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学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买方和卖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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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济南大学 《国际商法》——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约有效的条件:
(2)要约内容应当明确肯定,应当包括主要的交易条件。 公约认为,如果一项意思表示中包含有货物的名称、价 格、数量三要素,就认为是内容明确肯定的。
公约第14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 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 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 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即为十分确定。
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国的外贸公司仍 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因此 “虚盘”不是公约意义上的要约而只是一项要约邀请。
2.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各国法律(英美法和大陆 法)以及公约都采取这种态度。 要约无效 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时间 要约在途中传递 要约到达受 要约人的时 间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有效
参考:我方应毫不延迟的表示发价已经因被更改而失 效
4.逾期的接受
超过有效期到达原要约人的承诺称为迟到的承诺(接 受)。 公约第21条: (1)迟到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如 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其认为该接受仍 属有效的意思通知给受发价人。
(2)如果载有迟到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 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 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 则此项迟到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 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因接 受迟到而失效。
承诺有效的条件
对于哪些变更是属于“实质性”的变更的问题,公 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接受中对下列事项作了添 加或变更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1) 货物的价格; (2)付款; (3)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4)交货的时间与地点; (5) 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范围; (6)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构成一种买卖合同的关系,作为一种合同,是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的义务。

那么,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卖方的主要义务:1.交付货物1)交货的地点2)交货的时间2.质量担保1)适用于通常的使用目的2)适用于特定目的3)与样品或样式相符4)在包装上的要求3.权利担保1)所有权担保2)知识产权担保4.交付单据交付各种单据的义务。

国际贸易合同相关知识一、什么是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

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

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二、国际贸易合同主要形式国际贸易合同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套设备进出口合同、包销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寄售合同、易货贸易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形式。

三、国际贸易合同的特点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国家,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1、国际性。

即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不管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是什么。

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其签订的合同即为“国际性”合同;反之,合同被称为“国内”合同。

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为“营业地”。

2、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即有形有产,而不是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其他财产,也不包括不动产和劳务的交易。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贸易是全球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义务。

1. 货物的交付和交付时间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卖方必须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一致,并按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在此过程中,卖方还有责任将货物妥善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被损坏。

买方也有义务接收卖方交付的货物。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检查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与合同一致。

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解决问题。

2. 付款和支付期限付款是国际贸易中双方的关键义务之一。

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支付货款。

卖方在交付货物之前通常要求买方支付一定的预付款或提供信用证。

卖方也有义务确保收到货款。

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 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描述、价款、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或诉诸法院解决争议。

4. 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必须尊重和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

买方有义务确保所购买的产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或著作权。

卖方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并确保技术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 安全和环保要求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有义务遵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卖方应确保货物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遵守相关的安全和环保法律法规。

买方在接收货物时有责任确保合理使用和处理货物,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

6. 保密义务买卖双方在进行商业活动时通常需要交换敏感的商业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并不得将其披露给第三方。

7. 公平竞争和禁止腐败国际贸易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国际商法》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交付货物年;。接受货物。
3、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检验货物。
案例:德国进口方向瑞典出口方购买了1750公斤新 西兰的海蚌。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即委托一官方机 构检验,结果发现海蚌的镉含量很高。买方据此 在收到货物两个月后要求解除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三、违约与违约救济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时间内交货。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 交货地点的确定
(1)若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而合同涉及货物的运 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2)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 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 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 方;
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3、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相 符的货物。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 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 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 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 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 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A公司与法国F厂商约定:由公司按F厂商 提供的图案生产花布,分7批运往西非某国销 售。A公司完成第三批货时,突然收到德国G 厂商的投诉通知,称:A公司所售花布图案侵 犯了G厂商在西非该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为此, G厂商要求:A必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有 关损失。
问:根据《公约》,G厂商的要求能否成立, 为什么?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都有一系列的义务和责任。

这些义务是确保买卖双方实现合作的基础,也是维护贸易平衡和公平的关键。

本文将深入探讨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并解释这些义务如何在实践中得以履行。

一、买方的义务作为买方,其主要义务包括支付货款、按时接收货物以及检验货物的合格性。

首先,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按时支付货款。

这是维持合作关系的基础,也是确保卖方得到合理利益的保证。

买方应以诚信和及时支付货款,遵守交付款项的合同约定,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方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

买方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自己能够按时接收货物。

如果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无法及时接收,买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

最后,买方也有义务对购买的货物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查,以确保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如果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赔偿责任。

二、卖方的义务作为卖方,其主要义务包括供货、交货和提供必要的文件。

首先,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按时供货。

卖方有责任确保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符合合同约定,以满足买方的需求。

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保证货物在交付时处于良好的状态。

其次,卖方还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文件,如装运单据、发票、检验证明等。

这些文件是买方进行清关和交货的必备条件。

卖方应按时提供这些文件,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后,卖方有义务在货物发生质量问题或与合同不符时,采取补救措施。

卖方应积极与买方协商解决问题,确保买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条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买卖双方的共同义务除了各自的义务外,买卖双方还有一些共同的义务需要履行。

首先,双方都有责任履行海关和进出口法规、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义务。

双方应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国际贸易的规则和标准。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国际货物买卖法(以下简称买卖法)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

本文将从买卖双方的角度来探讨他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买方的权利和义务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1.1 权利:1.1.1 取得合格的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即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应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

1.1.2 接受交付:买方有权接受交付合格的货物,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

如果货物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拒绝接受。

1.1.3 要求交付文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与货物相符的文件,如装运单据、发票等,以确保货物的合法交付和可追溯性。

1.1.4 主张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包括要求索赔、解除合同等。

买方在合同履行中应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 义务:1.2.1 支付货款: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卖方支付货款。

货款的支付是合同履行的基础,买方应严格履行支付义务。

1.2.2 接受交付:买方应按约定接受合格的货物,并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

如果货物符合约定,买方应及时接受。

1.2.3 保密义务:买方应对卖方提供的商业秘密等信息保密,未经卖方允许,不得披露或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1.2.4 尽职调查义务:买方在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卖方的信誉、经营能力和合规情况,以减少交易风险。

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2.1 权利:2.1.1 收取货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约定支付货款,货款的及时收取是卖方获取利润的前提。

2.1.2 要求交付文件:卖方有权向买方交付与货物相符的文件,以证明货物的合法交付和履行买方的义务。

2.1.3 要求合理交付方式:卖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合理的交付方式,如装运、保险等,并通知买方履行相应义务。

买卖中的买方和卖方权利与义务

买卖中的买方和卖方权利与义务

买卖中的买方和卖方权利与义务在商业交易中,买方和卖方是不可或缺的角色。

买卖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探讨买方和卖方在买卖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买方权利与义务作为消费者,买方在买卖中拥有一些重要的权利。

首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的商品信息。

买方对于商品的质量和性能有明确的要求,卖方有义务提供与商品相关的信息,如品牌、规格、产地、保修期等。

此外,买方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

根据个人需求,买方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品牌、不同款式的产品。

卖方有义务提供多样化的选择,以满足买方的需求。

买方还享有退换货的权利。

如果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与卖方提供的信息不符,买方有权要求退换货。

这是保护买方利益的重要措施,卖方有义务妥善处理退换货事宜。

然而,买方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买方须保持诚信,不得故意拖延支付时间,以免给卖方带来损失。

二、卖方权利与义务与买方对等地位的卖方也享有一些权利。

首先,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只有买方支付了货款,卖方才能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卖方有权要求买方遵守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卖方还享有产品所有权。

在商品交付之前,商品属于卖方所有。

直到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完毕,卖方才将商品所有权转移到买方名下。

卖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和专业优质的服务。

卖方应当保证所售商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并提供相关的检验证书或合格证明。

此外,卖方还有义务提供售后服务。

在商品出现问题或需要维修时,卖方应当及时处理并提供专业的售后支持。

卖方应当履行维修、更换或退款等义务,以维护自身的声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结起来,买卖双方在交易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买方有权要求准确的商品信息、自主选择、退换货等,同时也应履行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

卖方有权要求支付货款、保留商品所有权等,并应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以及专业的售后服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货物买卖法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从买卖双方的角度探讨这些权利和义务,并进一步分析其重要性。

一、买方的权利义务买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享有如下权利:1. 收货权:买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货物。

收货前,买方有权进行合理的检验,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2. 拒收权: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数量不符合预期,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索赔权: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未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并要求赔偿损失。

买方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1. 付款义务: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付款,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2. 接受货物义务:买方在收货时,应尽快进行检验,并在合理范围内提出合理的质量异议或数量异议。

二、卖方的权利义务卖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1. 收款权: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

2. 请求履行权:当买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时,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

3. 运输货物权:卖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承运人,确保货物按时交付给买方。

卖方除了享有这些权利之外,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1. 交付货物义务: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2. 货物质量和数量义务:卖方需要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

3. 合同履行义务: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合同,确保交易顺利完成。

以上所述的权利和义务仅是国际货物买卖法中的一部分,但它们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签订是买卖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和保证交易安全性的重要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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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的特定用途担保义 务。 (2)中方和德国都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 约国,因此自动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规定卖方应承 担货物具有买方所要求的特定用途的品质担保义务, 除非买方表明他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 (3)该案中,中方在签约前已经告之对方所购货物的 特定用途,加上卖主是铜厂负责人,凭他的技能和判 断,完全应知道轧制自行车应当用何种钢材,因此卖 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品质担保的默示条件。 (4)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 失或要求卖方交付具备该特定用途的符合合同规定的 钢材。
(四)权利担保义务
所有权担 保 权利担保义 务
(公约第41条)
知识产权担 (公约第42条) 保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四十一条 第三方对货物的请求权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 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请求 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42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 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或请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 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请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请求根 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为基础的:
上述规则被称为“第一承运人规则”,即把货交第 一承运人的地点作为交货地点。
卖方
货物运输
买方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 卖方负责运输,而 是买方负责运输货 物,则称做“不涉 及到货物的运输”
如果合同规定卖方 负责运输货物,则 称做“涉及到货物 的运输”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 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 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道 这些货物是在其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 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注:“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是指销售合 同不涉及货物的运输的情况,也就是卖方不负责运输 的情况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公约第35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 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 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将: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 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 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 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抱 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 品或样式相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 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 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处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在其他情况下”,指的是既不涉及运输而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又不能确定货物所在地的情况
合同 涉及 运输
货交第一 承运人地 点 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能确 定货物所在 地 订立合同时 当事人不能 够定货物所 在地
货物所在地
确定交 货地点 的三种 方法
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 时买方已经告诉卖 方产品将转口意大 利)
如果该产品中含有一项未经许可的专利,而该 专利已经在意大利注册并公布,则专利人会以意 大利法律向中方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这时卖 方必须承担责任.
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时 买方没有告诉卖方产 品将转口意大利)
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二)提交有关的单据
(三)品质担保义务
(四)权利担保义务
(一)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交货地点
1.交货地点
公约第31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 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 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
合同不 涉及运 输
卖方营业地
所谓特定化(又叫“划拨”),就是将货物确定在 某合同项下,使得该合同所指向的货物是某特定的货 物,而不是其他的同类货物。
公约和英美法(我国合同法没有类似规定)认为, 货物特定化是货物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前提条件。 在特定化之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
(三)品质担保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35条 (1)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 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 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将: (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 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 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抱是不合理的; (c)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 相符; (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 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 箱或包装。
明 示 担 保 义 务
默 示 担 保 义 务
品 质 担 保 义 务
案例
中国某自行车总厂从国外进口一批钢管,双方在订 约前,中方业务员曾告诉对方谈判负责人——国外钢 铁厂的技术工程师,这批管材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之 用的。 钢管到货后.经轧制发现弯曲后的钢管出现裂痕。中 方起诉外方违约,但外方反驳说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 就钢管的抗轧性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自己并未违约。
如果专利人以意大利法律向中方提出知识产权侵权诉 讼,这时日方(卖方)则不必承担责任.
卖方 (日本)
买方 (中国)
意大利(签订合同时 买方没有告诉卖方产 品将转口意大利)
如果该专利已在中国注册并公布,则专利权人以中国 法律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日方(卖方)必须承 担责任。 ————责任都是卖方承担!!!
(四)买方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公约 第38条 (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 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 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 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 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 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待制造或生产的 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己知 道这些货物是在其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 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处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 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在某 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共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 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 家的法律。
(四)权利担保义务 第42条
(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 权利或要求;或者 (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 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
2.买方通知货物不符的义务 公约第39条 (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 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 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
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 证期限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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