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工作建议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

当前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建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不乏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一途径来解决。
立案庭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其工作一向首当其冲、备受瞩目,而面对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我国法律法规对立案工作的规定不甚完善,立案工作长期缺乏足够的理论指导,结合上述因素,我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
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目前我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
(二)立案庭担负起了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较广,服务对象中有许多人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于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致立案庭担负起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立案庭遇到大量不应立案的请求。
许多社会单位及机关在工作中草率胡乱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一些单位或者机关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者处理不了的问题的时候,常常不负责任的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此类问题大部分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范围。
法院对类似这种的立案请求的审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效率。
(四)立案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根据”原则性规定。
据此,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
浅谈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引言 (1)一.存在的问题 (1)(一)规范紊乱标准不一 (1)(二)次起不分混淆概念 (2)(三)治刑不分重刑轻行 (3)(四)理论匮乏缺乏共识 (4)二.关于当前刑事立案工作的建议 (4)(一)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5)1、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 (5)2、应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 (5)(二)检察机关应尽快制定刑事立案监督实施细则 (6)三.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的案源渠道 (6)(一)建立、建全立案监督案件的报备案制度 (6)(二)建立与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6)(三)建立立案举报奖励制度 (6)参考文献 (7)浅谈我国刑事立案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摘要] 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加强刑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的监督任务,既顺应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立身发展的需要。
查办案件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基层,对基层检察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及困惑加以调研,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由点及面,就能够找出有利于全局发展的工作思路。
[关键词] 立案标准刑事侦查备案制度引言立案,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开端,没有立案则无所谓破案。
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标准问题。
有了规范的、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立案标准才能做到科学立案,统计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一地区某时间段的社会治安状况,反之则不然。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刑事侦查立案标准的制定工作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在调查研究中发现,当前的刑事侦查立案工作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卓 凤 霞
摘 要 :2 0 1 5年 5月 1日起 ,全国法院正式施行 立案登记 制。立案登记 制既是 对现 行民事诉讼 法的一 次重大 突破 ,更是在 扩大 司法 权 、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 出了一大步,它对 于扩大对公 民的 司法救 助力度 ,抑止行政权 力的过度 膨胀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是 由于立案登记 制度及相 关配套制度的不 完善 ,导致适用立案登记制 时存在一定 问题 ,需要我们在 实际操作 中不断 完善和改进 。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起诉权 ;恶意诉讼 增幅最 大,同 比增 长 2 2 1 %。刑 事 自诉 登 记立 案 3 6 0 0件 ,同 比增 长 1 4 9 %。民事案件 登记立案 8 1 7 4 0 5件 ,同比增长 2 7 .8 %。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早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就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 四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案 件 数 量 急 剧 增 长 ,法 院 人 手 不 够 ,结 案 压 力 大 增 。从 人 员 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有两种 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立案部 门相 当 于医院的挂号室 ,完全 只是登记 ,不负责任何审查 ,审查均 由审判庭 室 配置来说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均较少 ,实行立案登记 制后 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 为 ,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 审查 。立 导致立案庭及业务庭室的工作急剧增加 ,法官 的工作压力增 加 ,导 致工 案部 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不能进 行 作效率 降低 的情形 。 实质审查 ,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 ,并予以登记。 ( - )由于立案缺少审查 的过程 ,所 以虚假诉 讼 、恶意诉 讼 、无理 我 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 有完整陈 述 ,认 为立案 登记制是 指 , 缠诉 等案 件 出现 。 法 院对 当事人 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 ,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 ( 三 )现在立案登记的明细规则未 出 ,导致 当事人 对立案 登记 的理 见规定不予登 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解偏 差 ,尤其是 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理解 为来案登记 ,认 为只要交送材 料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 给法院 ,法 院不进行任何审查就予以立案。另外 ,立案登记 的标准 尚未 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统一 ,不规 范的诉状形式 、混杂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等情形 出现 ,既 不利于案由的确定 ,又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办理 。 ( 二 )立案登记制的特征 分析 五 、完 善 立 案 登 记制 的建 议 从 立案登记制 的相关规定分析 ,我国立案登记制具有以下特征 : l 、不得拒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 ,并 出具 书面凭证 。 ( 一)加 强司法保 障和审判管理。加 大对法 院的经费装 备和人力 资 2 、立案登记制 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仅仅 是形式审 查 ,取消所 有实 源保障的力度。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 系 ,如将结 案率不列 为考核指 标。 质性 或实体性 的立案审查 。 另外 ,要加强对法官 的培 训 ,努力 提高法 官 的素质 以适 应新形 势 的要 3、实行 “ 首问负责 制” 。即最先 接受诉 告的任何 机关 有义务 先预 求 。同时 ,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聘请专 业人 立案并 辅导 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 ;对 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 士担任人 民陪审员 ,提高人民陪审员 的出庭率 ,借以弥补法官 在某 些专 的诉 告 则有 义务辅助 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 。 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 三 ) 立案 登 记 制 与 立 案 审 查 制 的 比较 分析 ( 二 ) 建立 健全 对虚假 诉讼 、恶意诉讼 、无理缠 诉 行 为的 惩 治机 制 起 1 、立案审查制的分 析。在实行立案 审查制时 ,法 院除 了对法律 规 诉 ^应对自身起诉不合法完全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 驳回 起诉的案件,不应再予 以退还 定的起诉条件审查外 , 受 到涉诉信访 、审判及绩效考核等压力下 ,对 于 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些矛盾大或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而且 不下 “ 不 予 案件受理费 ,或者只能退回一半。其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受理裁定” 。这种做法 除增加 当事人 诉讼负 担外 ,有时让 当事人感 到告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立案登记 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状无 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 院形象 和法治精神 。 款、 拘留 等制裁。再次,对起诉人明显滥列被告、 第三人,因此给应诉 的被 2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 的区别。立案 审查制 的过 度适用 ,导 告、参加诉讼的第三 ^ 、 造成的费用损失,应当由起诉 人赔偿 。 ( 三)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 同时,进 一步 完善 调解 、仲裁 、行 致 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严重影响 , 法 院的司法公信力一度低于上 访 ,立案 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司法 改革 的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 的一步。两 政裁决 、行政复议 、诉 讼 等有机衔 接 、相 互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 决机 者具有 以下不 同之 处 : ( 1 )诉讼起 点不同。立案 审查制下 ,诉讼 起点 制。首先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法在诉 是法 院决定立案 时。立案 登记制 下 ,诉状 提交 给法 院时 ,诉 讼就 开始 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以缓解决 审判压力 ,实现 司法便 民服务 。其次 , 了。( 2 )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 制下 ,各级法 院对 当事人起诉 能否立 加强速裁 、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 ,以便有 充分的人力 、物力 案 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 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 去解决复杂 、疑难 、社会深层次 的矛盾 ,减轻法官压力。再次 ,通过建 合形式要件 的诉 状 ,法 院应 当一 律 接收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依 法 处理 。 设功能强大 、资源充足 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 ( 3 )对当事人起诉 权的保 障不 同。立 案登记制下 ,法 院一律接 收诉状 , 接机制 ,减轻当事人诉 累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体现了对 当事人起诉权 的充分保护。 ( 四) 建立健全诉讼服务 中心配套建设 ,并充分发挥 诉讼服务 中心 二 、立 案登 记 制 的 功 能 分 析 的作 用。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 、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 具有 从微 观角度来说 ,立案 登记 制有利 于保 障人 民诉权 、减少涉 诉信 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 工作搭建平 台。 访 。在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 的诉状 ,人 民法 院 ( 五)加 强立案监督 ,强化责任追 究。一 是加强法 院 内部监督 。包 应当接收 ,并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处 理。必须做到 有案必立 、有 诉必理 , 括法 院加强 自查和上级人民法 院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有干扰依法 立案等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而且 当事人诉争通过法治轨道解 决 ,涉诉信访 自 违法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 后果构 然 不 会作 为 矛盾 化 解 的 主要 出 口而 频 繁 发 生 。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是 依靠 人大 、政协 、检 察机 关 的监 从宏观角度来看 ,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 督 。三是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 ,将立 案活动晒在 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 阳光下 ,规范立案 。( 作者单位 :吉 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 的大门应 始终 向公众敞开, 不得故意设置障 参考文献 : 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 “ 门槛” , 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这 [ 1 ] 魏文超:《 民事立案制度研究》 ,中国 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 O O 8 年 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 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 [ 2 ] 陈丽琼: 《 我国民事立 案审查方式要论》 ,湘潭大学硕士论文, 2 O 0 8 年 三 、立 案 登 记 制 实 行 现 状 [ 3 ] 卫 民著 :《 诉讼权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O 8月第 1版 据统计 , 自实施 立 案 登 记制 一个 月 以来 ,全 国法 院共 登 记 立 案 [ 4 ] 《 最高 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 o 1 5 年 1 1 3 2 ��
立案工作的调研报告

立案工作的调研报告
立案工作的调研报告
立案工作是一个法院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案件进行立案,能够使法律得以施行,并保证司法公正。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不同法院在立案工作方面的效率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调研结果显示,不同法院在立案工作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
首先是立案效率较低,很多法院面临着立案难、立案慢的问题。
原因之一是立案工作流程复杂,存在很多繁琐的手续和审批环节,导致立案速度缓慢。
其次,立案人员数量不足,很多法院的立案部门人手不足,难以应对大量的立案工作,导致立案周期拉长。
第三,信息化程度低,部分法院在立案工作中仍然采用纸质材料和手工操作,没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立案效率。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改进的建议。
首先,在立案流程方面,应该简化立案手续和审批流程,增加自助立案的方式,减少人工干预,提高立案效率。
其次,需要加强立案部门的人员培训和管理,合理配置立案人员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还应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的获取和利用效率。
最后,应该大力推行信息化建设,推动法院系统实现电子化立案工作,提高立案的质量和效率。
总之,立案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效
率。
通过针对立案工作的调研,我们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我们相信,只要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立案工作将会得到进一步的优化和提升。
违法案件立案工作

违法案件立案工作违法案件立案工作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涉及到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任务。
立案工作的规范和高效,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一、立案工作的意义立案工作的目的是确保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处理,保障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立案不仅是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法治建设水平的关键环节。
二、立案的原则与程序1. 法律适用原则违法案件立案工作必须遵循法律的适用原则,即依法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违法行为。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条件下,才能进行立案。
2. 证据充分原则立案工作要求证据充分,确保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仅凭疑点或主观推测不能成为立案的依据,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3. 职权明确原则各级司法机关在立案工作中,应当按照司法权限的划分进行工作,确保职权明确,避免越权行使职能,保证案件得到正当的处理。
4. 违法行为线索的获取与审查立案工作首先需要获取举报、投诉、检举等违法行为线索,或通过巡查、监控等方式获取违法行为线索。
接到线索后,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保线索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5. 案件量化与调查取证立案工作还需要对违法案件进行量化,并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过程中,需要采集证据、询问当事人,甚至进行搜查、抓捕等措施,以积累足够的证据支持案件的立案。
6. 立案审批与决策立案工作经过调查取证后,需要进行立案审批与决策。
审批过程中,需要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判断是否立案,并决定立案的具体程序。
7. 司法程序与公正裁决违法案件立案后,需要进行司法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立案工作完成后,需要依法进行审理,并进行公正的裁决。
三、立案工作的挑战与应对1. 司法资源不足立案工作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是司法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为了提高立案工作的效率,司法机关应该合理配置资源,并推进信息化建设,以提高立案工作的质量和速度。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一、加强预防和教育1.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定期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向干部职工普及职务犯罪案例,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和廉洁意识。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 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举报制度,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2.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职务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
三、加强协作与合作1.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2.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共同防范职务犯罪的合力。
四、加强案件审查和立案工作1.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案件立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力度,维护社会公正。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
2. 统一司法解释,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指导,提高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1.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加大对执法力量的投入,提供充足的执法资源,确保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1.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加强舆论引导,倡导廉洁从政,弘扬正气,营造清廉政治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职务犯罪行为。
2. 加强与国际反腐败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提升职务犯罪打击的水平。
九、加强监督和问责1. 建立健全的职务犯罪监督机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 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十、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化建设1. 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
2.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效率。
基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基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者:高雪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立案阶段的重要体现,在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执法不严现象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求对此项工作有所裨益。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存在问题作者简介:高雪梅,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333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涵义及渊源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涵义,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较为赞同的一种观点是,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检察院自身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出的立案决定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所进行的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从确立到逐步发展完善经历了一定的过程。
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监督作专门规定。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87条首次明确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等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初步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告状无门、诉权得不到保障的难题。
对于“不应立案却立案”的情况,刑诉法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但1999年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2000年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的解答》,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对此种情形依法进行监督。
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上,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会签稿)》,首次将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催办制度等纳入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之中,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2012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山东省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细则(试行)》,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浅析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充分发挥法院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很多基层法院立案庭把立案调解工作作为立案工作创新的一个抓手,大胆探索,努力试行,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但是,由于立案调解是法院新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立法上缺乏专门的程序规定,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结合东风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对目前基层法院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案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1、审判庭与立案庭难以统一认识。
审判庭认为:立案调解可有可无,甚至没必要存在。
立案调解不仅会大幅度降低审判庭的调解率,还会延长移送立案材料的时间,客观上占用了审限的时间;立案庭调解思路与审判庭调解思路不一致,影响了诉讼中的调解;立案调解造成新的立审不分。
立案庭认为:立案调解缺少法律依据,也会影响与其它业务庭之间的关系;立案调解的案件越多也越容易出错,况且调解案件做的工作要比判决案件多,费力不讨好。
2、立案调解成功率难以保证。
由于立案法官立案调解时间有限,短时间内难以准确把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和法律关系,难以吃透案情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也难以形成清晰的调解思路;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是非责任比较模糊,抓不住当事人心理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3、当事人或代理人思想上难以配合。
一是有些当事人对立案调解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他们起诉就是要求法院明辨是非,不需要调解。
有的当事人诉前已经多次调解未果,认为再进行调解显得多余。
更有当事人认为,如果调解不成再判决,就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及诉讼成本,因此怠于到庭,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有的案件代理人影响了立案调解。
当事人往往会对律师的建议言听计从,在律师收取高额代理费后,再劝说当事人让步已不太现实,特别是诉讼标的低丁•代理费的案件更无可能调解,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案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当事人担心让步会使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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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浅析和解决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也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法律诉讼这来解决。
作为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法院立案庭的工作首当其冲、备受瞩目。
通过了解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切实地感受到立案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
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庭的工作任务繁重。
立案职能的单一化与多样化问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如目前矿区法院是实行“大立案”格局,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送达、保全、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而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少,年龄偏大,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工作量繁重、琐碎,重复的工作较多,导致立案工作效率低下,群众满意率不高。
(二)立案标准不统一。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对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当事人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的诉讼材料未作详细规定。
同样,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当事人起诉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出各类案件的立案标准及起诉时当事人必须提供的材料等一系列不同规定,由此造成了立案标准的不统一。
原告起诉时提交资料不详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被告身份的材料不全;二是提供被告地址不明。
原告提供被告身份材料不全、地址不明,导致了送达不能、案件拖延及影响后续的审判工作。
(三)立案阶段的调解无法律规范支撑,加之人员少,导致工作陷入被动局面。
(四)涉诉信访机制有待创新。
作为立案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改革初访接待处理办法、提高初访接待息诉率势在必行。
(五)立案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学习交流经验机会。
作为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学习,掌握国家的新政策、新法律法规,重视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学习交流,累积立案信访经验。
但是目前立案信访人员这种机会并不多。
二、改进法院立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增加人员配备。
法院在立案庭工作人员的安排上要注重“质”与“量”的提高,保证立案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整体的专业性,以使得立案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合理立案的实现,同时还能够做好法律宣传及教育来访者的工作,树立全员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力争每一个工作岗位,都能立足本职工作,消化案件,克服立案只管登记,不管化解纠纷的问题。
(二)注重发挥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作用。
目前,法律服务所未按地
域归属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人员混杂,水平参差不齐,法律服务不规范,存在乱收费、高收费现象,这样就加大群众的诉讼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工作秩序。
司法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法律服务者的监管,提高他们的社会信誉和法律服务水平。
法律范围机构应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关注弱势群体,以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困难群众通过选择法律工作者、律师的帮助来进行诉讼,从而降低证据不足,不知应如何准备或准备哪些起诉材料的影响立案工作效率现象的产生,使法律服务走向规范。
(三)统一立案标准,规范立案工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该条规定,立案审查属于形式审查,立案法官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判断,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应立案。
针对矿区的区划、地域管辖特点,设立巡回立案小组,定期定点,深入矿山、社区巡回立案,方便群众诉讼。
(四)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立案调解理念。
立案阶段的案件繁简分流处理,应当事人的要求、又可提高司法效率,应当允许,不能舍简趋繁。
同时,应赋予立案调解法官一定范围的审判权,对调解不成、法律关系简单、小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直接由立案调解法官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判。
(五)加强立案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立案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对立案人员的业务培训。
针对立案窗口涉及面广、立案人员专业知识面较为狭窄的特点,尽可能地让立案法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案工作需要。
二是加强与各业务庭的联系。
立案窗口的业务涉及到各业务庭,因此,立案庭应与其他业务庭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加强互相间的沟通、交流,使立案法官及时了解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能让业务庭法官对立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得到反馈。
三事加强立案庭内部工作的协调,避免各自为政,做好立案审查、送达、交换证据、庭前调解、排期开庭各项工作的有效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针对送达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首先加强送达组的人员配备,从思想上提高对送达工作的认识;其次培训他们熟悉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留置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公告送达的审查应当从严;再次要加强送达员之间的沟通,对需送达的地址、被送达人员的工作单位等信息互相了解,使送达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立案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