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 12)
必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表填报注意事项(全了)!

必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表填报注意事项(全了)!备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1.0)》整理纳税调整附表中,部分附表只要发生有关事项,无论是否存在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相关表单。
包括《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
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变化内容:将原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调整明细表》名称变更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提醒】正确填写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平均值“103 资产总额”和“104 从业人数”栏次填写全年季度平均值。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03 资产总额”金额单位为“万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 0000)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变化内容:调整“203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 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 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在“209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 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调整“107 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注意事项

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何注意事项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它不仅关系到纳税义务的准确履行,还可能影响到财务状况和税务合规性。
那么,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首先,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这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凭证、发票等。
如果资料不完整或存在错误,可能会导致申报延误甚至面临税务处罚。
所以,在汇算清缴前,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核对。
对于企业来说,要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
收入方面,要确认所有的应税收入都已经计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同时,要注意一些特殊的收入确认时点和方式,比如分期收款销售、视同销售等。
成本费用方面,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和范围进行核算,确保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合法合规。
例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都有明确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在资产的处理上也需谨慎。
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存货的计价方法等都要符合税法规定。
如果企业在资产的核算上与税法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另外,对于资产的损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以获得在税前扣除的资格。
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也是关键的一环。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当及时了解并掌握这些政策,看自身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如果符合,要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也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税务申报的时间节点一定要牢记。
错过了申报期限,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还可能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是在年度终了后的 5 个月内,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是在次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在申报期限内,要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做好准备,确保按时完成申报。
对于关联交易的处理也要特别关注。
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点

汇算清缴需要注意的点
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完成某项业务后进行结算和结清相关费用的过程。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点:
确保在结算过程中准确无误地记录所有相关费用和款项。
在进行结算时,应仔细核对每笔费用的来源和金额,以免出现漏记或错记的情况。
同时,要对所有费用进行合理分类和归档,以便日后查询和审计。
要及时进行清算和结清相关费用。
在完成业务后,应尽快进行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以避免拖欠款项给他人带来不便和困扰。
及时清算费用也有利于维护与他人的良好关系,树立良好的信誉。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确保结算过程合法合规。
如有疑问或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或协商解决,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在进行汇算清缴时,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与他人进行结算时,应保持开放和诚实的沟通,及时回应对方的疑问和要求。
在发生纠纷或意见分歧时,应冷静沟通,尽量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要建立健全的结算制度和流程。
在企业或个人内部,应建立完善的结算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流程步骤,确保结算工作有序进
行。
同时,要定期对结算制度和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不断提升结算效率和准确性。
汇算清缴是企业和个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才能顺利完成结算工作,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共赢局面。
希望以上几点注意事项能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汇算清缴工作。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及其防范建议1500字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成为许多企业的关注焦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临的风险1.税务法规风险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的,如果企业在纳税过程中存在错误的理解,就可能导致税务法规风险。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操作过程中,可能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对税务处理流程不清晰导致计算出现错误,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
2.税负风险企业所得税税负是企业纳税的关键指标之一,被广泛认为影响企业经营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报税时,如果计算方法不正确,有可能导致企业纳税负担变大,进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同时,税负风险也隐含着企业的违约风险。
3.审计风险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提供各项税务申报表、账簿、证明文件等,如果企业存在经营不规范、违规操作等,就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发现反复查核,增加企业的被处罚概率。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防范建议1.加强税收政策宣传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及掌握,解读政策精神,准确把握有关税务政策,有利于企业在纳税时避免出现一些常见错误。
2.优化管理流程优化企业的管理流程,使企业管理规范化、自动化、协同化,减少人为错误的发生,提高企业纳税的质量和效率。
建议企业采用税务管理软件对企业汇算清缴进行管理。
3.聘请专业人士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汇算清缴进行专业的质量控制和监督,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效率,及时纠正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配合。
4.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企业应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员工对税负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促进企业管理的专业和规范化发展。
5.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掌握企业风险状况,及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流程与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流程与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税款。
年度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每年结束后对所得税进行核算和纳税的程序。
本文将介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年度汇算清缴流程1. 准备资料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和支出的票据、发票等。
-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等。
- 税务报表:包括月度纳税申报表、季度纳税申报表等。
2. 制作纳税申报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作年度汇算清缴所需的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填写准确的数据,包括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等。
3. 缴纳预缴税款根据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计算今年度已经预缴的税款金额。
如果已预缴税款金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企业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已预缴税款金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企业需要补缴税款。
4. 填写年度汇算清缴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年度汇算清缴表。
表格中需要包括企业的纳税人信息、纳税类别、纳税年度、应纳税额等。
5. 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完整的年度汇算清缴表及相关资料一同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6. 审核与缴税税务机关会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审核通过后,企业需按照税务局的要求缴纳所得税。
7. 备案及查询企业在完成汇算清缴后,需要及时备案。
备案后,企业可以查询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二、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1. 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企业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因计算错误导致纳税过少或过多的情况发生。
2. 注意税务政策变化税务政策常常会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关注最新的税收政策,避免因不了解新政策而导致错误纳税。
3. 合理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压力。
但在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时,需注意符合申请条件,并遵守相关规定。
4. 严格遵守申报纳税时间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款,以免因逾期而产生滞纳金等违约责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预估项目纳税调整注意事项会计核算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期末对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票据的业务预估入账,并且按照谨慎性原则要求,只预估与成本费用有关项目(例如预计负债),不预估收入。
这就形成了所得税纳税差异,在进行差异调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不需要调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汇算清缴时应分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主要指进入当期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的项目,包括预计负债。
但是经营租赁费用例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
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纳税人预估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该笔业务账面上已在预估年度进入费用,在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由于跨期长或会计人员变更,容易遗漏将以前年度调增额转回。
三、房地产预估成本调整有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必须进⾏的⼀种纳税⾏为,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汇缴对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产、经营(包括试⽣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经营活动的纳税⼈,⽆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别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机构也应该进⾏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缴时间纳税⼈应当⾃纳税年度终了之⽇起5个⽉内,进⾏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12⽉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在年度中间发⽣解散、破产、撤销等终⽌⽣产经营情形,需进⾏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实际经营终⽌之⽇起60⽇内进⾏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有其他情形依法终⽌纳税义务的,应当⾃停⽌⽣产、经营之⽇起6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31⽇前,纳税⼈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
5⽉31⽇后,纳税⼈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补充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6⽉1⽇起按⽇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
三、汇缴准备纳税⼈需要报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税收优惠备案除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式,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1.⽹上备案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站()办理⽹上备案,并将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2.⼿⼯备案直接携带相应的纸质备案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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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doc 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思路: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为架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地税局召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来安排我们今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工作。
第一部分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一、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普遍存在用以前年度的发票入账的问题,而以前年度的发票证明该费用是发生在以前年度,如果在当期入账,就不符合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以前年度的发票就属于调增的对象。
但是由于发票传递本身有一个时间问题,所以经过咨询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答复是凡是重要发票都必须在当年入账,因此各公司必须要严格抬头,能尽量入账的都必须在当年入账,最迟必须在下年度一月份入账,这样,还有争取的余地,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存在的问题:1、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中设了一个“分公司费用”,这是与“相关性原则”不符合的,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所以其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本部报销。
建议:另设一个比如“市场部费用”“销售公司费用”等。
2、通讯费问题:通讯工具的产权归属个人的通讯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经列支的,要进行调增。
3、汽车折旧问题:汽车产权不属于本单位,无论是否由本单位,一律不得在本单位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调增。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范围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虽然税法这样规定,但是税法作为税收优惠又给予了纳税人一个政策:即纳税人购买的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一次性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一)贿赂等非法支出这种支出一般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被税务局定义为这种性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注意视同销售的五大行为: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而会计则只是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全额坏账准备,另外会计还规定,对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税法对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能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明确的规定。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有扣除标准的有下列几项:第二部分成本和费用关于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的问题:根据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2001年包装公司给予股份公司的扣点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被税务局查补了税款并给予了罚款。
因此,各所属公司在对集团所属企业付款时,如果购货方需要索取扣点,必须到自己的主管国税机关开具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给销货方,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双方往来账,这在前集团已经发了通知。
第三部分工资薪金支出一、税法所说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以下支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住房增量补贴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这里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对一般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其标准是800元/人.月,这要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880分清。
二、下列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七)独生子女补贴;(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三、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关于这一点的执行标准,;税务局在2001以前是:1、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基本的劳动保险。
今年税务局只是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经劳动局鉴证过的劳动用工合同,而不是内部合同。
因此我们集团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有大量的临时工、促销员按照规定,给他们的工资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相应的费用中列支。
而应当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集团也曾经下过文件要求各所属公司解决这一问题,并且还制定了一个临时工扣税办法以及账务处理办法。
但是,通过集团计财部的纳税自查,发现除集团之外,各所属公司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好,因此,可以说,这也是一个纳税隐患。
四、目前,我们集团一共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进出口公司、技术中心(已经不存在)四家企业实行“两低于”的工资政策;有网络公司、空调公司、计算机公司、模具公司四家企业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工资政策。
通信公司享受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政策正在申请办理之中,赛维公司在“两低于”政策也正在办理之中。
第四部分资产折旧和返销一、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因此,除上述情况之外,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费用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一次调整法和所实逐年调整法。
二、关于资产摊销,税法与会计的最大差别在于开办费。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业之后的次月一次摊销,而税法对此还是规定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因此这也就存在一个纳税调整的问题。
对此相关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新开业的公司如果实行新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性摊销的,要在开业当年进行纳税调增,而在以后五年内要每年调减。
第五部分贷款费用和租金支出一、关于借款费用,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利息的范围;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纳税人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间拆借奖金所支付的利息,要以服务业发票入账,不得收据等白条性质的凭据入账,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要进行调增。
二、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而应当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在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金支出,必须要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专业发票:租赁办公房屋,必须取得租赁业专用发票;租赁仓库,必须取得仓储服务业发票或者服务业发票,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第六部分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一、关于业务招待费,就是按照所讲的扣除比例进行列支。
但是,通过集团计财部平时的纳税自查,我们发现在入账的凭证中有内部自制的派餐单入业务招待费的。
这种内部派餐单属白条入账。
各公司应当找一个妥善的办法进行处理,否则就将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广告费,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说明几个问题:1、广告费入账的条件: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必须是广告业专用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必须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三大媒体播出。
2、根据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等十大行业可以按照营业收入(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8%扣除。
同时,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局审核,其广告支出可以据实列支。
3、目前,我们的广告费入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入账的部分广告费中没有广告业专业发票,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而同时,在业务宣传费中入账的发票中却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但是广告业专业发票上开具的是“货架制作费”、“条幅制作”等项目,我们是否可以通知业务部门控制一下开票的环节,有更多的广告业专业发票能够在“广告费”中入账。
因为,业务宣传费是按照营业收入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关于业务宣传费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我们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科目设置了“业务宣传费”,有些没有。
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下设置了“促销费”核算促销活动的支出,设置了“用工费”核算临时促销员的工资支出等。
税法将业务宣传费的规定为,通过宣传对企业(或企业产品)产生一定影响并能体现出有闪效果的支出。
因此,税务局在执行时往往将不符合广告费支出的所有宣传性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促销活动支出、促销员工资等,从而按照营业收入的5‰在所得税前列支。
这样,我们很多产品公司就将在业务宣传费有很大的调增额。
第七部分坏账损失税法对关联企业的坏账损失,只有在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这是要财产报损时报税务局批准的。
第八部分其他扣除项目1、工会经费:内资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应付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税法规定,企业所计提的工会经费,必须有工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另外,实行计税工资制的企业,其工会经费的列支比例只能是800元/人。
月的2%在所得税列支。
2、实行计税工资制的企业,其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只能分别按照800元/人。
月的14%和1.5%的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
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税法规定,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清算以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