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控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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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

光大乌龙指

关于光大证券公司“乌龙指事件”的思考一、光大证券公司的维度:本次乌龙指事件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一)、是否属于内幕交易1、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1、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3、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教育整顿乌龙事件心得

教育整顿乌龙事件心得

教育整顿乌龙事件心得
教育整顿乌龙事件发生后,我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方式以及其中涉及到的问题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事件的发生是对我们教育系统的一次警醒。

这次乌龙事件暴露了教育整顿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如组织管理不严密、监管不到位等。

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教育整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其次,关于事件的处理方式,我认为应该采取公正、透明的态度。

在事件发生后,我们不能隐瞒、掩盖事实,而是要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展开调查,并对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只有这样,才能给人民群众一个交代,维护教育系统的公信力。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教育整顿过程中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整顿是对教育系统自身的一次自我检查和整改,是一种积极的行动,其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优秀人才。

在整顿过程中,我们应该加强宣传工作,让公众了解整顿的意义和成果,增加大家对教育整顿工作的信心和支持。

最后,乌龙事件的发生也提醒我们,教育整顿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而应该深入到教育系统的各个角落。

只有全面、深入地整改,才能真正解决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提高整体教育水平。

总之,教育整顿乌龙事件是我们教育系统的一次教训,我们要
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加强监管和整改,提高教育质量,让更多人受益。

从“光大乌龙指事件”看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制度缺陷

从“光大乌龙指事件”看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制度缺陷

从“光大乌龙指事件”看中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制度缺陷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上证指数一改死寂沉沉的盘面,指数曲线直线拉起,三分钟内上证指数暴涨超过5%。

因为这一天是周五加之是8月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几分钟后,有媒体指出,指数异动是由于光大证券乌龙指引起的,但市场并不相信,指数继续上涨。

中午,光大证券董秘声称“乌龙指”子虚乌有,使得该事件更加扑朔迷离,这严重干扰了市场部分人士的判断。

午后开市,光大证券停牌,同时发布公告称,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核查和处置工作。

至此,此次指数异常波动被确认为光大证券“乌龙指”所导致。

投资者在得知真相后,人气涣散,指数逐级回落,至收盘,上证指数收跌0.64%。

中国证监会30日通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调查和处理结果,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罚没款金额总计5.23亿元,同时停止其证券自营业务。

此次光大的乌龙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次事件在我国股市引起了一片哗然,部分股民因此获得较高的利息,但是一部分股民却因此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虽然光大证券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这次乌龙指事件无疑在另一方面暴露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种制度性缺陷。

一、我国证券市场里的股票结构不合理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主要是指通过一定手段影响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从这次事件来看,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指标股同时被推高到涨停板价格,每只股票的交易量都在一亿元左右,动用数十亿元资金就足以操纵我国的股票市场指数。

虽然这不属于《证券法》中规定的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但是其带来的影响可见也是极具破坏力的,如若被投机者利用,可以再股指期货上截取暴利。

论“乌龙指”事件中的投资者保护——由“光大8·16事件”引发的思考

论“乌龙指”事件中的投资者保护——由“光大8·16事件”引发的思考
件 大多确 立 了较 为完善 的投 资者保 护体 系,其 实践 经验值得我 国借鉴 。我 国应 重点加 强 包括 内幕
交 易法律规制、证券机构 内控机制 、多项基金 并存 的补偿机 制和 源自元化纠纷 解决机 制在 内的投 资
者保 护制度建设 ,为 “ 鸟龙指”事件 中的投 资者合 法权益提供保 障。 关键词:乌龙指 ;光大 8 ・ l 6 事件 ;投资者保护 ;内幕交易;高频 交易
收稿 日期: 2 0 1 5 — 0 1 — 1 2 作者简介: 史欣媛 ( 1 9 9 1 一 ) ,女,辽宁沈 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 目《 新时期金融法变革 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 项 目编号 :1 2 AF X 0 1 2 )的资助。 ① “ 乌龙指”是股票市场中股 票交易员、操 盘手 、股 民等在进行交易 时,不小心敲错了价格 、数 目、买卖方向等 而弓 发 的事件的统称 。 ②参见 :中国财经新 闻原点 . 世纪网,h t t p:/ / www . 2 1 c b h . c o m/ 2 0 1 3 / 8 — 1 6 / x OO DE 4 Xz c 0 Mz g x O A. h t ml 2 1 。


20 1 5
南方金 融 ・ 总4 6 3期
原 因是多级 风控体 系都 未发 生作用 。前 台操 作 和 中台的风控不 能连续 有效地 结合在 一起 ,导 致 出现 “ 乌 龙指 ”时 ,风 险 控制 全 部失 效 ( 许 玉 国,2 0 1 3 ) ,令投 资 者遭受 重 创 。“ 光大 8 ・ 1 6 事 件 ”深 刻地揭露 出我 国投资者保 护存在严 重 的制 度危机 。投 资者在 “ 乌龙指 ”事件 中究 竟如何 有效地维 护合法权益 ?这 一问题 引发 了学 术界和理论界 的深人思考 和激烈 讨论 。 二 、从 “ 光大 8・ 1 6事件 ”看 我 国投 资者 保护 困境 纵观我 国的相关立法 、 科学技术 、 司法救济体 系 , 其均存 在种种漏洞 而导致 国家对 “ 乌龙 指” 事件 中的投资者保 护力度薄弱 。因此 , 加强对 “ 乌龙指 ” 事件 中的投资者保护 , 亟 须对 “ 乌龙 指” 事件 的诱导 因素 、 法律 制度 、 司法救济 等各个层面进行探 索分析 , 从而对症下 药 , 防患 于未然 , 找到一条对投 资者行之有效 的保 护路径 。 ( 一 )内幕 交 易法律 规 制 漏 洞 多。 1 . 内幕信 息界定种类范 围狭窄 。 2 0 l 4年 8 月 5日,“ 光大 8・ 1 6 事 件”终于进入开 庭审理 阶段 。在 庭审 中 ,光大证券公 司 的行 为是否构 成 内幕 交 易成为辩 论 的焦 点 。双方 当事 人关 于 “ 乌龙 指”事 件是否构 成 内幕 交 易 的争 论并 非偶然 ,实乃 我 国关 于 内幕 交易法 律规 制的不完 善在 现实交 易 中的反 映 。认定 内 幕交 易行为 的前提 是正 确界定 内幕信 息 。我 国 《 证券法 》第 7 5条 以及 《 期货交 易管理 条例 》 第 8 5 条对 内幕 信息进行 了定 义 , 并列举 了内幕信息种类 , 然 而其所列举 的种类 范围十分狭窄 。 “ 光大 8 ・ 1 6事件 ”涉及 的 内幕信 息不属 于两部法规 列举 的具体情 形 。而证 监会为 了把 光大证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过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过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过程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事件回放・风波起因:光大证券内控缺失、管理混乱下的软件系统与风控系统失误 2021年9月2日来源:证券日报2021年8月16日11点06分,原本萎靡不振的上证指数突然出现26秒的快速上涨,瞬间飙升逾100点,从2074点被拉升至2198.85点,最高涨幅达5.62%。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8月30日的通报,此次异常上涨原因系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由于程序错误,其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

经查,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包括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均存在严重的程序设计错误。

其中,订单生成系统中ETF套利模块的“重下”功能(用于未成交股票的重新申报),在设计时错误地将“买入个股函数”写成“买入ETF一篮子股票函数”。

订单执行系统错误地将市价委托订单的股票买入价格默认为“0”,系统对市价委托订单是否超出账户授信额度不能进行正确校验。

由于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长期没有纳入公司的风控体系,技术系统和交易控制缺乏有效管理。

订单生成系统中ETF套利模块的设计由策略投资部交易员提出需求,程序员一人开发和测试。

策略交易系统于2021年6月至7月开发完成,7月29日实盘运行,至8月16日发生异常时实际运行不足15个交易日。

由于“重下”功能从未实盘启用,严重的程序错误未被发现。

2021年8月16日上午,交易员进行了三组180ETF申赎套利,前两组顺利完成。

11时02分,交易员发起第三组交易。

11时05分08秒,交易员想尝试使用“重下”功能对第三组交易涉及的171只权重股票买入订单中未能成交的24只股票进行自动补单,便向程序员请教,程序员在交易员的电脑上演示并按下“重下”按钮,存在严重错误的程序被启动,补单买入24只股票被执行为“买入24组ETF一篮子股票”,并报送至订单执行系统。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分析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分析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分析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发生的一起重大事件,光大证券因为系统错误,导致4万多个投资者账户内短时间内累计成交量达2.84万亿,造成了市场的极大波动和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这起事件再次引起了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重视。

下面将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进行分析。

首先,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发生与程序化交易技术密切相关。

程序化交易是利用计算机程序代替人工完成交易的方式,它基于预先设定的算法和规则,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高速处理交易指令,具有高效、低成本和高频等特点。

然而,程序化交易也存在一些风险,比如系统错误、算法失灵、网络故障等,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市场的异常波动和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因此,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暴露了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部门对于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要求不够严格。

光大证券事前没有充分评估系统的稳定性和风险,也没有足够的风控措施来避免错误指令的发生。

其次,监管部门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系统测试和风险评估不完善。

光大证券在上线之前未能进行完备的系统测试,没有发现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再次,监管部门对于程序化交易的限制和规范性要求不够明确。

中国证券市场对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监管部门对于系统稳定性、风控措施、算法逻辑等方面的要求还存在一些不足。

针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与程序化交易的监管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风险控制的监管,对于证券公司要求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系统测试、系统备份和异常交易监测等,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容错能力。

此外,还需加强对于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审核和监督。

其次,加强对程序化交易技术的监管。

监管部门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程序化交易前进行全面的系统测试和风险评估,并对其进行监管审查。

同时,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算法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三,加强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建设。

光大乌龙指事件介绍

光大乌龙指事件介绍


18日光大证券公告(重点) 公司策略投资部按计划开展ETF套利交易,当 日设定交易员现货交易额度为8000万元。 9点41分到11点02分,交易员发出三组买入 180ETF成分股的订单。 11点07分,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块发现成交 金额异常,同时,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电话,迅速批量撤单,告部门 领导。为了对冲股票持仓风险,开始卖出股指 期货IF1309空头合约。


导致16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 指标超过了100%的监管红线,面临处罚。


商品期货被波及,下午多品种大幅低开。
监管机构和交易所被质疑不作为 没有及时采取熔断措施,导致股指剧烈 波动。 没有及时披露事件真相,引发市场恐慌。 IT供应商陷入信任危机 铭创公司关闭网站,撤下80家客户名单, 被竞争对手挖墙脚。 竞争对手恒生、金证股价先跌,后大涨。

就ETF而言,成分股所表现出的基金净值与 ETF市价是同一投资组合在一、二级不同市 场的定价,因此存在套利机会。套利具体方 法有:一是折价套利,当ETF市价小于净值 时,买入ETF,赎回ETF,得到一篮子股票, 然后卖出一篮子股票。二是溢价套利:当 ETF净值小于市价时,买入一篮子股票,申 购成ETF,然后卖出ETF。


风险贯穿业务全流程,系统一定要做到对制度的遵守,该硬控制的必须要做到硬控制。
10
三、后续可能措施
3、最新进展
在8月30日,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 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将对其进行“顶格”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8721余万元,处以5倍罚款,罚没金额总计5.2328亿元。

评论A股惊天“乌龙”背后——“内控之殇”伤了谁?

评论A股惊天“乌龙”背后——“内控之殇”伤了谁?

评论:A股惊天“乌龙”背后——“内控之殇”伤了谁?时间:2013年8月19日一个错误的交易指令,引发A股“史上最大乌龙”事件,也将光大证券推上了风口浪尖。

同时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还有亟待修补的券商内部控制机制。

“内控之殇”造成的伤害,又能否触动年轻的中国证券业走向完善?一位资深证券界人士表示,出现高达数十亿元的错误交易指令而未获风控系统拦截,只能说明光大证券的内控机制几乎“形同虚设”。

“乌龙事件”的真相也许会很快大白天下。

不过,与细枝末节相比,这起事件引发的对券商内控制度的反思显然更为重要。

据了解,经过2011年9月8日中国人寿H股400多亿港元挂单事件之后,香港当地的大部分投资机构都斥资对内部交易系统进行了升级,并为每个交易员按照内部级别设定了交易上限。

在新的交易系统下,规模超过1亿港元的交易指令,可能需要经过四个层级的审批才能最终发出。

由于导致大量投资者跟风高位买入,光大证券被指或面临巨额索赔。

这意味着一个小小的交易指令,可能让这家知名券商“很受伤”。

事实上,在中国证券史上,光大证券并非唯一因为内控机制缺失而“受伤”的券商。

2004年,由于挪用高达80亿元客户保证金及在自营业务中出现巨额亏损,有着12年历史的南方证券被证监会和深圳市政府接管。

次年,伴随重组后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宣告成立,南方证券退出历史舞台。

而曾为内地三大证券公司之一的华夏证券,同样因为公司治理结构紊乱、风险意识差、内控机制形同虚设,2005年被撤销业务许可,2008年进入破产清算。

业内专家表示,券商在内控制度方面的设计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不仅让其自吞苦果,还损害了证券行业的诚信形象,损害了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立身之本。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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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龙指事件引发的内控反思
一个错误的交易指令,引发A股“史上最大乌龙”,也将“肇事者”光大证券推至风口浪尖。

继8月16日策略投资部套利系统出错致A股异常暴涨之后,8月18日光大证券再摆“乌龙”,其证券固定收益部交易误操,导致以超低价卖出10年期国债。

接连的乌龙事件,让光大证券的内部控制缺陷暴露无疑,也引起业界对券商内控有效性的审视。

有缺陷的“高速公路”
当汽车全速行驶在一条路面窄、坡度大、视线不清的高速公路上,会酿成多么严重的后果?
如果把信息系统视为一条支撑内控高效运转的高速公路,那么,光大证券的这条路显然存在先天不足。

光大证券称,“8.16事件”产生的原因是ETF(交易所交易基金)套利的高频交易系统的订单生成和执行系统存在错误,并被“连锁触发”,“滚单”生成巨量市价委托订单,直接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谓高频交易,是指利用强大的计算机系统在毫秒之内自动集中大额买卖谋取高额收益。

而高频交易信息系统一旦出现错误,将会在短时间内给股市带来毁灭性冲击。

当26082笔订单、234亿元巨额交易在2秒钟内从高频交易系统直接发至交易所,2分钟内成交72亿元,沪指瞬间暴涨6%,创年内最大日涨幅。

一时之间,股市内外的投资者们都惊呆了。

“8.16事件”的真实原因到底是高频交易系统缺陷引发的失控,还是其原本就完全在公司风险控制系统之外“裸跑”?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方红星指出,如果信息系统基本架构、程序设计和调用、权限分配等方面存在缺陷,那就需要券商进行深刻反思和切实改进。

在信息技术时代,任何一家券商的正常运营与内控管理都离不开信息系统这把“双刃剑”——管控得当,信息系统令内控“如虎添翼”;管控不当,则“雪上加霜”。

“尤其是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的信息系统,处理的都是大规模、高精度的复杂数据,其信息系统的设计和运行质量、内控的有效性,是其生命力所在。

”方红星说。

方红星表示,这至少说明相关人员在专业胜任能力、尽职尽责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涉及到的券商在内控环境方面的缺陷也亟待完善。

在国际上,操作失误引发的“乌龙指”事件也不鲜见。

日本瑞穗证券曾将客户要求的“以每股61万日元卖出1手”敲成“以每股1日元卖出61万手”;而美股交易员在卖出股票时误将1600万美元打成160亿美元,导致道琼斯指近千点的“闪电暴跌”。

重庆理工大学会计系教授毛华扬认为,将“8.16事件”归因于系统缺陷似乎正确,但其根本原因在于系统缺乏一种预防矫正的行为,即工业上常用的“防呆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设计的一种预防性措施。

“譬如常见的手机SIM卡有一个缺角的设计,这就是…防呆缺口‟。

如果插反了,就不可能把它插进去。

”毛华扬说,这一做法也可以在设计信息系统内控时引入。

没有刹车的“疯狂赛车”
光大证券信息系统存在缺陷只是表象,内控机制形同虚设才是其“失控”的根本原因。

就像一辆没有刹车系统的疯狂赛车,即使有再好的高速公路,汽车也不能安全、高速地行驶。

“如果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之间缺乏必要的复核和审批,系统能自动地…连锁触发‟,那么,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出现目前的情形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

”方红星认为。

事实上,一些券商为了保证高频交易的高效率,博取高风险带来的巨额收益,完全臵风险于不顾,既跳过了保证金的验证环节,又游离在其他合规环节的监控之外。

在查阅光大证券披露的内控相关信息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所主任王炜发现其在业务控制上存在重大缺陷。

一是在内控组织架构设臵上存在问题。

由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纪检监察部四个平行部门多头监管,既不能有效制衡,又可能导致监管缺失。

二是业务交易缺乏严格的风控体系贯穿始终。

一般情况下,券商自营业务交易都有严格的风控体系,前台负责事前审核,中台负责事中监控,后台负责事后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而“8.16事件中”,数百亿元大额异常交易指令却未被风控系统拦截,资金账户当然也不可能被自动锁死。

“将业务交易系统完全臵于风险控制系统之外运作,无异于一辆卸掉刹车的汽车,肇事是迟早的事儿。

”王炜说。

针对高频交易时间短、金额大、订单多、系统性风险大等业务特点,在国际上是否有经验值得借鉴?
对于券商而言,要优化内部控制系统。

首先要熟悉业务并识别隐藏在业务之中的风险,然后才能有效利用信息技术作为控制风险的有效工具。

此次事件反映出国内一些公司的内控系统与业务严重脱节。

对于监管者而言,不妨借鉴美国的“熔断机制”。

当价格低于1美元的证券在5分钟内波幅达到或超过50%时,其将被暂停交易;当价格不低于1美元的股票或ETF在5分钟内波幅达到或超过30%时,其将被暂停交易。

做会踩刹车的“赛车手”
“赛车界最牛的赛车手不是会踩油门的赛车手,而是会踩刹车的赛车手。

”“F1之王”舒马赫的至理名言值得处在“新兴加转轨”关键期的券商们借鉴。

从国际上曾“红极一时”的巴林银行、雷曼等金融大鳄,到国内曾有着12年历史的南方证券,都跌倒在同一个地方——内控漏洞。

这也说明,内控虽然不能直接“开花果实”,却是企业持续经营、强本固基之道。

与此同时,伴随着资本市场规模越来越大、投资者越来越多,券商在内控制度方面的设计不完善、执行不到位,不仅让其自吞苦果,还损害了证券行业的诚信形象,损害了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立身之本,损害众多投资者的利益。

“近几年,券商的创新业务快速发展,但缺乏一个与之配套的风险管控体系,券商的内控体系也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管理水平等相适,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形成自己的特色,而不是简单地硬搬硬套国外现成的东西。

”王炜说。

作为监管部门,一方面要不断强化对券商的内控有效性的监管,加大对内控失控行为的惩戒,另一方面要设臵有效的防控机制,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8.16事件”敲响了警钟,那些贪图高收益而臵高风险于不顾、屡屡触碰内控“红线”的券商们,终将为违规行为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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