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案例八:旧村改造下的违法拆迁
房屋征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拟征收某小区的房屋。
该小区共有业主100户,其中80户同意征收,20户不同意征收。
不同意征收的业主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于是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区人民政府受理后,作出了维持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该决定的业主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3. 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三、法律分析1. 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某小区的房屋,属于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补偿。
同时,某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过程中,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听证、补偿方案制定等工作,故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得到保障。
2. 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土地面积、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主要依据以下因素:(1)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土地价值较高。
(2)土地面积:某小区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涉及业主100户。
(3)地价水平:根据某市土地市场评估,该地段地价水平为每平方米10000元。
综合以上因素,某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为:每平方米补偿12000元,共计1200万元。
不服征收补偿方案的业主认为,该方案低于市场评估价,不合理。
从法律角度分析,征收补偿方案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1)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区位:某小区位于市中心,土地价值较高,补偿标准应高于周边地区。
(2)土地面积和户数:某小区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涉及业主100户,补偿总额应在合理范围内。
违法建筑案例剖析

违法建筑案例剖析违法建筑问题一直是城市发展中的一大顽疾,不仅破坏了城市的整体形象,还给城市管理和规划带来了一系列难题。
本文将对某些典型的违法建筑案例进行剖析,以期引起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同时提出解决办法。
案例一:私自占用公共空间的违法建筑在城市中,很多商户为了扩大营业面积,私自搭建了露天的棚户或者临时结构物,进而占用起公共空间。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原则,还严重影响了城市的交通和环境。
例如,在某商业街区,一家小餐馆为了迎合更多消费者,私自搭建了露天用餐区,导致人行道被堵塞,行人无法正常通行,给周边居民和其他商户带来了诸多不便。
解决办法:(1)加强执法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于占用公共空间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2)提供合法宣传推广渠道:政府可以通过设立公共广告牌或者免费提供展示空间等方式,为商户提供宣传推广的合法途径,从而减少他们占用公共空间的动机。
案例二:无证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某些地区,由于监管不力和施工方的违法操作,一些建筑物在没有取得相关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施工。
这些无证建筑不仅违反了规划和设计的要求,还存在建筑质量和安全隐患。
例如,在某小区,一幢私家楼房由于没有经过审批,导致房屋结构不稳固,给居民的生命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解决办法:(1)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施工前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违法行为。
(2)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对于无证建筑,政府应严厉惩处,进行强制拆除,并要求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起到警示作用。
案例三:非法拆迁引发的违法建筑在城市拆迁过程中,一些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采取了非法手段进行强制拆迁,并在原有的拆迁区域上擅自进行了新建筑的开发。
这些非法拆迁和违法建筑破坏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原则。
例如,某城市在进行改造和拆迁时,一家开发商以种种理由强行拆除了一批老旧居民楼,随后在该地区建起了高层住宅,给被拆迁居民带来了巨大的创伤。
农村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

一、农村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可以强拆的,不过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农村违建房都会被强拆,这里为大家例举了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1、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表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表明,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私自占用农用地建房,改变土地性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性质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对违规建房的所有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貌;可以并处罚款。
3、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房的,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的房屋。
农村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二、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章建筑拆除的程序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
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城中村改造案例

城中村改造案例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中心地带的农村聚集区,由于历史原因和城市化进程中的规划缺失,城中村常常面临着基础设施滞后、环境脏乱差、社会治安混乱等问题。
为了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许多城市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城中村改造的成功案例。
首先,上海市的世纪公园小区就是一个成功的城中村改造案例。
世纪公园小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为一片老旧的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差,环境脏乱差。
经过政府和开发商的共同努力,世纪公园小区进行了全面改造,包括拆迁老旧房屋、修建新型住宅、改善基础设施等。
如今的世纪公园小区成为了上海市的热门居住区,居民生活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周边环境也焕然一新。
其次,深圳市的华侨城村也是一个成功的城中村改造案例。
华侨城村原为一座老旧的城中村,居民生活条件差,环境脏乱差。
政府和开发商共同进行了城中村改造工作,拆迁了老旧房屋,修建了现代化住宅,改善了基础设施,并且在村庄周围建设了公园绿地和商业设施。
如今的华侨城村成为了深圳市的一颗明珠,吸引了许多人前来居住和观光。
最后,北京市的三里屯村也是一个成功的城中村改造案例。
三里屯村原为一座老旧的城中村,居民居住条件差,环境脏乱差。
政府和开发商进行了城中村改造工作,拆迁了老旧房屋,修建了现代化住宅,改善了基础设施,并且在村庄周围建设了公园绿地和商业设施。
如今的三里屯村成为了北京市的时尚地标,吸引了许多人前来居住和购物。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对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成功的城中村改造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只要政府和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城中村改造是完全可行的。
希望更多的城市能够关注城中村改造工作,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最高法发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1. 北京“拆迁大王”案。
2004年,北京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拆迁大王”案,该案涉及的拆迁面积达到了5000亩,涉及的拆迁户数达到了5000户。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的一个缩影。
2. 上海“七宝老街”拆迁案。
上海七宝老街是上海的一处历史文化遗产,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七宝老街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
3. 广州“天河村”拆迁案。
广州天河村是一处城中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中,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成都“拆迁血案”。
2010年,成都发生了一起“拆迁血案”,一名农民因为反对拆迁被当地政府人员殴打致死。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极大震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中的一起重大事件。
5. 武汉“拆迁强拆”案。
武汉市发生了一起“拆迁强拆”案,一家老人因为反对拆迁而被强行拆迁。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6. 深圳“城中村”拆迁案。
深圳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城中村的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这一案例中,涉及的拆迁户数众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7. 南京“拆迁违法”案。
南京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违法”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8. 杭州“拆迁抗议”案。
杭州市发生了一起“拆迁抗议”案,一些拆迁户因为不满政府的拆迁政策而发起了抗议活动。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9. 长沙“强制拆迁”案。
长沙市发生了一起“强制拆迁”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0. 重庆“拆迁腐败”案。
重庆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腐败”案,一些政府官员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涉嫌腐败行为而受到了调查。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

农村建房纠纷案例【篇一:农村建房纠纷案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分析平安临沂网发布时间:2013-9-24 11:37:47 大中小论坛案情简述:杜某是临沂市某村委村民,在该村有宅基地一处,1992年杜某与李某〔非本村村民〕签订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以130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李某将13000元支付给杜某,并在宅基地上自己出资构建房屋进行居住。
2012年村委进行旧村改造,将李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另择土地构建了楼房后进行还建,李某依据自己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选购楼房两套,并补交款项26万余元。
2012杜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认为1992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
庭审中还表示,李某之所以能还建两套楼房,是因为购买了宅基地,所以要求李某给杜某一套楼房。
李某认为,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原宅基地已被村委以拆迁还建的形式收回另作他用,李某无法返回给杜某。
当时买宅基地时,没有地上附属物,李某自己出资在宅基地上构建了房屋,而村委也是依据房屋才还建给李某两套楼房,并且自己还补交了余款,杜某要求要一套楼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随意买卖,因此杜某与李某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无需返还的折价补偿。
因本案中宅基地已被村委拆迁还建,李某也没有使用权了,不能返还,故应对杜某进行折价补偿。
而1992年宅基地买卖合同签订时李某支付给杜某的13000元,是当时的对价,可以算作对杜某的宅基地补偿款。
村委还建给李某的楼房,是基于李某自己出资构建的房屋而不是基于宅基地,杜某无权向李某要楼房。
因此判决支持杜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杜某和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评析:本案虽然判决杜某胜诉,但实际杜某是败诉了。
因为杜某的本意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宅基地,李某不能给宅基地就给其一套楼房,而法院对此未予以支持。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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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案例八:旧村改造下的违法拆迁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05年10月,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关庄、韩山、中院北地区的580亩集体土地被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方式,以7000万元的超低价格卖与徐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5年12月,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出台“关庄集体土地上的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办法”,要求村民整体搬迁,每户4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多余面积则按1500元每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由于村民一致反对,此次拆迁失败。
2006年3月,徐州市建设局在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许可证》缺失的情况下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并在关庄张贴“国有土地上的关庄社区拆迁”公告。
2007年3月,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拆迁许可证续期,并委托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三级资质,依《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此类单位仅能拆迁3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具体实施阔达6.2万平方米的关庄一期拆迁项目。
经强行评估,村民的房屋价格仅为2160元每平方米(同等地段的二手房市场价介于每平米3500元与3800元之间)。
就此,另一番“嘉禾事件”开始在关庄拉开序幕。
——委托农村拆迁律师前后
自2007年4月一期拆迁项目动迁开始,多数关庄住户顶不住压力,签定了不平等的拆恰补偿协议,腾房搬迁,但依然有40来户决定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里英(化名)、关政和(化名)、关碧清(化名)就是这样的所谓“钉子户”。
关里英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600平方米,关政和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270平方米,关碧清的房屋建筑面积约计310平方米。
同年6月,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裁决庭受理了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的行政裁决申请,并于7月做出行政裁决书,裁决对被申请人,即被拆迁人实习货币补偿,其中,关里英家的补偿款为125.5万,关政和家的补偿款为59万,关碧清家的补偿款为63.8万。
裁决书的送达,意味着在很近的未来,这些被拆迁户的房屋将会被合法地强拆掉。
然而,在这些被拆迁户的眼中,这场拆迁,这场以旧村改造为名,以商业开发为实的拆迁,却是如此的不合法、不公平。
于是,关里英、关政和、关碧清等16户被拆迁户决心从北京找专业维权律师来维护他们被侵犯的权利。
2007年8月伊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律师便正式介入关庄拆迁案。
自踏上关庄土地的那一刻开始,隐约中已然预见,京外的拆迁维权,难度系数将远远大于京内办案。
但无论怎样,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扶正倾斜的正义天平将是律师执业永恒的宗旨。
二、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紧急避险,听证会上的辩法析理
在现阶段拆迁中,继拆迁裁决作出之后,强拆听证会是合法强拆前的最后一道法律程序。
接受委托之后不久,便如预期接到了听证通知书。
审慎对待听证会,是化解强拆风险的必经途径。
8月下旬,听证会如期召开,听证会场被200来号人填塞得熙熙攘攘。
听证过程中,杨在明律师直指关庄拆迁法律程序的重大疏漏,举之如,XXX房屋拆迁安置公司的资质、评估公司的资质、挂牌集体土地属违法、拆迁手段恶劣等八大方面。
一番辩法析理之后,主
持听证会的徐州市建设局作出了中止听证会的决定。
一个月以后,在第二次听证会预召开的前一天傍晚,委托人方收到听证通知书,显然,这一次,律师将无从出席听证会……通过电话“授机宜”,关庄维权队伍形成了应对方案。
按照应对方案,委托人们成功地将违背正常程序的第二次听证会陷入“难产”,暂时阻却了强拆令的到来。
办案第二辑:主动出击,拆迁行政裁决的三次审判
应对听证会是一种被动状态下的反击式权利救济方式。
从被动转为主动,是维权制胜的一大关键。
古语云:“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关庄拆迁案中,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杨律师发现由徐州市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裁决书存在着事实认定错误,法律法规适用错误,违反法律程序。
于是,委托人诉至徐州市云龙区法院,请求予以撤销该合法性不足的拆迁行政裁决书。
行政诉讼难胜诉在地方法院体现的更为充分。
尽管杨在明律师在开庭审理中详陈了裁决应予撤销的种种客观因素及法律依据,败诉的结果却似乎来得那么顺其自然。
上诉,是其不二法门的选择!
9月底,杨律师代为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并撤销被上诉人徐州市建设局作出的裁决书。
为支持这一主张,杨律师指出,被上诉人就关庄拆迁项目核发的《拆迁许可证》违法;核发后至争议发生时《拆迁许可证》已失效;一审第三人徐州市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一审法官规避当事人要求回避的法定权利,严重程序违法。
这一次,上诉人一方总算摆脱了行政诉讼败诉命运之纠缠,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于是,拆迁行政裁决进入了第三次审判。
由于第三辑所谈的拆迁许可证之可诉性的发现与运用, 2008年2月,拆迁裁决的第三
次审判正式告一段落。
办案第三辑:峰回路转,起诉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是拆迁行政裁决的前置行政行为,因而在司法机关未对拆迁行政裁决的效力进行终审认定时,是允许进行起诉的。
由于在办案过程中进一步掌握了涉案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材料——核发机关徐州市建设局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拆迁补偿资金不足且没有如实到位,杨律师另行对拆迁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第四辑:风云突变,摆脱委托人的刑事困境
在当前中国中,有不少热点,其中一热就是“上访热”,而很多的“上访热”又缘起于“拆迁热”。
关庄一案中亦出现了被拆迁户上访的插曲。
2007年9月下旬,关碧清与其他9名被拆迁户自发北上天安门上访。
很快,这10名上访者被带回徐州,关碧清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执行逮捕,3名被行政拘留,其他则被强制参加街道办事处开办的所谓“拆迁学习班”。
经由关碧清家属的委托,杨在明律师担当起救人于危难之际的重任。
一系列法律运作之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对关碧清做出了取保候审决定。
至此,委托人的人生自由困境得以摆脱。
办案第五辑:深层挖掘,复议“征地”
拆迁维权类似于一场战役,往往越深入“作战”越能运筹帷幄。
经过了前面四辑的维权策略后,杨在明律师挖掘出一个办案思路,即向江苏省政府提出“征地”复议。
关庄地区为集体土地,但其拆迁流程却按照国有土地拆迁实施,这就涉及到“征地”问题。
征地批复权
限最低由省级政府掌握,而关庄拆迁项目中并没有这道批复的程序。
因此,复议“征地”成为新的维权筹码。
三、律师说法
关庄拆迁案的代理依然在现在进行时态,那40来户坚持着的被拆迁户守住了他们的栖息之所,而拆迁人开具的补偿价格已经由介入之初的2700元每平米上升到4000元每平米。
总结已采取的法律运作措施,其内在的核心办案精神可提炼为以下几点:
第一,被拆迁户的团结。
拆迁一般为区域性拆迁,所以一次拆迁活动必然会有大量被拆迁户的产生。
倘若这些被拆迁户能够团结起来,那么整体维权的效果将优于个体维权的效果。
当然,维权整体的形成以及秩序化需要一定经验的引导。
就本案而言,被拆迁人集体维权的最明显效果体现在听证会的过程中,尤指第二次非正常程序听证会的破产,不得不归功于委托人所形成的集体维权同盟。
第二,以小见大。
所谓以小见大,就是需要用心发现案件的某些起决定性作用的特质,而通常这些特质可能不那么起眼,但一旦找到这些特质并加以运用,对于维权成败将会起到很大的影响。
细数一下关庄拆迁案中的“小”特质:关庄的土地性质系集体还是国有、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拆迁项目实施单位的拆迁资质等均是决定着强拆令终不得发的重要因素。
第三,重视听证会。
凡拆迁案已到达拆迁裁决已做出的情形,那么,听证会应当慎重对待。
多数被拆迁户对听证会持轻视态度,认为它其不了实质性的作用。
这是不可取的!一套完整的拆迁程序,从立项到强拆,虽会存在不同的行政主体,但其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性。
这种潜在的联系性决定了听证会的重要性。
回味办理江苏徐州关庄拆迁案八个月以来的点滴,可以概括为“险境环生”!不过,正
是这种“险境环生”映射着我国拆迁大潮中涌现出来的各种权利侵犯与权利救济间博弈的真实境况。
但也正是在对这种“环生险境”的屡屡攻克尝试中,拆迁的大环境,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拆迁律师、开发商、被拆迁户等大环境下的各类主体才得以亦步亦趋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