托拉斯法。
论计算机软件的大众市场许可——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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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 洋学报》2 0 0 9年第 4期
点 , 我们 认为 , 为美 国法 律统 一运 动 的创 新性 成果 , CT 但 作 U IA的起 草者认识到 软件交易 与 传统货 物交易的区别 , 并创 造性地 区分了大众 市场许可 与非大众市场许可 , 为用成文法调整计
算机信息交易作出了重要贡献 。
意该 许 可 条 款 。
[]美 国《 2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9 9 19 年版和 2 0 年版在本文 中分别简称为 U IA 19 ) U IA 2 0 ) 02 CT (9 9 和 CT (02 。 []刘颖 :论计算机信息及计算机信息交易》《 3 《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0 8年第 5期 。 ( 20 1]P tc hbda .p nosS r n e n E d U IA B teR l e i ni sussl ep c dt 4 a i T ioeu S osr ur drWo t n CT a l: e tdl es g i e tl x et o rk e t a c n s i e
许可的态度呈现出 由否认其效力到规制其使用的一个趋 势 V ut op 、 Q a otaeLd一案 是美 国第一起直接针对拆封合 同的案件。V ut a l C r.T ui Sf r,t. . d w al
公司销售一种带有反拷贝功能的软件 ,并且该 软件附带一个包 含禁 止购买者对软件进行反编 译 (eo i t n 的标 准格式 的拆 封合 同 , ui 司则研 发了一种可 以破解 V ut dcmpl i ) ao Qa d公 al公司的反
进行 规 范 , 限制 事后 条款 的效 力 , 以平 衡 各方 的利益 , 建立 信 息时代 的合 同法规 则作 出了富有 成 效 的努力 。 为 虽
美国公平交易法理规与案例分析

美国公平交易法理规与案例分析美国公平交易法(Fair Trade Act)是一项旨在保护公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
本文将对美国公平交易法的理论基础进行探讨,并通过案例分析来说明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美国公平交易法的理论基础美国公平交易法的理论基础源于经济学中的市场竞争理论和法律规范理论。
市场竞争理论认为,在自由市场中,企业通过竞争追求自身利益,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然而,当市场失去竞争或存在不正当竞争时,消费者福利将受到损害。
因此,需要有公平交易法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美国公平交易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垄断行为,确保市场竞争充分发挥作用;消费者保护法则旨在防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反垄断法的案例分析1. 谷歌反垄断案在谷歌反垄断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调查,原因是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偏向自家产品的搜索结果,限制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发展。
FTC最终要求谷歌改变其搜索算法,以更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待所有竞争对手。
2. 微软反垄断案微软反垄断案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之一。
美国政府指控微软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预装浏览器并限制其他软件的安装,威胁到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
最终,微软在反垄断诉讼中被判定为违反公平交易法,并被要求改变其商业行为。
三、消费者保护法的案例分析1. 宝洁公司的虚假广告在宝洁公司的案例中,该公司被指控在广告宣传中做出了虚假陈述,误导了消费者。
美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最终要求宝洁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支付了巨额罚款。
2. 通用电气公司的欺诈行为通用电气公司在销售某款电器时,故意隐瞒了该产品存在的缺陷,以欺骗消费者。
美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最终要求其赔偿受损的消费者。
以上案例反映了美国公平交易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执行,美国政府能够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

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修订稿)统一州法全国会议委员会起草第108届科罗拉多丹佛年会(1999年7月23-30日)通过并建议在各州实施,1999年8月4日。
第一条标题本法案名称定为“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第二条定义本法案所称:1、“协议”系指事实上的当事人以语言明示的交易或根据适用于特定交易的法律从特定场所或赋予合意效力的规则、规定和程序所推定的交易。
2、“自动交易”系指一项交易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手段或电子记录进行或履行,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在订立合同、履行既有合同或交易义务的行为或记录未经参与其中的个人审查。
3、“计算机程序”系指为达到一定结果直接用于或间接用于信息处理系统的一系列语句或指令。
4、“合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
5、“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
6、“电子代理”系指非经人的行为或审核,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7、“电子记录”系指通过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记录。
8、“电子签名”系指附着于或逻辑地关联于一项记录并意欲签署该记录的人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
9、“政府部门”系指联邦政府、州、郡、市或其他州属政治机构的行政、立法或司法行署、部门、理事会、委员会、当局、研究院或其它机构。
10、“信息”系指数据、文本、图象、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或类似事物。
11、“信息处理系统”系指创制、生成、发送、接收、存储、显示或处理信息的系统。
12、“某人”系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地产、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合资企业、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它任何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13、“记录”系指写入有形媒介或存储于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并且能够以可认知的形式恢复的信息。
14、“安全程序”系指用于确认一项电子签名、电子记录或电子履行确属特定某人所为,或用于侦测一项电子记录中信息变动或信息错误的程序,它包括需要使用算法或其他代码、鉴别词句和数字、加密、回叫或其他的识别程序。
美通过法案向网商征税 eBay等网商反对

美通过法案向网商征税eBay等网商反对消费者关注网售征税法案。
据美媒报道,7日,美国参议院以67比27票通过了备受美国消费者关注的网售征税法案。
这意味着,美国商家在互联网上免税交易的日子可能要到头了。
除了少数保守派人士,这项法案在美国参议院得到了民主党、共和党两党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总统奥巴马也表示支持对网商进行征税。
该法案已送交众议院,一旦众议院通过,它将正式成为法律。
所有零售商都应得到公平对待美国国会通过的这项新法案名为《市场公平法案》,它规定,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零售税。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新的机制,所有零售商都应得到公平对待,全美零售商联合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马修谢伊说。
实体零售商在卖出每一美元的货物时,都要缴纳销售税,其他渠道的零售商也应该承担同样的义务。
现行法律下网店比实体店有价格优势美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网络零售商有实体店时,各州政府才能对其征收销售税。
也就是说,沃尔玛、百思买等在全美范围内都拥有连锁店的大型零售商在通过互联网出售商品时会被征收销售税,而eBay和亚马逊等在线零售商基本上不需要纳税。
许多在线交易都是免税的,因此相对于实体店,网店也就有价格上的优势。
eBay等在线零售商反对本报讯美国各州已经表示了对《市场公平法案》的支持,因为这一法案将有助于增加政府税收。
它也得到了大多数美国实体零售店主的支持。
因为他们认为,现行的税收差让传统卖场变成了展示厅,许多精明的消费者为了避税,常常在商店里试衣服或挑选商品,然后到网上购买。
另一方面,美国网络零售业巨头eBay和亚马逊则反对该法案。
eBay的总裁约翰多纳霍认为它对小企业的保护度不够。
根据这项法案,在线销售额不满100万美元的小企业将享有豁免权,不必缴纳这项税收;而eBay则希望把这个门槛调高至1000万美元,或是员工人数不到50人的小企业。
此外,这项法案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传统零售商根据店铺所在位置来收取销售税,但在线零售商要根据消费者的所在位置来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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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案发布日期:1999-08-04 生效日期: 1999-08-04统一州法全国会议委员会起草第一条标题本法案名称定为“统一电子交易法案第二条定义本法案所称:1、“协议”系指事实上的当事人以语言明示的交易或根据适用于特定交易的法律从特定场所或赋予合意效力的规则、规定和程序所推定的交易。
2、“自动交易”系指一项交易全部或部分通过电子手段或电子记录进行或履行,其中一方或双方的在订立合同、履行既有合同或交易义务的行为或记录未经参与其中的个人审查。
3、“计算机程序”系指为达到一定结果直接用于或间接用于信息处理系统的一系列语句或指令。
4、“合同”系指当事人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订立的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
5、“电子方式”系指采用电学、数字、磁、无线、光学、电磁或相关手段的技术。
6、“电子代理”系指非经人的行为或审核,全部或部分独立地发起某种行为或应对电子记录或履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
7、“电子记录”系指通过电子手段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记录。
8、“电子签名”系指附着于或逻辑地关联于一项记录并意欲签署该记录的人采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
9、“政府部门”系指联邦政府、州、郡、市或其他州属政治机构的行政、立法或司法行署、部门、理事会、委员会、当局、研究院或其它机构。
10、“信息”系指数据、文本、图象、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或类似事物。
11、“信息处理系统”系指创制、生成、发送、接收、存储、显示或处理信息的系统。
12、“某人”系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地产、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合资企业、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其它任何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13、“记录”系指写入有形媒介或存储于电子媒介或其他媒介,并且能够以可认知的形式恢复的信息。
14、“安全程序”系指用于确认一项电子签名、电子记录或电子履行确属特定某人所为,或用于侦测一项电子记录中信息变动或信息错误的程序,它包括需要使用算法或其他代码、鉴别词句和数字、加密、回叫或其他的识别程序。
15、“州”系指美国的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哥、美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美国拥有管辖权的地区或孤岛:也包括联邦政府认可或州政府正式承认的印地安部落或家族群、阿拉斯加原始村落。
16、“交易”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就完成企业、商业或政府事务而进行的一项或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范围1、除本条2款另有规定外,本法案适用于一项交易有关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
2、本法案不适用于下列法律调整的交易调整设立与执行遗嘱、遗嘱附件、遗嘱信托的法律;《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107条、1-206条、第2条、第2A条除外《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案》;其他经由州认可的法律。
3、属于本条2款规定的不适用本法案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如其调整法律不属于本条2款规定的范围,则仍适用本法案。
4、适用于本法案的交易仍受其他可适用的实体法律管辖。
第四条适用本法案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所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适用本法案。
第五条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使用;协议变更1、法案不要求任何记录或签名都必须通过电子手段或以电子形式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存储、处理或使用。
2、法案仅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的交易。
当事人是否同意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从特定合同文义和有关情境及当事人的行为加以判断。
3、同意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一项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仍可拒绝采用电子手段进行其他交易。
本款赋予的权利不得通过协议放弃。
A、除非本法案另有规定,本法案任何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协议变更。
本法案中的“除非另有协议”或其他类似条款,并不表明其他条款不得通过协议变更。
B、一项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是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本法案和其他适用法决定。
第六条解释与适用本法案必须按照下列原则解释与适用1、与其他适用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促进电子交易;2、电子交易的合理实践以及实践的不断拓展;3、秉承本法案的宗旨,促进法案在各州的统一适用。
第七条电子记录、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法律认定1、得仅仅因为一项记录或签名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或执行力。
2、得仅仅轱辘一项合同在其订立过程中使用电子记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或执行力。
3、如果法律要求一项记录须采用书面形式,电子记录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4、如果法律要求签名,电子签名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八条书面信息的提供;记录呈现1、当事人各方约定采用电子手段进行交易,而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送信息,则如果该信息系以在接收时可被接收方予以保留的电子记录形式提供、发送或传递,视为符合法律要求。
发送方或其信息管理系统禁止接收方打印或存储一项电子记录,该电子记录视为不可保留。
2、如果本法案以外的其他法律要求一项记录;A、以特定方式邮寄或显示;B、以特定方法发送、传播或传输;C、包含以特定方式生成的信息,则适用以下规则:a、该记录须以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邮寄或显示。
b、除本条第4款B项另有规定外,该项记录须以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发送、传播或传输。
c、该项电子记录须包含以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形成的信息。
3、如果发送方禁止接受方存储或打印一项电子记录,则该项电子记录对接收方不具有执行力。
4、本条规定不得通过协议变更,但以下情形除外;A、如果本法案之外的其他法律要求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发送、传递,但允许协议变更该要求,则本条1款规定的信息须以可保留的电子记录形式之规定亦可协议变更。
B、本法案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可通过“一级邮件,邮费预付”、“常规美国邮件”发送、传播、传输一项记录之要求,可以协议变更以适应其他法律之扩展第九条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归属和效力1、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是某人行为的结果,则其效力归属于行为者。
其行为可以通过任何方式予以表现,包括通过用以确定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归属于某人的任何安全程序表现出来。
2、根据本条1款确定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归属于某人的结果,应根据创制、执行、通过记录、签名时的特定背景和情形,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加以确定。
3、变动或错误的效力第十条记录在交易当事人之间传输时发生变动或错误,适用以下规则:1、当事人各方协议约定使用某种安全程序检测变动或错误,一方当事人遵此执行,而另一方当事人未遵守约定,在未遵守方如遵守约定就可以检测到该变动或错误的情形下,遵守方可以撤消变动或错误的电子记录所产生的效力。
2、在涉及个人的自动交易中,个人可撤销在与他人的电子代理人交易过程中源自于其本人的错误的电子记录的效力,其前提条件是:电子代理未能提供机会避免或纠正错误,或者该个人在知道电子记录出现错误时采取如下行为: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电子记录出现错误,并且告知本人无意受另一方当事人接收到的错误电子记录的约束;采取合理措施,如遵照另一方的合理指示将该结果返还给另一方,或根据另一方指示取消收到的对价以及根据错误情形采取其他措施;不使用或获取来自于另一方当事人对价的任何利益或价值。
3、如果本条1款2款均不适用,电子记录变动或错误的效果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包括“有关错误的法律”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4、本条2款、3款的规定不得通过协议变更。
第十一条公证和确认如果法律要求或记录需经公证、确认、证实或以宣誓方式制作,则被授权如此行为的人的电子签名,以及其它适合法所要求包含其中的所有其他信息被附着于或逻辑地关联于该项签名或记录的信息,则被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电子记录的保留;原件1、如果法律要求记录予以保留,若该记录信息中的电子记录按如下方式保留,视为符合法律规定;A、自一项电子记录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后,该记录能准确反映所记录的信息;并且,B、通话后检索时可以进入;2、本条1款关于保留记录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仅旨在使得记录可被发送、传播或接收的信息。
3、在满足本条1款规定的条件下,某人利用他人提供的服务亦可满足本条1的要求。
4、如果法律要求记录应以其原件形式提供或保留,或是在未能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留时提供其后果,按照本条1保留的电子记录即符合该法律要求。
5、法律规定保留支票的,只要支票下面和背面内容的信息的电子记录符合本条1款的规定,视为符合法律规定。
6、法律要求当事人保留记录以作证据、审计或用于类似目的,符合本条1款规定的可保留电子记录具有同等污染效力,除非本法案生效后实施的法律特别禁止电子记录用作上述目的。
7、本条规定并不排除本州政府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做出关于记录保留的附加规定。
第十三条证据力诉讼程序中,不得仅仅因为记录或签名采取电子形式而否认其作为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自动交易自动交易适用以下规则:1、当事人的电子代理之间的交互行为成立合同,即使没有人知道或检查电子代理的行为及其相关条款和协议。
2、电子代理人和以自己名义代表他人的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成立合同,该行为包括:个人可自由地拒绝履行为,且知道或在理由知道此种履行将导致电子代理人的完成交易或履行。
3、合同的条款由其适用的实体法定。
第十五条发送与接收的时间和地点1、除非发送和接收方另有约定,电子记录的发送是指:A、当它正确地指向或导入接受方的指定或使用的用于接收电子记录、或所发送类型的信息,并且用于恢复电子记录的信息处理系统;B、当它具有能被接收方信息处理系统处理的形式C、进入发送方或代表其发送的人所能控制的信息处理系统,或进入由接收方控制并使用或指定的信息处理系统的区域。
2、除非发送方和接收方另有约定,电子记录的接收是指:A、进入接收方指定或使用用来接收电子记录或所发送类型的信息及用于恢复电子记录的处理系统;B、当它具有能被接收方信息处理系统处理的形式:3、即使信息处理系统所处地点与根据本条4款规定设计的电子记录应接收地点不一致,本条2款仍予以适用;4、除非电子记录中明示规定或发送接收双方另有约定,电子记录发送被视为从发送方的营业地发出;电子记录的接受被视为在接收方的营业地接受。
为此适用以下规则:A、发送方或接收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当事人营业地是与基本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
B、发送方或接收方没有营业地时,当事人营业地是指发送方或接收方的住所地。
5、根据本条2款接收的电子记录,即使没有任何个人知道其接收,视为已接收。
6、本条2款规定的信息处理系统发出的“收到”电子确认通知,表明记录已被接收,其本身并不表示所接收的信息内容与所发送的信息一致。
7、如果电子记录据称已根据本条1款规定发出,或已根据本条2款规定接收,而当事人知道该项电子记录未实际发出或接收,该发送或接收的效力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除其他法律另有许可外,本款规定不得通过协议变更。
第十六条可转让记录1、本条所称“可转让记录”系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记录;A、《统一商法典》第3条规定的“票据”或第7条规定的“文件”被做成电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