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编(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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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例如,受扶养人生病后,扶养人不管不问,则受扶养 人就可以解除协议。
《民法学》
第六编 第四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编 第四章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虽然受遗赠权丧失与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基本相同,但丧失权利的类型不同, 即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只要受遗赠人具备了法定事由,即永久 丧失受遗赠权,不存在恢复的可能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六、遗赠的执行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 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 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六编 第四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五、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六编 第四章
故意杀害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 承人和其他受遗赠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 丧失继承权。同理,受遗赠人故意杀 害遗赠人的,亦应丧失受遗赠权

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的特征1、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为前提死亡不一定就能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只有在死亡的自然人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关系才会发生。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由于继承关系发生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继承关系主体的可能。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包括遗留的个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据自己的特有身份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自然人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

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公平原则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公平原则

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公平原则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旨在规范社会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民法典中,对遗产继承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旨在确保不同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平衡。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解析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公平原则。

一、继承权和继承义务平等原则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和继承义务平等,不分性别、族别、宗教信仰等。

这意味着不论继承人是男性还是女性、是民族还是外国人,在遗产继承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确立,消除了传统社会中对特定继承人的歧视,保护了每个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二、直接后代优先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直接后代在遗产继承中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子女在遗产分割中会得到更多的份额,确保了血缘关系和支持关系的延续性。

这一原则使得家庭财富更好地流传下去,同时也保障了无法自身生活的子女的生活权益。

三、配偶权益保障原则配偶在遗产继承中享有特殊的权益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配偶有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根据婚姻的长度和子女情况而定。

这一原则保护了配偶在婚姻中的经济权益,确保了生活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四、公平竞争原则民法典规定,在遗产继承中不存在优先继承权或者绝对继承权,而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来确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人可以是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以及依法受益的他人。

这一原则确保了每个有合法权益的人都有机会争夺遗产,并通过公正的方式决定继承比例。

五、无过分剥夺原则民法典对遗产继承进行了一系列限制,以避免遗产受到过分剥夺。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以不正当手段规避遗产继承,也不能对合法继承人进行不当干涉。

这一原则保护了合法继承人的权益,防止遗产被滥用或者非法转移。

总结起来,民法典对于遗产继承的公平原则主要包括继承权和继承义务平等、直接后代优先、配偶权益保障、公平竞争以及无过分剥夺。

这些原则保证了遗产继承中不同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平衡,确保了遗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继承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移交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在我国,继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继承制度,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第一条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即继承人享有平等权利,遵循法定继承和自愿继承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证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依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关系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自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这两种继承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又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人的确定是继承制度的核心问题。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人的确定原则和方式。

其中,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即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

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由被继承人在生前指定。

此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还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方式。

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如果是自愿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确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继承人的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继承的效力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

其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产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享有继承权。

此外,继承人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只需要承担继承份额内的债务。

四、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还规定了遗产的管理和分配。

其中,规定了遗产的管理权归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等操作。

此外,继承人还需要对遗产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民法典 第六编

民法典 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编,总共包含14章。

第一章为“担保物权”,定义了担保物权的概念,以及担保物权的范围、形式和效力;第二章为“标的物处分”,规定了标的物处分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抵押权”,规定了抵押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为“留置权”,规定了留置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为“质权”,规定了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为“债权转让”,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七章为“收储权”,规定了收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八章为“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九章为“预担保物权”,规定了预担保物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章为“托收代收”,规定了托收代收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为“保函”,规定了保函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为“信用证”,规定了信用证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为“供应商服务”,规定了供应商服务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四章为“其他担保”,规定了其他担保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我国民法典是近年来我国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之一,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民法典是全面、系统地规范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共分为六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六个部分,其结构合理、科学、条理清晰。

下面将逐一介绍民法典的结构及各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法人等基本概念,并对法律适用、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法益、人身权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编物权: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与物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内容与保护、物权的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部分从物权的角度出发,全面而细致地规定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内容。

第三编合同:合同编从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方面,对合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条件、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及一些特殊合同的规定,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合同编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编人格权: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与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权利。

这一编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旨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编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编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规范。

婚姻家庭编主要规定了婚姻的设立、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家庭暴力等。

这一部分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第六编继承:继承编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等。

继承编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继承权,继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的结构合理,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六个部分。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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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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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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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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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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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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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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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一、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意见》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通意见》36.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二、遗产的范围(★)《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需说明如下:①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将夫妻共同财产一分为二,仅其中的一半是遗产。

②被继承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a)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遗产。

(b)若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不属于遗产。

但有例外:若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则保险金仍属于遗产。

③根据《继承法》第33条确定的概括继承与限制继承的规则,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都是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权利时,应当在继承的财产权利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义务。

(2002-3-20)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

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

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

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A.应作为遗产由甲、甲子、甲母共同继承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答案】D三、继承权、受遗赠权(★)《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11.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四、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意见》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2006-3-21)甲死后留有房屋1套、存款3万元和古画1幅。

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屋分给儿子乙,存款分给女儿丙,古画赠予好友丁,并要求丁帮丙找份工作。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遗嘱部分无效B.若丁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C.如古画在交付丁前由乙代为保管,若意外灭失,丁无权要求乙赔偿D.如丁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死亡,则其接受遗赠的权利归于消灭【答案】C五、继承方式、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意见》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008四川-3-15)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

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

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

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

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

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A.20万元B.40万元C.49万元D.50万元【答案】官方答案是C(应将C选项改为45万元)六、遗赠扶养协议(★)(一)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主体具有限制性。

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但是扶养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是对受扶养人人具有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的自然人。

2.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相统一的双方法律行为。

生前行为指双方参与订立协议,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都是在被扶养人生前进行并生效的行为;死因行为指必须等到被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将遗产移转给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继承开始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部分无效。

4.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法律行为。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扶养人负有对被扶养人生前扶养、死后丧葬的义务。

②扶养人享有于被扶养人死亡时取得受遗赠的财产的权利。

2.违约救济。

①因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扶养人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②因被扶养人违反义务而解除协议的,被扶养人应当返还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004-3-16)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

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

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A.外孙子女B.侄子C.侄女D.干儿子【答案】A(2007-3-23)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

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 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C七、遗嘱(★★★)(一)遗嘱的形式(参见《继承法》第17条)1.公证遗嘱。

指经过公证的遗嘱。

公证遗嘱应当一式二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

①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②应由两名以上的公证员共同办理。

因特殊情况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的,应由一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名。

2.自书遗嘱。

指遗嘱人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②须注明年、月、日。

③须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名。

须注意:《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的遗嘱。

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

③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录音遗嘱。

指由遗嘱人口述,以录音、录像为载体形成的遗嘱。

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是:①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②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

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

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为:①须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口述。

所谓“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如参与重大军事行动、参加抢险救灾、遭遇意外事故等。

②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须注意:由于口头遗嘱特别容易被篡改和伪造,故《继承法》第17条第五款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生效遗嘱于符合前述形式要件时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除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条件外,遗嘱有效还须具备以下要件: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③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三)遗嘱无效的事由下列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遗嘱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受欺诈、胁迫所订立的遗嘱。

③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④“遗嘱生效”时,如果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继承法意见》第37条)。

⑤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

(2004-3-17)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

甲于2004年4月死亡。

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答案】C(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法意见》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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