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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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七月十二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一、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客运站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的规定执行;(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三、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3.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4.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前的公示及审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站经营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情况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道路客运站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维护道路客运站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申请与办理,且申请人实际经营地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告知承诺,是指需要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行政审批的流程:(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或带纸质材料到窗口办理。

(二)受理与审批。

受理窗口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电子文档或现场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材料符合基本要求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条件:(一)符合站场用地规划范围;(二)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省交通运输厅或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公布确认站级验收合格;(三)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四)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含进站协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六条申请材料为:(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二)《道路客运站申请经营许可承诺书》;(三)营业执照;(四)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五)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六)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七)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5)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行政许可正文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改革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服务水平,决定对我省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具体举措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工作具体举措(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1.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准予核发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二)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许可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1.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省级、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的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时限压缩为10日。

2.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进一步减证便民,不再要求提供企业章程文本等申请材料,待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将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时限压缩为10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2.20•【文号】交公路发[2002]55号•【施行日期】2002.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已被《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6年12月1日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2月20日交通部交公路发[2002]55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2001年8月部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做好换证工作,现将贯彻执行439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度审验结果和违章处罚情况。

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另发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其许可证副本的编号,应在其法人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后再加序列号;许可证副本中的经营范围只填写分支机构具体的经营业务范围。

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经营地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具有一、二级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发放。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编号按×交运政许可×字00000001号编写,第一个“×”为省的简称,第二个“×”为地(市)的简称,编号为8位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一、概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指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证明,用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客运或租赁经营活动。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保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6年,我国出台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许可证的种类和申请条件根据车辆的用途和性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为货物运输许可证和客运许可证。

货物运输许可证适用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客运许可证适用于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2.车辆符合国家和地方运输管理部门的技术标准;3.有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书;4.具备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运营能力;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流程1. 资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副本;•车辆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车辆购置发票或车辆租赁合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运输行业管理机构备案证明;•经营地点租赁合同。

2. 申请材料提交和审核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核期间,运输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所有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许可证的颁发经过审核合格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将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公示平台上公示。

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

四、许可证的管理和处罚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

同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也会对持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如果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的规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等。

五、总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的颁布,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了合法经营的准入门槛和规范,促进了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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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和<广东省复制推广“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具体作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法[2017]18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一、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改革方式及完成时限
优化准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在2018年12月21日前完成。

三、实施范围
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实施。

四、“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一)优化准营管理措施。

1.实施全流程网上办理。

运行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单位对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及委行政审批系统进行调整,做好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技术条件。

公共交通局对权责清单进行
修改,修订完善网上办理流程,加强行业宣传,实现零窗口受理,全流程网上办理。

2.实现与省业务系统对接。

交通综治处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实现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与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申请人在深圳市一窗综合服务受理平台一次录入,审批人员通过系统进行审批,全过程数据交换至广东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减轻申请人员负担,提高审批效率,同时满足许可流程监管要求。

3.优化办理时限。

缩减办理时限,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9个工作日。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公共交通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完善检查和监管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检查和监管清单,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人员的身份和专业证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施设备清单及特定设备检测合格证、业务操作规程等。

2.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由辖区交通局与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任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季度安全工作会议和相关专题工作会议。

通过安全生产会议,通报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宣贯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交流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经验,分析交通运输行业事故案例,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为企业提供了的交流平台,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安全意识常在。

4.依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

根据《深圳市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双随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采取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道路客运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依法对检查对象涉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客运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目标考核等11项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全面推进已获得审批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引导我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6.全面开展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88号)要求,辖区交通局指导企业制定并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工作。

7.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部门联动,安全工作齐抓共管。

建立与市监、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补,执法协作,进一步提高综合安全管理效能,提高深圳道路客运行业安全管理效能,打击客运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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