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中的实操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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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电子化产品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应用

票据电子化产品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应用

AA公司收到汇票后安排发货。
AA公司收到汇票后,全部于北京某银行进行贴现。1Βιβλιοθήκη /34应用当前模式:
BB公司 AA公司
3交付汇票
XXX公司
BB公司
4发货
1申请开票 2交付汇票
AA公司
5贴现 6划款
上海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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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银行
应用
存在弊端:
对于BB公司 一、浪费人力; 二、支出邮寄费用; 三、有票据丢失风险; 四、损失资金效率。

票据信息数据化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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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银行获得的好处: 对于承兑行,节省人力 对于贴现行,增大业务量(异地) 拓宽客户范围,加深合作 增加综合收益
便于数据统计和经营分析
17/34
应用
扩展: 核心企业资金充裕,收到汇票,持有到期; 核心企业向上游背书转让; 核心企业向银行质押新开汇票; 适用于买方付息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模式。
绝大多数(超过90%)为汽车行业 客户,目前主要集中在东风本田、一 汽丰田、神龙汽车等网络
招商银行:
汽车、家电、连锁经营等 工商银行 电信(移动、联通)、石油、电力、钢铁——以大客户为主 民生银行: 电子元件类(华为、中兴等核心厂商的供应商) 光大银行: 汽车(比亚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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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收集后存放于企业内部,企业根据自身流动性需求,办理背书转让、贴现、托 收、质押新开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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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据此,我行向客户推介票据库产品,以优化现有的商业汇票业务流程:
客户
就近网点 票据审验
3、传递
1、传递
2、传递
票据登记
入库
分行
查询 发出指令

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及法律要点解析

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及法律要点解析

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及法律要点解析目录一、供应链ABS及其常见业务模式概述二、供应链ABS常见业务模式解析1、核心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应收账款ABS模式2、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反向保理ABS模式3、保理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保理债权ABS模式三、供应链ABS业务模式中的法律要点1、基础资产尽职调查的业务指引及要求2、应收账款确权是供应链ABS的前提及难点3、基础资产核查的其他关注点一、供应链ABS及其常见业务模式概述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新兴的企业融资模式,发展势头非常迅猛。

供应链金融模式的突出特点为,核心企业占据主导地位,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真实贸易背景和特定交易关系为前提,能够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产品与服务。

供应链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催生出了供应链ABS产品。

供应链ABS产品以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交易为基础,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保证,出售未来的现金流收益获取现时融资。

供应链ABS正好满足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迫切需求:缩短账期、降低融资门槛。

因此,自2015年以来,供应链ABS产品的发行单数与发行规模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占企业类ABS产品的份额也逐渐扩大。

根据资产证券化分析网(https:///)平台统计数据,在2015年供应链ABS产品发行规模仅为114.41亿元,而在2019年供应链ABS产品发行规模已达到2809.22亿元,占企业类ABS产品的25.38%。

目前国内发行的供应链ABS产品主要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应收账款ABS模式。

基础资产为核心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对供应链下游企业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原始权益人为核心企业,一般是大型央企或者上市公司等优质主体。

第二种是反向保理ABS模式。

基础资产为核心企业向其上游供应商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应付账款。

反向保理意指由核心企业作为保理业务的发起人申请保理业务,并经上游供应商同意后,由上游供应商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以获得融资。

深度好文!供应链ABS项目解析及操作要点(附深交所ABS申报材料清单)

深度好文!供应链ABS项目解析及操作要点(附深交所ABS申报材料清单)

供应链金融背景2016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平安和万科创新推出市场首单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开拓出一条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新路径。

经过两年多的业务实践,供应链金融ABS注册金额和发行金额已经跃居非金融企业ABS/ABN的第一位,已然成为资本市场一类重要产品,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供应链创新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从行业分布来看,供应链ABS中发行规模较大的是房地产行业,另外一些新兴经济也开始以供应链ABS的方式进行融资,比如京东、蚂蚁金服等。

本系列一、产品特点1.以反向保理为主。

反向保理依托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沿着交易链条反方向,向与核心企业(含下属公司,下同)有长期稳定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通常采取“1+N”模式,“1”即信用等级较高、偿付能力较强的核心企业,“N”即与核心企业存在供应关系的供应商,其本质是供应商基于真实的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的信用转化为自身的信用从而实现较低成本融资。

而正向保理通常由债权人主导,沿着贸易链的正方向,即货物流动的方向。

相较于正向保理,反向保理的保理商可基于对核心企业的了解选择核心企业同意支付的应付账款债权进行融资,能够降低应收账款质量风险及其保理业务操作风险。

2.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依托于核心企业的主体级别,具有类信用债特点。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通常设立项目公司负责特定房地产项目的综合开发管理,因此,应收账款多数为项目公司与供应商的往来款,即直接债务人为项目公司,但是鉴于项目公司本身信用等级较低,核心企业往往通过债务加入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等方式将其自身信用嵌入产品之中,从而使供应链金融ABS产品能够体现核心企业的信用等级。

供应链金融ABS的项目组织方或者最终付款方均为核心企业,本质上是典型的类信用债品种。

3.平层结构为主,通常不设外部信用增级方式。

房企供应链金融ABS具有较强的类信用债特点,核心企业的准入门槛较高,证券偿付严重依赖核心企业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而优先/次级分层结构对于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并没有提升作用,除少数项目(主要为主体评级低于AAA的项目)设置了小比例的次级证券之外,绝大多数采用了平层结构。

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中的实操应用

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中的实操应用

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中的实操应用前言2020年6月17日,小米金融作为平台服务商的“中信证券-平安证券-鑫创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储架规模100亿元,首期3亿元。

这是小米金融首次采用不特定原始权益人、不特定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多级流转的N+N+N模式的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

随着我国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涉及上下游产业链融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而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则是基于上下游产业链融资模式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本文主要基于目前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的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实操中的应用,谈一谈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对于目前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电子债权信用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标准化电子债权凭证主要是以该法律条款为基础进行创设。

即标准化电子债权凭证是一种可拆分、可融资、可流转的标准化确权凭证。

可拆分系指核心企业凭借自身良好的企业信用,将针对上游供应商的应付款合同债务拆分成不同额度的标准化债权信用凭证,核心企业针对上述债权信用凭证出具《付款承诺函》,明确付款义务。

上游供应商基于该标准化信用凭证对应的额度可以对其上一级供应商进行结算或者直接开展保理融资。

可融资系指标准化债权信用凭证的持有人(往往为核心企业的一级上游供应商)通过向保理商开展保理融资或与二级供应商结算的方式,实现以该债权信用凭证为基础的融资。

可流转系指标准化债权凭证持有人(第N级供应商)以该债权信用凭证为支付方式,向其上游供应商(第N+1级供应商)进行结算,进而该确权凭证的持有人转为第N+1级供应商。

以此类推,确权凭证可以在多级供应商之间进行流转。

截至目前,将上述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嵌入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支持服务商包括小米金融、中企云链以及金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等,该类服务商往往不具备保理资质,而是以特殊资产服务机构的方式提供平台系统运营、管理与维护、基础资产文件保管、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通知、协助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基础资产信息记录、保存及查询等。

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实例分析

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实例分析

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实例分析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在实践中对保理ABS尤其是反向保理ABS项目的需求越来越大,2017年发行的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产品中,应用反向保理模式的有18单,共计融资218.14亿元,占保理ABS总发行额近半。

本文对当前供应链金融下的反向保理ABS部分案例,主要是万科和新城的项目进行简要分析,以作投资参考。

1.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发展状况供应链金融是一个创新度很高的领域,随着供应链金融行业发展深化,反向保理开始出现在保理市场,保理业务出现正向和反向之分。

在常规保理业务中,保理机构更多关注债权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债权人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因此,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通常无法获得保理机构的青睐。

而反向保理以债务人资信作为主导的保理业务,除降低了保理机构的风险以外,还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融资成本。

事实上,自2016年以市前海一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平安证券合作发行4只保理ABS (平安证券-一方保理万科供应链金融1-4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融资52.25亿元以来,2017年除传统的保理融资ABS外,大型实体企业(基本是房地产企业)的供应商通过保理公司渠道发行供应链金融ABS产品数量迅速增加,使得我国保理ABS产品规模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2017年发行的保理ABS产品中,底层资产为房地产的有49单,发行额为467.04亿,电商的为10单,发行额为63.20亿,其中应用反向保理模式的有18单,共计融资218.14亿元,占保理ABS总发行额近半。

3月9日,由平安证券担任管理人的“平安-比亚迪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得证券交易所的审议通过,产品总规模100亿元,为国新能源行业首单供应链资产证券化产品,显示出供应链金融反向保理ABS产品正逐渐由单一的房地产行业向其他行业扩展。

2.反向保理ABS业务模式从目前为止的实践来看,供应链反向保理ABS项目在设立时主要采用两种模式:1.传统的保理ABS模式,即保理公司受让债权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所有权的模式,作为原始权益人开展之后的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2.代理人模式,该模式下保理机构不再作为原始权益人,而是接受原始权益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金融-全方位讲解供应链金融ABS不同场景应用与风险控制!

互联网金融-全方位讲解供应链金融ABS不同场景应用与风险控制!

全方位讲解供应链金融ABS不同场景应用与风险控制!一、供应链金融风险的起因商业银行具有内在的脆弱性,这是商业银行风险产生的理论根源。

宏观经济政策与泡沫经济、金融放松管制与自由化、内部管理与道德风险、经营环境与非经济因素等是商业银行风险的现实起因。

而供应链金融业务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有一些不同的特质,构成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特殊风险的起因。

1、授信企业具有产业链相关性基于供应链的供应链金融为融资业务带来了更广阔的融资空间,风险也就由传统的单一贸易环节向供应链上下游拓展,意味着供应链上下游的不确定性也为贸易融资带来了风险。

特别是当供应链金融的覆盖范围达到“端到端”时,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也就随之覆盖了整个供应链。

此时,风险不再单纯来源于客户信用风险、贸易背景真实性等传统的风险来源,而是由贸易环节为出发点向供应链上下游扩散,因此不仅是客户自身的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应继续得到关注,对客户的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的关系、商誉、信用度、财务报表真实性等都应当进行关注。

且银行现阶段发展的供应链受信对象多集中在几个大型的产业链上,如汽车业、医疗器械类、电力类等。

当这些大型产业链上的任意一个重要结点发生使银行撤出资金的风险问题时,不仅银行在链上其他企业的授信业务会受到影响,甚至整个产业链的发展也会受到波及。

2、供应链上主要授信企业规模较小在传统的信贷业务中,银行偏向于选择大型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作为授信对象。

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中,最需要资金支持的往往不是一条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而是其上下游的供应商、分销商等相对小的企业。

由于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买方或卖方的劣势地位,流动负债在其报表中所占份额很大。

银行给这些中小企业放贷,面临着授信对象规模小、信用评级历史短或有空缺的情况,相较规模大的企业而言风险较大。

银行授信以交易为基础决定其风险与传统业务不同。

供应链金融是基于企业间的实质性交易来发放贷款的,这就决定了交易的可控性、真实性成为贷款能否收回的重要保障。

供应链金融ABS报告

供应链金融ABS报告

供应链金融ABS深度解析2017-09-25导读供应链金融是指以核心企业为依托,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运用自偿性贸易融资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货权质押等手段封闭资金流或者控制物权,对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和服务。

供应链金融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重点关注围绕在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融资诉求,通过供应链系统信息、资源等有效传递,实现了供应链上各个企业的共同发展,持续经营。

本文主要介绍供应链金融ABS的类型、交易结构、风险以及趋势展望,供读者参考。

01供应链金融ABS市场概述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受益于应收账款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发展迅速,相应的供应链金融ABS也得到了蓬勃发展。

近年来,受益于应收账款以及互联网的发展,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较快。

应收账款融资作为供应链金融重要的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规模的不断增长为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截至2015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净额已由2005年的不到3万亿增加到了11.72万亿。

为了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和推动企业的融资机制创新,2016年2月16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强调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指导思路,并指出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供应链金融有效实现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

互联网渠道扁平化同时也加剧了供应链金融需求,国内供应链金融与互联网结合衍生出新模式。

阿里、京东等比较成熟的电商,均针对其供应商及入驻商家以及第三方合作伙伴提供低成本、无担保抵押的融资解决方案。

互联网跟供应链金融的融合,产业互联网与供应链金融结合,四流整合成本更低,效率更高,信息更透明。

产业互联网平台成为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企业”,面对的是整个行业而非单个核心企业,行业存量市场空间给产业互联网平台提供了更为巨大的成长空间。

建议供应链金融保理ABS服务现状及业务模式解析

建议供应链金融保理ABS服务现状及业务模式解析

建议收藏!供应链金融保理ABS服务现状及业务模式解析鑫源资产、西政资本长期以来,由于多层级信用穿透难、核心企业准入门槛高、下游融资风险大、跨地区辐射半径减弱等多重因素叠加,银行信贷一直难以足够有效地覆盖处于供应链长尾端的中小微企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专职副会长马彬就曾公开表示,今年以来全国应收账款融资需求超过13万亿元,但仅有1万亿元融资需求得到满足。

近年来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ABS融资对企业吸引力也越来越大,创新品种也在不断扩容。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横空出世,商业保理作为债权转让为前提的综合性金融产品,借助ABS融资模式,迅速从边缘化向主流逼近,越来越受融资方青睐。

随着近年来国内保理业务规模的扩展,越来越多的保理资产也在寻求更广泛的融资途径,而资产证券化是盘活保理资产的一个重要方式。

据Demica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供应链金融的市场规模近15万亿,存量市场空间惊人。

“有券商分析人士指出,供应链金融已成为资本市场的最新风口,就开展供应链金融的收益而言,高周转行业如零售、快消等的受益将十分明显。

就市场情况来看,尤以供应链中的保理业务增长速度和市场前景倍受关注。

供应链金融保理将是继支付、互联网金融下的另一个蓝海,发展潜力巨大。

”保理融资ABS产品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开展较早的产品,由于发行量不大,属于很少被认知的边缘的品种。

但在2016年万科首次成功发行供应链金融保理ABS后,从此打开该产品先河,进入2017年后,资产证券化在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快速发展,而供应链金融保理ABS也迅速扩容,目前已成为市场上的主力券种之一。

本文对供应链金融保理ABS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梳理,以供各位投资者参考。

供应链金融保理ABS的发展历程2012年-2013年,处在摸索前进阶段。

2012年之前,由于商业银行的授信限制,保理企业获取商业贷款路径艰难,而从私募基金和P2P 渠道融资,资金成本高昂且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届时多数保理公司融资艰难,发展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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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中的实操应用
前言
2020年6月17日,小米金融作为平台服务商的“中信证券-平安证券-鑫创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储架规模100亿元,首期3亿元。

这是小米金融首次采用不特定原始权益人、不特定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多级流转的N+N+N模式的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

随着我国供应链金融的不断发展,涉及上下游产业链融资模式也在不断创新,而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则是基于上下游产业链融资模式不断创新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本文主要基于目前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的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实操中的应用,谈一谈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对于目前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电子债权信用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标准化电子债权凭证主要是以该法律条款为基础进行创设。

即标准化电子债权凭证是一种可拆分、可融资、可流转的标准化确权凭证。

可拆分系指核心企业凭借自身良好的企业信用,将针对上游供应商的应付款合同债务拆分成不同额度的标准化债权信用凭
证,核心企业针对上述债权信用凭证出具《付款承诺函》,明确付款义务。

上游供应商基于该标准化信用凭证对应的额度可以对其上一级供应商进行结算或者直接开展保理融资。

可融资系指标准化债权信用凭证的持有人(往往为核心企业的一级上游供应商)通过向保理商开展保理融资或与二级供应商结算的方式,实现以该债权信用凭证为基础的融资。

可流转系指标准化债权凭证持有人(第N级供应商)以该债权信用凭证为支付方式,向其上游供应商(第N+1级供应商)进行结算,进而该确权凭证的持有人转为第N+1级供应商。

以此类推,确权凭证可以在多级供应商之间进行流转。

截至目前,将上述电子债权信用凭证嵌入供应链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支持服务商包括小米金融、中企云链以及金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等,该类服务商往往不具备保理资质,而是以特殊资产服务机构的方式提供平台系统运营、管理与维护、基础资产文件保管、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通知、协助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基础资产信息记录、保存及查询等。

二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对供应链ABS的影响
(一)扩大供应商范围,提高供应商数量
根据《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规定“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资产池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考虑到部分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往往无法满足至少10个的数量要求,因此,通过引入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系统,借住其可流转的功能,实现由核心企业一级供应商向二级、三级等多级上游供应商的突破,进而扩大入池供应商的范围,满足供应链产品资产池的发行要求。

(二)避免关联资产入池比例较高
根据目前监管口径的要求,如债务人与债权人有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涉及的入池资产规模占整个资产池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在实际操作中,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往往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国有企业,进而造成关联方债权债务占比整体较高,无法满足关联方入池资产占比低于30%的要求。

同样借住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可流转”的功能(关联方一级供应商通过电子债权信用凭证与非关联二级供应商进行结算),将关联方债权人转变为非关联债权人,进而降低关联方入池资产占比。

(三)解决强势供应商融资意愿不强的情况
在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实操过程中,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常见为中建、中交等央企系供应商,该类供应商往往存在融资意愿不强、资产归集阶段审批流程较长、协调难度大的问题。

考虑到该类情况,可以协调上述供应商将核心企业开具的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与其二级供应商进行结算,将拟入池供应商由央企系供应商转变为融资意愿较强的二级或多级供应商,进而解决供应商融资意愿弱、协调难度大的问题。

三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在供应链ABS中的应用
本部分主要结合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的特点,与传统供应链ABS融资模式相比,谈一谈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系统在供应链ABS 项目实操过程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

(一)交易结构中参与角色的变化
相较于传统的供应链ABS融资模式,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系统的引入使得整个交易结构增加了特殊资产服务商、初始供应商、继受供应商和保理申请人的角色。

特殊资产服务机构在供应链ABS项目中主要系指提供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系统支持的服务商,现阶段可提供上述系统支持的ABS特殊资产服务商有小米金融、中企云链以及金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等,该类服务商往往不具备保理资质,而是以特殊资产服务机构的方式提供平台系统运营、管理与维护、基础资产文件保管、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通知、协助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基础资产信息记录、保存及查询等。

初始供应商为核心企业的一级供应商。

考虑到电子债权信用凭证的转让,初始供应商不一定作为入池债权人而将其持有的对核心企业的债权向保理商开展保理融资,而是可以选择将其经核心债务人确权的信用凭证以与二级供应商结算的方式转移给其上游供应商(二级供应商)。

具体就每一笔目标应收账款债权而言,初始供应商指与核心企业订立基础交易合同,作为该基础交易的货物/服务贸易卖方或工程承包方的供应商。

继受供应商为第N级供应商接受以电子化债权凭证为结算方式,从其下游客户(第N-1级供应商)接受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的主体。

具体就每一笔目标应收账款债权而言,继受供应商指在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平台上,基于与前手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直接向初始供应商或前手供应商受让取得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供应商。

保理申请人为向保理商转让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收取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供应商。

保理申请人可以是持有该目标应收账款债权的初始供应商,也可以是任一继受供应商
(二)入池资产标准的确认
相较于传统的供应链ABS入池标准,在引入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的背景下,供应链资产证券化入池资产筛选标准主要关注如下几点:
1、如保理申请人为继受供应商,因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在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平台上历次转让而被抵销的每一笔债权皆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被抵销债权在被抵销前真实、合法、有效。

与传统的入池标准比较来看,该模式下要求“目标应收账款债权在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平台上历次转让而被抵销的每一笔债权皆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入池的第N级供应商之前的多次债权转让均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下进行的结算,这也对前期尽调提出了一定要求。

2、基础交易对价公允,初始供应商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基础交易债务人已确认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核心企业与初始供应商的真实交易背景是后续债权债务转让
的前提。

该入池标准的设计是转让的前提条件。

3、基础交易债务人已通过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其对目标应收账款债权负有支付义务。

核心企业出具《付款承诺函》承诺其因上游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而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核心企业承诺将按照一定的金额在付款承诺日按照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系统提供的《最终还款明细》涉及的收款方和金额进行付款。

此外,核心企业在《付款承诺函》中还需承诺同意上游供应商在取得核心企业开立的电子化信用债权凭证后,将该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进行流转,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核心企业依据《最终还款明细表》所列明的付款责任。

(三)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背景下交易步骤的特殊性
1、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初始设立
初始供应商因向核心企业提供货物或服务而对核心企业享有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初始供应商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信息在电子化信用债权凭证平台上予以记载,形成电子化信用债权凭证。

核心企业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其将按照约定对其在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平台向初始供应商开立的所有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履行清偿义务。

2、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流转
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可以通过电子化债权信用平台在供应商之间进行转让,前手供应商和后手供应商基于债权债务抵销的交易规则,使后手供应商成为该笔应收账款债
权的继受供应商并持有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

3、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融资
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由持有该笔债权的供应商(包括初始供应或多级转让后的最后一手继受供应商)在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平台上作为保理申请人向原始权益人转让,以获得应收账款转让对价。

(四)债权转让通知环节的确认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传统模式下的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须经过两次债权转让通知与两次通知回执,即供应商向核心企业下属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核心企业下属公司向供应商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保理商向核心企业下属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核心企业下属公司向保理商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

在引入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系统下,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及回执事宜均可在线上完成。

具体而言,基于《电子化平台会员服务协议》以及《付款承诺函》等协议约定,电子化平台会员同意,电子化债权信用凭证发生转让时,转让方(包括初始供应商、继受供应商及保理申请人)与接收方(包括继受供应商及保理商)共同委托平台以系统消息的方式向核心企业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
让通知,且该通知到达核心企业的平台会员账户即为已送达所有债务人。

上述操作可极大的缩短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提高了债权转让环节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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