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合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修订)

合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规程(修订)为了规范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人才培养方案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工作、明确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出学生修业期间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行业产业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立足合肥,服务安徽,辐射全国。
要充分体现我校“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专业培养目标与学校办学定位相一致,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并突出学校国际化的办学特色。
第三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以学生学习负荷计算学分,推动教与学的互动。
加强课程建设,改进教学方法,运用新媒体技术提升教学效果。
加强学生自主学习方案的设计,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和学生的学习能力。
第四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一)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二)学习理解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三)教务处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四)各系主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五)专业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报教务处,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后下发执行。
第五条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合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合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关于印发<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8〕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和《合肥学院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院政办〔2009〕3号)及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本办法对“质量工程”的所有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级和学校的专项经费。
二、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负责制订本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二)制订和发布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指南;(三)组织校级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四)组织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推荐;(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六)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师范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分为、省部和学校三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立项的专业、品牌专业、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综合改试点”项目、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平台、试点学院、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团队、课程建设、教学研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教材建设等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条“本科教学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推进教育教学改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凡用“本科教学工程”经费购置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流程和规定执行,产权归学校所有,必须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根据、省教育厅相关项目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教务处作为“本科教学工程”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以及实施过程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和“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管理规定,依照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项目经费,并对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进行审核。
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采购、管理部门对我校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经费的仪器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管理。
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推进内涵式发展和化办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建成XX大学的步伐,切实对接海洋发展战略和“两区”建设发展需求,学校决定于XXXXX年全面实施“教学质量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提升工程)。
第二条为了加强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XX学院教学质量提升工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我校提升工程紧紧围绕人才培养这一根本任务,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着力优化专业结构,推进教育教学改,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工程的实施,有效提高应用型、复合型和创新型等三类人才的培养质量,稳步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等四种能力水平。
第四条我校提升工程包括五个方面的建设任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进卓越计划;深化专业综合改,推进专业认证和评估;优化课程体系,提高课程建设水平;推进教育资源信息化,完善实践教育平台;强化教学创新团队建设,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第五条我校提升工程资助项目包括以下八大类别: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人才培养模式改计划项目、专业认证试点项目、核心课程建设项目、课程项目、优质课程视频项目、与省外名校的校际交流项目、教学创新团队培育计划项目。
二、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提升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学校提升工程的总体方案;组建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具体指导和实施提升工程各项工作。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提升工程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提升工程的日常工作。
各教学单位应专人负责提升工程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学校提升工程工作委员会的统组织下,提升工程按照“学校统筹,综合建设;统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学校主导,自主申报;科学管理,讲求实效;动态投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合肥学院教材建设及管理办法【模板】

XX学院教材建设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教材建设管理工作的范围1、教材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列入学校规划的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的立项教材。
2、教材包括用于教学的基本教材和辅助教材。
基本教材指教科书或课本,辅助教材包括学习指导书、习题集、上机手册、实验实习指导书、与教科书配套的课件等。
第三条教材建设的原则1、紧密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改革的需要开展教材建设。
2、优先安排解决部分课程没有教材或现有教材不适用的问题。
3、优先安排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所需要的基本教材,再安排其他教材。
4、优先安排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的主干专业课和技能训练课的教材。
5、优先安排具有教学改革特色、地方特色和我校特色的教材。
6、教材内容应当符合本课程标准的要求,能反映本行业、本专业技术进步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
第四条组织领导1、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的教材建设工作;审议教材建设规划、出版教材计划和评审的优秀教材。
2、学校教材建设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其任务是:审定全校教材建设规划以及相关的教材管理规定;指导和协调各系(部)教材建设工作;负责学校规划教材立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检查落实教材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学校教材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教材研究和评价工作等。
3、各系(部)设立教材建设小组,负责本单位教材建设与管理。
其工作职责是:制定本单位教材编写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审核选用教材的质量;组织本单位申报教材立项;指导本单位教材研究和评介工作,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教材等。
第五条教材建设的立项与管理教材建设采取项目制管理,凡具有较高的教学和科研水平、较强的教材编写能力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我校教师,原则上都可以申报各级教材立项。
(一)立项程序1、凡教材立项申报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教材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交所在系(部)。
合肥学院课程建设与课程实施暂行办法

合肥学院课程建设与课程评估实施暂行办法院教字【2006】21号第一条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是深入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为保证课程建设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高标准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和各系(部)对课程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课程建设以是否有利于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培养,有利于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提高为标准,从单门课程建设逐步转移到课程群的建设上,形成以核心课程为中心的课程群,促进以教学内容和课程改革为重点的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第三条课程建设包括分为合格课程、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三个层次建设目标。
课程建设目标的基本要求是合格课程,学院鼓励在合格课程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将课程建设成为优秀课程和精品课程第四条课程建设是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学院所有课程都要通过建设达到合格以上的目标。
课程建设应围绕着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专业建设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以充实专业建设的内涵并形成学科和专业特色。
第五条学院本、专科各专业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单独安排的理论课教学环节、实践课教学环节,均作为课程建设的基本对象。
第六条系(部)成立课程建设领导小组,由系(部)主任负责,并选聘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威望的教师、教研室主任组成专家组,组织本单位的课程建设及评估工作,分析、研究课程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每门课程应明确1名课程建设负责人并形成合理的课程梯队。
主干或核心课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一般课程负责人应具有中级职称以上。
第七条建立学院、系、教研室课程建设三级负责制。
课程建设由分管教学院长负责,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确定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宏观指导、督促检查课程建设,评估审定课程,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具体指导。
各系(部)课程建设由系(部)课程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规划和领导课程建设工作,组织课程建设自查自评,确定重点建设课程,并向学院推荐精品课程或优秀课程的参评课程,提出课程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与效益,充分发挥项目在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化特色、注重创新、分步建设、全面提高”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育创新,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一流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一)国家层面项目,包括:教育部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二)省层面项目,包括“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项目、“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三)学校层面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各类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四)其他项目,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教指委、行业协会等单位立项的其他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具体项目的级别由学校依据立项文件确定。
二、管理职责第四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行分级管理、阶段管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学校教务管理部门负责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业务指导,制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和决策。
学校教务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二)制订和发布学校层面项目申报通知、项目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S)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四)负责统筹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六)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合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合肥学院教学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提高我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增强学校在地方本科院校中的核心竞争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教学团队是指以教授(个别学科、专业可为副教授)为带头人,以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为主体,以系(部)、研究所、教研室、实验室、教学基地和实训基地等为建设单位,以课程(群)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的教学业务组合。
第三条教学团队作为课程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组织,其目的在于落实“质量工程”,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研讨与教学经验交流,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育创新,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
第四条学校构建“三级”教学团队,即校级、省级和国家级教学团队。
同时,学校鼓励系(部)自主组建和建设系(部)级教学团队。
教学团队将重点围绕通识教育课程(群)、专业主干课程(群)和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学科竞赛等)进行建设。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团队组成。
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以系列课程(模块)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团队,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
教学团队应具有较好的年龄、职称、学历、学缘结构,团队主要成员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团队成员建议5-10人,学校鼓励创建跨学科的教学团队。
第六条带头人。
团队带头人应为本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在教学一线为本科生授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和优秀的组织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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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376号),《关于印发<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8〕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本科高校发展能力提升计划>和<安徽省高等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皖教办[2013]8号)和《合肥学院关于实施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院政办〔2009〕3号)及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为手段,切实加强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本科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本办法对“质量工程”的所有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级和学校的专项经费。
二、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负责制订本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下设“质量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质量工程”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二)制订和发布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指南;(三)组织校级项目评审、推荐,提出立项方案;(四)组织省级质量工程项目评审、推荐;(五)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六)编制“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为各教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部门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负责统筹安排集体类项目撰写、所有申报材料报送,并对项目单位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对本单位所有项目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二)建设期内本单位所有项目,由项目单位统筹管理。
集体类项目应定期组织研讨,确定建设目标、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建设方案等;项目单位应督促所有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执行,并定期组织项目自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每年11-12月向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书面报告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第七条“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以下统筹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一)召开报告会,开展项目开题工作;(二)制订项目建设计划;(三)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四)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集体类项目任务书的编制应按照项目单位的统筹安排,集体完成,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书及项目单位集体决议执行项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安排,项目单位负责人负责经费审批。
第八条“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批准,如专业相关集体类项目负责人岗位变动,需将项目交由所在项目单位按照负责人变更程序进行负责人调整。
三、经费管理第九条为鼓励各单位和教师积极申报“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学校将加大对“质量工程”建设的投入,对获准立项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标准投入建设和奖励经费。
省级及以上级别项目经费到账后,提取到位经费的4%用于项目管理,1%用于系部项目管理,其余95%作为项目组研究经费。
计划财务处建立项目经费专用科目号,并告知项目组责人。
第十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
经费的使用依据财务有关制度,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度,集体类建设项目经费归口到所属项目单位。
项目验收时,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上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备查;验收结束后,终止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下拨的项目经费在资金到位时学校给予一次核拨。
对已列入国家级的质量工程项目,在国家经费支持到位之前,给予建设项目启动费3万元,国家经费下拨后扣除。
第十二条省级和校级质量工程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助(不含实验室建设费用):A:专业建设类项目:新专业建设与专业结构优化调整及专业改造:校级10万元/个,省级30万元/个。
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校级5万元/个,省级15万元/个。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5万元/个,省级15万元/个。
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校级5万元/个,省级15万元/个。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级5万元/个,省级15万元/个。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校级5万元/个,省级15万元/个。
B.教学团队及名师(大师)工作室等相关集体类项目教学团队:校级2万元/个,省级5万元/个。
名师(大师)工作室:校级1万元/个,省级5万/个。
C.课程建设类项目精品开放课程(视频公开课、资源共享课、MOOC):校级1万元/门,省级5万元/门。
D.教学研究类教学研究项目:校级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3万元,校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校级重大每项资助1万元;省级一般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省级重点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省级重大项目每项资助5万元。
E.教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按照《合肥学院教学成果评选和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F.教师能力提升教学名师与教坛新秀的奖励:校级教学名师奖励0.5万元/人,省级教学名师奖励1万元/人;校级教坛新秀奖励0.1万元/人,省级教坛新秀奖励0.5万/人。
G.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与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客实验室建设计划:按照《合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合肥学院创客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未列入或以后新出现的质量工程项目,经学校认定后,比照同级同类项目进行资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经费开支范围(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学生参加实习实训产生的相关交通费用等。
(四)设备、耗材购置和设备使用费:指购买项目执行所需的小型设备及设备运行所需的耗材费用;设备使用费,设备使用费可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五)培训费:指教学单位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参加各项培训产生的费用:(六)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中期检查、项目结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七)问卷调查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支出的费用;(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指项目实施所需的对外劳务支出(项目经费的10%可用于劳务支出,但个人项目劳务支出总额不超过2万元;集体类项目支出总额不超过4万元。
)。
(十二)上述经费开支需根据财务经费使用范围予以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主持(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下达后,须细化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并提交教务处审核。
项目主持(负责)人按照预算,合理开支。
第十五条项目报销审批权限为:(1)5000元以下,个人项目、教学团队、大师工作室,由项目主持(负责)人审批;专业类建设项目由项目主持(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2)5000-50000元,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长审批;(3)50000元及以上,项目主持(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
四、检查验收与奖惩第十六条“质量工程”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报告会等方式,进行不定期随机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项目进展情况;(二)资金的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研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告诫、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建设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严重违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被撤销的项目将上报办公室终止建设,并追回项目全部经费。
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参与申报与质量工程相关的项目。
第十九条验收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的形式进行。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完成情况;(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三)项目成果的应用分析报告(四)项目管理情况;(五)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验收结束后,由“质量工程”办公室提出,报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研究,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要求在半年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与质量工程有关项目。
第二十一条奖励办法对于获奖奖项,若上级规定了奖励比例和分配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若上级未规定奖励比例和分配办法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组成员的贡献大小决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学校“质量工程”建设领导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
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级和省级教学类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